彝族习惯法与摔跤规则的关系
孙德朝 敖森 周红红
摘????? 要:运用民族学、文化人类学、法人类学、体育竞赛学等跨学科理论和方法,对彝族习惯法条文与彝族摔跤规则条文进行比较,讨论彝族习惯法与摔跤规则的相关性。研究认为:彝族习惯法对彝族摔跤规则的管控和引导,对彝族摔跤規则的制定和实施具有启示和促进作用;彝族摔跤规则细化彝族习惯法对身体行为的践行,彝族摔跤规则规范聚集彝族习惯法在身体活动中习惯养成。传统体育规则在彝族区域的细化、执行和推广,具有促成彝族习惯法向现行法融通转换的内生机制,有利于彝族特质文化的弘扬和传承,有利于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的开展,具有促进彝族个体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和社会适应的普适功能,有利于促进民族地区和谐民族关系与和谐社会建成。
关? 键? 词:体育人类学;彝族摔跤;彝族习惯法;体育规则
中图分类号:G85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9)03-0025-08
Abstract: By applying interdisciplinary theories and methods such as ethnology, cultural anthropology, legal anthropology and sports competition, the authors discussed the correlation between Yi national customary laws and wrestling rules, compared the provisions of Yi national customary laws with the provisions of wrestling rules, and drew the following conclusions: the regulation and guidance of Yi national customary laws over Yi national wrestling rules have inspiration and promotion functions on 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Yi national wrestling rules; Yi national wrestling rules refine the practice of Yi national customary laws on body behaviors, and standardize and converge the habit formation of Yi national customary laws in body activities. The refinement, execution and popularization of traditional sports rules in the Yi national region are provided with the endogenous mechanism to promote the blending and transforming of Yi national customary laws into current laws, conducive to the promotion and inheritance of Yi national characteristic culture, conducive to the development of traditional national sports activities, provided with the general function of promoting Yi national individual physical health, mental health and social adaptation, and conducive to promot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harmonious national relationships and a harmonious society in the national regions.
Key words: sports anthropology;Yi nationality wrestling;Yi nationality customary law;sports rule
