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反思与重构
谢雪 廖晨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凸显,引发了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降低的争论。在当前的社会大环境下,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暴力化现状,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显得重要。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降低
近年来校园暴力频发,引发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度关注。相关研究表明,未成年人犯罪呈现犯罪年龄趋于低龄化、犯罪手段呈成人化暴力化倾向等特点,由此引发了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
一、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近年频繁曝出的校园暴力事件中,大部分施暴者都是十三、十四周岁。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研究表明:在发生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中,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年龄段所占比重逐年上升,至 2013 年已突破 50%,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对2013-2015年各级法院审结生效的100件校园暴力刑事案件进行了梳理:(1)159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被告人55人,占34.59%;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104人,占65.41%。其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比例低,与我国刑法规定上述被告人只对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有关,故不能全面反映此类人群的校园暴力实际发生率。(2)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相对集中。针对人身的暴力伤害比例最高,其中,故意伤害罪占57%,故意杀人罪占6%,寻衅滋事罪占10%;性侵、侵财犯罪各占12%,聚众斗殴罪与绑架罪分别占2%、1%。①有关调查显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至少提前了 2—3岁。
二、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反思
(一)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缺陷
从震惊全国的湖南三少年弑师案及频现报端的校园暴力事件,再联想到 13 年重庆发生的十岁女童摔婴案,无一不触目惊心。如前述,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逐渐增长趋势,并且具有犯罪低龄化、成人化、暴力化等特点,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不胜枚举。我国《刑法》第 17 条第 1 款明确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未满 14 周岁的人实施的任何危害行为都不承担刑事责任,即尚未达到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所造成的严重的后果,也不能突破刚性规定对其行为进行定罪处罚。一直以来,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于是很多不满 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明知未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而不定罪量刑的情况下肆无忌惮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湖南弑师案中施暴者的心理即如此。而对于此,只能令其父母严加管教。基于此,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是否降低争论不休,赞成者与反对者各执其理。
(二)适当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如前述,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严峻,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大背景,更好的实现对未成年人保护,有必要对我国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制度重构,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主要理由在于:
第一,社会大环境改变。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一直是沿用 1979 年刑法的规定。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文化发展比较落后,社会开放程度不高,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种社会因素还处于较低水平,使得未成年人犯罪率很低。如今社会环境变化,未成年人犯罪层出不穷。
第二,未成年人自身发育变化。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卫生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共同组织的第6次全国多民族大规模的学生体质与健康调研结果显示,我国城乡学生的身高、体重和胸围等生长发育水平继续呈现增长趋势。例如:与2005年相比,城市男生、城市女生、乡村男生、乡村女生7-18岁年龄组身高分别平均增长1.01、0.79、1.55、1.12厘米,体重分别平均增长1.35、0.80、2.02、1.15千克。②对比2015年中国青少年标准身高对照表,各年龄组的身高早已超越这些数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经过三十多年的变迁,社会环境以及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社会变迁和青少年成长的增速,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激增、社会危害性加重、低龄化趋势愈发明显,最初基于良好的立法愿望而建立起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正经受前所未有的巨大冲击和威胁,三十多年前确立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时所考虑的立法正当性已无法适应时代的发展。
三、适当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建议
虽然《北京规则》涉及的最低年龄限度的问题在相关各国取得一致意见,现实情况差异却很大。英国刑事责任年龄最低可至10周岁,因该国司法部认为,10岁的儿童已经完全有能力区分淘气行为和犯罪;而在美国,自上世纪80年代之后,各州普遍降低了“刑责年龄”,甚至法庭上出现过10岁的少年犯。
参照域外相关做法,并考虑社会的迅速发展使得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因素的发育水平已提前2-3年,在刑法中原划分结构不变的情况下,将现刑事责任年龄降至12周岁,同时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14岁。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已满 12 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对刑法中所规定的 8 种具体罪行承担责任,而对除此以为的危害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要把我们将刑事责任年龄整体提前了2岁。如此一来,就能更好的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
总之,完善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对于更好地打击刑事犯罪,保护人权有着积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显得十分必要。
注释
①《完善制度强化治理 有效遏制校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校园暴力案件的调研报告》,载《人民法院报》第八版。
②《 2010年全国学生体质与健康调研结果》
参考文献
[1]蔡松怡.《未成年人刑罚困境的分析和设想》,载《青少年学刊》2015年第6期。
作者简介
第一作者:谢雪(1990年),女,白族,贵州,在读法律硕士,华南师范大学。
第二作者:廖晨 1992年,女,汉族,广西梧州,在读硕士研究生,法律史,华南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