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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图书馆数字化中的著作权问题探析
范文

    吴盼达 肖雨露

    摘要: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为图书馆数字化提供了可能,但是在图书馆数字化过程中会产生各种著作权问题,本文对图书馆数字化过程中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运用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运用技术措施加强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组建数字图书馆共同体等措施,以期避免产生著作权纠纷,更好的推动图书馆数字化。

    关键词:图书馆数字化;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权;公有领域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0)18-00103-03

    1 图书馆数字化的概念及特征

    现代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为大规模的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技术条件,也为图书馆数字化的发展提供了前提与基础,图书馆数字化就在这样的环境下产生了。

    1.1 图书馆数字化的概念

    图书馆数字化,主要是指在图书馆建设的过程中,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对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资源的信息进行处理,将这些信息转化为数字信息,在这个基础上为社会大众提供这些数字文献服务的一种形式。图书馆数字化作为一种利用科学技术的一种新的资源传播的方式,内容十分丰富,并且可以提供更加便捷、个性化的服务,具有普通的纸质图书所不具备的优势。

    1.2 图书馆数字化的特征

    1.2.1 信息资源的规模化、有序化。丰富的信息资源是图书馆建设的核心,也是图书馆数字化的前提,没有了数量庞大的数字资源,图书馆数字化建设就难以开展。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互联网上的内容过于繁杂、无序,使公众不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取自己想得到的信息。而图书馆的数字化可以兼具规模化和有序化的特点,将庞大的数据作为一个巨量的数据库,从而进行整合、处理,并通过网络使得公众可以随时连接,从而为公正提供查询、阅读、借阅等各种服务,极大地方便了公众,提高了图书馆为公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1.2.2 数字文献传播的共享性。在图书馆提供数字化服务的过程中,图书馆处于核心地位,公众只需要在图书馆的终端直接下载或者阅读即可,或者还可以在数据终端进行购买等服务。这就意味着,图书馆数字化的资源可以被多个需求主体使用,从而满足更多公众的需求,避免了纸质图书的一个人借书后,其他人无法阅读同本书的困境,提高了读者的阅读使用效率[1]。并且,各个图书馆可以通过大数据技术进行数字化资源的共享,在节约资源的同时提高了公众可阅读图书的数量,促进文化的传播,提升知识传播的共享性。

    1.2.3 信息资源检索的自动化。在传统图书馆的纸质时代,读者一般是通过图书馆人员给书籍的分类从而找到自己想要查找图书的大概位置,然后通过肉眼一本本的搜寻才能找到自己想要的书,这种方式是不仅低效费时,难以找到自己想看的图书资料,而且对整个阅读环境也会产生不良的影响。而在图书馆数字化建设的情况下,数字图书馆中的资源直接可以直接储存在后台的数据库之中,读者只需要按照一定的要求进行检索就可以很快的找到自己想要的数字资源,从而避免了人工搜寻的费时耗力的弊端。

    2 图书馆数字化服务中的著作权问题

    2.1 文献资源数字化中的著作权问题

    公有领域是著作权的核心与基础,可以使作者有效运用各种素材,从而使得著作权制度得以良好的运行,对于扩大知识的传播和文化的繁荣具有重要意义。在图书馆数字化的过程中,要区分开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和处于公有领域的作品,公有作品是任何人都有资格适用的公有资源。例如,在我国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中就规定了法律法规、单纯事实消息、通用数表等形式不适用于著作权法①。因此,对于该类作品图书馆可以直接进行数字化处理并使用,不需要考虑著作权的权利人是谁以及著作权侵权等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著作权人的财产性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死亡后五十年②,而人身权利是没有期限的限制的。对于图书馆内的這类文献及作品,在对图书馆进行数字化的过程中,要留意图书、文献等作品是否还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对于已经超出保护期或者其他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在保障作者人身权的前提下,图书馆可以对其直接进行数字化处理。如果还在保护期限内,就要注重保护权利人的著作权,避免侵权行为的产生。

    对于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是在图书馆数字化的过程中最需要注意的问题。这些作品在数字化的过程中,为了尽量避免侵犯作者的权利,图书馆对于相关资料的数字化应当征得作者的同意并支付一定的报酬。最新的著作权法的第二十四条其中第八款就有关于图书馆的特殊规定,图书馆等场所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且不能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能够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③。这条规定为图书馆等相关场所在陈列或者保存等过程中对权利人的合理使用提供了途径。但是由于该条规定对于目的有严格的限制,所以在实际的图书馆数字化的过程中难以应用[2]。当然,有一些学者认为可以将法定许可制度引入图书馆等具有公共利益方面的单位,但是这虽然对于保障公众利益和扩大著作权人的读者都有益处,但是却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实际权利,本文对此并不认同。

    2.2 图书馆数据库建设中的著作权问题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以立法的形式对数据库予以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是汇编作品。所以我国对于数据库的保护是把它作为汇编作品来进行保护的。

    图书馆在数字化建设的过程中,规模庞大的数据是其最为核心的竞争力,图书馆工作人员在开发、管理数据库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任意复制、转载他人的作品,或者直接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将其作品转入自己建设的图书馆数据库之中,从而引发图书馆与著作权人的争端。所以,在建立图书馆数据库时,图书馆工作人员一定要十分小心,这样就很少会涉及著作权问题。图书馆工作人员在数据库的内容和编排上尽量要具有独创性,这样该数据库的编排就会受到著作权制度的保护。对于有些属于合理使用范畴的作品,必须要明显标示出作者的姓名等信息,对于合理使用必须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这样才可以建立一个比较规范的图书馆数据库。