彝族是西南地区典型和代表性民族,彝族习惯法(彝语称“节威”)是与国家制定法相对应的概念,是彝族地区社会运行和社会秩序构建的规范与准则,是彝族地区人民生活实践和社会行为的标尺和准则。彝族习惯法在维系地区社会稳定、促进彝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上具有普适性和权威性;在不同地区和家支①之间调适矛盾和争议时具有灵活、具体、易变鲜明民族特色;对彝族身体活动规则的管控和导引,对彝族传统体育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具有启示和促进作用。彝族习惯法和彝族传统身体活动规则成为彝族身体活动良好文化记忆形式,成为维系彝族地区和谐人际关系、经济发展繁荣的文化记忆形式。彝族习惯法和彝族传统体育规则对身体的共同关注旨在引发彝族习惯法对彝族传统体育规则衍生形成,促成彝族身体活动规则对彝族习惯法细化阐释关系。二者对身体的关注生成研究具有促成彝族地区社会良性发展和运行的普适意义。选取彝族摔跤规则作为彝族身体活动规则研究个案,是因为摔跤规则对彝族身体关注度高、典型性和代表性强,鲜活的彝族摔跤规则是彝族习惯法对培育健康意识、塑造健康形态的细化,对身体在场的文化记忆符号普适性突出,并衔接“身体由自然、社会与文化构成”“身体映射世界的原型”“身体是思想的卡农②”文化记忆意涵[1]。彝族习惯法和彝族摔跤规则关系讨论,源于二者对彝族个体、群体思维方式、观念和主张及身体行为的共同管控、引导和规范功能。彝族习惯法对身体的关注,促进彝族个体社会化程度提高,促成彝族群体共同文化价值认同,对彝族地区社会秩序建构具有重要的价值。
1? 彝族习惯法与摔跤规则的契合
体育是抽象的概念,必须以具体的身体活动式样才能凸显其功能和价值。彝族个体、群体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民俗身体活动——摔跤,在彝族习惯法引导下展开,在彝族身体活动规则细化下执行。受彝族习惯法规范和彝族摔跤规则约束的摔跤活动形式,具有對彝族人民道德品质塑造、行为准则养成,健康竞技意识培育等载体作用。胡科[2]认识到“文化世界中的体育,通常背负特定的身体使命,体现了社会、国家的建构意志;而理性精神、科学取向、社会习俗等均是形塑体育的文化建构力量。”彝族习惯法与摔跤规则的契合融通,促进彝族民俗活动优良品质传承,具有助推人人和敬、家之和睦、民族关系和谐及和谐社会构建环境营造价值取向功能。
1.1? 对身体的关注和以身体为载体是讨论彝族习惯法与摔跤规则立足点
彝族习惯法没有独立的法律形态,它融合在风俗、习惯、道德、禁忌、家支规矩等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彝族民间规约之中,对身体的关注尤为突出,而身体对财产侵犯更为忌讳。摔跤规则对身体在场的“准入、限制和判定”,其“严肃认真、公正准确、谦虚谨慎、团结协作”定律,对身体的关怀尤为敬畏。两者以身体为载体,彝族习惯法启示衍生摔跤规则形成,摔跤规则推演细化习惯法对身体关注敬畏实践行为。二者“法律效力”突显出彝族习惯法和摔跤规则双向关系:彝族习惯法对摔跤规则的管控和引导,对彝族传统体育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具有启示和促进作用;彝族摔跤身体活动规则细化彝族习惯法对身体行为的践行,彝族摔跤活动规则规范和约束彝族民俗活动习惯的集聚,促成彝族习惯法向现行法的转换,利于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的开展,促进民族地区和谐民族关系及和谐社会建成。
1.2? 具体条文筛选是讨论彝族习惯法与摔跤规则关系的路径
萨维尼指出:“法的最好来源不是立法,而是习惯。”[3]彝族习惯法来源于民俗习惯的养成,是彝族人在特定区域内长期生产生活实践的智慧结晶,是促进民族地区和谐稳定自然而然形成的文化记忆,被成员所默许、公认、遵守并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行为方式、思想、观念、主张的“卡农”[4]。身体是彝族基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自然延续和转化的载体,传承和叙述着民族文化记忆。身体活动是文化记忆最核心的要素,在促成文化生成一致性的过程中,具有重复和解释文化的功能,具有融通生产、生活、亲近自然、亲和自然、征服自然直接经验和技艺的指向功能。彝族摔跤规则规范和指导参与者和观赏者的行动和行为,保障活动开展的秩序性、可行性、公平性、公正性和稳定性。彝族习惯法和摔跤规则对“身体”关注、约束和规范,对“身体”的共同关照,为两者的非线性思维架构找到契合点。促成法律对社会秩序建构导向的威慑性和补偿性功能,也促成体育对社会秩序建构的预防性和干预性功能。彝族习惯法对身体的限制和惩罚、摔跤规则对身体规训和培育。二者对彝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良性运行具有重要的意识启迪意义。