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性道德评价及其现代效用
摘 要:社会性道德评价是社会道德建设的一种重要手段。相对道德评价中的自我性道德评价,社会性道德评价是评价者对自身以外的他人、群体、社会进行的道德评价,因而承担着三个方面的任务。与其他有关人事的社会性评价相比,社会性道德评价具有大众性、随机性、不确定性、无程序性和无责任性的特点。社会性道德评价的标准即各种道德规范;社会性道德评价的实有方式主要有暗评和明评两种;社会性道德评价在客观上兼有道德教育和社会赏罚两个方面的功能;社会性道德评价对人的导向效用,取决于三种社会条件,即是否是熟人社会、是否是一元文化和人们是否具有较强的道德感。由于传统社会具备这三种条件,所以社会性道德评价的效用高。而现代社会由于既不是熟人社会,也不是一元文化,所以社会性道德评价的效用呈下降趋势。不过这个趋势并非不可逆转,通过采取举措就能恢复社会性道德评价的效用。
关键词:道德评价;社会性道德评价;效用;传统社会;现代社会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8)06-0084-07
在一个社会的道德建设中,社会性道德评价是一种经常要用到的重要手段。同时,社会性道德评价也是各类道德主体在社会生活中经常要从事的一种道德实践活动,并且,正是因为这个活动关乎对个人、群体和社会的已有实践和将有实践的道德反思,从而有利于使各类道德主体的作为越来越合乎道德,这才使社会性道德评价成为社会道德建设的一种重要手段。既然如此,我们就有必要全面了解和把握社会性道德评价,并设法提高它作为社会道德建设手段的效用。
一、社会性道德评价的内涵、任务与特点
社会性道德评价是道德评价的一种,道德评价又是价值评价的一种。这种逻辑关系表明,欲讲清社会性道德评价,最好还是从价值评价说起。
价值评价是人根据其需求判断各类存在者有何种价值及价值大小的活动。价值评价的基本用语或评价词是“好”与“坏”,“好”表示正价值,“坏”表示负价值。①由于任何存在者都可被人根据其需求做出或“好”或“坏”或“无所谓好坏”的价值判断,因而价值评价就存在于人类活动的所有领域。
从对存在者的着眼点出发,一般性的价值评价可以区分为三种特殊形式,即审美评价、功利评价和人事评价。其中,审美评价是就存在者之外在形式做出的价值判断,其基本评价词是“美丑”;功利評价是就存在者之功用做出的价值判断,其基本评价词是“利害”;人事评价则是专门就“人事”这类特定存在者做出的价值判断,其基本评价词是“善恶”。
在价值评价的三种形式中,道德评价属于人事评价,它是指人根据一定道德标准判断人事之是善是恶、善恶大小和应承担何种道德责任的意识活动。这个定义里所说的“人”,即道德评价的主体或评价者,可以是指个人,也可以是指群体、各种社会组织乃至国家、社会。在道德评价的各类主体中,个人乃是最基本的评价者,因为群体、社会组织和社会或政府的道德评价,实际上也是由个人代为做出的,只不过其中有的评价是若干个人智慧的整合。这个定义里所说的“人事”,则指被作善恶判断的评价对象,亦即道德评价的客体或被评价者,道德评价客体也包括个体、群体、组织、社会等不同形态的“人”,同时还包括这些不同形态之人的“事”,即这些人的所作所为乃至其可知的行为意向。对个体人而言,“人事”之“事”,则还要再加上人的品质这一项内容。品质或德性仅为个人所有,是群体、组织、社会之类的“人”所没有的“事”,充其量也只是在比喻的意义上具有。
道德评价可做自我性道德评价与社会性道德评价的基本区分。自我性道德评价是评价者对自身进行道德评价,其主旨是修正、完善自己的品行。社会性道德评价则是评价者对自身以外的他人、群体、社会进行道德评价,其主旨是希望调整这些行为者的品质或行为。
根据这样的理解,社会性道德评价将担当三个方面的任务:一是评判他人及其行为、意向、品质的善恶,以及他所应当承担的道德责任;二是评判各类群体、各种组织及其作为、意向的善恶,以及它们所应当承担的道德责任;三是评判整个社会或社会管理者及其作为、意向的善恶,以及其所应当承担的道德责任。在以往的伦理学理论中,社会性道德评价似乎只有第一方面的任务,后两方面的任务则从无提及,如德性伦理学认为道德评价就是评价个人的品质,德行伦理学认为道德评价就是评价个人的行为。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社会、组织或其管理者作为行为主体,也许是比普通的个人要高明,但再高明也不可能是“全知全能”和从不出错的上帝或完人,所以其所作所为乃至其本身,同样存在或善或恶的问题及其责任承担的问题需要被评价。虽说个人在数量上远多于社会与各种组织,对个人的道德评价也最为常见,最为众多,但社会、组织的所作所为的影响力和影响面都远远超过个人。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组织更应该成为社会性道德评价所重点关注的对象。特别是在崇尚民主的时代,这本应是一个广为人知的常识。
对他人、群体、组织、社会及其作为适时进行善恶评判和责任认定,客观上具有两种作用:一是道德评价中所包含的由善恶判断构成的评价结论,也是一种关于道德知识的教育,可以提高各行为主体的道德意识及善恶判断力,并推动在整个社会形成“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什么是道德,什么是不道德”的共识和一般标准。二是道德评价中包含的对某种作为的褒贬和责任认定,也是一种社会赏罚,能让行为者为自己的行为担责,并促其改善以后的作为。由此可知,社会性道德评价这种道德实践,兼有道德教育和社会赏罚这两种功能,既是特殊的道德教育,也是特殊的社会赏罚,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在整个社会中确立正确的善恶观念,扬善抑恶,维护社会正义,改善社会环境与社会风尚。
社会性道德评价只是人事评价的一种类型,在它之外,还有司法审判、行政考评等也属于人事评价。与司法审判、行政考评相比较,社会性道德评价具有以下五个特征。
一是大众性。在司法审判、行政考评中,评判的主体都是具有特殊身份的个别人物,如法官、领导和管理者之类,而社会性道德评价却不受任何身份或职位的限制,它是一种开放性的社会活动,只要愿意,谁都可以参与其中发表见解,因而具有广泛的大众参与性。
二是随机性。司法审判、行政考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场所内进行,如司法审判只能在法庭的开庭之日进行,行政考评只能在单位内部的考评期进行,社会性道德评价则没有任何時间、地点方面的限定,只要需要,随时随地都可以发生。换言之,不论何时,凡是有人有作为的场合,都可能有社会性道德评价发生。
三是不确定性。无论是司法审判还是行政考评,在评判中都有明确、统一的明文化标准可依,如司法审判所依据的是法律条文、行政考评所依据的是行政条例、工作指标等,而社会性道德评价却没有任何统一的明文化的标准,每个人都是按照他内心认定的道德标准做出评价,这就难免形成众口不一、评价不一的局面。有时甚至会出现某种同样的行为,在此时此处得到道德肯定、在彼时彼处遭到道德否定的情况。
