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背景下如何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
李霞影
摘要:从2012年在上海进行的“营改增”试点直至2016年5月1日“营改增”的全面实施,标志着营业税的消失。“营改增”的实施使得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减少,同时加剧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本文首先分析了“营改增”的背景及其进程,其次分析了其影响。最终,为了增加地方政府收入提出了开征遗产税、完善财产税、加大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等政策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地方政府;财政收入
0引言
1994年分税制改革,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划分了财权与事权。我国现行的地方税制形成于此次改革。此次改革的重点是中央政府收回重要经济领域的管理权,改革的结果是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权与事权的不匹配。2012年我国在上海进行了“营改增”试点,2016年5月1日营改增的全面实施标志着我国地方政府第一大税种营业税彻底消失于历史的舞台。“营改增”前,中央与地方政府增值税按照75%、25%进行分成,营改增后中央与地方各分得50%。虽然从分成比例来看,地方政府所占比例提升,但实际上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是大大缩水的。以合肥市为例,2015年合肥市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邮政电信业“营改增”减税37.1亿元。同时,地方政府为了使部分企业安然度过营改增,必然要对其进行补贴,这进一步加大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因此,如何提升地方政府的财力这一问题亟需解决。
1“营改增”实施进程
1.1“營改增”的背景及意义
在“十二五”中提出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其具体内容是按照公平税收负担、规范分配关系、优化税制结构等原则健全我国税制体系。增值税相较于营业税而言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同时破解兼营销售与混合销售的征收困境。
亚当斯1917年提出增值税这一概念,法国1954年正式开征增值税,其有效的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的问题。增值税迅速被世界上其他国家采用。营改增之前营业税、增值税是我国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增值税和营业税并立打破了商品和劳务流转课税方式的统一性,进而形成了不公平课税格局。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第三产业大部分被排除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产生了不良的影响。第三产业的发展对于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提升我国的综合实力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第二,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减轻了征税的困难。比如:商品与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同时形式也越来越复杂,想要准确的划分商品与服务的各自比例也是越来越难。统一征收增值税能够走出这一困境。第三,有利于完善税制结构。增值税与营业税两税同时征收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增值税具有税收中性的特点,客观上能够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要想让其中性作用充分的发挥,就要扩大税基,“营改增”扩大了增值税的税基。
1.2“营改增”的进程
我国营改增的实施按照三步走战略进行: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营改增”。
首先进行试点的是上海市,2012年1月1日对上海市交通运输业与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改增。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将试点范围扩大8个省,其中包括:北京、天津、湖北、江苏、广东、浙江、安徽、福建。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与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业与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2014年6月1日,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内营改增。直至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实施,这标志着营业税的彻底消失。
2营改增的实施对地方政府的影响
2.1地方财政支出压力增大
“营改增”实施之后,增加了6%与11%两档低税率,相较于营改增之前5%、3%的税率而言较高,尽管“营改增”之后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免,仍会造成部分企业在这一改革过程中税负增加。例如:金融业进行营改增之后不再适用5%的税率,而应按照6%的税率进行纳税,且金融业进项税额非常少,抵免的税额也较少,因此,其税负有可能是增加的。地方政府为了使这些企业安然度过必然会对其进行补贴,这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
2.2地方财政收入减少
“营改增”后,原来征收营业税的企业开始征收增值税,增加了地方政府的增值税收人,但是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增加。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产品或者劳务的增值额,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为营业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增值税的增加额必然会小于原营业税。同时,增值税税额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按比例进行分配,必然使得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减少。
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具有重复消除重复征税的特点,营改增之前,缴纳增值税的企业购买服务无法进行抵扣,营改增之后可以进行抵扣。在销项税额不变的情况下,进项税额的增加直接导致增值税税额的减少最终导致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减少。
3“营改增”背景下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措施
3.1完善财产税
第一,扩大财产税的征税范围。将非经营用房产也纳入征收范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部分人居住用房所占面积非常大,甚至有些家庭人均住房高达上百平方米,不论是从收入再分配的角度调节贫富差距,还是从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角度来看,都应扩大财产税的征收范围。
第二,减少财产税的税收优惠。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种均有以下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房产免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的土地用于办公均不征收契税。耕地占用税也有类似的规定。在这些规定中并未提及其使用上限多少不予征税,这就意味着无论使用多少均不征税。可以适当的减少其优惠,例如设置其使用面积的上限,超过这一限额那么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征税。
3.2开征遗产税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人们积累的个人财富越来越多,同时带来了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即贫富差距的不断拉大。社会上的一小部分人拥有着社会上的大多数财富,当这部分人去世之后他们所积累的财富被其后代或者其他人员所继承,社会财富还是集中在一小部分人手中。这对社会上其他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极容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遗产税专门针对财产所有人离世前将其财产留给子女及其他的相关人员,纳税人是遗产的管理人或者接收人。遗产税应按照遗产的总量采用累进税率来进行计算,不能按照遗产的价值来进行计算。这是因为,纳税人可能会为了少缴纳税款而尽量使每一个继承人接收的遗产价值最少。而且,由于全国物价水平的差异很大,所以遗产税的税率应按照当地物价实际情况来制定,不应一刀切。而且,地方政府对于本地的经济发展、物价水平等情况更加的了解,因此将遗产税划归地方更加能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3.3完善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
首先,对转移支付的结构进行优化。改变目前转移支付中专项转移支付过高,一般转移支付过低的现状,重点提高地方各级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其次,完善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机制。调整现有的以部门为主体的分配机制,提高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透明度,加强对财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同时,健全与转移支付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快其法制化进程。
4结论
“营改增”的实施消除了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服务业营改增之后,一些制造企业所获得的服务也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了企业的商品和服务的出口竞争力进而提高其综合实力。但同时,“营改增”短期内会对地方财政产生较大的压力,使得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增长缓慢,非税收入增加,财政收入不合理。因此,地方政府适时开辟新的税种对于地方政府走出困境具有重大的意义,同时完善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也能有效地缓解地方财政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