筛选彝族习惯法和摔跤规则讨论二者的相关性,其筛选依据为:(1)基于法学研究者视角,规则是法律大厦的核心,在“法”的统摄下,彝族习惯法与摔跤规则有着难以剥离的依附性关系,彝族习惯法与摔跤规则对“身体”的共同关注,两者相互作用、相互补充、相得益彰,能促进彝族个体社会化、促成彝族地区社会秩序建构良性运行。(2)彝族身体活动的开展以竞赛规程的形式呈现,受现代体育竞赛组织的影响,竞赛规程的具体内容为:运动会名称,运动会的目的和任务,竞赛日期、地点、参加单位及组别,竞赛项目,参加办法,竞赛方法和采用的竞赛规则,记分奖励办法,参加单位的注意事项等,但从竞赛学学科属性和特征看,其最为核心的是比赛规则。(3)彝族习惯法在社会嬗变、调适过程中,对社会生活涉足细致庞杂,现尚存鲜活条文维系着彝族聚居区社会稳定与秩序建构,彝族摔跤规则是彝族习惯法“身体在场”在生产生活中实践细化,二者以身体为中介的契合点共同承担着对社会健康发展的融通功能。
1.3? 彝族摔跤在社会生活框架的多形式表达演绎着彝族特质文化
田野考察发现摔跤活动与彝族社会生活关联度大,在生活框架形式多样(见表1)。
彝族摔跤其组织形式较为松散,无需严格按照现代体育竞赛规程施行。在彝族社会生活框架里,摔跤是彝族个体和集体文化保存和记录重要形式,通过个体参与交往的过程形成个体记忆,通过群体对个体的分配交换参与形成群体记忆。花家涛[5]从“性别话语的社会氛围”“身体物化的性别实践”和“性别气质的仪式监视”检验摔跤具有的“性别话语”“层级规训”“身体表演”功能。摔跤在彝族社会生活框架体现在婚丧嫁娶、节日聚会、生产劳动之余,并以新范式进入学校体育课程。在彝族文化传承记忆历程里,曾扮演族群认同功能、家支村寨集体凝聚力功能、个体生命力和思想力展演功能。在不同场域中,蕴含着特殊的文化符号寓意。婚嫁之际的摔跤,凸显彝族婚礼传统文化仪式感;节日集会中的摔跤,展示男性魅力,吸引异性,促进家支交流;劳作之余的摔跤,娱乐消遣,打发时间;课程延展中的摔跤,沿袭、传承和传播身体竞技文化。摔跤运动早已渗透到彝族人们生产劳作、日常生活、休闲娱乐、教育传承等方方面面,已成为彝族传统文化的重要元素,是丰富彝族文化生活的重要载体和表现形式。
2? 彝族习惯法与摔跤规则的关系
从法理学来看,体育法是决定体育领域中法律关系结构及产生于体育活动中的问题的一种法律,既包括国家对体育进行管制的法律法规,也包括体育运动当事人创造的用以调整彼此之间体育关系的规则[6]。而根据本国体育体制和管理规则制定的体育的规则,仅对其成员有约束力,不具有硬法的普遍约束力,但这些软法在体育管理和体育活动的正常开展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7]。结合田野考察,通过对摔跤规则制定者深度访谈,发现摔跤规则制定、修订虽具有体育竞赛活动开展的完整外显形式(运动竞赛的规则与竞赛规程),是体育活动“公平、公正、公开”的保障,是推动体育项目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彝族摔跤规则便在这样的习惯中孕育生成,并与彝族习惯法在处理社会纷争中扮演着身体对抗纷争的公平公正角色。但从体育竞赛“法”视角进行深入分析,彝族摔跤规则与彝族习惯法规则关联性大,记忆痕迹浓郁,是在采借彝族习惯法基础上,传承彝族传统核心价值观“体育习惯法”“规则意识”“契约意识”的新形式,具有“卡农”引申意义的标尺、标度、标准,典范、榜样,规则、准则,表格、目录取向意义[8]。本研究在采借陈金全、巴且日伙《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考察报告》中,法人类学家格拉克曼基于“法律逻辑普适性”英语法理学民族志的撰写方式习惯法分类方式,“精确地报告人们的观念和制度”土著术语书写方式,契合凉山彝族摔跤开展的现状,借用体育竞赛组织思维方式,说明彝族习惯法与摔跤规则关系。
彝族习惯法(民事习惯法)第三条: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和诚信的原则。第五条: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习俗和禁忌,违者要受到惩罚。程序习惯法(神明裁判及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第二十一条:……经当时双方家支的同意,可以采取神明裁判的方式解决案件。神明裁判的仪式由毕摩(法师)协同德古进行。刑事习惯法(侵犯人身权利)第二十二条至三十二条:伤及五官要做出相应的赔偿。刑事习惯法(侵犯人身权利)第四十一条:过失致人死亡,给予开除家籍或陪人命金。
彝族摔跤规程参赛礼仪:参赛双方应相互尊重,双方运动员比赛开始前和结束后,互相握手,并与主裁判员握手致意。禁止侮辱性语言和侮辱性动作,并鼓励主动进攻。
通过比较,可看出彝族习惯法与彝族摔跤规则都富含弘扬和传承彝族传统核心价值观符号特质,二者对实现民族特质核心价值观具有融通性;彝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保护与传承,彝族摔跤规则对现代体育规则采纳借鉴,二者双向渗透融通,对挖掘特质文化内涵,实现习惯法向现行法转换,实现体育促进人类健康发展的一元化,促成体育文化丰富人类健康意识的多元化,具有重要意义。
