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实践的公正性反思
耿雅璇 刘剑虹
摘 要:站在个体道德权利的立场,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实践面临着个体反思自主、选择自主、行动自主均受限的不公正困境,需要具体剖析政策参与者的思想认识、社会现实、教育制度等方面对这种公正性困境产生的影响,从而探索解决问题的路径。为了坚守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实践的公正,需要关注每一个公费师范生的基本诉求,尊重每一个公费师范生的自主性,培育每一个公费师范生的公共德性,以保证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在教育公正本意的轨道上运行。以整个社会群体的道德反思、道德宽容等方式,从外部推动公费师范生教育政策的整全性公正的达成。
关键词:公费师范生;教育政策;实践;公正
中图分类号:G4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995(2021)05-0024-05
师范生公费教育是指国家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以下简称部属师范大学)面向师范专业本科生实行的,由中央财政承担其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的培养管理制度。[1]毋庸置疑,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具备适时性与可实施性,呼应着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有利于提升教师的社会地位、促进教师资源的有效配置,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2],并且将对整个教育系统的进步与完善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因此,一项成功的教育政策,一定要关注到政策相关利益者对教育利益的诉求,并使其得到合理的满足。[3]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的实施自然也不能例外。然而,当下有关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的研究中,往往更多地关注于教育政策对群体乃至整个社会的公正性实现,而对政策中的每一个体的公正性问题却少有提及。有鉴于此,本文试图从微观层面审慎地阐释并探究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实践中所涉及的目标对象的个体公正性问题。由此,我们需要探讨的是,如何合理地促进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实践的整全性公正达成。
一、溯源: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的公正性价值之证成
为了认识与探究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所面临的公正性困境,首先需要辨明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与公正之间的关系。一般意义而言,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的公正不是一种单一意向的体现,而应主要涉及两个面向:一面应指向定向政策所规约的整个教育群体,即教育政策的公正应促成教育群体的“向好”效应,从而带动教育内部系统及教育政策所能影响到的外部社会系统的进步与发展;另一面应指向教育政策所能规约的每一个个体,抱慰个体的生命,为个体谋得幸福。同时,教育政策所涉及的两个面向必然结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才能真正体现教育政策的整全性公正。进一步而言,首先,公正是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的逻辑起点。公正是衡量社会、法律、规范合理与否的首要标准,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只有在教育实践中坚守正义原则,才有合理的理由实际有序推行,指导公费师范生今后的实践。其次,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是公正得以成为现实的有效载体。公正不能被悬置、仅仅作为谈资,也不能只是一种理论化的想象,仅仅存留于理论建构的乌托邦之中,而必然要落于实处才能彰显其价值。借此,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的实践便为公正性原则的落实提供了有效的载体。再次,二者统一于人的幸福目的之中。权利的行使、政策的落实和原则的坚守,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证成人之幸福。因此,幸福赋予二者特殊的价值内涵,使二者能够系统地整合,并以幸福为最终旨归。由此观之,整全性公正是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实践的基本诉求。
二、症结: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的公正性实践困境之表征
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在实践的过程中,应既能够蕴涵政策群体的效益,又能够关注到政策中个体的诉求。教育政策应该在充分尊重个体自主性的前提下,为社会带来福利。换言之,合理合意的教育政策既要充分尊重政策中受益对象的自主性,又能够通过政策形成教育合力,促进整个群体乃至社会的发展。然而,反观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其相关条约的诱导性与先验的预设性却造成了政策对象的个人自主权利受到限制,从而使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在实践的过程中陷入公正性的困境。
