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视域下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机制的完善
伍彬
[摘要]进入“新常态”以来,电子商务成为助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2015年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中首次将电子商务纳入税收征管的法律规范中来,但由于仍有许多缺陷,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机制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文在分析了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现状及其制约因素的基础上,试着提出一些有助于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机制的举措。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机制 诚信体系
[中图分类号]F8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009-4245(2018)01-0028-04
DOI:10.19499/j.cnki.45-1267/c.2018.01.007
自21世纪90年代以来,电子商务在我国已经经历了近20年的成长期。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2015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电子商务更是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期。2016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高达22.97万亿元,同比增长25.5%,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助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然而,电子商务行业税收征管机制的完善总体上滞后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仅在2015年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中才首次将电子商务纳入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中来。目前,我国税制中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仍以现行税制为基础,不单独开征新税,其征管模式也是参照传统行业进行。这就造成了部分电子商务从业者利用复杂的互联网环境下电子商务自身的无地域性、虚拟化信息载体、商品来源地不确定等因素,以偷税、漏税等方式获取高额利润,破坏了税收环境的诚信与公平,不利于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完善电子商务征税机制应当成为《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我国现阶段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现状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给当前的税务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一方面,国家为了给电子商务营造稳定的发展环境,对高强度进行针对电子商务的税务检查这一做法持慎重态度。另一方面,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总体滞后,影响了税收环境的有序性与公平性,电子商务领域税款流失比较严重。
(一)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法律法规缺失
尽管国家越来越重视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但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税法中并没有针对电子商务经营的主体做出详细的规定。2015年,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只是强调了电商企业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并未做出具体的规定。在操作层面,“草案”仅仅就网络纳税人对外公开税务登记证、电子链接标识以及电商平台向税务机关提供登记注册信息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主要是方便征税机关对电子商务主体的信息登记、收集及掌控。在税务检查方面,“草案”仅仅针对网络交易平台以及支付机构做出了规定。面对隐蔽性强、虚拟性特征明显的电子商务征税环境,仅凭“草案”这两条规定难免捉襟见肘。因此,专门出台针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申报、税务征收、税务检查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二)電子商务税收征信系统不健全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明确了电子商务从业者的纳税主体地位。要保证电子商务涉税信息的真实性,提高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效率,电子商务征信系统是关键环节。由于电子商务征信系统尚不健全,征税部门对电子商务纳税主体信息难以有效监控。一方面,电子商务涉及的互联网企业分布性广、隐蔽性大,征税机构难以完全掌握电子商务企业或者个人信息记录的基础数据,导致电子商务税收征信机制的建立缺乏数据和体系支撑。另一方面,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分布在各大平台或网站中,各平台及网站的信息封闭,数据互不联通。由于缺乏统一的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征税机关要对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势必要面临很大的阻力。
(三)电子商务税收信用奖惩机制不完善
科学合理的税收信用奖惩机制是营造电子商务良好税收信用环境的保障。《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中的信用评级机制未覆盖电子商务纳税主体,也未针对其设定奖惩办法。由于互联网纳税主体信用评级体系和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均未建立,导致针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约束惩罚机制不健全。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违规失信的成本低,一些电子商务纳税主体从事电子商务的目的就是为了从规避税收中获得相对价格的优势并从中获得超额利润,电子商务领域成了偷税、漏税、逃税的高发区。同时,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缺乏纳税信用激励机制。信用好的电子商务纳税主体不能享受相应的社会尊重和优惠措施,诚信纳税的积极性不高。因此,如不建立相应的电子商务税收信用奖惩机制,将无法保障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积极性,更不利于电子商务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四)电子商务税收流失严重