彝族习惯法作为彝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彝族人生产生活的高度凝练,而且也作用于彝族人生产生活各个方面,彝族习惯法的制定依附于传统社会结构,具有明显的“家支主义”“宗教观念”“道德伦理观念”价值观念取向特征,是彝族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所有结构中无法抽离的整体构成要素。彝族习惯法与彝族摔跤规则两者通过鲜活的身体活动找到契合点。彝族习惯法是彝族摔跤规则的思维认知源泉,彝族摔跤规则在彝族习惯法的统摄和引导下形成,是彝族习惯法的实践细化。“法产生于争”,“争”源于身体对“社会资源”的调节和支配。“法”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调整社会秩序和国家秩序的重要方式[9]。“法”的实践以具体条文来推演施行,具体条文以规则为范式承传。摔跤是彝族生活框架的重要内容,筛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习惯法和典型性代表性彝族身体活动项目——摔跤规则,讨论彝族习惯法与摔跤规则关系,对和谐社会构建和和谐民族关系构建具有启示意义,对彝族地区和谐民族关系构建具有标识意义,有增强民族识别和文化认同感的功能,同时也有益于家支械斗彻底消亡,公众监督良性有效,土地纷争消失,权利义务诚信对等。
2.1? 彝族民事习惯法与摔跤规则的参与资格关系
彝族古称濮,亦作卜,《周书·王会解》,伊引四方令,又作荚。《说文》:“僰,犍为蛮夷也。”今称猓猡,彝族自称为“虎族”,《山海经·海外北经》:“有青龙焉,状如虎,名曰罗。”郝疏:“吴氏引《天中记》云:“今云南人,呼虎亦为罗罗。”[10]彝族是尚武民族,尚武需讲武德,在遵循个体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上,传承习俗规避禁忌,惩罚“身体造反”之人。王方玉[11]认为“体育规则是社会法规和人类共同规范的一种模拟和缩影,体育运动规则意识是法律的秩序价值在体育活动中的彰显,是运动员在体育活动中遵守规则在无形中养成社会契约精神和文明的行为方式,是人们遵守社会功德,养成良好道德规范,促成和谐社会秩序构建的重要前提。”
彝族习惯法(民事习惯法)第三条: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和诚信的原则。第五条: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习俗和禁忌,违者要受到惩罚。
摔跤规则:运动员比赛前10分钟参加检录;比赛中运动员不得擅自离开比赛场地,特殊情况需裁判员许可。运动员参加比赛应穿彝族跤衣,平软底胶鞋;腰带为两根红、蓝颜色的棉布带或绸缎带,长1.2~1.4米,腰带分别标志比赛双方队员红方或蓝方;运动员在上场前,必须卸去随身携带的金属物品,如头帕、耳珠、肩带、佩刀、首饰等,以免妨碍比赛。比赛中教练员不得进入比赛场地,不得干涉裁判工作,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指导;当运动员受伤时,经裁判员允许,教练员方可协助医生进行医务处理。诚信、公平、公正、公开、遵守规则、尊重对手是彝族习惯法与摔跤规则在社会生活框架的准则,二者从宏观和微观层面阐释着彝族生活的实践。
习惯法对地区、族群和谐的推演,体育规则对社会规则的浓缩、模拟和演绎,对释放个体及群体心理压力,加强族群记忆具有普适意义。从彝族摔跤规程“运动员和教练员”来看,对参赛者、教练员指导运动员的限制和准入,均体现出习惯法对文化民族识别习俗禁忌,摔跤发掘彝族优良核心竞技价值,富含通过个体的“身体规训争斗”释放群体心理压力,以“身体可见”传承着群体优良素养和品质,对传承集体文化礼仪和文化记忆,促进民族識别,促成文化认同感不断增强具有习惯法“卡农”效应。
2.2? 彝族刑事习惯法与摔跤比赛通则关系
吉兹曲者,巴启日伙[12]根据雷波县八寨乡牛龙村吉木阿龙家(“毕摩”世家)藏竹、木简整理,列出牛龙村彝族古代法理典章,有伤害别人身体毛发、五官、四肢的条文。伤害天菩萨发髻,应赔偿黄金一两,银二十二锭。将耳朵与身体关系比喻为“猴裹树苔藓,癞猴难寻伴,黑熊腰侧白(脱毛、溃烂),癞熊无路走”,要求伤害耳朵上部赔黄金九钱、银九锭;伤害耳朵中部赔黄金七钱、银七锭;伤害耳朵下部赔黄金五钱、银五锭。若耳廓受伤害还应赔羊一只、白公鸡一只,并支付祛秽酒和毕摩仪式的费用。将鼻子的重要性比喻为“闻一下,气味不辨马两匹;气不畅马两匹”,要求伤到内骨赔黄金一两,白银十四锭。对于眼睛的敬畏,神话思维更为凸显,“远古俄木且俄祖辈时代,有竹简取眼刑,左眼是银珠,右眼是金珠。若伤左眼需赔白银三十锭;伤右眼需赔白银九十锭,在赔银锭基础上,还配看山奴两个、看水奴一个、走平川马两匹、望陇头马一匹,共值一百二十八锭银”。