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死刑存废问题思考 |
范文 | 郭恩泽 摘 要:死刑对于一个罪犯来说是对他犯罪的最严厉惩罚。死刑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后期,死刑伴随着国家的诞生而出现,是一种人类最本能的报复手段。在人类社会的各个阶段,死刑与其他普通刑罚有着本质的显著特点。死刑存在一天,人类的文明都在快速发展,是对死刑的一种承认和认可。贝加里亚在《罪与罚论》中主张废除死刑这一古老的刑罚,国家政府民众都在对死刑的合理存在性产生质疑。死刑的争论应建立在坚实的理论基础之上,不可人云亦云。但是,从发展最终点的社会角度的方向来看,死刑终究是要取消的,这是毋庸置疑的。理论上,伴随人类社会中经济、政治、文化相互交融,死刑执行数量呈下降趋势。尤其是20世纪中叶后,为了使得死刑的减少和进一步废止,全球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积极举措。虽然废除死刑是大家有目共睹的长远之计,但彻底废除死刑的条件在各国调查的结论中参差不齐,就目前我国的废除死刑来看,许多条件和时机还不是那么的成熟。我国废除死刑的道路必将任重而道远。从宏观问题的探究角度出发,当前的死刑制度在我国还会仍将持续存在,我国的死刑制度,严格从立法,执法和司法层面出发,力求存在和执行的合理,在为具备废除死刑奠定强有力的基础。 关键词:死刑;存废;限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01.062 0 引言 犯罪是人性的丑陋面目,打破了原有的社会秩序,给受害者造成了严重的心灵伤痛。因此,古老的死刑开始登上历史的舞台,发挥着它最为严厉的威慑震慑作用。奴隶制社会的统治阶级对死刑是情有独钟,延续了几千年经久不衰;文艺复兴思想启蒙运动的兴起,死刑的诸多问题又在人们面前呈现出来。从我们耳熟能详的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提出废除死刑,人们所探讨的死刑存废之争就从未停止,但是没有从实质上解决问题。人权高涨的维权主义精神还在持续发酵,生命这种重大的法益必须得到保护,无论保留还是废除,死刑的争议问题一直没有定论。死刑的存在与否,体现国家的文明与进步。受封建社会的传统思维影响,古老的杀人偿命思想根深蒂固,传递出死刑的矛盾终结。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死刑的废止迟早会伴随着进程的加快有一个盖棺定论的说法。目前,全球各国并没有彻底的废除死刑,当前保留的国家仍有58个。然而,都在适用和刑法条文中变现的小心翼翼。大胆试想如果对外宣布永久适用,将会引来国际争议。笔者在充分对比国外和我国的死刑制度后,废除死刑是千秋万代要长远打算,要有替代的方法,不然面对极端暴力犯罪时将无所适从。我国的死刑也将在不久的将来被废除。 1 我国死刑制度的渊源和现状 1.1 死刑的历史沿革 在普通民众看来,死刑是最为简单粗暴的刑罚方式,可以快速的实现以暴制暴,平息受害人和社会公众的不满。在战争年代,俘虏被处死是最常见的事情,可以说当时的统治者就是法律,一声令下就可以使一个鲜活的生命逝去。能上刑场断头台,那是文明的向世界告别,堪称一种礼遇。 尽管在原始的古代,人类文明还不能得到满足。但有氏族的长老和宗主能够维系一个家族一个部落的和平与安宁。没有现代化的机关团体州长,地方官员和法官,但一切似乎井然有序。年长的一辈有绝对的话语权,可以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复仇是一种极端的不文明手段,只是起到一时的平复作用。随着工业时代的到来,基本的生存得到保障,经济增长持续平稳。凭借在经济中的主导地位的大师班占据了大部分的经济收益,因而开展奴隶的剥削。但是被剥削的人民奋起反抗,这种徒劳的抗争是微乎其微的。这种反抗只会越发的加剧统治阶级的嚴厉惩罚,糟糕的还是苦难的人民,这种残酷冷漠的态度使得死刑的泛滥。死刑是最残忍的刑罚,自古以来被应用到这些令人发指的罪行的肇事者。