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的成效、问题与展望

    关键词 执行信息化 执行难 区块链

    作者简介:冯小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6.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280一、问题提出

    完整的司法程序不仅包括审判程序阶段,还包括执行程序阶段。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伴随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及行政案件愈来愈多,法律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但与其重要作用相掣肘的是,很多生效的法律文书面临“执行难”的窘境。这一方面,直接導致法律判决变为“白条”,严重损害法律权威及司法机关公信力;另一方面,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执行难”而面临损害的风险,与“努力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不符,长此以往,必将引发群众不满,影响社会稳定。上述两方面最终危害的是“四个全面”之一的全面依法治国。办法总比困难多,破解“执行难”问题引起了国家高层和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高度关注,法院执行信息建设在众多破解方法中脱颖而出,成为当前法学界研究的重点和法院执行实践中屡被提及的宠儿。为此,有必要从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视角,总结破解“执行难”问题的成效、分析其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据其问题探究其未来发展趋势。本文在前人研究成果梳理的基础上,总结各地法院执行信息建设的成效,对目前建设中的问题做深入的原因分析,进而展望其未来的建设方向。二、前人研究

    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的受重视程度是逐年提升的。2015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研究中心出版了指导执行信息化的培训读本。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出台了专门工作纲要。2017年,包括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等在内的报纸对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解决执行难问题进行了专题介绍。但作为一种研究领域的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近两年才方兴未艾,蓬勃兴起。

    大数据视角下的执行信息化研究:徐欣(2018)在对大数据概念、特点及运行模式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从管理体系、技术手段及人工智能三条“战线”将执行信息化建设推向深入。[1]王磊、朱玉玲(2018)在对大数据内涵及应用进行解读的基础上,对法院在对数据利用上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探究了大数据自身特点对法院执行的挑战与影响。[2]

    基于具体案例的执行信息化研究:董莉、陈阳、邹宗明(2018)在对上海模式、深圳模式、贵州模式介绍的基础上,将安顺市法院执行工作作为研究对象,论证了执行体质改革的可行性。[3]闵仕君(2019)以无锡法院智慧执行系统为例,探析了其如何通过理念的创新将人工智能技术更好的应用于法院执行领域。[4]

    其他视角的执行信息化研究:陈磊(2019)分析了如何将分段集约执行模式与执行信息化建设相匹配的问题。[5]陈志杰、郭鹏珍(2019)将跨域执行难作为切入点,探究执行信息化中跨域协执机制的构建问题。[6]张心阳、刘伟光(2019)颇具创新性的提出“执行信息化2.0”,将区块链技术引入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7]三、执行信息化建设的成效

    执行信息化研究近年来热度渐升的原因是其为执行难问题的化解提供了历史上所未有过的强大科技支撑。对其建设成效的总结评价也应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即执行信息化建设是否提高了执行效率?执行信息化建设是否提高了执行质量?

    (一)执行信息化建设提升了执行效率

    “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和“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的建设,将全国包括土地、交通、金融、暴力机关等众多行业部门的信息数据整合接入“一张网”,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大部能被查控到位。克服了传统登门临柜式的笨拙查控方法和查人找物及财产变现的难题。既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又省时省力、降低了查控成本。查人找物方面,将“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建立后,2018年9月与同年12月的相关数据做对比,便可知执行效率在实施执行信息化建设后的巨大提升,如表1所示,除“查询冻结服务”件数和“查询车辆”辆数两项增加幅度较小,其余各项均实现了30%以上的增加幅度,“查询网络资金”更是增加99.22%,显示出了执行信息化建设带来的效率巨大提升。财产变现方面,伴随互联网的发展,淘宝、京东、保利等社会化辅助拍卖团队的兴起和抖音、快手、火山等直播平台的快速成长,司法拍卖模式日益出新,竞买者逐渐通过VR方式实现“无接触看样”,拍卖的成交率、溢价率迅速飙升。

    

    表1:“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成效半年对比表(数据来源:根据中国法院网相关数据整理。)

    (二)执行信息化建设提高了执行质量

    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执行办案平台、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及网络评估平台的构建,极大的提升了执行质量。首先,执行信息化建设遏制了规避、抗拒及外界干预执行的乱象,起到了倒逼执行规范化的作用。一切以执行流程节点为准,一切以执行规则为准,各种执行平台的构建压缩了权力寻租空间,又对执行人员自主裁量权进行了限制,将权力关进“笼子”,既引导执行人员积极作为,又避免执行人员出于各种考虑的选择性执行及非法获利,维护了执行力度。其次,执行信息化构筑了更加强硬的执行“铁拳”。执行信息化建设的特点之一便是执行指挥的可视化,便利了上下级法院、相关联动部门的互联互通,既能实现远程上的调度指挥,又能实现执行现场的监控留痕。最后,信息化使得执行更为阳光化。一方面,将执行流程、执行文书等信息置于社会监督下,以社会的“围观”促进执行的公正;另一方面,媒体的参与,使得曝光更为有力,使得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老赖”遭社会唾弃,难以容身。