四是无程序性。司法审判、行政考评,一方面有严格的人员分工;另一方面有一定的程序规定,如司法审判的程序规定是:受理—听证—合议—宣判,行政考评的程序规定是:制定考评标准—发布实施—记录考评对象的有关情况—对照标准做出评定结论。而社会性道德评价则既没有什么分工,也没有人为规定的程序,整个评价过程往往是既无明确的开始,又无明确的结束。
五是无责任性。司法审判、行政考评都属于组织化的评判活动。由于组织中的评判者要受组织的制约,各种具体组织在整个社会组织系统中总要受到其他组织的领导、管理、监督等制约,因而在评判中,无论是法官、行政领导或是管理人员,都必须对自己所做的评判负责,持一种慎重行事的态度。而社会性道德评价则主要是个人自发进行的,属于非组织化的活动,在评价中,评价者一般不受来自任何方面的制约,也基本上不需要对他所做的评价承担任何后果责任。
社会性道德评价的上述五个特征,决定了社会性道德评价的优点与不足。它的优点是由大众性、随机性构成的广泛性、灵活性和强渗透力;它的不足则在于其不确定性、无程序性和无责任性容易导致评价结论的偏颇或不公正。
二、社会性道德评价的标准、方式、作用与效力
在了解了社会性道德评价的含义、任务和特点之后,我们还需进一步了解社会性道德评价的标准、方式、作用和效力,否则,我们还是不能有效运用社会性道德评价这种社会道德建设的重要手段。
社会性道德评价的标准,一般说来,就是一个社会中构成该社会主流道德规范体系的各种道德规范。其中,每个规范都构成一个标准,因而这个道德规范体系,同时也就是社会性道德评价的标准体系。由于道德规范体系中的各种道德规范有等级之差,因而社会性道德评价的标准也有高低之别。提出一种具体要求的道德准则即普通道德规范,如勿说谎、勿偷盗之类,构成的是社会性道德评价的一般标准或低阶标准;提出一类要求的道德范畴即重大道德规范,如要诚信、要孝顺、要勇敢之类,构成的是社会性道德评价的重要标准或中阶标准;提出根本性要求的道德原则即基本道德规范,因为只能是一个或具有唯一性,构成的就是社会性道德评价的最高标准或高阶标准。②这三阶标准的内在逻辑关联是:一般标准被重要标准统摄并服从于重要标准,重要标准被最高标准统摄并服从于最高标准。
在现实社会中,社会性道德评价的实有方式主要有暗评和明评两种。
所谓暗评,即评价者背着评价对象进行的道德评价,通常表现为由三五成群的人自发地聚在一起交头接耳、品头论足所形成的“流言”式舆论。一般而论,“好话不怕当面说”,所以采取暗评方式进行的社会性道德评价多是对评价对象进行贬抑、谴责的否定性社会性道德评价,所谓“被人背后戳脊梁骨”“被人暗地诅咒”,说的就是这种情况。由于暗评中的评价者不过三五成群,其社会影响面通常并不是很大。但是,它对于评价对象的威力却并不小。暗评虽说是在评价对象背后发生的,可这种被他人做不好议论的信息,往往可以被评价对象隐约感觉到或间接得知,只不过他难以对非议自己的具体内容有准确、全面的了解而已,这就在客观上对他产生了一种无形而巨大的压力,令其深感不安与恐惧。
与暗评相反,明评是指公开当着评价对象的面所进行的社会性道德评价。它具有一些与暗评不同的特点:明评可用于肯定性评价,也可用于否定性评价;明评能给评价对象以明确的评价信息;明评的影响范围会随着不同数量的评价者而有大有小,最小可在你我之间,最大可至整个社会。明评的具体形式也不似暗评只有一种,而是多种。具体来说就是:发生在家人、亲戚、朋友、同事、同学、邻里等人之间的社会性道德评价,可谓熟人性道德评价;由互不相识的人们就某对象自发做出的社会性道德评价,可谓群众性道德评价;由政府或各种社会组织做出的社会性道德评价,可谓政府性道德评价或组织性道德评价;由大众传媒做出的社会性道德评价,可谓传媒性道德评价;由宗教机构或宗教人士做出的社会性道德评价,可谓宗教性道德评价。
在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中,除了我们已知的道德教育和社会赏罚这两种基本方法之外,社会性道德评价其实也是一种重要和较为常用的手段,其特点是兼有道德教育和社会赏罚这两个方面的功能,同样能对所有行为者进行价值导向和行为调控。
社会性道德评价的教育功能首先体现为:它对评价客体认识自身品行的价值具有认知上的提示作用。老子说:“知人者智,自知者明。”③人们也都赞同“人贵有自知之明”的说法,这说明正确认识自己非常不容易。但“旁观者清”,于是社会性道德评价就可以告诉被评价者许多自己不易察觉或未加注意的东西,使被评价者能够更全面地认识自己。社会性道德评价不仅对缺乏自我反省意识的人有提示作用,而且对有自我反省意识或有良心的人也同样有这种作用,因为良心也可能出现迷失。
导致良心迷失的原因有三点:一是缺乏一些必要的知识。比如有的父母把擅自查看子女的书信、日记当作了解子女的方法,就是不知道这样做是对子女的不尊重。二是认识失误。如有些人在自我反省时由于方法不当,把优点放大,把缺点缩小,或者把缺点当优点,把优点当缺点。三是良心有被遮蔽或存在“盲点”的时候。如在一些复杂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意识到自己本应履行的道德义务。
而社会性道德评价恰好能对良知的上述三种迷失状况给予提醒。在第一种情况下,社会性道德评价作为“众人智慧”,能让被评价者获得一些尚不知道的道德知识;在第二种情况下,社会性道德评价作为“旁观者清的观点”,等于给自我评价者提供了一个外在的参照系或“镜子”,促使其重新思考原先的自我评价并做出相应的校正;在第三种情况下,社会性道德评价能给人的良心去蔽、去盲。这可从一件真实案例得到说明:一辆公共汽车靠站后,上来一位衣着肮脏破烂的看似乞丐的老人,不少乘客对之嫌弃,避之不及,唯恐老人靠近自己,这时一个“老外”却起身搀扶老人并让座于他。这让一位在场乘客深感自责,后将此事及其感受披露于报端,告诉他人:给“老弱病残孕让座”之美德中的“老人”,是不讲身份地位的,也包括那种看似乞丐的老人。
由于社会性道德评价对被评价者的评价大都能被其他主体所同时感知,因而其教育功能的另一种体现,就是能给当事人以外的所有旁观者以相应的启示,使之也成为受教育的对象。当社会性道德评价否定了某种品行时,其他行为者也就知道了这种品行不好,需要予以改正或尽量避免;当社会性道德评价肯定了某种品行时,其他行为者也就知道了这种品行好,应该设法具备或继续发扬。
社会性道德评价的社会赏罚功能,一方面,體现为由批评、谴责、责备、贬斥等构成的否定性评价语言,会对被评价者形成“人言可畏”“千夫所指,无疾而死”之类的效果,使其以后不得不对那种会遭否定评价的作为有所节制、收敛;另一方面,体现为由表扬、称赞、欣赏、赞誉、歌颂等构成的肯定性评价语言,它们犹如运动场上对运动员的喝彩、加油,能使被评价者受到鼓励,乐于继续保持这些受肯定评价的作为。
社会性道德评价不过是由言语构成的一种社会舆论,何以也能对所有行为者的作为进行导向或调控?这是由于行为者所普遍具有的功利心、尊严感和归属感在起作用。