2016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为22.97万亿元,增长25.5%,但电子商务税收只增长了11.3%,并未出现相应的增长势头,可见电子商务税收领域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税收流失。2013年马云曾公开表示:“在淘宝上开店的卖家有94%是不需要征税的,但有6%需要征税。”2014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要求电商企业或电商卖家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依法纳税。各大电子商务平台才开始要求网店按照买家实际支付的金额开具适格发票。然而,我国消费者在网络消费中索要发票的意识不强,同时,现阶段无论是电商平台还是征税机关都无法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商家的开票行为进行全面而有效地监管。 [1 ]加之电子商务活动中还有相当比例的个人网店没有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未被纳入税务缴纳范围。因此,电子商务领域税收流失相当严重。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管理面临的制约因素
电子商务的数字化及网络化特性给基于居住地管辖的传统征税模式带来了新的挑战。电子商务行业在税务登记、税务申报、税收检查等领域均存在诸多的制约因素。
(一)电子商务税务登记适用难度大
工商营业执照是征税机关掌握纳税主体信息的起点。在电子商务虚拟经营的模式下,电子商务纳税主体“无照”经营的现象比较普遍,中小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尤为突出。一些中小电子商务纳税主体长期躲避税务监管,它们隐藏在各大电商平台、网站以及其他虚拟载体之中。在电商平台载体信息不共享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很难在第一时间掌握它们的基本信息和经营状况,其实时交易状况更是难以跟踪。同时,对电商平台而言,平台内的中小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进出频率较大,交易零散而繁杂,很难及时与税务部门进行无缝对接。因此,税务机关难以掌控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准确信息,电子商务税务登记适用难度较大。
(二)电子商务交易凭证管理混乱
在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中,交易凭证大都以电子的形式产生。传统行业以纸质交易凭证为主,消费者和征税机关较容易辨别、审核。与传统的纸质发票相比,电子发票的票面信息容易被复制、更改。同时,我国大部分电子商务的消费者没有索要电子发票的习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网站也鲜有强制要求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在交易时提供发票。发票是现行“以票控税”征管模式下税收核算的原始凭证。大量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缺乏主动开具票据的内在动力,没有严格履行税收凭证的相关规定。不开票据、票据作假等现象在电子商务领域屡见不鲜,“以票控税”在电子商务行业难以实现。
(三)电子商务税务检查实施困难
电子商务无须买卖双方面谈议价的特殊模式,在简化了贸易流程的同时也给电子商务税收检查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难。一是电子商务纳税主体为逃交、少交税款,存有变更和掩盖真实数据信息的强烈动机,甚至恶意篡改和隐匿电子发票。二是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电子货币等支付方式的广泛使用,电子商务结算呈现多元化的特征。税务机关要想全面准确地掌握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现金流信息,不仅要核查该公司的银行账户信息,还要查阅其涉及的所有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相关信息。三是电子商务平台为了网络交易安全,往往会对交易数据进行加密。同时,税务机关针对电子商务行业的税务检查往往也会考虑网络信息安全的问题。这些因素给一些不良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偷税漏税提供了空间和动力。
三、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机制
面对制约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诸多因素,除了要制定适应于电子商务行业税务登记、缴税模式、税收检查等方面的相关规定,还要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队伍,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提供人才支撑,更要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税收征信体系,确保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诚信纳税。
(一)对电子商务进行专门的税务登记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规定:“从事网络交易的纳税人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主页面的醒目位置公开税务登记的登载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这为电子商务准入机制设置了税收门槛。要确保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工作全面而有效地开展,必须设立专门的网上税务登记端口,健全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机制。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在电商平台注册登记后需在关联的电子商务税收登记端口上完成税务登记,上传平台注册信息、纳税人识别号、工商许可凭证等关联信息并提交税务机关网上审核。电子商务平台应将网上税务登记作为电子商务纳税主体从事网络交易的准入凭证。同时,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多层次、全覆盖的电子商务信息库,将审核通过后的数据及时录入电子商务税务信息库中。通过健全电子商务网络税务登记,在源头上堵住税收征管漏洞,避免税源流失。