首先,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造成了个体的反思自主受限。教育政策对于个体的公正性应首先体现在尊重并维护个体反思自主的权利。换言之,去思考就意味着去审视和询问。[4]因此,政策中的个体应能够对影响与规约自身的政策内容保有详细的知情权与考察权,进而借助政策的内容反思自身是否进入或退出政策协议。然而,就目前情况来看,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还未能真正实现公开、透明地向有意进入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范围的学生进行细致内容呈现。因而,学生不能在决定是否进入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体制之前获取正确且有价值的信息,也就不能依持牢靠的信息进行自主的反思,导致政策的公正性无法实现。具体表现是:其一,政策本身规定的内容保有模糊性。例如,《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中规定“切实为每位毕业的公费师范生落实任教学校和岗位”,其中“落实”含混其词,蕴涵模糊性,致使各省对政策体系内毕业生的对待方式充满变數。当考生反思自身是否按照此项政策报考时,便已进入了不公正的选择怪圈。其二,学生对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信息的获取渠道不畅通。国务院办公厅曾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然而对于大多数正在备战高考的学子来说,他们只有在填报志愿时,才开始了解此项政策,而受限于高考期间闭塞且偏狭的信息圈,能够获取此项政策的有效信息少之又少。其三,政府、学校及其相关部门对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有些政策没有针对政策体系的受众对象进行宣讲,而有些宣讲往往趋利避害,只说好处,未曾真实地展露其限制条件。总而言之,政策对象的反思自主在有效信息匮乏的现实情境中受限,致使政策的不公正性问题凸显。
其次,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致使政策中个体的选择自主受限。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是一种优惠政策,这种优惠政策总会给人一种先验的直观,即令政策的目标对象先定地感受并认为这是一项对自己有好处、能够带来效益的“好”政策。而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中规定的权利或者说所呈现的教育资源,正是目标对象在现阶段所缺乏的甚至是亟需的。当这样的政策内容呈现于目标对象面前,对于涉世未深,凭靠经验判别是非好坏的学生而言,他们有时别无选择。原因在于,首先,政策本身的利益诱导性使学生在选择时已经预设性地倾向于跟随政策的规约,人们总是倾向于认同并追逐合理利益的最大化而未作出对今后行动的全盘考量。于是,自主选择的权利便无处安放。其次,学生此在的经验不能帮助他们很好地判定政策对属己生命的作用和今后行动的有效性,从而使今后规划一己生命历程可能性的权利被事先给定,选择的自主性也就无从谈起。这势必造成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忽视个体自主选择的权利,造成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整全性公正的偏狭。因此,在政策利益关系的诱导下,目标对象也就相应地失去了话语权,无法再进行自主性的选择、规划自己在政策体制中的未来生活。正如目前正在实施的“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中隐喻的一项信息是,“面向师范专业,主要针对‘家庭经济条件较为困难的学生,由中央财政承担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补助的培养管理制度。”这对于家庭经济较为困难,且乐于今后从教的学生而言,确是一项堪称极为“优惠”的政策,但从他们的自主选择权被限定的角度而言,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显示着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的整全性公正的缺失。
再者,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导致政策中的个体行动自主受限。毋庸讳言,教育政策应同时具备政策的另一基本属性,即强制性。为保证政策的合理有序运行,需要政策的强制性作为基本保障,也即“没有规矩,便不能成方圆”。当目标群体决定接受和执行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并与政策的决策者签订协议,就意味着他应履行政策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当然也包括接受相应的权利和利益。但是,当政策对象应履行的义务和所享受的权利不对等时,亦或所获取的权利和利益以牺牲人的平等和自由为代价时,则需警惕政策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不可否认的是,自由和平等是公正的首要原则,自由意味着无论今后的何种可能性都可供选择并且有待选择。因此,自由和平等不能随意被置换或被侵犯,尤其是政策中用固化的利益置换一个人的行动自主权时,公正性问题就需要进一步地推敲和考量。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中用经济补偿、教育资源分享、降分录取等规约来换取学生行动自由的条款、名目甚多,此为学生的行动自主性受到贬抑的最好明证。例如《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规定公费师范生毕业后一般要回到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并承诺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6年以上。这些限定人的空间与时间行动自主性的相关规定本身是否合理、合意关乎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的整全性公正问题。
三、研求: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的公正性实践困境的理论归因
为了能够全面认识和理解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的公正性问题,需要进一步探求与追问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为什么在对待个体公正性问题的关注与理解上有失公允,从而导致了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实践的公正性困境。
(一)思想认知层面:补偿性原则的曲解