系数发现,当时和现在的死刑无外乎如下这几种: (1)严重侵犯国王权力的罪行。统治阶级作为最具发言权的最高统领。如果国王的权力受到严重侵犯,将会感到十分的不安和尊严的无面,处死罪犯是十分必需的。在古巴比伦、俄罗斯以及中国,许多国家的死刑无一例外在剥夺着罪犯的生命。 (2)神权政治是一种严重侵犯罪犯。古代的中国同样对死刑是一种青睐,受国外潮流的影响,包括一些宗教在内的影响。并且有维护皇权思想的心理,因此对违反统治阶级意志的普通民众,在有宗教信仰国家的刑法中,神的意志是不可以违抗的,否则必须处死。 (3)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维护和巩固统治者的地位,是古今中外各国死刑执行的重中之重,死刑的适用更是无可厚非。只有维护好统治阶级的利益,才能保证国家的稳定和经久不衰,死刑成为一种统治国家政权的威慑力。 (4)对家庭伦理的严重伤害类犯罪。家庭的和谐稳定对于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都是无可厚非的。所以在古代纲常伦理,是被认为家庭和睦的维系。严重侵害家庭美德的犯罪行为,都将会受到死刑的严厉惩罚。 (5)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古代社会等级森严,阶级统治的工具中法律作为一种手段。对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权稳定,社会生存和发展长远,统治阶级从维护国家的安定团结出发。对此类型犯罪仍是重点和严厉打击的对象,依旧可以被判处死刑。 死刑的执行方式有很多种,是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我国古代,死刑的执行一直花样百出。尧舜禹的时代,死刑的适用非常普遍。西周君已经开发了大量二百人。到了秦代,这是较为知名的暴政历史,死刑的方法的实施包括设置为杀死我们的国家,弃市,切,枭首,张杰,朱莉等,在汉代,方法的实现有所收敛,但仍然包括剪切,弃市,猫头鹰和一等奖毅等四。清代以后,死刑项扣除,旧制度的执行情况得到了改变,但实现已更改。 死刑的适用古今中外,千篇一律。古埃及的死刑大致有两类:叫作食鸟,烧鸟;而古阿拉伯的死刑有四种即烧、砍、石和吊;到了古印度的有八九种死刑;古希腊国家的死刑有石刑、毒药、十字架、绞刑等;前述列举的例子可以看出,死刑对封建时代的国家所起的作用极为重要。 1.2 我国死刑的现状 我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死刑不是什么新鲜的话题。从古至今,我国都在沿袭着死刑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于打压反革命的叛徒分子,紧急制定了一些死刑的法律、法规。刑法颁布以后的修改,到目前为止,无论从刑事的立法和执法还是司法层面出发,死刑都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国家的刑事政策不是打开杀戒的渠道,死刑对严厉打击犯罪,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1.2.1 我国死刑之刑事政策现状 虽然死刑一直是我们制度层面的政策,一方面坚持少杀,同时对应当判处死刑的又不得不杀。对尽可能少杀的可以具体化为“不杀”。当涉及我们的犯罪政策的时候,通常是180度大转弯。从前面的镇压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严打”的三年,在专项整治活动中将是刑事案件办理的指导思想,原来的“不能杀,不杀,为了不放纵犯罪,杀”,死刑的口号已经演变成“不能杀,”的口号。我国先后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同时在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保护对公民的人权保护。然而,重刑思想依旧根深蒂固,要从一个较高的站位去看待这个沉重的话题。作为指导思想的刑事政策,还无法彻底的做到对死刑的。 