功利心是指为了自己的生存发展而力求避免来自人际关系方面的障碍。经验证明,人的生存发展离不开他人的帮助,因而明智的考虑就是在人际关系上“多种花,少栽刺”,即尽量争取人们对自己的肯定,尽量避免人们对自己的否定。为此,每个行为者都不得不根据他人的评价调整自己的品行,将得到人们称赞的品行继续发扬,将受到人们批评的品行加以改变。
尊严感是指期望获得他人尊重、重视,而不希望被他人鄙视或看不起的心理。尊严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位格,说一个人“活得没个人样”“不像人”,意思都是指他缺少人的尊严。一个人的尊严度,要依社会或他人的评价而定,评价越好,赞誉越多,尊严度越高;评价越差,贬斥越多,尊严度越低。由于人人都愿意活得有尊严,被人尊重,于是就需要根据他人的评价来调整自己的品行。
归属感是指期望被群体或组织理解、认同、接纳的心理。人是社会性存在者,希望归属于某个群体或组织而有所凭依,以增强自身的力量和得到保护。人又是有想法的,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想法。而要想使自己的想法能在社会中顺利实现,就需要获得组织或一定数量的人的理解与支持。正是这两种情况的综合,决定了个人必须认真对待来自群体或组织的评价,并根据这些评价调整自己的品行。
综上可知,社会性道德评价对被评价者产生的心理效应,类似于一只“无形之手”,它借助人的“原欲”,亦即怀赏畏罚的利己心理,使人们选择合乎社会期望的品行,改变、放弃不合乎社会期望的品行,从而实现对人们所作所为的调控作用和导向作用。④同时,社会性道德评价在心理效应上还有助于将外在于个人的社会性的是非善恶标准,内化为个人的荣辱观念,从而形成一种带有他律印记的以自豪和羞愧为表征的特殊良心。这种良心虽然不够发达,却是培养发达良心的开端。
社会性道德评价的导向效力及其强弱,除了要以被评价者的心理机制为内在基础,还会受三个外部社会条件的制约。
其一,人们是否处在彼此之间能相互关注的熟人社会中。如果是,则社会性道德评价的效力就强;如果不是,则社会性道德评价的效力就弱。“熟人社会”的概念出自费孝通,意谓该社会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⑤。易言之,熟人社会就是人们一生几乎都在与熟人打交道的社会。在熟人社会,人们相互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不管愿意还是不愿意,每天差不多都要和同样的人打交道,“相互关注”成为自然而然的事,这就为社会性道德评价的及时做出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在熟人社会,这种熟人间的相互关注还是长期存在的,因而熟人社会中的人都彼此知根知底,相互掌握对方的身份、家庭、历史、为人、性格等各方面的情况,这就为对每个人做出全面准确的道德评价提供了有利条件。熟人社会人们相互之间的长期厮守还意味着,一个评价结论一旦给出,就会对评价对象产生持久的影响力。如果社会性道德评价给予一个人的是好名声,他就会由此而一直得到人们的尊重和善待;如果社会性道德评价给予一个人的是坏名声,他就会由此而一直受到人们的鄙视和孤立。不论是其中的哪一种情况,在对该人没有新的评价做出之前,都不会有什么改变。
其二,同一社会范围内的道德规范或道德观念是否大体一律。如果是,则社会性道德评价的效力就强;如果不是,则社会性道德评价的效力就弱。在现实社会中,人们对一个行为者及其作为进行善恶评价,通常都是以他们所持有的道德规范或道德观念为评价标准的,符合该标准则为道德或善,不符合则为不道德或恶。这就说明在评价中,如果人们所持有的道德规范或道德观念是一致的,就会形成统一的声音或社会舆论;如果人们所持有的道德规范或道德观念是不同的,则会出现不同的声音或社会舆论。显然,只有统一的社会舆论对评价对象才有最大的威力,而说法不一的社会舆论要么是使评价对象无所适从,要么是使评价对象不把评价当一回事儿。由此可知,在相对主义的道德文化氛围中,以道德评价为内容的社会舆论对行为者的道德导向作用将趋于弱化。
其三,社会成员是否具有较强的道德感,从而乐于自觉地充当道德评价的主体。如果是,则社会性道德评价的效力就强;如果不是,则社会性道德评价的效力就弱。虽然每个正常的人都有一定的道德评价能力,却不一定都愿意充当社会性道德评价者。而如果无人乐意充当社会性道德评价者,那么就不会有社会性道德评价;只有少数人乐意充当社会性道德评价者,也形成不了强有力的社会舆论。不因与自己无关而仍充当社会性道德评价者,并不是一件可以轻松做到的事。首先这要花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更重要的是,倘若需要用明评的方式对评价对象做出否定性评价,还得冒得罪人的风险。因而必须是有较强道德感或正义感的人,才会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主动充当社会性道德评价者的角色。
根据以上分析,只有在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时,即人们生活在可以相互关注的熟人社会、同一社会范围内的道德规范和道德观念趋于一致、人们乐于自觉地充当道德评价主体,社会性道德评价的效力才最强。而缺少其中任何一条,都会影响社会性道德评价的整体效力。相对而言,第三个条件最为重要,因倘若完全无人乐于充当评价者,那社会性道德评价根本就不会发生。而其他两个条件缺失其一或全部缺失,只是会不同程度地减弱社会性道德评价的效力。
三、社会性道德评价效力的时代差异及对策
从时序维度考察,社会性道德评价的效力在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存在明显的差异。
传统社会指每个民族都曾经历的自然经济发展阶段。自然经济时代有数千年的历史,直至近代市场经济出现以后,才在各个国家相继终结。在自然经济社会,由于生产力低下,社会分工不发达,生产以家庭为单位,自产自销,自给自足,极少交换,因而人们都是聚族而居,鲜有迁徙,相互交往范围极其狭小,往往“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⑥,每个人一生大多是和同宗、同族、同村的熟人交往。是故自然经济社会是一个典型的熟人社会,人们之间能方便地相互关注、相互监督。计划经济社会其实基本上也是一种熟人社会,因为这个时期农村人一辈子的交往范围和交往对象并无多少改变,而城里人由于“工作单位一次分配定终身”,一生都待在一个地方,绝大多数时间也是与那些基本不变的熟人,即家人、邻里、同事打交道。
自然经济社会因少有交换的需要,人们缺乏扩展交往范围的动力,整个社会与外界交往甚少,信息相对封闭,所以在文化方面,一般只有土生土长的本土文化及风俗习惯在被传承延续。这说明,传统社会的文化是一元文化,其中所包含的道德文化也是一元的,人們持有的道德规范和道德观念必定趋于一律。