    2.3 图书馆数字化过程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款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在图书馆数字化的进程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重大影响。一方面可以使得图书馆在对作品数字化的过程中的权利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图书馆拥有相应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另一方面,对于图书馆在数字化过程中使用他人的作品也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对于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邻接权人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图书馆在数字化的过程中需要运用网络来提供作品的阅读、传播等服务,在这一过程中务必要获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与许可,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诉中国数字图书馆一案就是非常典型的案件。在该案件中,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公司在没有经过陈兴良老师许可的情况下就在该公司的网站中上传了陈兴良老师的三部著作,读者只要购买了中国数字图书馆的会员即可免费阅读该书,陈兴良老师认为该图书馆并没有征得其本人的同意和授权,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认为,该数字图书馆扩大了作品的传播时间与空间,并且该公司在将陈兴良老师的作品上传至网络的过程中并没有支付相应的报酬。所以,法院判定中国数字图书馆侵犯了陈兴良老师的网络传播权[3]。

    3 图书馆数字化过程中的解决方案

    3.1 运用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

    合理使用制度就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基于正当目的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在使用过程中无需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用向其支付报酬,但是应当明确指出作者的姓名和作品的名称。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条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首先被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其次,目的必须是非商业用途[4];再次,使用过程中不能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最后,在使用中必须明确指出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等信息。

    为了提高创作的积极性,促进文化的传播与交流,我国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该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我国以立法的形式限制了著作权人的一些权利,从而保障公众的合法权利。而在图书馆数字化的过程中,两者间又产生了矛盾。一方面,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读者通过网络平台就可以随时随地的阅读、复制图书馆数据库中的内容,另一方面,如果网络上的每一件作品都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相应的报酬的话,就会变得非常繁琐,不利于文化的传播与交流。合理使用制度应当适当的处理好这种矛盾,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列举了十二项合理使用的情况,但是由于图书馆数字化已经不再局限于纸质书籍,更多的内容以数字化的形式出现在了网络上,这种形式并没有包含在十二种合理使用制度中,所以法律所规定的十二种合理使用制度已经不能够满足公众对公有领域作品的权利,本文认为,在对图书馆作品数字化的过程中,对作品进行分类进行不同的处理,对独创性特别强的一些作品,在合理使用时应当采用严格的方式,尽量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5]。而对于独创性相对较弱的作品,可以放宽合理使用的标准,满足公众阅读、复制的权利。从而平衡著作权人与公有领域之间的矛盾。

    3.2 运用技术措施加强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

    技术的发展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技术的发展一方面削弱了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控制,增加了著作权保护得难度,另一方面也拓展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丰富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对象。网络著作权人为了预防自己的作品被侵权,积极采取了相关的措施。

    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于“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予以保护,因此对于图书馆数字化过程中而建立的数据库可以采取措施有效防止被他人复制、下载等侵权行为,从而达到保护著作权的目的。目前最常使用的技术包括数字水印技术、数据加密技术、客户认证技术等,这些技术如果可以合理的运用,就可以为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设立一道绿色屏障。数字水印技术就是以数字内嵌的方法将带有知识产权标记的内容放置在视频、图书以及电子文献中,从而可以十分容易的证明原作者的著作权。同时,水印还可以保证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并可以作为侵权的有力证据,水印技术自身安全性、可靠性、隐蔽性的特点使其可以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起到重要的作用[6]。客户认证技术是防止未经授权而访问的基本技术,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访问者,可拒绝其访问,只让符合条件的访问者得以访问文献资源,从而保护作者的著作权。而数字加密技术即对网络数字内容进行加密处理,而密钥又与身份信息相绑定,只有经过严格授权的人才能够得到秘钥,通过这种措施从而保护著作权,使得图书馆在数字化过程中免于侵權的风险与危害。

    3.3 完善数字图书馆的自身建设

    3.3.1 组建数字图书馆共同体。图书馆共同体这一形式起源于上世纪末,并在信息技术的推动下得以迅速发展,图书馆共同体的模式并不是固定的,既有分散的组织,也有相对集中的组织,图书馆共同体的建立有很多益处:第一,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图书馆用于购买电子数据的费用;第二,有效解决了图书馆之间资源共享的问题;第三,可以提供图书馆共同体模式下的互相借阅和存取服务,满足读者多样化的需求[7]。我国图书馆多以公办为主,主要依靠国家资金支持,在这种模式下,图书馆共同体作为一个整体在与出版商或者著作权人签订相关的协议时可以获得最大程度的优惠,节省大量的资金投入。同时,图书馆共同体内部之间的电子数据以及文献的传输比较方便、高效,避免了之前的繁琐。

    3.3.2 提高图书馆员管理著作权的能力。图书馆员作为图书馆专业的工作人员,不仅要具备借阅、计算机检索、收集整理等能力,更要提高著作权的保护意识,这是很多工作人员所不具备的。在不了解著作权保护的前提下,盲目进行图书馆数字化是图书馆侵犯著作权的重要原因之一。为图书馆的工作人员更要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提升自己对知识产权法尤其是著作权法的了解与运用能力。要在图书馆界积极开展关于著作权的活动,普及著作权的相关知识,并进行相应的考核。

    注释:

    ①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

    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

    ③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参考文献:

    [1] 刘勇.图书馆数字化信息服务中的著作权问题及解决机制探究[J].人文天下,2019(17):44-47.

    [2] 朱如龙.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的著作权问题研究[J].图书情报工作,2019,63(07):23-29.

    [3] 颉艳萍.电子图书的版权困境及解决思路[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13(03):36-39.

    [4] 孙左侠.论我国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与信息共享之利益平衡[D].大连:辽宁师范大学,2015.

    [5] 张晓西.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探讨[J].法制与社会,2020(05):208-209.

    [6] 李彩萍.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探析[J].图书馆研究,2013,43(02):111-114.

    [7] 张文辉.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D].郑州:郑州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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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3:3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