1.2.2 我国死刑之立法现状 首先,从刑法角度来说。无论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反映出我国死刑执行罪名的有多到少的一个变化区间。然而这种变化的趋势与犯罪率是成比例的,可以看出立法的初衷还是希望少杀,以死刑控制犯罪的增长,然而司法实践表明在降低犯罪率上并没有太大的变化。死刑的适用,在刑法分则中仍然是都有涉及的。1979年刑法与1997年刑法相比有很大进步,例如例如对未成年人犯罪分为不满16和18周岁,都废除了死刑的条款,与世界各国中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条款相吻合。与当前的刑事政策,综合国力的提升,世界司法文明的交相融合都有密切联系。 1.2.3 我国死刑之司法现状 死刑体现着一个国家的刑事立场。从目前来看,无论从立法还是政策方面都在指引着司法实践中死刑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方可审判死刑类案件。一些地市的中院在院门口都会张贴死刑的公告,有的时候是集中的式宣判,眼下正直扫黑除恶的攻坚时期,死刑判决的数量稍有提升。终然这样,吃瓜群众都会认为死刑的适用率不高。要将更多的十恶不赦的犯罪分子予以处决,以控制高犯罪率。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四人帮案”“辽宁沈阳刘涌案”等极少数的死刑案件中,严格把控死刑的适用,适用有度分寸掌握合理,彰显了法治的文明与进步。还有一些中院乃至高级人民法院忽视了对被告人的自首立功情节,这些情节的存在足以阻止死刑的适用。但是笔者了解到的真实审判实践中,主审法官为了追求案件的审结率,依旧宣判死刑的案件不在少数。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犯罪率的逐年下降,死刑的减少适用,是当前的大势所趋之在。民众对极端犯罪疾恶如仇,要求判处罪犯死刑的这种心理我们可以理解。但是不能为了迎合这种报应的思想观念就置罪犯的生命于不顾,这样不仅是不人道的也是与死刑的适用精神格格不入的,死刑是暂时还不能废除,但也要保证在一个合理的区间内规范有度的适用。 2 死刑存废之争的分析 2.1 死刑存置论代表人物及其观点 2.1.1 康德关于死刑的观点和理由 在思想家康德看来,死刑是一种等量的平等报应。康德认为平等乃是正义的基本要求,刑罚的适用不平等会导致正义的偏倚,虽然他并不追求平等的数量效应。但也指出:在死刑与犯罪之间没有绝对的数量平等,犯罪必须受到惩罚。对适用死刑这一问题上,康德在表明自己的立场,他从思想的宏观层面出发,杀人者偿命这一思想必须得到纠正。在这样的背景下,更加科学合理的适用法律,掌握死刑的精髓所在。他本人从宏观微观分析了罪犯承受死刑的思想波动,不管罪犯承受怎样的痛苦死刑是最严厉的惩罚,他的逝去是对罪恶的赎回。所以说,杀人与死刑之间的因果轮回就是人们的思想在作祟,死刑的精神是需要我们去心领神会的。从这个层面我们可以看出,康德的思想表示出了人道主义的精神,对于死刑的滥用人类的屠杀。 从上述来看康德是对死刑持保留意见的,其根本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人类的共同目的。正义的要求对死刑的适用有着极高的要求,与康德所倡导的平等正义理论交相呼应。犯罪后的报应是犯罪的必然结果。死刑的适用是对报应的回应。在我国刑法中规定,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对于这句话的含义理解有人认为,是对犯罪主观的概括,对社会这种严重的危害必须严惩。 2.1.2 黑格尔关于死刑的观点和理由 然而黑格尔却认为是康德的说辞是一种荒唐的谬论,黑格尔认为的原因在于哲学中的天理人伦思想是显而易见的,无需辩证。 第一,国家是不是产品过剩的产物,类比于合同是一个单独的双方签订。相比一个国家的民众来说,因为他们出生后,没有国家就没有人可以生存。一个人生活在一个国家是很自然的事情。国家从一个层面为了维系社会的稳定团结,必然会有人为了公平正义而去呐喊,做出牺牲。 