(二)放活电子商务税收缴纳模式
针对电子商务虚拟化、分散化、无固定交易场所等特征,必须对电子商务税收缴纳模式进行创新。一是推广网络税收申报。税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网络税收申报软件或者网站端口,利用大数据对纳税人的申报信息进行全面高效地审核。二是大力推广电子发票。通过现代信息技术设计通用的电子发票,重点强化电子发票的防伪功能,电子发票开具前须经税务机关网络系统备份方可传递,解决电子发票真伪难题。三是完善电子发票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在报销、入账等方面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四是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第三方代缴制度。由于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存在一定规模的小型商户和个体,他们对税收管理方面的知识了解不够,在税务申报、财务管理等方面缺乏相应的能力。因此,可以准许其所在的电子商务平台代开发票。这样既节约了中小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纳税的行政成本,又提高了其纳税的积极性。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务检查
作為“互联网+”经济的重要载体,国家一直致力于给电子商务创造一个相对稳定的发展环境。早在2015年,国税总局就针对部分地区税务部门频繁约谈电商企业要求其补税这一现象,要求地方税务机关切实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涉及电子商务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杜绝违规收税。[2 ]但这并不代表电子商务税收检查要给电子商务的发展盲目让道。恰恰相反,健康有序的税务环境是保障电子商务长期稳定发展的根本保障,是市场公平公正的重要基石。电子商务税收检查面临着互联网时空不确定这一复杂环境,唯一能够反映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经营状况的就是资金流。针对目前电子商务支付方式多元化的现状,《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中明确要求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本单位掌握的账户持有人的账号、期末余额等相关信息。根据这一规定,支付宝、财富通等互联网支付渠道及金融企业也属于该范畴,有义务主动积极地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电子商务行业税收检查工作。税务机关通过对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资金流进行全面核查,并对其进行物流跟踪取样,鉴定其是否严格履行纳税义务。
(四)建设电子商务税收人才队伍
规范电子商务税收系统,应针对其高技术的特点,建设一支了解信息技术的专业税收人才队伍。可以预测,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今天,熟练掌握信息技术应当成为税务从业人员的必备素质。针对当前税务部门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信息化人才严重不足的现状,应着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一是对税务部门从业人员进行电子商务税收互联网应用技术和相关操作层面的培训,造就一批熟练掌握电子商务行业税务登记、税务申报、税务检查等网络应用技术的专业化人才。二是高校财税相关专业应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调整学业课程,加强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网络应用技术方面的培养,为建设电子商务税收人才队伍提供人才支撑。三是对电子商务税收人才进行科学配置,将税收队伍中拥有信息化技能的人才安排到电子商务及其相关的岗位上,发挥好专业人才的比较优势,尽可能做到才尽其用。
(五)构筑电子商务税收信用体系
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电子商务是不可回避的环节。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发布以来,我国税收领域信用评级制度已初见雏形,税收征信体系正在逐步完善。[3 ]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提出,“电子商务税收征信体系建设是构筑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和有力补充”。一是增加信用评价指标。诚信是网络交易的基石。电商平台大多把“好评率”“退款率”等作为信用评价指标,但很少把开票、缴税情况与信用评级机制挂钩。因此,应将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开票、缴税情况纳入电子商务平台信用体系当中。二是建立健全的信用数据库。建立电子商务行业信用数据库,加强其与全行业信用数据库、商家个人信用数据库及银行征信系统的有效对接,使其信用数据更加全面和科学。三是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将现行适用于传统领域的信用评级机制覆盖到电子商务行业,对评级较高的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在金融信贷、税收减免等方面给予更多优惠。对税收信用记录不良的电商予以严惩,除了减少对其金融信贷和税收减免等优惠外,还可对其议价排名进行限制,加大其偷税、漏税、逃税等失信行为的违规成本。同时,要求电商平台必须在网站链接中公布其信用评级状况,让消费者及时知悉。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机制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在“新常态”背景下,在保障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总体稳定的前提下,通过逐步细化和完善税务登记、税务申报、税务检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电子商务税收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税收信用体系,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机制必将逐步走向完善。
[参考文献]
[1]赵宪武,龚巧茹,李湘纯.我国电子商务的逃税问题及对策[J].税收与企业,2003(7):23-24.
[2]张焱.我国电子商务课税问题及相应对策[J].税务研究,2013(6):84-86.
[3]于魏华.税收诚信体系建设的国际经验及启示[J].特区经济,2015(2):143-144.
责任编辑:周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