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法院视阈下环境与人权的法律思考
关键词 环境人权 欧洲 人权法院
作者简介:沈然冉,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墨尔本蒙纳士大学(Monash university)。
中图分类号:D9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241一、背景
近年来,环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无论是在欧洲还是国际层面,环境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国际环境问题的这种发展导致在国家和国际法院审理的环境案件有所增加。
二十世纪70年代,公民首次被给予个人权利以实现环境清洁,并将其运用于法庭 。欧洲委员会阐述了附加议定书1/1952号保护人权和欧洲公约, 其提出个人享有清洁环境和不受影响环境的权利。然而,这些努力没有成功,因为此番言论并没有从政治上被接受。但在各种学术和政策辩论之后,欧盟于1985年通过了一项指令,规定对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共或私人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且,将公众获取环境信息定为强制性的。
最近,由于环境问题影响到越来越多的人,包括欧洲、美洲、非洲等地区的人权法院都参与到环境保护。欧洲人权法院的环境判例法(Environmental case law)的扩展正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公约》规定的某些权利的行使可以通过暴露环境破坏,从而阻碍环境危害,实现防治的目的。由于《公约》第34条和第35条对受理要求的解释具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法院的判例法间接支持国际上对清洁环境人权的承认。其基本受理要求涉及受害人的地位和做出最后判决之日起六个月内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情况;最重要的是,提交给法院的案件必须与侵犯人权有关。
国际法院对《公约》的解释是非常动态和不断演变的 ,因此,人权与环境保护之间的联系在许多情况下决定了间接资格。根据第34条,向法院提出的请求必须由一个人、一个非政府组织或一个团体提出;基本条件是,申请人必须是缔约国之一侵犯《公约》或其《议定书》所承认的权利的受害者。《公约》第35(1)条规定了受理标准,其中大多数是程序性的,例如六个月内用尽所有内部补救办法。第35条第(3)款规定了若干受理标准,例如明显没有根据的索赔和没有重大不利之处,这些标准要求法院在这个初步阶段评估案件的是非曲张。
关于受理规则,法院在许多决定中曾指出,这些规则的适用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而且不能过分形式主义。正如法院在格鲁吉亚诉俄罗斯(II)号(Georgia (Russia) v. Russia (II))判决中所述,后一标准只适用于个别请求,不适用于国家间案件。前欧洲人权委员会指出,申请人不能作为一般人民的代表提出申诉,因为《公约》不允许这样的群众行动 。但是,在这方面也有例外,法院指出,在一些判决中,非政府组织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作为真正受害者的代表。二、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中对环境人权的国际认可
欧洲人权法院在其判例中确认了保护人权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以及环境的恶化间接地影响到人权。这种关系的已成为国际趋势,它认识到环境退化将影响到整个社会,从而影响到公民享有清洁环境的权利。
然而事实却是欧洲人权法院不保证公民享有清洁环境的权利。但是,《公约》及其《议定书》间接地为环境问题提供了保护。在这方面,提交给欧洲人权委员会的许多案件创造了真正有效的环境判例。
有学说认为,个人享有清洁环境的权利并没有任何传统的保障 。法院在Loizidou诉土耳其(Loizidou v. Turkey)一案中说:《公约》是一个存在的工具,它必须根据法院判例法中充分确定的目前情况来解释 。因此,若因其不能在《公约》中直接援引,即使对清洁环境权的侵犯不受《公约》保护,也可能是对《公约》所保障的其他权利的侵犯 。
近年来,法院审查了大量的申诉。这些申诉中有个人指出,对其《公约》权利之一的侵犯导致了消极的环境因素的出现 。有一些人权与环境保护领域有关,欧洲人权判例法院已在环境案件中保障了环境问题,但这可能影响到生存权、私人和家庭生活的权利, 财产权与尊重他人财产的权利等。
《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规定的生命权规定了各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人类生命的积极义务。会员国的积极义务可以适用于危险的活动,如工业活动,因这些活动本身是危险的,又例如废物收集设施的管理 。
