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等国家考试中“9类”组织作弊情形从重量刑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解释》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包括在其中。《解释》明确了组织考试作弊罪“情節严重”的认定标准,包括“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等9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