手作为人类延长的工具,“雄鹰折翅失去神猛,红虎断足失去威风,人若伤残困难重重”,若伤害手,应赔春天耕牧奴一个、秋天收获奴一个、冬烧火奴一个、夏季剪羊毛奴一个;若手残应赔奴隶一个、御敌守家人一个、复仇伴一个(一个计一两黄金)。而对于脚赔偿,应赔偿马一匹、牵马奴一个、坎上挖地奴一个、坎下耕地牛一头、犁地牵牛共三人,共计二百四十一锭银”。彝族对个体身体的尊重和敬畏,均通过身体械斗后的物质度量。彝族个体通过金银的这种物质替代行为具有对身体伤害的补偿效应。李江[13]认为,体育法学不应当忽视对民间法中体育规范的研究,民间法中的体育规范——约定、习俗,是人们的发明、创造,它来源于生活实践,又指导人们生活中的具体活动。民间体育活动的约定、民俗,调节体育社会关系的规程等事实,被越来越多的人们认可、接受,而后族群、区域和国家确认,用以调整社会关系,同时再接受实践的检验。
彝族习惯法(刑事习惯法)(侵犯人身权利)第十四条到第三十二条:伤害别人的身体四肢、身体五官者要接受惩罚或赔偿。
摔跤规则。侵人犯规:以手、肘、膝、头撞击对方或抓对方裆部;脱手后抱对方头、颈、腿和抓住对方头发、耳、鼻者;故意用脚踩着对方的脚进攻;用脚踢、弹对方小腿中部以上;用膝撞击对方裆部;将对方摔倒后,仍故意压砸对方;使用其方法故意伤害对方。技术犯规:……消极:……罚则:……。
从彝族习惯法(刑事习惯法)与彝族摔跤规则(犯规、消极与罚则)对照来看,彝族摔跤规则在借用现代体育规则术语的基础上,细化描述了对故意伤害对方身体行为的规定,二者对“身体的规训和惩罚”,以“集体可视”的方式监督参与者,是体育活动实现社会秩序良性运行的良方,也是路径决策。采借西方现代体育规则术语,讨论彝族摔跤与彝族传统特质文化习惯法难以剥离的文化依附性特征,是彝族地区社会秩序建构“和而不同”的路径。
2.3? 彝族程序习惯法与摔跤名次判定关系
凉山彝族自治州是我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在1956年民主改革以前,凉山彝族全体成员的等级划分为“兹莫”“诺合”“曲诺”“阿加”和“呷西”五大等级。这种等级划分是建立在财产权利、人身自由和血缘关系的差别诸多因素上的,随着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和在劳动中所处的地位,1956年民主改革时清晰地划分为“奴隶主”“奴隶”和“一般劳动者”三个等级[14]。彝族人民在这样的生活状况下,对发生的土地、财产纠纷在不能得到良好解决的情况下,常通过神明裁判的方式解决,其神明裁判的仪式由毕摩(法师)协同德古进行。毕摩(法师)的神明裁判仪式在遵从仪式仪规的基础上,往往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双方陷入僵持的前提下进行。在运用习惯法进行调解的场合,当事人争执不休、丝毫不愿意妥协退让或者蛮不讲理时,德古们也可能因为调解不了或不愿意再调解而由毕摩(法师)神明裁决。神判是一种无奈的选择,但在规避人文裁决,维系习惯法在形式上的公正性,维系争议双方在认同神灵权威“公正”,不发生冤家械斗起到积极作用,也为无休止的争议画上句号。诚然,神判仪式其取向为体现每个人在习惯法面前的公平、公正,受笃信宗教的程度、良心和责任感、心理素质等因素的影响。神判具有以下特征:(1)神判多发生在同等级内部,并主要存在于兹莫、诺和、曲诺等级之中。神判认为若存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地位不平等,其神判的效果不好。而诺和奴隶主一般也不愿意跟不同等级的人在同样的高度进行神判。(2)神判多发生在同家支或无冲突的家支之间,难以调和的矛盾不进行神判,将神判圈定为习惯法解决纠纷的范畴,对当事双方的和谐具有积极意义。
彝族习惯法(程序习惯法)第二十一条:……经当时双方家支的同意,可以采取神明裁判的方式解决案件。神明裁判的仪式由毕摩(法师)协同德古进行,其具体方式包括:“德可多”(),端烧红的铧口;“依哥约”()捞沸水中的鸡蛋;“尔嚓多”(),捧烧红石;“彻土古”(),嚼花生米;“斯诺朵”()用牛、羊、鸡三牲诅咒;“瓦都”(),对天打鸡发誓。第二十二条:神明裁判之外,还有“斗富”(,“吉则”)和“决斗”(,“吉施”)两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彝族摔跤规则平局处理:如果前两局出现双方各胜一局或均为平局,则以第三局比赛判定胜负;当第三局出现平局时,则以下列方法判定胜负:先得分(局)者胜;受警告少、劝告少者胜;体重轻者胜(原始体重);抛币;如果前两局为一胜一平时, 则不进行第三局的比赛,判胜局者胜。