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社会的人们一般也会乐于充当评价者。这有三种原因:一是“东家长西家短”的议论可以为“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单调生活增添一些生活调料;二是熟人之间关系复杂,常有自己的利益牵扯其中,这就有了充当评价者的动力;三是传统社会的人有较强的道德感。自然经济社会在生产方式上,主要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生产方式对应,社会中存在严重的阶级对抗。统治阶级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在政治文化上惯于采取愚民政策,实施的是具有神秘主义和蒙昧主义色彩的道德教育,它让大众感到道德神圣,不容有任何形式的亵渎与破坏。
正因为传统社会同时具有了有利于社会性道德评价发挥其社会效力的三个条件,所以传统社会性道德评价的效力很高,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反应灵敏,能对随时发生的事件进行及时评价。这是因为人们交往范围狭小,每个人的活动都经常处在他人的关注与监督之中。二是评价不仅能针对具体行为就事论事,还能将评价延伸至德性或整个人品方面,并且其评价结论往往不失准确。这是因为人们相互之间有长时间的全面了解,能根据被评价者的一贯作为推断其德性或人品。三是能形成一致的评价结论。因为在单一文化或一元文化的背景下,人们用作评价标准的道德规范或道德观念大体相同,所以依据该标准对评价对象做出的道德判断也会大体相同。四是后续影响力持久,社会性道德评价所蕴含的赏罚力差不多被发挥到极致。因为每个人终生跳不出熟人圈,所以一种关于他的评价一旦做出,就会成为周围熟人头脑中的深刻印象。好的评价带来的是熟人的亲近和个人人情资源的增加,坏的评价带来的则是熟人的疏远和个人人情资源的减少。五是否定性道德评价多是采用暗评方式。因为熟人社会大家相互熟悉,关系亲密,“熟悉是从时间里、多方面、经常的接触中所发生的亲密的感觉”⑦,关系亲密就重人情、“讲交情”⑧,所以,当面对熟人做不好的评价往往磨不开情面。六是评价多是由情感化语言、断语式语言表达的非理性道德评价,难以给人们带来理性的启示。这是传统社会所特有的神秘主义和蒙昧主义道德教育的必然结果。从效力上说,以上六个特点中的前四个,属于传统社会性道德评价的长处,后两个则是其短处。
与传统社会不同,现代社会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既不是熟人社会,也不是封闭的一元文化社会。
市场经济分工细密,交换广泛,通过自由竞争配置包括人力资源在内的各种社会资源,加之大工业生产带来的交通工具的空前发达,使人们普遍能够大范围、大跨度、高速率地自由流动或迁徙。这就导致人们需要不断地与不认识的人交往。于是那种人们终身生活在同一个地方、只与熟人打交道的熟人社会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经常要与不知根底的陌生人打交道的“生人社会”。说现代社会是生人社会还有一个根据,即发达而细密的社会分工使个人的生活与劳动需要进行频繁的多种内容的交易,而每进行一次不同内容的交易,就必须和一种不同职业的陌生人打交道。在生人社会,由于生人之间缺少情感联系和持久的利益联系,人们也就没有了相互关注的兴趣和动力。所以每个人面对来来往往的陌生人,即使看到也经常是“视而不见”。
市场经济社会还是开放的社会。随着商品交换和人口流动的地域范围越来越大,即从一个地区到全国,从一国到全球,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国度的文化也开始相互渗透交流。于是每个市场经济国家,都呈现出不同程度的文化多元化现象。文化多元化现象的实质是多种不同的价值观念及道德观念在同一时空的并存。它的出现表明,单一文化时代已告结束,让人们在道德观念上完全保持一律已经很难。
在市场经济时代的现代社会,若无特殊举措,在一般情况下,乐于充当社会性道德评价之主体的人数也不会太多。因面对生人的所作所为而仍愿站出来评价且敢于做否定性评价的人,只能是那些富有强烈正义感的人。
既然影响社会性道德评价效力的三个条件在现代社会均不如传统社会,那么现代社会性道德评价的效力也就远不如传统社会性道德评价强,所呈现的特点也有所不同。一是由于生人社会人们相互关注的程度下降,社会性道德评价的反应灵敏度也随之降低。二是对陌生人作道德评价,只能就事论事,难以做出全面性的人品评价。三是在多元文化背景下,人们所持的道德观念不尽相同,形成统一评价结论和统一舆论的概率下降。四是因为每个人都多是在同陌生人打交道,而且可以不断选择新的居住地,所以社会性道德评价对一个人的后续影响可被轻易规避。五是对陌生人作否定性评价,暗评方式既难以进行,也起不到制约作用,只能采用明评方式。六是市场经济的经济自由势必要求政治上的民主,因而有一定发展历史的市场经济社会至少也会是形式上的民主社会。民主社会人人平等,没有权威崇拜,取而代之的是理性主义的道德教育,不仅告诉人们要怎么作为,而且告诉人们为什么要这样作为,于是人们不再以神秘主义和蒙昧主义的态度看待道德,社会性道德评价开始进入用道理说话而非情感发泄的理性阶段。
从效力上说,现代社会性道德评价的以上六个特点,恰与传统社会性道德评价相反,前四个特点是其短,后两个特点是其长。
按以上理论分析,总体来看,现代社会性道德评价的效力呈下降趋势,但这一趋势并非完全不可逆转。现代社会若能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仍能使社会性道德评价发挥出较高的效力。总结一些先发市场经济国家的有益经验,至少应有以下举措可用:一是运用现代道德教育的理性精神和多种形式,通过培养大众的正义感来提高他们充当评价主体、关注公共事务的积极性,从而扩大社会中乐于充当评价主体的人数比,提高人们对各种道德现象及时做出评价的灵敏度。二是对涉及公共事务的有争议的道德评价难题,可以通过公开化的理性讨论来统一结论,统一舆论,从而减少由文化多元及道德相对主义造成的评价分歧。三是利用大众传媒建立专门性的稳定的道德评价阵地,加强对各种行为主体的道德关注和舆论监督,并扩大社会性道德评价的影响范围。四是通过建构社会信用体系及个人信用记录等社会制度安排,来重构社会性道德评价对评价对象的后续影响力。相对而言,以上四条举措中,最重要的是第四条。因为,由社会信用体系构成的社会性道德评价,一方面,可以通过信用档案将所有交易中的陌生人都变成知道其基本情况的熟人;另一方面,也会通过信用评级,对社会信用好或不好的人,形成有持续效用且影响重大的社会赏罚。于是,社会中重信用、讲道德的人就会越来越多,轻信用、不讲道德的人就会越来越少,这就会有力地推动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
注释
①韩东屏:《人是元价值——人本价值哲学》,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27—128页。