事实上,随着民主化社会的推进,对于教育政策的决策者而言,他们已经逐渐重视、关心自己周遭的“较不利者”,并致力于坚持更加公正、公平的分配原则。例如教育资源的分配已更多的注重向少数民族边远、贫困地区倾斜;并大力促进城乡之间义务教育的优质、均衡发展等。相形之下,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的制定者也越来越多的认识到对政策群体中的“落后者”应负有的责任,并致力于通过一定的倾斜性“补偿”原则予以保证整个政策群体的公正。政策决策者将目标对象视为社会竞争中的“不利者”,决意通过“优惠政策”给予对象以帮助。毋庸置疑,其出发点确是一种道德的善。但是,也正是在这种思想意识的掩盖下,政策的决策者曲解了补偿性原则,按照一种道德应得的观点约束了政策对象,即“政策给了你补偿,你理应付出、履行职责”。同时,决策者并没有意识到,在正义原则下,那些优惠的措施本应该无条件地归属于政策中的“不利者”。即是,决策者也并未认识到以政策中优惠补偿条件交换公费师范生反思、选择、行动自主的权利是否对等和公平。当然,对于政策中的个体而言,很多人只将自己的视界着眼于“利益补偿”上,而忽视甚至漠视了属己的自由。正如罗尔斯所言,每个在实现自己利益的人都肯定会自动地根据所得来衡量自己所失。因此,我们就有可能在目前做出某种自我牺牲,以得到未来较大的效益。[5]只不过,他们即将牺牲的是未来道路上部分的自主、自由权。这也将为个体今后的申诉、抱怨乃至违约埋下了种子。当然,不排除一些政策对象确然要通过这种“利益补偿”原则,实现回报家乡与社会、完成自己人生价值的愿景。而接受了这样的政策,他们将自主地把政策中的条件作为自己的人生规划,也就无须谈及政策的公正性问题了。因为,政策的规约亦是个人自主的选择,二者已然达成了交叠共识。
(二)社会现实层面:效益化原则的逐利
要使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公正地对待政策规约中的个体,保障政策对象的自主权利,使其享有合理的基本自由,同时保证政策中的个体能够在政策体制的规约下享有平等竞逐社会岗位的机会,需要的是整个社会公平地对待公费师范生,容许他们发展、构建、追求属己的人生,而不能够以整体利益之名、牺牲这部分人的平等机会。然而,反观现实,整个社会往往未能很好地正视公费师范生的发展权利。一方面是社会根据“定向政策”对公费师范生的诘难,是无休止的道德绑架而非关怀,认为他们“得了便宜,就要履约”。而这无疑和长期占据社会主流的功利主义逐利原则有莫大的关系。边沁的功利主义最明显的缺陷在于,它沒有尊重个体的权利,虽然对于功利主义者而言,个体也重要,但只有在每个人的偏好与他人的偏好统计在一起的时候才是如此。[6]这意味着,在极大化社会整体利益的目标下,个体的价值往往被忽略和牺牲,难以保证每个人都能从合作中获益。而为求稳定,效益主义要求人们必须有很强的同情心与牺牲精神。[7]由此,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中的公费师范生遭遇不公正的对待也就顺理成章了。
(三)教育制度层面:强制性原则的痼疾
公费师范生政策要约束目标对象、厘清个体所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自由乃至未来的生活,从而实现教育政策的公正性,就需要强制性力量的支持。以强制力的方式要求目标对象服从政策的安排,目标对象也理应接受制度规训。然而,这并不等于政策本身以及政策决策者可以依仗政策强制性所带来威权自说自话,甚至以漠视或藐视的态度去看待政策中个体的自由和权利。事实上,在政策首要原则,也即公正性原则的辉映下,合理、公正的教育政策都有责任将自己的真实目的以及立场进行论证,并且在公共领域以正当理由使政策对象明了政策的真实意图以及参与政策规约的得失利害和值得群体追求的理由,由此提升群体的参与意识和保证个体反思、选择和行动自主权。然而,现实情况是,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生成过程的各个环节,距离政策对象还很遥远,甚至政策对象根本无权置喙。这是政策的强制性原则固有弊端的彰显。公费师范生政策要强制性地为政策目标群体伸张正义,然而目标群体很“软弱”,在强制性的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规约下没有话语权。于是,政策之于个体的公正性要么被放逐到私人领域,要么在政策强制性原则制约下被迫调整个体自由的限度。
四、衍进:走向公正的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实践
显然,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的合理与合意即公正性,需要得到明证,而唯一有效且有价值的证明就是寻求德性的支持。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的内在机理与外部实施环境都获得整全的公正性。
首先,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实践走向公正,需要使其规定的内容自身回返教育的公正本意或者保证其在教育公正本意的轨道上运行。归根结底,教育培养的是一个完整的人,是充满智慧和人性的人,而不是单向度的人或经济动物,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教育的终极目标。[8]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仍然是一种培养人、为了人的发展而设置的规则体系。因此,政策规定的内容必然应是全心全意为了每一个体全面自由发展而设定。而为了回归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的公正本意,应使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在制定与实施的各个阶段都应坚持以下几个道德原则:第一,关注个体的基本诉求。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对于个体的关注应是全方位的。政策公布实施之前,应在充分论证政策内容具备正义性的前提下,针对目标对象举办听证。政策宣讲的过程中,通过调研,了解、掌握政策对象在情感归属与实际物质所需的基础上,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适时地协调、更正政策内容。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对公费师范生学业发展、情感归属、职业意向、就业情况等方面应给予关注和帮助。第二,尊重个体的自主性。考虑到公费师范生自身的观念、学识、能力一直处在发展变化之中,而对于公费师范生的限定条件却是一成不变的(当然政策的属性也不能随意更改),这就要求,在政策制定的起始状态就要尽量完善政策的准入与退出机制,为公费师范生提供多重选择,严禁搞“一刀切”,以保证其自主性和能动性的有效发挥,真正实现政策的初衷。第三,培育个体的公共德性。我们不赞同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的公正性为国家机器所裹挟[9],但并不意味着忽视对公费师范生公共德性的培养。事实上,需要在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建构、实施、反思的整个流程中坚持培育每一个政策对象的公共德性,诸如奉献、平等、正义等。并且,这种德性培育理念应贯穿公费师范生培养的全过程。只有在公共德性的感召下,公费师范生才会自觉地关心整个集体的命运,并乐于在集体中承担属于己身的责任,而不再将政策的规约视为一种对于个体自主性的限制条件。