从彝族习惯法神明裁判及彝族摔跤规则(名次评定)关系来看,彝族摔跤规则对平局的处理受习惯法启示较大,在身体规则之外,以先得分(局)者胜;受警告少、劝告少者胜;体重轻者胜(原始体重);如果前两局为一胜一平时, 则不进行第三局的比赛,并以抛币形式决定胜负,以偶然的形式促进参与者对结果的认同,强化家支群体和个体似“神判”结果的认同,比赛结果在和谐的氛围中结束。习惯法对身体的规训惩罚程序,摔跤规则对身体参与竞技限制和约束的认同,对比赛结果的决策方式,参与者对比赛结果的默会,对消除误解,达成共识,强化规则意识范式,实现民族地区社会秩序建构具有实践意义。刘延军[15]认为,竞技规则是竞技运动员最直接的行为准则,规范、约束、制裁是应有内容,能对绝大多数违规行为进行處罚,通过处罚和认同的程序,能把容易转化成犯罪的行为和容易造成争论、衍生敌对的情绪消灭在萌芽状态中。竞技规则的效力在法律之下,规则处罚权的合法性被认为是法律的授权,符合了规则的行为就符合法律的要求,这是竞技运动员行为的潜在意识。
彝族习惯法第二十三条:公众监督。审理或调解案件均应公开进行,所有公众均有监督案件解决过程的权利。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及其家支有权对案件调处者不公正的行为提出抗议。第二十五条:“耳目”监督。当事人双方及其家支可选派本家支青少年暗中监督纠纷调处者的言行,如发现不公、不洁,可向公众揭发。
彝族摔跤规则弃权:点名后超过3分钟,不能上场比赛者,按全部弃权论;运动员因伤病而不能参加比赛或要求重新参加比赛,……比赛进行中,一方因受伤不能继续比赛时,裁判员可暂停比赛,但因运动员受伤而治疗超过2分钟时仍不能继续比赛,则判受伤运动员弃权。申诉:运动员对裁判员裁决有争议时,由领队或教练员在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委员会条例进行裁决。
从彝族习惯法(监督)与彝族摔跤规则(弃权与申诉)关系来看,均受公众监督,公众监督是否良性有效,常通过申诉与抗议的形式来体现,彝族地区和谐民族关系、和谐社会构建能通过习惯法、传统体育的具体形式实现参与者认同,以可见的结果来达到对执行者和监督者的默许,对提高人们按照合法的程序和正常的渠道实现社会程序建构具有实践意义。习惯法的裁决富含神圣性和世俗性,摔跤规则执行具有世俗性,在这种神圣与世俗的通约中[16],毕摩作毕神圣仪式与彝族摔跤规则的转换采借生成,摔跤活动再现于彝族生产、生活、休闲娱乐生活框架内。彝族摔跤规则受习惯法启示制定生成,同时涵摄着向健康竞技迈进,与智慧博弈协同,以便于与现代体育的走向“和而不同”之道,诠释着彝族地区和谐民族关系与和谐社会构建。
2.4? 彝族兹莫统治下的习惯法与彝族摔跤规则的比赛规定关系
彝族历史上有武、乍、糯、恒、布、慕的6大分支。经过长期历史发展,在6大分支基础上形成更多的彝族支系,目前尚存在的支系为:阿细、撒尼、阿哲、罗婺、土苏、诺苏、聂苏、改苏、车苏、阿罗、阿扎、阿武、撒马、腊鲁、腊米、腊罗、里泼、葛泼、纳若等。在西南边陲所处特殊的地域环境下,历代中央王朝对西南边陲地区的管辖为“羁縻政策”“土司制度”和“改土归流”之策,其政治和军事的双重压力,民族关系紧张,民族问题尖锐。彝族家支是以父子联名谱系为纽带和标志而构成的家支联合体,对内职能:在生活上,若缺少衣物、钱粮和农具时,同家支成员要互相帮助;遇有婚丧大事和举行宗教仪式时,都要打酒送肉;有债务纠纷时,家支可以协助向对方索取或偿还。对外职能:组织打“冤家”(彝语称“吉尼吉舍”,因土地、财物、婚姻、纠纷等原因而引起不同“家支”之间的“械斗”)式,若本家支成员被俘,家支全体人员都摊派筹款设法赎回,若对方人员伤亡,需要赔偿命金时,也要让全家支人都承担一定的数目。彝族家支是其成员的避风港湾,保障和维系着家支成员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个人利益,一旦成员被家支开除,就意味着失去一切等级特权或家支的天然保障[17]。由此可见彝族家支在个体层面的生命展演、生存延续和生活保障功能;在集体层面的家支凝聚、情感依附和利益维护功能;在民族层面的族群认同、精神感召和相互制衡功能。彝族家支职能在西南边陲特殊的人文、地理、政治、经济环境下,对彝族社会利益平衡有着重要的构建意义。家支组织的构成及其与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被列为兹莫统治下的习惯法的重要内容。
彝族习惯法第二十五条:家支是以父子联名谱系为纽带和标志而构成的家支联合体。第二十九条:家支组织的基本单位是个体家庭,家支保护个体家庭的利益和安全。本家支家庭和个人的经济困难,家支有义务解决;个人受到外人伤害或欺辱,本家支集体负责,给予保护和支持,个人被其他家支劫去,本家支成員共同集资将其赎回,婚丧嫁娶灾祸农忙时,全家支有义务以其人力或财力相助,个人被杀害,全家支会认为集体受到威胁而共同为他复仇。第三十条:家支成员必须全力维护本家支的利益,严格执行家支的决议。在家支或家支的其他成员需要帮助时,应以人力或物力鼎力相助。家支成员若不对家支履行义务、损害家支全体利益或侵害家支内部成员,将受到习惯法的加重处罚。兹莫统治下的习惯法(等级与人身隶属关系)第三十七条:诺合统治下的曲诺()、彝根阿加和彝根呷西三个等级。曲伙等级内部一般不能相互占有,但曲诺可以占有非彝根阿加或非彝根呷西。不论彝根或者非彝根阿加,亦可占有非彝根阿加或非彝根呷西。