②韩东屏:《道德准则·道德范畴·道德原则》,《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
③《老子》第三十三章。
④韩东屏:《论社会赏罚的道德调控机理》,《江海学刊》1995年第2期。
⑤⑦⑧费孝通:《乡土中国》,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6、6、30页。
⑥《老子》第八十章。
责任编辑:思 齐
关键词:道德评价;社会性道德评价;效用;传统社会;现代社会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8)06-0084-07
在一个社会的道德建设中,社会性道德评价是一种经常要用到的重要手段。同时,社会性道德评价也是各类道德主体在社会生活中经常要从事的一种道德实践活动,并且,正是因为这个活动关乎对个人、群体和社会的已有实践和将有实践的道德反思,从而有利于使各类道德主体的作为越来越合乎道德,这才使社会性道德评价成为社会道德建设的一种重要手段。既然如此,我们就有必要全面了解和把握社会性道德评价,并设法提高它作为社会道德建设手段的效用。
一、社会性道德评价的内涵、任务与特点
社会性道德评价是道德评价的一种,道德评价又是价值评价的一种。这种逻辑关系表明,欲讲清社会性道德评价,最好还是从价值评价说起。
价值评价是人根据其需求判断各类存在者有何种价值及价值大小的活动。价值评价的基本用语或评价词是“好”与“坏”,“好”表示正价值,“坏”表示负价值。①由于任何存在者都可被人根据其需求做出或“好”或“坏”或“无所谓好坏”的价值判断,因而价值评价就存在于人类活动的所有领域。
从对存在者的着眼点出发,一般性的价值评价可以区分为三种特殊形式,即审美评价、功利评价和人事评价。其中,审美评价是就存在者之外在形式做出的价值判断,其基本评价词是“美丑”;功利評价是就存在者之功用做出的价值判断,其基本评价词是“利害”;人事评价则是专门就“人事”这类特定存在者做出的价值判断,其基本评价词是“善恶”。
在价值评价的三种形式中,道德评价属于人事评价,它是指人根据一定道德标准判断人事之是善是恶、善恶大小和应承担何种道德责任的意识活动。这个定义里所说的“人”,即道德评价的主体或评价者,可以是指个人,也可以是指群体、各种社会组织乃至国家、社会。在道德评价的各类主体中,个人乃是最基本的评价者,因为群体、社会组织和社会或政府的道德评价,实际上也是由个人代为做出的,只不过其中有的评价是若干个人智慧的整合。这个定义里所说的“人事”,则指被作善恶判断的评价对象,亦即道德评价的客体或被评价者,道德评价客体也包括个体、群体、组织、社会等不同形态的“人”,同时还包括这些不同形态之人的“事”,即这些人的所作所为乃至其可知的行为意向。对个体人而言,“人事”之“事”,则还要再加上人的品质这一项内容。品质或德性仅为个人所有,是群体、组织、社会之类的“人”所没有的“事”,充其量也只是在比喻的意义上具有。
道德评价可做自我性道德评价与社会性道德评价的基本区分。自我性道德评价是评价者对自身进行道德评价,其主旨是修正、完善自己的品行。社会性道德评价则是评价者对自身以外的他人、群体、社会进行道德评价,其主旨是希望调整这些行为者的品质或行为。
根据这样的理解,社会性道德评价将担当三个方面的任务:一是评判他人及其行为、意向、品质的善恶,以及他所应当承担的道德责任;二是评判各类群体、各种组织及其作为、意向的善恶,以及它们所应当承担的道德责任;三是评判整个社会或社会管理者及其作为、意向的善恶,以及其所应当承担的道德责任。在以往的伦理学理论中,社会性道德评价似乎只有第一方面的任务,后两方面的任务则从无提及,如德性伦理学认为道德评价就是评价个人的品质,德行伦理学认为道德评价就是评价个人的行为。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社会、组织或其管理者作为行为主体,也许是比普通的个人要高明,但再高明也不可能是“全知全能”和从不出错的上帝或完人,所以其所作所为乃至其本身,同样存在或善或恶的问题及其责任承担的问题需要被评价。虽说个人在数量上远多于社会与各种组织,对个人的道德评价也最为常见,最为众多,但社会、组织的所作所为的影响力和影响面都远远超过个人。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组织更应该成为社会性道德评价所重点关注的对象。特别是在崇尚民主的时代,这本应是一个广为人知的常识。
对他人、群体、组织、社会及其作为适时进行善恶评判和责任认定,客观上具有两种作用:一是道德评价中所包含的由善恶判断构成的评价结论,也是一种关于道德知识的教育,可以提高各行为主体的道德意识及善恶判断力,并推动在整个社会形成“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什么是道德,什么是不道德”的共识和一般标准。二是道德评价中包含的对某种作为的褒贬和责任认定,也是一种社会赏罚,能让行为者为自己的行为担责,并促其改善以后的作为。由此可知,社会性道德评价这种道德实践,兼有道德教育和社会赏罚这两种功能,既是特殊的道德教育,也是特殊的社会赏罚,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在整个社会中确立正确的善恶观念,扬善抑恶,维护社会正义,改善社会环境与社会风尚。
社会性道德评价只是人事评价的一种类型,在它之外,还有司法审判、行政考评等也属于人事评价。与司法审判、行政考评相比较,社会性道德评价具有以下五个特征。
一是大众性。在司法审判、行政考评中,评判的主体都是具有特殊身份的个别人物,如法官、领导和管理者之类,而社会性道德评价却不受任何身份或职位的限制,它是一种开放性的社会活动,只要愿意,谁都可以参与其中发表见解,因而具有广泛的大众参与性。
二是随机性。司法审判、行政考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场所内进行,如司法审判只能在法庭的开庭之日进行,行政考评只能在单位内部的考评期进行,社会性道德评价则没有任何時间、地点方面的限定,只要需要,随时随地都可以发生。换言之,不论何时,凡是有人有作为的场合,都可能有社会性道德评价发生。
三是不确定性。无论是司法审判还是行政考评,在评判中都有明确、统一的明文化标准可依,如司法审判所依据的是法律条文、行政考评所依据的是行政条例、工作指标等,而社会性道德评价却没有任何统一的明文化的标准,每个人都是按照他内心认定的道德标准做出评价,这就难免形成众口不一、评价不一的局面。有时甚至会出现某种同样的行为,在此时此处得到道德肯定、在彼时彼处遭到道德否定的情况。
四是无程序性。司法审判、行政考评,一方面有严格的人员分工;另一方面有一定的程序规定,如司法审判的程序规定是:受理—听证—合议—宣判,行政考评的程序规定是:制定考评标准—发布实施—记录考评对象的有关情况—对照标准做出评定结论。而社会性道德评价则既没有什么分工,也没有人为规定的程序,整个评价过程往往是既无明确的开始,又无明确的结束。
