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脸识别技术对隐私权的挑战及应对措施
关键词 人脸识别 隐私权 技术 挑战
作者简介:刘慧,四川轻化工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345
近日,“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在网上引发热议,案件经过为: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引进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于年卡使用者的入园检票。年卡用户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作为消费者认为该技术存在不确定安全风险,不愿“刷脸”入园,要求退卡被拒后将园区告上法庭。2019年11月1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该案折射出了很多法律问题,尤其是涉及到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一、人脸识别技术发展的特殊背景
(一)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脉络
人脸识别技术,特指利用分析和比较人脸视觉特征信息进行身份鉴别的计算机技术,主要包括人脸检测、人脸跟踪、人脸对比三部分。通常也被称为面部识别、人像识别。人脸与人体的其他生物特征如指纹、虹膜等有一定的相同点,它们均是与生俱来,但人脸相较于其他人体生物特征又有着其独特的特征,如非强制性、非接触性和并发性。
在中国,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起步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表1是由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的数据,由此可知:中国的人脸识别经历了由技术引进、专业市场导入的起步阶段,到通过了技术完善、技术应用的转折点、再到各行业领域使用的高速發展阶段。
表1:中国人脸识别发展历程(资料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随着国内平安城市、智慧城市项目的深入发展,城市监控的高清化进一步得到普及,摄像机数量大规模增长,使得人脸识别在数据采集上阻碍大大减小,提升了人脸识别的质量与应用领域。 面部识别传感器成本的不断降低,以及人们接受程度的不断提高,人脸识别技术正悄然运用在我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公安、安全、海关、金融、军队、机场、边防口岸、安防等多个重要行业及领域,以及智能门禁、门锁、考勤、手机、数码相机、智能玩具等民用市场。由此可见,人脸识别正在快速且密集的拓展商业版图,人脸识别技术已被推至炙手可热的社会风口。
(二)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状态
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但并不意味着隐私权不具有宪法意义和属性,纵观整个宪法文本,我们可以合理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得出隐私权的宪法意义。根据体系解释,《宪法》第二章有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相关规定,具体结合第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第38条人格尊严、第39条住宅自由、第40条通信自由等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以上权利本质上就是宪法对公民隐私权的具体体现。此外,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有对隐私权直接作出规定的法律规范可谓捉襟见肘,主要有《民法总则》第111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 而随着当代科技的进步,“互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以及大数据不断趋于融合发展的趋势下,隐私权的保护,尤其是互联网中的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也亟待得到重视。二、人脸识别技术对隐私权的挑战
无独有偶,早在“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之前,美国也发生过类似案例,2010年Facebook推出了人脸识别技术,扫描用户发布的照片,创建与用户匹配的人脸签名数据库。2015年8月,伊利诺伊州居民Adam Pezen 、Carlo Litica和Nimesh Patel在加利福尼亚北部地区对Facebook提起集体诉讼,指控Facebook的人脸识别技术违反了伊利诺伊州《生物特征信息隐私法(BIPA)》。
以上案例引发了公众对人脸识别隐私问题的深思,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到人脸识别所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侵害公民隐私权的隐患。想要掌控用户人脸数据的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和Facebook作为营利性组织,强制用户妥协同意让渡自己人脸信息数据否则不准许入园的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或是未经用户许可擅自通过用户发布的照片,创建与用户匹配的人脸签名数据库的Facebook ,一旦掌握了大量涉及用户隐私的数据,他们会如何使用这些数据?对我们的生活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我们不得而知。更别提,这些数据若在他们手中因保管不善而被泄露或是被黑客侵入,导致为不法分子利用所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人脸识别的应用一旦超越了技术的边界至少还可能引发如下社会风险。
首先,人脸信息数据的收集,存在侵害用户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的风险。随着人脸识别技术进入商业化应用,越来越多的领域开始使用刷脸验证、刷脸支付等方式进行安全保障,但在授权采集过程中,大量商业主体为降低自身成本,通过格式条款或单方告知的形式“逼”处于弱势地位的公众出让自己的脸部信息,甚至在合同约定中暗含自我免责条款。根据《网络安全法》和国家推荐性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草案)》 ,“面部识别特征”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一种,属于“个人敏感信息”的范畴,在信息收集、共享、传输和存储等方面应当受到比普通个人信息更加严格的保护。因此,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和Facebook这种既未征得被收集人的同意,更别提与用户平等协商的采集人像方式。