彝族摔跤规则(比赛性质):个人比赛,以个人在所属级别中比赛所得的成绩确定个人名次;团体比赛,以每个团体所有被录取名次的运动员的成绩总和确定团体名次。比赛制度:比赛采用循环制或淘汰制年龄及级别,年龄不受限制;体重分52、62、74、87、87公斤以上5个级别。称量体重,全部比赛过程中只称量一次体重,开赛前一天称量,称量体重工作应在一个小时内完成;由裁判长1人、裁判员2人、记录人员1人和医生1人组成称量体重组。保存原始称量记录,不得涂改。运动员称量体重时,必须持有效证件,经称量体重组核对资格后,方可进行称量,称量体重时只可穿一条短裤,先由体重轻的级别开始称量,每人称量一次,如称量后运动员体重超过原属级别,并在规定称量时间内不能达到原属级别,则取消比赛资格。
从彝族习惯法(兹莫统治下的习惯法)与彝族摔跤规则(比赛规定)关系可以看出,彝族个体是对集体敬重、敬畏和认同的,彝族兹莫统治下的习惯法规则对彝族家支成员的责任意识和权利义务的指导和规范,稳固了彝族家支体系的构成和延续,家支的集体凝聚功能,辐射彝族每个成员。彝族摔跤规则中以团体为参赛单位,以团体总成绩为排名依据,要求团队成员具有责任意识、默契、协作、战术执行等能力,与家支功能具有一脉相承性。彝族摔跤中团体比赛规则制定是彝族家支习惯法的浓缩和践行载体,习惯法与彝族摔跤规则的契合,促成民族传统体育对全球化和民族化的文化认同,并丰富彝族摔跤特质文化内涵和展演式样。
2.5? 彝族习惯法土地所有权与摔跤场地关系
民族学所提供的人类生存文化类型有:狩猎采集类型、思威顿耕作(刀耕火种)类型、畜牧类型、农业类型、工业文明类型。彝族人类的生存文化类型属于思威顿耕作(刀耕火种)高寒山区农业兼畜牧类型,其对土地的守护列为民事习惯法重要内容之一。
彝族习惯法第四十一条:敌对双方依照自己的势力侵占他人土地的,受害方可动员本家支反击,将所占土地收回,若寡不敌众,则只能放弃土地的所有权。第四十二条:故意侵占地界的,请各自的头人来调解,重新划分地界,并向受害方宰牲敬酒赔礼;若侵占方拒绝归还所侵占的地界,则应按所占土地的地界付给受害方。
彝族摔跤规则(比赛场地):软土坪草地,比赛草地分为内场(比赛区,直径7米)、外场(保护区,宽1.2~1.5米)和消极区(宽1.0米),各个区间以标线划分,线宽为10厘米(标线归内侧区域)。
从彝族习惯法(土地所有权)与彝族规则的场地规格关系来看,彝族习惯法(土地所有权——地界纠纷)强化了彝族对土地所有的习惯规定,摔跤场地及规格也对参与身体活动的彝族个体具有严格的限制和要求。摔跤场地中心圈、比赛区和消极区能强折射出彝族群体对土地所有权——地界纠纷的符号意指功能,也映射出彝族摔跤规则制定与彝族习惯法难以剥离的依附属性和特征,彝族摔跤个体对场域的守护,表达和折射出集体(村寨、家支)通过个体来实现凝聚功能,在摔跤场上,个体对土地所有权实现集体的守护,以强化村寨、家支、族群共同意识培育和养成,并神圣化出尊重上天赋予、尊重祖先承传、减少现实纷争、按规办事、照章执行对地区社会秩序构建的神圣与世俗的通约规则。摔跤规则以更文明的话语和文本书写形式演绎细化彝族习惯法特质文化,对促进区域稳定和家支和谐具有建构意义。
2.6? 彝族习惯法的常见礼节与彝族摔跤规则的参赛礼仪关系
中华民族素有“礼仪之邦”之称,极为重视礼仪教化。礼仪是中华民族的文化价值认同,常体现于“食”“性”“斗”“乐”诸多方面,“礼”“仪”具有不同的含义。从本质上说,“礼”是做人的基本道德,它所规范的是一个人对待自己、对待他人、对待社会的基本态度,是一种规则意识、制度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仪”、是这种基本道德规范的表达形式,它是根据“礼”的内容,所形成的一套系统的程式。
彝族是一个礼仪民族,常通过对来客轻重屠宰牲畜体现“礼”“仪”标准及内容;实现“仪”、“礼”载体形式。彝族习惯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普通客人或是常客上门,主人家杀猪宰羊或是杀鸡招待。客走时送半个猪头或是一个羊膀子肉。第一百六十五条:曲诺在路途遇诺合,要下马,要站立在路下方停步问候。起程时,让诺合先行。第一百六十六条:诺合入曲诺的屋,主人家起立让其火塘上方就坐,必宰牲上酒招待。
彝族摔跤规则(参赛礼仪):参赛双方应相互尊重,双方运动员比赛开始前和结束后,互相握手,并与主裁判员握手致意。禁止侮辱性语言和侮辱性动作,并鼓励主动进攻。
体育礼仪是体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文明的文化符号和标识,是社会秩序良性运行的缩影。体育礼仪在体育竞赛时间里,由教练员比赛场上的礼仪、裁判员的赛场执法礼仪、运动员赛场及赛事期间的礼仪、观众观赛礼仪、赛场志愿者的服务礼仪、相关工作人员的礼仪等构成,共同书写竞赛的礼仪文本。从彝族摔跤参赛礼仪来看,虽然简化了习惯法的礼仪,不重物质礼仪,但以简单明了的“手势”延续礼仪富含的功能,以达到参赛者对裁判的尊重、对身体行为和语言的高度自我约束和规训,具有与彝族习惯法(常见礼仪)一致性和相通性,具有搭建彝族民俗身体活动传承及记忆彝族礼仪的桥梁功能。