五是无责任性。司法审判、行政考评都属于组织化的评判活动。由于组织中的评判者要受组织的制约,各种具体组织在整个社会组织系统中总要受到其他组织的领导、管理、监督等制约,因而在评判中,无论是法官、行政领导或是管理人员,都必须对自己所做的评判负责,持一种慎重行事的态度。而社会性道德评价则主要是个人自发进行的,属于非组织化的活动,在评价中,评价者一般不受来自任何方面的制约,也基本上不需要对他所做的评价承担任何后果责任。
社会性道德评价的上述五个特征,决定了社会性道德评价的优点与不足。它的优点是由大众性、随机性构成的广泛性、灵活性和强渗透力;它的不足则在于其不确定性、无程序性和无责任性容易导致评价结论的偏颇或不公正。
二、社会性道德评价的标准、方式、作用与效力
在了解了社会性道德评价的含义、任务和特点之后,我们还需进一步了解社会性道德评价的标准、方式、作用和效力,否则,我们还是不能有效运用社会性道德评价这种社会道德建设的重要手段。
社会性道德评价的标准,一般说来,就是一个社会中构成该社会主流道德规范体系的各种道德规范。其中,每个规范都构成一个标准,因而这个道德规范体系,同时也就是社会性道德评价的标准体系。由于道德规范体系中的各种道德规范有等级之差,因而社会性道德评价的标准也有高低之别。提出一种具体要求的道德准则即普通道德规范,如勿说谎、勿偷盗之类,构成的是社会性道德评价的一般标准或低阶标准;提出一类要求的道德范畴即重大道德规范,如要诚信、要孝顺、要勇敢之类,构成的是社会性道德评价的重要标准或中阶标准;提出根本性要求的道德原则即基本道德规范,因为只能是一个或具有唯一性,构成的就是社会性道德评价的最高标准或高阶标准。②这三阶标准的内在逻辑关联是:一般标准被重要标准统摄并服从于重要标准,重要标准被最高标准统摄并服从于最高标准。
在现实社会中,社会性道德评价的实有方式主要有暗评和明评两种。
所谓暗评,即评价者背着评价对象进行的道德评价,通常表现为由三五成群的人自发地聚在一起交头接耳、品头论足所形成的“流言”式舆论。一般而论,“好话不怕当面说”,所以采取暗评方式进行的社会性道德评价多是对评价对象进行贬抑、谴责的否定性社会性道德评价,所谓“被人背后戳脊梁骨”“被人暗地诅咒”,说的就是这种情况。由于暗评中的评价者不过三五成群,其社会影响面通常并不是很大。但是,它对于评价对象的威力却并不小。暗评虽说是在评价对象背后发生的,可这种被他人做不好议论的信息,往往可以被评价对象隐约感觉到或间接得知,只不过他难以对非议自己的具体内容有准确、全面的了解而已,这就在客观上对他产生了一种无形而巨大的压力,令其深感不安与恐惧。
与暗评相反,明评是指公开当着评价对象的面所进行的社会性道德评价。它具有一些与暗评不同的特点:明评可用于肯定性评价,也可用于否定性评价;明评能给评价对象以明确的评价信息;明评的影响范围会随着不同数量的评价者而有大有小,最小可在你我之间,最大可至整个社会。明评的具体形式也不似暗评只有一种,而是多种。具体来说就是:发生在家人、亲戚、朋友、同事、同学、邻里等人之间的社会性道德评价,可谓熟人性道德评价;由互不相识的人们就某对象自发做出的社会性道德评价,可谓群众性道德评价;由政府或各种社会组织做出的社会性道德评价,可谓政府性道德评价或组织性道德评价;由大众传媒做出的社会性道德评价,可谓传媒性道德评价;由宗教机构或宗教人士做出的社会性道德评价,可谓宗教性道德评价。
在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中,除了我们已知的道德教育和社会赏罚这两种基本方法之外,社会性道德评价其实也是一种重要和较为常用的手段,其特点是兼有道德教育和社会赏罚这两个方面的功能,同样能对所有行为者进行价值导向和行为调控。
社会性道德评价的教育功能首先体现为:它对评价客体认识自身品行的价值具有认知上的提示作用。老子说:“知人者智,自知者明。”③人们也都赞同“人贵有自知之明”的说法,这说明正确认识自己非常不容易。但“旁观者清”,于是社会性道德评价就可以告诉被评价者许多自己不易察觉或未加注意的东西,使被评价者能够更全面地认识自己。社会性道德评价不仅对缺乏自我反省意识的人有提示作用,而且对有自我反省意识或有良心的人也同样有这种作用,因为良心也可能出现迷失。
导致良心迷失的原因有三点:一是缺乏一些必要的知识。比如有的父母把擅自查看子女的书信、日记当作了解子女的方法,就是不知道这样做是对子女的不尊重。二是认识失误。如有些人在自我反省时由于方法不当,把优点放大,把缺点缩小,或者把缺点当优点,把优点当缺点。三是良心有被遮蔽或存在“盲点”的时候。如在一些复杂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意识到自己本应履行的道德义务。
而社会性道德评价恰好能对良知的上述三种迷失状况给予提醒。在第一种情况下,社会性道德评价作为“众人智慧”,能让被评价者获得一些尚不知道的道德知识;在第二种情况下,社会性道德评价作为“旁观者清的观点”,等于给自我评价者提供了一个外在的参照系或“镜子”,促使其重新思考原先的自我评价并做出相应的校正;在第三种情况下,社会性道德评价能给人的良心去蔽、去盲。这可从一件真实案例得到说明:一辆公共汽车靠站后,上来一位衣着肮脏破烂的看似乞丐的老人,不少乘客对之嫌弃,避之不及,唯恐老人靠近自己,这时一个“老外”却起身搀扶老人并让座于他。这让一位在场乘客深感自责,后将此事及其感受披露于报端,告诉他人:给“老弱病残孕让座”之美德中的“老人”,是不讲身份地位的,也包括那种看似乞丐的老人。
由于社会性道德评价对被评价者的评价大都能被其他主体所同时感知,因而其教育功能的另一种体现,就是能给当事人以外的所有旁观者以相应的启示,使之也成为受教育的对象。当社会性道德评价否定了某种品行时,其他行为者也就知道了这种品行不好,需要予以改正或尽量避免;当社会性道德评价肯定了某种品行时,其他行为者也就知道了这种品行好,应该设法具备或继续发扬。
社会性道德评价的社会赏罚功能,一方面,體现为由批评、谴责、责备、贬斥等构成的否定性评价语言,会对被评价者形成“人言可畏”“千夫所指,无疾而死”之类的效果,使其以后不得不对那种会遭否定评价的作为有所节制、收敛;另一方面,体现为由表扬、称赞、欣赏、赞誉、歌颂等构成的肯定性评价语言,它们犹如运动场上对运动员的喝彩、加油,能使被评价者受到鼓励,乐于继续保持这些受肯定评价的作为。
社会性道德评价不过是由言语构成的一种社会舆论,何以也能对所有行为者的作为进行导向或调控?这是由于行为者所普遍具有的功利心、尊严感和归属感在起作用。
功利心是指为了自己的生存发展而力求避免来自人际关系方面的障碍。经验证明,人的生存发展离不开他人的帮助,因而明智的考虑就是在人际关系上“多种花,少栽刺”,即尽量争取人们对自己的肯定,尽量避免人们对自己的否定。为此,每个行为者都不得不根据他人的评价调整自己的品行,将得到人们称赞的品行继续发扬,将受到人们批评的品行加以改变。
尊严感是指期望获得他人尊重、重视,而不希望被他人鄙视或看不起的心理。尊严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位格,说一个人“活得没个人样”“不像人”,意思都是指他缺少人的尊严。一个人的尊严度,要依社会或他人的评价而定,评价越好,赞誉越多,尊严度越高;评价越差,贬斥越多,尊严度越低。由于人人都愿意活得有尊严,被人尊重,于是就需要根据他人的评价来调整自己的品行。