其次,人脸信息数据的存储与分析,存在侵害用户隐私权的风险。如果将人脸识别技术理解为单纯的识别与印证,则是一种重大的误解。事实上,这种技术不仅可以抓取个人的面部生物信息,并与既有数据库中的相应人脸数据相比对。它还能进一步追踪到个人的身份信息、个人日常的行踪轨迹、亲属关系的匹配以及经常接触人员的匹配等。而这些信息往往会引发公众隐私权和信息安全的担忧,在高科技与大数据的大环境下,我们每个人只要利用计算机,便会在其中留下痕迹,每个人无疑都将暴露在无孔不入的监控之中,这是它与遍布各处的摄像头相配合的结果。无隐私则无自由,如果你的所有隐私都掌握在别人手中,则毫无自由可言。
最后,人脸信息数据的使用,存在滋生深度伪造的风险,深度伪造是深度学习与伪造二者的组合词。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2017年底,起初是一名为“deepfakes”的红迪网(Reddit)用户在网上发布了一段利用名人面孔合成的色情视频,引发各界关注,不仅如此,该技术还蔓延至了政治领域,2019年初,脸谱网上流传一则关于特朗普的假视频,视频中的“特朗普”批评了比利时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立场,而实际上这并非为特朗普本人,类似的事件還有很多在此不一一列举,但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深度伪造技术为国家间的政治抹黑、经济犯罪、甚至为恐怖主义行动等提供了便利,同时给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国民安全等国家安全领域带来诸多风险。三、人脸识别对隐私权挑战的应对措施
(一)现有人脸识别的法律规范
随着计算能力大幅提升、大数据爆炸式增长以及深度学习算法的创新突破,人工智能正迎来第三次发展浪潮。作为人工智能深度学习领域的一个分支,人脸识别技术日新月异,但科技是把双刃剑,人脸识别技术在给人类带来便利的同时,滥用人脸识别的现象也频频出现,产生诸多的风险,面对这些风险,人脸识别技术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
目前,我国与人工智能产业有关的法律,主要有《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2019年两会后,网信办、工信部等部门接连发布文件,《数据安全保护法(征求意见稿)》《App收集个人信息规范(草案)》等规范性文件都强调了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生物特征信息属于个人信息当中最有价值的部分,属于重点保护范围。2019年8月发布的部委规章《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人脸识别对隐私权挑战的应对措施
1.政府层面。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应当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首先,完善人脸识别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制定并出台人脸识别应用技术标准体系,落实《安全防范人脸识别应用静态人脸图像采集规范》等标准文件,促进人脸识别行业规范化运作;其次,政府部门应当主动发现违法线索,部门之间进行有效的执法协作,提高执法效率,对于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企业,及时惩处,切实保障公民隐私权;再次,细化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的责任设置,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最后,加强联合执法的国际合作,利用国际社会已经成熟且普遍认可的规则,推动国际网络合作协定的签订。
2.司法层面。增强司法审判的主动性,由于现存的法律条文无法对所有新出现的事物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合理运用法律解释方法,正确看待法律解释的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在案件审判过程中都要强调隐私保护,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正如拉伦茨所言,“只有同时考虑上的立法者的规定意向及其具体的规范方法,而不是忽略它,如此才能确定法律在法秩序上的含义。”对于“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虽然目前法院尚未作出判决,但法官只要坚持以严谨的法律逻辑为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矛,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指引、评价功能,方能给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正义。
3.企业层面。首先,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应遵循目的正当性原则,减少附属信息收集,企业在收集和处理人脸信息必须基于明确而具体的正当性目的,企业或政府机构不得以宽泛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而强制收集和处理人脸信息;其次,设置视频和图片存储期限,限制数据储存时间,具体时长因数据使用类型而异,一旦这些信息发生效力后应当立即被删除,切实保护公众隐私权;最后,限制数据共享,不管是企业之间、政府之间,还是企业与政府之间有关面部识别图像的传输、转移,均需要遵循合法、正当且必要的原则。
4.用户层面。首先,用户自身应当加强自身对宪法和法律的学习,提高维权意识,面对企业的侵权行为应当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寻求法律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次,谨慎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敢于同不正当收集和处理人脸信息的主体说不,通过多途径解决人脸信息侵权问题;最后,理性应对科技所带来的积极和消极影响,既要看到科技所带来的便利,同时,也要理性对待科技对我们自身权益的影响,既不能对人脸识别所带来的便利盲目自信,也不要过于消极面对侵权行为而不作为。
注释:
致力服务公共安全市场,NEC人脸识别技术大放异彩[J].中国安防,2014(11):54-55.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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