其次,在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的公正性实践过程中融入道德关怀,在外部切实保障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实践在公正本意的轨道上运行。正如前文所述,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对于个体的不公与整个政策群体(包括决策者与政策对象)思想意识的误判、社会现实的逐利、教育制度的痼疾紧密相关。因此,坚守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的整全性公正,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以社会群体的道德反思深化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实践。公正是社会的首要德性,也是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得以不断演进的基础,它也必将促使我们用道德性的理想来审视、反思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内容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而且,也只有通过道德反思,才能推动整全性公正,也即为了整体社会的同时也为了政策对象自主性所寄的公正价值落实于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的实践环节中。第二,以现实的道德宽容捍卫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公正。现实选择中的趋利避害以及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功利性存在使得本應成为定向地区发展动力的公费师范生成为无法彰显自主性、达致个体幸福的“标签化”人物。因此,我们应以道德宽容的姿态关注每一个公费师范生的发展。从他们决定进入到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体系,到毕业后的工作状态乃至今后的人生规划都应给予积极的宽容与关注,以此捍卫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的整全性公正,确保政策发挥其应然效用。第三,以制度的变革推进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的实践。从出生开始,人便要受制度的约束,制度决定了我们个体生命应享有多少自由。[10]因此,要提升公费师范生这一教育政策个体的自主性,使个体得到公正性对待,理应先实现制度的整全性公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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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lections on the Fairness of the Practice of
Public Expenditure Education Policy for Normal School Students
Geng Ya-xuan,Liu Jian-hong
(College of Teacher Education, Huzhou University)
Abstract:From the standpoint of individual moral rights, the practice of public-funded education policy for normal students is faced with the unfair dilemma of individual self-reflection, choice, and limited action. It is necessary to analyze the impact of policy participants ideology, social reality, education system and other aspects on this injustice dilemma in order to explore ways to solve the problem. In order to uphold the fairness of the practice of the publicly funded education policy for normal students, we need to pay attention to the basic demands of every publicly funded teacher student, respect the autonomy of every publicly funded teacher student, and cultivate the public morality of every publicly funded teacher student to ensure the publicly funded education of normal students. The policy runs on the track of the original intention of education justice. The whole social groups moral reflection and moral tolerance are used to promote the integrity and fairness of the publicly funded teacher student education policy from the outside.
Keywords:Public-funded normal students; education policy; practice; justice
基金项目:2021年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教育进城背景下乡村小规模学校的治理实践研究”(课题编号:2021SCG041).
作者简介:1.耿雅璇,女,山东滨州人,湖州师范学院教师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教师教育与教育管理研究;
2.刘剑虹,男,浙江杭州人,教育学博士,湖州师范学院浙江省乡村教育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教师教育与教育管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