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斯康姆与德性伦理的复兴
王涵
摘要:1958年牛津大学哲学家伊丽莎白·安斯康姆在英国皇家学会的《哲学》杂志上发表了著名的论文《现代道德哲学》,而对现代道德哲学①发起“清算”,这也标志着现代德性论的复兴[1]。本文主要探讨安斯康姆这篇文章的划时代意义,及其对现代道德哲学进行的深刻批判,考察现代道德哲学“反古”寻求灵感和帮助的可行性。
关键词:美德伦理;德性;安斯康姆
中图分类号:B82-06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20)15-0030-03
现代德性伦理学的出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对古代伦理学的复兴,有许多现代道德哲学家聚焦于从古希腊及亚里士多德开始的德性论脉络。但现代伦理学又并非简单地以崇典复古的“回到亚里士多德”为使命,许多当代学者在构建美德伦理学时也同时借鉴或使用了现代伦理学的概念或结构[2]。20世纪初,英国学界以“道德义务”和“道德规则”概念为核心的现代道德哲学引起了安斯康姆的警惕和忧虑,并开始由心灵哲学逐渐转向现代道德哲学研究。
1 安斯康姆的美德伦理
安斯康姆的《现代道德哲学》在以下两个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文中针对一些与美德伦理的基本观念相关的重要论题进行了有意义讨论;其次,这是最早的对现代道德哲学——康德式的道德义务概念和后果主义——的道德思维,提出的系统的批评,并在学界得到了广泛的关注[3]。
这篇文章中,安斯康姆首先指出,在现代道德哲学和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代伦理学之间存在一些醒目的对比。例如,在现代道德哲学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一些伦理概念和伦理思想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并不存在。当亚里士多德把美德划分为“伦理美德”和“理智美德”时,他认为一个人在理智美德上的失败也是可以责备的。而现代伦理思想通常并不持有此种观点,其对道德评价的理解被限制到了一个更狭窄的领域,现代道德哲学似乎对作为一个整体的人的品格特征缺乏兴趣,而仅仅把它的注意力集中到某些类型的人类行为。
而安斯康姆的目的就在于表明,目前存在的道德哲学中理解人类伦理生活的方式是有缺陷的[4]。她试图通过论证像边沁、密尔、康德、西季威克、摩尔这样的现代道德哲学家所提出的道德理论存在严重的逻辑困难,而对现代道德哲学的发展方向提出批评。接下来,我们将重点考察她提出的三个主要论证。
2 考察现代道德哲学的主要论证
安斯康姆的第一个论证与“自然主义的谬误”②的论证密切相关。休谟认为,从关于行动和事件的客观描述中,不可能引出任何关于“应当”的结论③。据此有学者推定,不可能从独立于人类情感的外在世界中发现道德,道德的出现必定与人性以及人生活的条件有关。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被认为是一种自然主义的伦理学,因为他试图把伦理学建立在对人性的某些本质特征的考察和分析上;而安斯康姆表示,“目前而言我们从事道德哲学工作是没有益处的……直到拥有一种哲学心理学,这是我们所明显缺乏的”[1]。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论断,我们可以参考一个具体例子:顾客通过网络进行购买行为,商家将订购的物品送达了指定地址,以上是对一个行动或者一个事件的描述。倘若此时买家拒绝付款又提不出合理的理由,那么他将被认定为行骗,或至少被认为是不公正或不诚实的。这里似乎形成了一个针对“自然主义谬误”的反例,因为从一个行动或事件的客观描述中可以自然地推出了一个蕴含着对品格的道德判斷的评价性的结论。那么此种推导是如何实现的呢?