彝族习惯法在维系彝族地区社会稳定,促进彝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彝族地区社会秩序建构,维系家支平衡和谐发展,关注彝族个体身体规训与惩罚等方面,具有促進向现代法转换的内生功能。彝族摔跤身体活动对促进彝族个体身体的培育和塑造,促成彝族个体社会化,扮演彝族个体对地区生产力、家支凝聚力,个体生命力和思想力具有重要符号贡献功能。二者通过对身体的共同关注、关怀和默会,通过在生活中的实践积累,智慧聚集了彝族习惯法对摔跤规则形成的指引和导向,演绎了摔跤规则对习惯法以身体实践对身体约束与限制,规训与惩罚的形式和路径。
彝族习惯法向现代法的转换,彝族摔跤规则向现代体育规则的融通并进,是传播、传承彝族优良核心价值观的形式,谱写着原生特质文化向现代化迈进的共性和规律,凝结着文化多元的的共享功能和文化一元认同功能。即通过身体认知的实践、通过身体认知的理论反哺于生活,证实了身体是认知和改造世界的原生源,身体是促成社会秩序建构、促进个体相互认同、促进身体培育和塑造、促使文化多元共享的载体,身体活动的多形式挖掘对特质文化的转换生成,符合时代诉求,服务于民族和谐关系构建和和谐社会构建的国家战略,服务于文化资源向文化资本转换发展区域战略,服务于身体活动对人类健康培育和塑造的行业战略。
注释:
① 凉山彝族是我国民族识别中唯一一个由奴隶社会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民族,彝族家支是以父系血缘为纽带的氏族部落组织。
② “卡农”表示那些有效规范人们生活的规则和准则。
参考文献:
[1] 约翰·奥尼尔. 身体形态:现代社会的五种身体[M].张旭春,译. 沈阳: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
[2] 胡科. 体育:文化世界的身体建构[J]. 体育学刊,2018,25(1):17-21.
[3] 何勤华. 历史法学派述评[J]. 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2):7-12.
[4] 郭金云,姜晓萍,衡霞. 凉山彝族“德古”的特征、现状与再造[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26(5):20-22.
[5] 花家涛. 民族民间体育的性别教育——以彝族摔跤为例[J].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5,38(2):100-104.
[6] 韩勇.中 国体育法学研究:从法解释学到法社会学[J]. 体育科学,2010,30(3):75-82.
[7] 郭树理,周青山. 普通法系国家体育法学研究的基本框架——对若干体育法学著作的考察[J]. 体育科学,2006,26(12):73-76.
[8] 扬·阿斯曼. 文化记忆:早期高级文化中的文字、回忆和政治身份[M]. 金寿福,黄晓晨,译.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9] 伯恩·魏德士. 法理学[M]. 丁晓春,吴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3.
[10] 吕思勉. 中华民族源流史[M]. 北京:九州出版社,2009:251.
[11] 王方玉. 法律价值与体育精神的契合——兼论法律对体育精神的推进与实现[J]. 体育与科学,2007,28(1):61-64.
[12] 陈金全,巴且日伙. 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调查报告[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101-115.
[13] 李江. 体育法学的学理思考[J]. 体育与科学,2002,23(5):22-24.
[14] 宋蜀华,陈克进. 中国民族概论[M]. 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1:686-687.
[15] 刘延军. 竞技体育规则:规制伤害行为的优位选择——兼论刑法的适度干预[J].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0,25(5):434-437.
[16] 汪雄,邓星华. 神圣与世俗的通约:原生态体育发展的人类学考察——基于慕善村花腰彝“女子舞龙”活动的考察[J]. 体育学刊,2018,25(1):46-51.
[17] 吴桃. 论凉山彝族“家支”制度文化[J]. 人民论坛,2013,42(2):194-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