归属感是指期望被群体或组织理解、认同、接纳的心理。人是社会性存在者,希望归属于某个群体或组织而有所凭依,以增强自身的力量和得到保护。人又是有想法的,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想法。而要想使自己的想法能在社会中顺利实现,就需要获得组织或一定数量的人的理解与支持。正是这两种情况的综合,决定了个人必须认真对待来自群体或组织的评价,并根据这些评价调整自己的品行。
综上可知,社会性道德评价对被评价者产生的心理效应,类似于一只“无形之手”,它借助人的“原欲”,亦即怀赏畏罚的利己心理,使人们选择合乎社会期望的品行,改变、放弃不合乎社会期望的品行,从而实现对人们所作所为的调控作用和导向作用。④同时,社会性道德评价在心理效应上还有助于将外在于个人的社会性的是非善恶标准,内化为个人的荣辱观念,从而形成一种带有他律印记的以自豪和羞愧为表征的特殊良心。这种良心虽然不够发达,却是培养发达良心的开端。
社会性道德评价的导向效力及其强弱,除了要以被评价者的心理机制为内在基础,还会受三个外部社会条件的制约。
其一,人们是否处在彼此之间能相互关注的熟人社会中。如果是,则社会性道德评价的效力就强;如果不是,则社会性道德评价的效力就弱。“熟人社会”的概念出自费孝通,意谓该社会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⑤。易言之,熟人社会就是人们一生几乎都在与熟人打交道的社会。在熟人社会,人们相互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不管愿意还是不愿意,每天差不多都要和同样的人打交道,“相互关注”成为自然而然的事,这就为社会性道德评价的及时做出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在熟人社会,这种熟人间的相互关注还是长期存在的,因而熟人社会中的人都彼此知根知底,相互掌握对方的身份、家庭、历史、为人、性格等各方面的情况,这就为对每个人做出全面准确的道德评价提供了有利条件。熟人社会人们相互之间的长期厮守还意味着,一个评价结论一旦给出,就会对评价对象产生持久的影响力。如果社会性道德评价给予一个人的是好名声,他就会由此而一直得到人们的尊重和善待;如果社会性道德评价给予一个人的是坏名声,他就会由此而一直受到人们的鄙视和孤立。不论是其中的哪一种情况,在对该人没有新的评价做出之前,都不会有什么改变。
其二,同一社会范围内的道德规范或道德观念是否大体一律。如果是,则社会性道德评价的效力就强;如果不是,则社会性道德评价的效力就弱。在现实社会中,人们对一个行为者及其作为进行善恶评价,通常都是以他们所持有的道德规范或道德观念为评价标准的,符合该标准则为道德或善,不符合则为不道德或恶。这就说明在评价中,如果人们所持有的道德规范或道德观念是一致的,就会形成统一的声音或社会舆论;如果人们所持有的道德规范或道德观念是不同的,则会出现不同的声音或社会舆论。显然,只有统一的社会舆论对评价对象才有最大的威力,而说法不一的社会舆论要么是使评价对象无所适从,要么是使评价对象不把评价当一回事儿。由此可知,在相对主义的道德文化氛围中,以道德评价为内容的社会舆论对行为者的道德导向作用将趋于弱化。
其三,社会成员是否具有较强的道德感,从而乐于自觉地充当道德评价的主体。如果是,则社会性道德评价的效力就强;如果不是,则社会性道德评价的效力就弱。虽然每个正常的人都有一定的道德评价能力,却不一定都愿意充当社会性道德评价者。而如果无人乐意充当社会性道德评价者,那么就不会有社会性道德评价;只有少数人乐意充当社会性道德评价者,也形成不了强有力的社会舆论。不因与自己无关而仍充当社会性道德评价者,并不是一件可以轻松做到的事。首先这要花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更重要的是,倘若需要用明评的方式对评价对象做出否定性评价,还得冒得罪人的风险。因而必须是有较强道德感或正义感的人,才会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主动充当社会性道德评价者的角色。
根据以上分析,只有在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时,即人们生活在可以相互关注的熟人社会、同一社会范围内的道德规范和道德观念趋于一致、人们乐于自觉地充当道德评价主体,社会性道德评价的效力才最强。而缺少其中任何一条,都会影响社会性道德评价的整体效力。相对而言,第三个条件最为重要,因倘若完全无人乐于充当评价者,那社会性道德评价根本就不会发生。而其他两个条件缺失其一或全部缺失,只是会不同程度地减弱社会性道德评价的效力。
三、社会性道德评价效力的时代差异及对策
从时序维度考察,社会性道德评价的效力在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存在明显的差异。
传统社会指每个民族都曾经历的自然经济发展阶段。自然经济时代有数千年的历史,直至近代市场经济出现以后,才在各个国家相继终结。在自然经济社会,由于生产力低下,社会分工不发达,生产以家庭为单位,自产自销,自给自足,极少交换,因而人们都是聚族而居,鲜有迁徙,相互交往范围极其狭小,往往“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⑥,每个人一生大多是和同宗、同族、同村的熟人交往。是故自然经济社会是一个典型的熟人社会,人们之间能方便地相互关注、相互监督。计划经济社会其实基本上也是一种熟人社会,因为这个时期农村人一辈子的交往范围和交往对象并无多少改变,而城里人由于“工作单位一次分配定终身”,一生都待在一个地方,绝大多数时间也是与那些基本不变的熟人,即家人、邻里、同事打交道。
自然经济社会因少有交换的需要,人们缺乏扩展交往范围的动力,整个社会与外界交往甚少,信息相对封闭,所以在文化方面,一般只有土生土长的本土文化及风俗习惯在被传承延续。这说明,传统社会的文化是一元文化,其中所包含的道德文化也是一元的,人們持有的道德规范和道德观念必定趋于一律。
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社会的人们一般也会乐于充当评价者。这有三种原因:一是“东家长西家短”的议论可以为“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单调生活增添一些生活调料;二是熟人之间关系复杂,常有自己的利益牵扯其中,这就有了充当评价者的动力;三是传统社会的人有较强的道德感。自然经济社会在生产方式上,主要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生产方式对应,社会中存在严重的阶级对抗。统治阶级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在政治文化上惯于采取愚民政策,实施的是具有神秘主义和蒙昧主义色彩的道德教育,它让大众感到道德神圣,不容有任何形式的亵渎与破坏。