当然,我们可以说买卖即指“以钱易物”是一个制度性事实,那么“违背这一原则即是不公正”的结论已经蕴含在“买卖”的概念当中,因此从此种事实描述中推出关于“应当”的结论。然而这个论证若想成立需要先来解决另一系列问题,即制度性事实是如何可能的?人类社会为何将其确立?这与我们单纯物理世界中发现的事实有何不同?依据安斯康姆的观点,在断言一项行为不公正时,首先需要正面地回答“正义在什么意义上是一个美德?”安斯康姆强调,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可能仅仅来自概念分析与道德判断之间的联系,而是有关人类生活的某些偶然特点。如没有充分的资源来满足每个人的需要,这关系到人类心理的某些特征,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很可能激起人们的愤恨(resentment)情绪,因此伦理研究还必须立足于对人类心理或者人性的考察。
这关联到她的第二个论证:质疑现代道德哲学的本质特征——道德责任、道德义务还有正当等概念,这如何与一个强制性的“必须”联系起来。安斯康姆注意到,“被约束来做某件事情”的说法本身预设了一个立法者,这源自西方的基督教传统,即“上帝为立法者”的神圣法思想(divine law conception of ethics)[5]。如果道德义务需是普遍的,那么立法者就只能是上帝才有资格对所有的人颁布命令。然而上帝立法的观念自近代以来逐步崩溃,那么就不能继续使用“义务”或者“被一个法律(或法则)要求”这样的概念。现代社会中,剥离了神圣立法者的信念,这些概念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意义的根源[6]。因此,安斯康姆认为伦理学研究应按照与人类幸福相关联的美德的基本思路,去培养有助于促进人类幸福的品格特点。
可即使安斯康姆认为,“自西季威克以来,道德哲学领域内负有盛名的哲学家之间几乎没有什么差异”[1],但一个事实不容忽略,即后果主义伦理学并不持有康德式以“法律”为模型的道德概念,而是诉诸“正确的行动是那些产生了可能最好的效用的行动”。也就是说行动者必须计算或预测可取舍的行动实际产生的效应。因此安斯康姆的第三个论证认为,后果主义的问题在于后果主义的道德正确概念是否实际可行。如何成功地衡量一个行动的实际效用?从边沁“计算一个行动可能导致的快乐和痛苦的净量”到穆勒“计算快乐中的质的差别”,哲学史上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众说纷纭,受人的生活经验、态度及所持有的道德观念等因素的影响,为了使道德正确性标准切实可行,就必须假设存在客观的价值,且价值间可以相互比较和权衡,这些观点至今仍有很大争议。
总而言之,现代义务论将“义务”设定为伦理生活的核心概念,一旦“上帝为立法者”被放弃,道德义务的概念也就丧失了根据;而后果主义者强调应产生或者促进可能最好的事态,这取决于我们对价值的日常理解,它本身并不是一个自足的理论。通过对不同形态的现代道德哲学的批判性论证,安斯康姆提出:我们必须回到对人类心理和人类幸福的研究和考察,需要以此为中介在“道德义务”和其他概念之间建立一个联系。因此,安斯康姆强调说,道德义务的概念是引申的而不是根本的、不可还原的。这表达了美德伦理学复兴的基本思想,由此安斯康姆的《现代道德哲学》为德性论在当代的发展规划了方向。
3 反伦理理论奠基
当代美德伦理学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是因其以现代伦理学的结构为前提,许多规则伦理学家们认为包括亚里士多德在内的美德伦理学不具备独立性。尽管从赫斯特豪斯到斯洛特,许多德性论者试图改造现代伦理学结构,将其引入美德伦理中来,但目前来看不算成功,因此就引出了更深层次的思考,即现代伦理学结构本身是否合理?伦理学发展真的需要建立规则吗?
规范伦理学将建立规则视为根本,规则为人的道德行为提供理性指导,权衡并解决现实道德困境。而美德伦理学家对此提出尖锐批评,他们认为这样的伦理学方法是失败的,因为抽象的规则无法为解决复杂的现实道德困境提供帮助,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正确行动的能力——是否具备高尚的道德品格、敏锐且富于同情心,而非健全的道德规则。早期的安斯康姆虽未明确在此类问题中发表立场,但她观点中的反理论“反理论”色彩仍对后来的伯纳德·威廉姆斯、努斯鲍姆等人产生影响。
首先受到抨击的是伦理理论的普遍性和纯粹抽象性立场。安尼特·贝尔称在由较高普遍性原则派生低普遍性规则的这一体系中,当今的道德理论家过于偏爱形成普遍的规则⑤,而这种普遍性带来的后果是“无法严肃的对待个体行动者的特殊知觉及道德共同体的地方性实践”⑥。此种基于“特殊性”立场的反驳否认普遍道德规则的存在,认为道德应更多地考虑特殊的道德主体的知觉与感受而非规则的理性推理。
其次受到批评的是现代伦理理论的可还原性,复杂的道德永远可以被简化抽象成几条甚至一条“最深层”的道德原则,有一种类似一元论的方式来发展学术和解决现实道德问题。努斯鲍姆通过对亚里士多德的辩护抨击了伦理原则的可还原性,“构成一种好的人类生活的价值是多元的也是不可通约的;在伦理判断中,对具体情境的知觉优先于一般的规则和论述”⑦。即构成人类生活的如爱、友谊等许多因素具有内在价值,无法被还原为其他任何单一价值;托马斯·内格尔认为价值从根本上说有不同的来源,体现的是不同背景下对不同价值的追求,因此企图“构建一般的、完全的关于正确和错误的理论”根本就是错的⑧。反理论者在这一问题的讨论总体上基于价值多元的立场,而道德生活中价值和问题的多元性,是道德现实不可忽视的组成要素。