第二,一个人的犯罪行为出现本无可厚非,但行为的本身就是一种结果的伴随。因此,一个人的犯罪心理大致为其勾勒出了犯罪的活动轨迹。死刑是对生命结束的完美告白。 第三,死刑成为正义的化身,对犯罪的惩罚是一种犯罪结果的确认和拯救。所以说,死刑是国家对罪犯的功力性救济。国家机器的暴力震慑作用由国家的强制力维护实现。 黑格尔极力反对死刑的积极适用。在他看来,贝卡利亚倡导死刑的废除是极力主张和推崇的,死刑的废除体现着一个国家的司法文明,他的这种民主精神是符合人类進步与发展的。黑格尔的这种反对精神我们是持肯定态度的。人权主义的高涨对死刑废除的呼声一度达到顶峰,杀人者必须偿命的思想是被摒弃的。刑罚的适用是我们所恪守的底线和原则。 2.2 死刑废除论代表人物及其观点 2.2.1 贝卡里亚关于死刑的观点和理由 卡里亚是对死刑的袭击的发起者。在他看来死刑的不分青红皂白地适用死刑使人们从善变为恶。他同样认为死刑是一种有组织的剥夺人生命的酷刑。我们没有这样屠杀同类的权利,法治文明的今天死刑理应被废除。理由如下: 首先,死刑的适用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国家讲究契约精神,不会随意的将生命视作一种儿戏。生命是何等的尊贵,不可以随意的被处分。生命掌握在个人手中,自杀是一种生命的结束对上天恩赐的不敬重。贝卡里亚有强烈的宗教信仰思想,所以提出对死刑的废除。 然后,站在心理学角度分析,死刑有很强的威慑力。通过对死刑的适用分析来看,给犯罪的和即将犯罪的人一种恐惧心理,即保持对生命的热爱。因此可以看出:死刑的畏惧心理还是短暂的。有的时候犯罪分子做完案后会对死刑的恐惧完全抛掷脑后。 还有,死刑会挫伤人类文明的精神,適用不当会演变为一种杀人的工具,即用公权力实现自己的私利目的。贝卡里亚曾说,死刑就是一种杀人行为,剥夺人的生命真的是很短暂的一件事,对生命没有起码的敬畏之心。 最后 ,死刑的滥用往往会带来沦为教唆的工具。死刑的适用要绝对的慎重,一旦逝去无法挽留人的生命。生命的法益是何等的重要。贝卡里亚提出,无法保证死刑的均衡适用,那么废除死刑是理所应当的事情。 2.2.2 边沁关于死刑的观点和理由 边沁同样反对死刑的适用。翻开他的文章书籍,都在充斥着对死刑的否定。他认为,人们越关注死刑,就越有可能采纳贝卡里亚的想法。边沁废除死刑的依据如下: 首先,死刑适用直截了当,追求社会的均衡最大化。死刑绝对不是万能的,没有死刑同样会做到罪行相适应。我们要从人类文明的宏观高度出发,把握全局方向。在他认为,死刑很难彻底扼杀罪行的严重。反而这是一种复仇的体现,我们必须摒弃这一思想。死刑是不人道的,惨绝人寰的泯灭人性的 。对于未成年人是不可以适用死刑的,是世界的共识。死刑的废除是大势所趋。 死刑对于犯罪者来说是犯罪本身的救赎。我们对于犯罪者本身来说是一种惩治者,犯罪行为带给人类痛苦的同时,也是对社会的一种规则打破,对于死刑不可以想当然的认为就是对犯罪的行为的惩罚。犯罪人的生命也是值得尊重和保护的,法庭的主审法官都会出于同情,试图减免死刑的适用。所以,死刑的执行与废除是一个制度的两个层面问题,不会出现法律的轨道偏离。 2.3 死刑的价值分析 死刑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古老而又文明的存在了几千年。所以,死刑的存在与废除是一个国家刑罚制度的体系完整,不是一个人随便可以左右的。从刑罚的一般角度出发,欧美发达国家率先响应对死刑的废除。死刑存在与否的争议在于三个方面,即能否适用死刑,对死刑适用到何种程度。换言之,死刑是否符合正义、效率和人道三大价值观。所以,发展中国家对死刑还是一种保守的态度。 2.3.1 死刑的效益性分析 是对死刑适用的一种量化分析,对于一些犯罪是否有必要适用死刑,肯定还是否定;这也是从一个问题正反两个方面来说,死刑适用是否为一种功能性的效用。在效果作用层面,死刑有两个考量:一是,死刑可否发挥预防减少犯罪的功能;二是,死刑能否起到遏制犯罪的效果;对于前述两层死刑效果,以及能否取得实际的死刑功效。 对于第一个问题,死刑的一般作用。就其具有的功能来说,死刑可以剥夺人的生命,如果一个人死了,什么也做不了,死人也不可能再犯一次罪。