正因为传统社会同时具有了有利于社会性道德评价发挥其社会效力的三个条件,所以传统社会性道德评价的效力很高,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反应灵敏,能对随时发生的事件进行及时评价。这是因为人们交往范围狭小,每个人的活动都经常处在他人的关注与监督之中。二是评价不仅能针对具体行为就事论事,还能将评价延伸至德性或整个人品方面,并且其评价结论往往不失准确。这是因为人们相互之间有长时间的全面了解,能根据被评价者的一贯作为推断其德性或人品。三是能形成一致的评价结论。因为在单一文化或一元文化的背景下,人们用作评价标准的道德规范或道德观念大体相同,所以依据该标准对评价对象做出的道德判断也会大体相同。四是后续影响力持久,社会性道德评价所蕴含的赏罚力差不多被发挥到极致。因为每个人终生跳不出熟人圈,所以一种关于他的评价一旦做出,就会成为周围熟人头脑中的深刻印象。好的评价带来的是熟人的亲近和个人人情资源的增加,坏的评价带来的则是熟人的疏远和个人人情资源的减少。五是否定性道德评价多是采用暗评方式。因为熟人社会大家相互熟悉,关系亲密,“熟悉是从时间里、多方面、经常的接触中所发生的亲密的感觉”⑦,关系亲密就重人情、“讲交情”⑧,所以,当面对熟人做不好的评价往往磨不开情面。六是评价多是由情感化语言、断语式语言表达的非理性道德评价,难以给人们带来理性的启示。这是传统社会所特有的神秘主义和蒙昧主义道德教育的必然结果。从效力上说,以上六个特点中的前四个,属于传统社会性道德评价的长处,后两个则是其短处。
与传统社会不同,现代社会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既不是熟人社会,也不是封闭的一元文化社会。
市场经济分工细密,交换广泛,通过自由竞争配置包括人力资源在内的各种社会资源,加之大工业生产带来的交通工具的空前发达,使人们普遍能够大范围、大跨度、高速率地自由流动或迁徙。这就导致人们需要不断地与不认识的人交往。于是那种人们终身生活在同一个地方、只与熟人打交道的熟人社会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经常要与不知根底的陌生人打交道的“生人社会”。说现代社会是生人社会还有一个根据,即发达而细密的社会分工使个人的生活与劳动需要进行频繁的多种内容的交易,而每进行一次不同内容的交易,就必须和一种不同职业的陌生人打交道。在生人社会,由于生人之间缺少情感联系和持久的利益联系,人们也就没有了相互关注的兴趣和动力。所以每个人面对来来往往的陌生人,即使看到也经常是“视而不见”。
市场经济社会还是开放的社会。随着商品交换和人口流动的地域范围越来越大,即从一个地区到全国,从一国到全球,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国度的文化也开始相互渗透交流。于是每个市场经济国家,都呈现出不同程度的文化多元化现象。文化多元化现象的实质是多种不同的价值观念及道德观念在同一时空的并存。它的出现表明,单一文化时代已告结束,让人们在道德观念上完全保持一律已经很难。
在市场经济时代的现代社会,若无特殊举措,在一般情况下,乐于充当社会性道德评价之主体的人数也不会太多。因面对生人的所作所为而仍愿站出来评价且敢于做否定性评价的人,只能是那些富有强烈正义感的人。
既然影响社会性道德评价效力的三个条件在现代社会均不如传统社会,那么现代社会性道德评价的效力也就远不如传统社会性道德评价强,所呈现的特点也有所不同。一是由于生人社会人们相互关注的程度下降,社会性道德评价的反应灵敏度也随之降低。二是对陌生人作道德评价,只能就事论事,难以做出全面性的人品评价。三是在多元文化背景下,人们所持的道德观念不尽相同,形成统一评价结论和统一舆论的概率下降。四是因为每个人都多是在同陌生人打交道,而且可以不断选择新的居住地,所以社会性道德评价对一个人的后续影响可被轻易规避。五是对陌生人作否定性评价,暗评方式既难以进行,也起不到制约作用,只能采用明评方式。六是市场经济的经济自由势必要求政治上的民主,因而有一定发展历史的市场经济社会至少也会是形式上的民主社会。民主社会人人平等,没有权威崇拜,取而代之的是理性主义的道德教育,不仅告诉人们要怎么作为,而且告诉人们为什么要这样作为,于是人们不再以神秘主义和蒙昧主义的态度看待道德,社会性道德评价开始进入用道理说话而非情感发泄的理性阶段。
从效力上说,现代社会性道德评价的以上六个特点,恰与传统社会性道德评价相反,前四个特点是其短,后两个特点是其长。
按以上理论分析,总体来看,现代社会性道德评价的效力呈下降趋势,但这一趋势并非完全不可逆转。现代社会若能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仍能使社会性道德评价发挥出较高的效力。总结一些先发市场经济国家的有益经验,至少应有以下举措可用:一是运用现代道德教育的理性精神和多种形式,通过培养大众的正义感来提高他们充当评价主体、关注公共事务的积极性,从而扩大社会中乐于充当评价主体的人数比,提高人们对各种道德现象及时做出评价的灵敏度。二是对涉及公共事务的有争议的道德评价难题,可以通过公开化的理性讨论来统一结论,统一舆论,从而减少由文化多元及道德相对主义造成的评价分歧。三是利用大众传媒建立专门性的稳定的道德评价阵地,加强对各种行为主体的道德关注和舆论监督,并扩大社会性道德评价的影响范围。四是通过建构社会信用体系及个人信用记录等社会制度安排,来重构社会性道德评价对评价对象的后续影响力。相对而言,以上四条举措中,最重要的是第四条。因为,由社会信用体系构成的社会性道德评价,一方面,可以通过信用档案将所有交易中的陌生人都变成知道其基本情况的熟人;另一方面,也会通过信用评级,对社会信用好或不好的人,形成有持续效用且影响重大的社会赏罚。于是,社会中重信用、讲道德的人就会越来越多,轻信用、不讲道德的人就会越来越少,这就会有力地推动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
注释
①韩东屏:《人是元价值——人本价值哲学》,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27—128页。
②韩东屏:《道德准则·道德范畴·道德原则》,《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
③《老子》第三十三章。
④韩东屏:《论社会赏罚的道德调控机理》,《江海学刊》1995年第2期。
⑤⑦⑧费孝通:《乡土中国》,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6、6、30页。
⑥《老子》第八十章。
责任编辑:思 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