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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家庭财产共有制下知识产权财产性权益的认定
范文

    张浩真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越发为人们所重视。然而,我国虽然在知识产权领域与多国签订了国际条约,但国内相关法律的制定与修改还是稍显不足,特别是在家庭财产共有制方面,关于对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分配问题的解释尚存在诸多问题。从家庭财产共有制的角度出发,结合知识产权的特征,探讨家庭财产共有制下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应当如何认定与分配。

    关键词:家庭财产共有制;家庭成员共同财产;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认定

    中图分类号:D923.4? ? ? ? 文献标志码:A? ? ?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04-0180-01

    根据我国国内立法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条约来看,目前知识产权的收益仍然侧重于财产性收益。知识产权财产性收入的内容很多,包括作品出版、演出、放映后取得的财产性收入,授权他人使用、转让自己的知识成果取得的报酬等。

    在知识产权的创造过程中,家庭的其他成员同样付出了劳动与创造,因此在家庭财产共有制下,虽然知识产权只授予创作者一方,但其财产姓权益却不限于创作者,还应包括付出劳动的其他家庭成员。如何合理地认定知识产权的权属与收益分配原则是司法实践中较难操作的问题,既要维护知识产权主体的创作激情,又不能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1]。

    一、家庭共有财产的范围

    在基于家庭伦理关系所产生的家庭财产所有制下,成员内部的关系相较于一般民法意义上的共同共有关系更为紧密。所有家庭成员对共有的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据此在家庭共有财产制度中,共有人只能是公民个人,共同共有的财产只能是公民的个人财产。

    二、家庭共有财产的认定依据

    家庭共同财产与家庭功能紧密结合。家庭的功能包括实现人口的繁衍、生产生活消费和参与社交活动,以及对未成年的、且不具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家庭成员的抚养和教育支出[2]。只有在家庭共有财产的物质基础上,家庭职能才能充分实现,并且为家庭成员共同享有。

    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财产由个人财产所组成。在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或者法律没有其他规定时,家庭共有财产由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构成,即由家庭共有财产替代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并且承担家庭成员的个人债务。

    家庭财产的期限应与户口簿所登记家庭的期限保持一致。在家庭共有财产存续期间内,各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有法定或约定事由除外。因此,家庭共有财产由同一户籍的全体成年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组成。在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或者法律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为家庭的共同财产。

    三、家庭成员的范圍及界定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同一财产的所有权,拥有同一项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该财产的共有人。在家庭共有财产制下,各家庭成员即为家庭共有财产的财产共有人[3]。

    家庭成员有自然与法律意义之分,但两者之间亦有共同之处,多指共同生活的一个家庭的亲属,如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但自然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定义较为宽泛,甚至家中的宠物也能成为家庭成员。相较于自然意义上的家庭成员,我国民法上关于家庭成员的规定较为严谨,但也不明确、完整。《婚姻法》没有对“家庭成员”这一概念做出清晰明了的概念,只是在“家庭关系”的章节中列举了丈夫与妻子,父母与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类家庭关系。但除了这四类家庭关系外,是否还有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属于家庭关系,《婚姻法》没有做出规定[4]。

    根据婚姻法对家庭概念的解释,“家庭”的概念在法律上等同于户籍。因此,共同居住在同一户籍、经济收入被视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人是家庭成员,但“家庭成员”并不直接等同于直系亲属或亲属等其他概念。

    四、家庭共有财产认定的特殊主体——未成年子女

    在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范围为成年家庭成员,不包括未成年子女。究其原因,一方面,成年人与否是影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主要因素。未成年人的行为效力一般情(下转182页)(上接180页)况下属于待定,处于需要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追认才发生效力的状态,在对外交往时,不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身心尚不健全,一般情况下无法对家庭共有财产有所贡献。最后,未成年人仍处于监护状态,对未成年人的财产安全已经有足够的保护,不需要再将未成年子女纳入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来保护其合法的财产权益。

    所以,已满18周岁且具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家庭成员才是家庭财产共有制下共同财产的主体。家庭成员中的未成年人由于尚不具有成熟的思想意识、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仍处于其他家庭成员的监护之下等原因,暂时不被看作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只有当未成年的家庭成员年满18周岁,有了稳定的收入来源, 并仍与其他家庭成员生活时, 才能成为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5]。

    五、家庭财产共有制下对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分配的立法建议

    在关于家庭共同财产中的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的诉讼纠纷中,应当兼顾婚姻家庭关系和知识产权的特性,在此基础上确定知识产权及相关利益的归属,才能使各家庭成员的财产利益得到平衡,实现对弱势一方的经济补偿与救济,从而有效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在具体的措施上,笔者认为应援引贡献理论以及知识产权可期待利益,使家庭财产共有制下的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分配更加合理公平。

    所谓贡献理论,指的是在家庭成员共同生活中,其他家庭成员对一家庭成员的智力创造活动所做出的贡献。这种贡献通常为辅助性工作,比如家务劳动等一切使得该家庭成员可以安心创造的贡献,这种支持对配偶智力成果的形成和最终取得有着重要作用和贡献[6]。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的创造到收获财产性收益并非一蹴而就,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此时尚未取得的财产性收入,即为预期收入。在家庭财产共有制下具体表现为: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未实际取得,可能在结束后才能取得。知识产权名义上归属于知识产权人,当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关系终结之后,其他家庭成员便失去了对该项知识产权的财产收益的请求权。因此,只有给予其他家庭成员应有的知识产权收益的期待利益,才能保障为智力创造活动做出贡献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杨洋.浅析家庭共有财产制度[J].法制园地,2018,(6):173.

    [2]? 房绍坤.婚姻家庭与继承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45.

    [3]? 王家福.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J].法学家,1990,(5):308.

    [4]? 夏吟兰.婚姻家庭继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288-290.

    [5]? 杨洋.浅析家庭共有财产制度[J].法制园地,2018,(6):173.

    [6]? 周萍,高映.夫妻财产中的知识产权分割[J].法制与社会,2009,(3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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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7 3:3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