这种普通的作用相对于一般犯罪而言有如下有如下特点:(1)对于受伤的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而言,死刑就是一种安慰功能。使他们不采取自己的私人报复行动,防止受害者受到二次犯罪伤害;(2)主要反映在该国的死刑重刑犯,既满足大众化的需求来惩罚犯罪,又要防止守法公民的义愤而伤害罪犯,还要体现死刑强大的威慑力(3)死刑惩罚潜在的犯罪者。按照天生犯罪人的思想,死刑是犯罪的天敌。因此,死刑预防的一般功能是合乎逻辑的。 对于第二个问题,死刑可否有一劳永逸的制止犯罪发生的功效,以及是否可以用其他惩罚方法取代死刑。按照死刑的设定目的,没有其他刑罚可以取代死刑的效果,目的就是让犯罪人丧失再次犯罪的能力。换个角度说,监禁刑只是一个短期的控制性刑罚方式,有期徒刑也只是对犯罪人自由的限制,并未彻底的剥夺其人身自由,无期徒刑虽然对犯罪人是终身的自由限制。而且,犯罪人有逃跑可能性的机会很小。因此,若单独从个人预防的角度出发死刑似乎是无法替代的。 在相对于处罚的方法和死刑的一般预防功能,区别还是显著的。对十恶不赦的犯罪人来说,死刑的威慑作用还是十分强大的,成为对犯罪预防和控制的有效手段;对受害人及其家属,对认罪人恨之入骨当然希望对其判处死刑,可以有效防止自己私下报复的私力救济;一般的刑罚处罚对犯罪人不痛不痒;一旦发生严重犯罪,认为死刑是最好的解决方式,可以彻底的平息受伤的心灵。所以,从死刑的各个角度来看仅从效率来看还是有明显的效果,换句话说,即死刑的存在,因为它有最大的社会效益和合法性的最严厉的惩罚性。 2.3.2 死刑的公正性分析 首先,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不能体现其价值的话都将是一种不合理的存在。对于死刑存在的公正性价值来讲,从一般的角度出发,是最简单粗暴的就是执行。单从执行来看,它只是对不公正让受害者受到犯罪的侵害,得到一种平衡。故意杀人最可恨,单从生命的存在和生命的价值上来说二者是平等的,但却被犯罪人无情的剥夺了生命,因此这种一报还一报的惩罚方式,最具有死刑的公正性的。杀人偿命和欠债还钱是一样的道理在我国,向来被民众认为是天经地义的,其实是死刑,因为他们可以让凶手偿命,有一个共识,公正性。 其次,死刑也是最具公平性的刑罚方式。站在历史的高度去看,死刑是一命换一命的古老刑罚方式,符合刑罚的功能主义,复仇报复心理的背后是人们最简单想法的心理体现,更是刑罚的保障功能的体现。实际的功能主义来看,生命刑是一种极刑,在效果上与普通的杀人行为别无两样,但代表的功能意义不同。死刑是国家在执行,不能随便由某个人来执行,死刑体现了生命的公平对等,实质上是国家的“杀人行为”。可以说除了死刑,没有其他可以与之平衡的刑罚方式。 我们常说“杀人不过头点地”,就是对生命的一种脆弱的形象表述,死刑是公平公正的象征,死刑是正义的化身,这是一种死刑的评价,无不体现着死刑的意义。从正义的角度来看,死刑是公道的,只有死刑的化身演变为对犯罪人的惩罚,才被赋予了更多的公平。根据这一标准死刑可以适用的范围极其有限,而且被认为是生命价值过高的罪行。 2.3.3 死刑的人道性分析 人性化的死亡,实际上指的是死刑符合人性化的需求,人性化的处罚是指刑是否人性化的理念,所谓的人道主义理念,其基本含义是关心人,对人的个性尊重。既然刑罚的也有人性的一面,即对犯罪人的犯罪人格有一个基本的认识,相较于动物而言,人有基本的自理能力,可以控制自己的意志。因此,无论人性化的处罚,还是粗鲁残暴的执行,要看是否达到惩罚犯罪人的目的。死刑在执行的那一刻也是十分恐怖的,犯罪人也会感到一丝的害怕与悔恨,信仰宗教的民众更是不敢亲眼目睹,没有痛苦的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是一种人性化的执行方式。此外,从执行的方式来讲。无外乎枪决,注射等,国外还保留有像我国古代的绞刑,这些执行的手段已经比过去的封建社会文明进步许多。而人类文明的进步,更是对死刑的慎重,一旦适用也会选择最为人道的注射(全球绝大多数国家的适用方式)执行。因此,我们是对死刑的人道适用。 所以,有人提出死刑是一种较为严厉的刑事处罚方式。生命是神圣的对每一个人,但需保证生命的应有价值,这就需要那些谁侵犯无辜人民的生命,谁就会失去了生命的神圣价值,它实际上是在适用死刑,确保绝大多数普通民众对法律的威严仍存敬畏之心。