    四、执行信息化建设的问题

    虽然执行信息化建设取得了可惜的成绩,但并不意味着其建设是完美无缺的,也存在着两种问题:一是系统平台不够统一;二是平台功能不够完善立体。

    (一)系统平台不够统一

    系统平台的不统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同业务部门间的系统不够统一。部分行业部门基于保密要求,担心泄密,对共享数据的积极性不高,造成了信息孤岛和数据壁垒。二是不同层级法院间系统平台尚未互联互通。除最高法搭建的总对总网络查询平台外,还有法邮送达平台、极光集约平台、矩阵电子卷宗等众多系统,众多的系统间业务逻辑、建设逻辑各异,容易让身处大数据时代的办案人员为浩渺的数据海洋所淹没。三是不同地区间的系统不够统一。贵州模式、杭州模式、深圳模式,各有各的亮点,但试点的意义在于总结经验推广开去,将各区域的系统相融合。

    (二)平台功能不够完善立体

    平台功能不够完善立体影响了用户的体验。例如,作为经典案例的深圳鹰眼查控网与最高法院办案平台虽然通过接口对接,实现了数据的上下行,但“页面跳转”的融合方式则对用户体验是一个有待优化提升的问题。再如,平台现有功能重视执行后半段、轻视执行前半段,容易与执行的最佳时机擦肩而过。目前,执行法官利用信息化系统即可掌握被执行人包括动产、不动产等在内的众多财产信息。但只有案件进行到执行后半段时才能将此类信息手段应用其中,给部分被执行者在案件开头时便转移财产的空隙。五、执行信息化建设的展望

    作为新生事物的执行信息化存在问题十分正常,问题正为执行信息化的建设提供了空间。对执行信息化建设的展望正是建立在对其问题解决的基础之上的。

    (一)执行信息化建设的大趨势:制度构建

    执行信息化建设的大趋势是什么?这涉及将执行信息化建设是作为一种建设的活动看待还是作为一种长效制度的建设看待。具体而言,前者解决的是当前突出问题——“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后者解决的是长效机制问题——如何将“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成果保持下去。简言之,前者是开展活动,后者是构建制度。作为一项需要长期资金投入、政策支持、人才支撑的建设,执行信息化建设决不应该是一时的,它可以以活动开头,但绝不能因为活动的结束而偃旗息鼓,它应随着最新信息技术的发展,不断自我学习、自我提升、自我更新,满足时代和发展的需要。只有执行信息化作为一项制度建设才能既治标又治本的解决执行难问题。

    (二)执行信息化建设的未来支撑:区块链技术

    区块链技术因其去中心化、难以篡改性等特征,是执行信息化建设的天然盟友。首先,区块链技术由于不存在中心,也就能摆脱中心网络的限制,跨越地域范围和业务领域的限制,将区域性、行业性的网络“多网合一”。其次,区块链技术所具有的时间戳功能是克服重末端、轻前端的必杀技,其无法修改的特性也将鼓励业务部门间相互进行数据共享。六、结语

    执行信息化建设近几年飞速发展,取得了案件执行质效的显著提升。但同时也应看到,执行信息化在统一平台、完善功能上还任重道远。只有将执行信息化建设当做一种制度进行构建,方能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避免其反弹,而区块链技术则可在执行信息化制度建设中发挥支撑作用。

    参考文献:

    [1]徐欣.大数据时代法院执行措施创新刍议[D].兰州大学,2018.

    [2]王磊,朱玉玲.大数据背景下的法院执行难问题化解路径[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8,32(3):100-103.

    [3]董莉,陈阳,邹宗明.执行体制机制改革研究——以服务安顺法院顺利通过第三方评估为视角[J].安顺学院学报,2018,20(6):75-81.

    [4]闵仕君.人工智能技术与法院执行领域的融合、发展和完善——以无锡法院智慧执行系统为视角[J].法律适用,2019(23):89-102.

    [5]陈磊.执行信息化背景下分段集约执行的实效偏差与模式重构[J].河北法学,2019,37(9):87-99.

    [6]陈志杰,郭鹏珍.执行信息化改革的跨域协执机制探索[J].人民司法,2019(22):106- 111.

    [7]张心阳,刘伟光.“执行信息化2.0”:区块链技术在执行信息化中的应用与角色[J].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19,31(4):7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