因此,不论是道德义务论还是后果主义,现代伦理理论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否认道德冲突的存在,即他们承诺诉诸某种普遍原则可以解决所有道德冲突,这也是理论建构自身融贯性的要求[7]。而道德生活中的种种矛盾和困境已经告诉我们,由于现实情况的偶然与不可预测,并非所有冲突都可由道德规则和推理方法得以解决,因此这种单一伦理理论的存在很难辩护。
4 德性与公民生活
现代德性论的不可替代性也部分体现在人们的道德与政治生活中。首先,有德性的人应是被培养出来的,这也依凭现实社会鼓励如何的德性[8]。由于互惠行动积累起来的正义局面十分肤浅脆弱,在评价体系混乱、物质利益诱惑巨大的现实下,仅凭规则难以使人在“所得”与“应得”间建立正确的认知。因此,追求公平、智慧、勇敢、节制等古典德性应被看作为公民需要追求的基本德性。许多哲学家认为在现实公民生活中,德性培养始终处于底气不足的尴尬境地。但若仍想将社会培养为一个互利正义的合作体系,就必须在建立赏罚分明的规则体系的同时,依赖正面手段激励和培养公民的德性。
其次,德性的败坏造成了公民德性的缺失,公民德性的严重两极化使良善公民身份面临重重困境。当代对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的过分强调,使共同体丧失了神圣感和道德正当性,一定程度也加剧了德性的衰退。在一个权利意识深入人心的社会,公民极少关心共同体的所作所为或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也基本不会去考虑代际利益、长远利益或共同体利益。当仅仅重视平等和公正概念的宣扬,而不注重公民美德的培养时,个人自由高涨而德性缺失的公民很可能会丧失理性正确的思考的能力,也显见有效的影响或改变决策的渠道,一定程度上造成公民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混乱失序。欠缺公民德性的民众无法摆脱极端而非理性的行动,问题也不曾因此得到妥善解决。正如政治现实主义者马基雅维利所言,“公民的自由生活尽管有益,但决不会培养出任何义务感”。公民社会还有很大空间值得有德性的理性公民去探索,至少可以尝试去做一个好公民,做更好的选择,关心社会问题、行动并敢于担当、为善事哪怕从小善做起。倘若公民的言行旨在促使社会变成一个更好的所在,那么这种言行就是善的,人因此得以称作一个合格的公民,这才是公民德性的塑造。
那么解决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将道德理论的原则拉到现实世界来看,不仅仅要求对制度和规则的维护和对公民应尽义务的强调,而且同时更加注重个人的品质特征和德性培养,在公民生活中即体现为对公民美德的维护和重视。
5 结语
安斯康姆通过《现代道德哲学》一文中的三个主要论证,对现代道德哲学中的主流思想义务论、后果主義等理论进行了初步考察,指出论证的逻辑不融贯之处,由此提出她的美德伦理转向;并通过对伦理理论构建的结构性反思,提出并启发了现代道德哲学的反伦理理论的思潮,为解决现实多元政治问题开辟了更多可能的理论思考路径。安斯康姆的理论发展同时呼应了现实社会对于公民美德的进一步要求,也为德性伦理在当代的复兴奠定了基础。
注释
①主要指由穆勒、西季威克等人发展起来的功利主义、义务论等“规则伦理学”,这一提法大概始于安斯康姆的《现代道德哲学》,故在文中使用。
②由摩尔总结的“休谟问题”。
③休谟.人性论[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④Bid. p.7.
⑤Louden,R.B.Virtue ethics and anti-theory[J].Philosophia,1990,20(1):93-114.
⑥Bid.
⑦玛莎·努斯鲍姆.善的脆弱性[M].徐向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7.
⑧Thomas Nagel.Mortal Questions[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9.
参考文献
[1] G.E.M.Anscombe.Modern Moral Philosophy,1958,33(124):1-19.
[2] 赵永刚.美德伦理学:作为一种道德类型的独立性[D].长沙:中南大学,2010.
[3] 徐向东.美德伦理与道德要求[M].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
[4] 徐竹.重新发现安斯康姆[N].社会科学报,2017-08-31(5).
[5] H·A·普利查德,杨玉成.道德哲学建基在错误之上吗?[J].伦理学研究,2003(6):91-97.
[6] H.Tristram Engelhardt.MORAL OBLIGATION AFTER THE DEATH OF GOD:CRITICAL REFLECTIONS ON CONCERNS FROM IMMANUEL KANT,G.W.F.HEGEL,AND ELIZABETH ANSCOMBE[J].Social Philosophy and Policy,2010,27(2):317-340.
[7] 張曦.“做”伦理学:“做法”革命与美德复兴[J].哲学动态,2018(5):60-69.
[8] 黄婧.安斯康姆德性伦理思想研究[D].成都:西南民族大学,2015.
(责编:周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