在Onery ld z诉土耳其(Onery ld z ?v. Turkey)的情况下,法院发现违反第二条的约定。导致作出这一决定的事实包括一个城市垃圾填埋场,1993年4月在那里发生了一次甲烷气体爆炸,39名在周围非法建造房屋的人被炸死,申请人的九名家人在事故中丧生。投诉人抱怨说,其没有采取任何特别措施来防止爆炸;并且,有一份专家报告提请当局注意采取预防行动的必要性。可见,爆炸是本不会发生的。法院认为,由于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申请人的9名近亲意外死亡,因此在实质性方面违反了《公约》第2条。在程序方面,法院认为,由于缺乏足够的法律保护来保护生命权,因此违反了第2条。但另一方面,在L.C.B. 案例中,申请人的父亲在1950年的四次核试验中,在圣诞岛的皇家空军担任餐饮助理时暴露在辐射中。申请人出生于1966年,1970年被诊断出患有白血病。他的医疗档案显示可能是父亲辐射的原因。申请人表示,国家没有就核试验对其未来子女的影响向父母发出警告和提供咨詢,也没有监测他们的健康状况。法院认为,没有违反第2条的理由是申请人没有在她父亲的辐射暴露和她的疾病白血病之间建立因果联系。
虽然环境退化并不意味着违反了《公约》第8条,但环境因素可以间接地、严重地影响私人和家庭生活。《公约》第8条保护尊重公民各种利益的权利,并意味着对环境问题的扩大权利。并且,国家有积极采取本条规定的维权措施的义务。
在Kyrtatos诉希腊案中(Kyrtatos v. Greece),申请人谴责了一项非法的城市规划法案,该法案破坏了希腊宪法保护的一块沼泽。法院以申请人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论据表明伤害鸟类和其他受保护的物种生活在沼泽直接影响了他们的权利为由,判定其没有违反第八条。例如,如果对环境的所谓破坏破坏了申请者住房附近的森林,而这种情况可能直接影响到申请者的福利,情况就会有所不同。另一方面,法院认为,由于该地区的城市发展(噪音、夜灯等)所引起的申请人所在社区的不适程度并没有达到足以考虑到第八条的目的的严重程度。
Ttar诉罗马尼亚(Ttar v. Romania)一案中,父亲和儿子抱怨公司所使用的工艺流程在黄金开采活动是致命的,因为公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活动发生在他们的家园。2000年1月,这家公司发生了一起环境事故。一份联合国报告显示,一座大坝被破坏,大量氰化钠和被污染的水被释放到环境中。投诉人还争辩说,当局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尽管其中一名申请人提出了无数的投诉,说他们的生命受到了威胁(特别是他们患有哮喘的儿子的健康)。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发现其违反《公约》第八条,由于罗马尼亚当局未能在他们的责任范围内来评估出一个令人满意的矿业公司可能涉及的风险程度,并对此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尊重他们的私人生活和家园,即破坏了环境以及公民享有健康的权利。法院强调,污染可能会干扰一个人的私人和家庭生活、影响他的健康;对此,国家需要通过管制对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危险的工业活动的授权、设立、运作、安全和监测来确保其公民得到保护,因为一定程度而言,工业活动往往对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危险。
第13条谈到了《公约》与国家法律制度之间的合作关系。其要求各國保护人权,并保证对侵犯人权行为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在Kolyadenko等人诉俄罗斯(Kolyadenko and Others v. Russia)案中,申请人住在河与水库附近。他们受到符拉迪沃斯托克市一场大洪水的影响,因为当局在没有任何事先警告的情况下把水淹了出来,没能把它治理于运河;并且,他们还抱怨他们的房屋和财产被严重损坏。法院认为,这违反了《公约》第2条,即其实质性和程序性方面,因为俄罗斯没有尊重其保护申请人生命的积极义务,而且没有就当局的责任对该事件作出司法反应。法院认为,这违反了《公约》第8条,并指出负责当局没有尽最大努力保护申请人的权利。然而,对于第十三条的约定,法院发现它没有被侵犯。基于俄罗斯法律规定的程序的结果对申请人不利,他们没有表明,根据第13条,现有的补救办法是不够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说,环境保护与人权保护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一点已经得到了人权法学的承认。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承认,在《公约》第2、8、13条适用的情况下,个人享有洁净环境的权利。三、结语
环境保护离不开人权保护的理念。事实证明,环境破坏对人类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在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方面。毋庸置疑,未来的挑战在保护环境;并且,显而易见的是,环境问题直接影响人权这一现象将导致环境法学的延伸,同时,不仅欧洲人权法院,而且其他国际法院也更加明确地承认清洁环境的人权。鉴于此,各国和国际组织必须更容易接受执行清洁环境的权利,因为有可能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一项新的议定书,直接规定在清洁环境中的人权。正如哥斯达黎加最高法院所说,对法律解释或适用的任何疑问都应以有利于自然保护的方式解决。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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