有了死刑的出现,才有法律灵魂的寄托,死刑也反映出犯罪人的客观伏法,和内心的煎熬解脱,也是一种人性的感知悔悟。刑罚给人们带来了对法律的崇尚与敬畏,所以有时候也是一种对死刑的重新认识。 2.3.4 死刑价值的综合分析 从上面的角度分析来看,对死刑的各个价值进行了具体分析,死刑的限缩也好还是扩张也罢,死刑的存废似乎是一个难以回避的永恒话题。不过,笔者认为,这并不是死刑可以长期保留的存在基础,未来迟早会退出刑罚的历史舞台,死刑的替代有待于进一步的考量和验证。正如恩格斯语言,死刑在今天是一种复仇的文明,它具有司法文明和法律进步的双重功效。此外,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死刑是否真的有很强的威慑作用,这只是一种理论分析。此外,一些学者认为,剥夺人们最宝贵生命的死刑不断受到来自各个领域的攻击和酷刑,纵然你有一千个剥夺他人生命的理由,你仍然无法让一具死尸复活,更不用说“体罚是刑法界承认的不人道惩罚”,剥夺生命权的死刑也是如此,这比健康权更重要,是一种对人类的惩罚呢? 3 我国死刑的发展趋势 3.1 我国死刑制度的限制 死刑在我国已经存有几千年,有一个基本的人文理念就是,中国的死刑废除任重而道远,目前在适用上还是要严格把控。也不宜为了迎合世界的潮流而仓促取消,这也是不切合实际的,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也会受到影响,还会引起社会民众之间的顾此失彼,对社会的安定团结还会有不利的影响。 所以,在当前的實际操作中,死刑仍然有保留的必要,目前采取严格控制和少杀不杀是合理的。这种说法实际上表明了我们的长期目标死刑,死刑政策的取消未来必然是对死刑的废除。从当前死刑适用和执行的趋势来看,死刑的废除终极目标。所有事物都有它存在的理由和发展规律,死刑也不例外。在我国,死刑的存在时间较为久远,国与国之间的司法文明是显而易见的,死刑对于绝大多数国家已经不再上演。但是我们应该清楚的认识到,不管哪个国家,曾经盛行一时死刑制度都是从活跃走向消亡,陪伴着人类文明的进步而消失,但是不会随着司法文明的进步而继续发展下去。对死刑的彻底摒弃人类志在必得,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其终极目标是实现对死刑的废除是渐进高涨的。 我国严格限制死刑制度的意义: (1)严格限制死刑与国际人权公约高度一致。死刑作为最具威慑力的刑罚,不仅严惩罪犯,还对一些跃跃欲试的有犯罪想法的人产生一种威慑,可以有效的保护受害者和国家法律的尊严。然而,从世界的人道主义立场出发,必须减少死刑的适用,逐步走向废除,是世界各国的必然趋势,我国也不例外,这也是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签约国应当遵守。 (2)严格限制死刑符合我国一贯的死刑政策。坚持少杀是我国死刑政策应当坚守的。毛主席曾经批示:贯彻少杀原则,不可滥杀。杀戮只会带来更大的灾难。人们对生命的敬畏之心会弱化,脱离人民,会被社会所孤立。“少杀”“慎杀”这一死刑政策的提出体现了党的第一代领导在死刑问题上的英明决策,这也使得死刑政策的积极落实。 (3)严格限制死刑复核。刑罚目的有一般和特殊之分。一般预防即强调死刑刑罚的威慑作用。特殊预防旨在强调死刑刑罚的适用问题,打消犯罪人的心理犯罪想法,积极引导其正确的世界人生价值观。最高司法机关在对死刑复核时,要严格把控做到少杀慎杀。 (4)严格限制死刑符合国情民意。在我国,受“人命大于天”的儒家思想的传承,对生命的敬畏仍是根深蒂固,对待国民朴实的人文情怀,注意严格把控死刑的适用标准。国家从长远角度出发,限制死刑也要符合天理国法人情,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严格把控好死刑的执行适用,体现我国废除死刑的决心信心,不再让死刑成为困扰司法机关的正确办案瓶颈。 3.2 我国死刑制度的废除 中国能废除死刑吗?死刑何时废除?这一问题恐怕一时难以做出合理回应,要用马克思主义唯物的方法论辩证的看待这一问题。死刑的废除有利于社会矛盾的缓解。近年来犯罪率持续降低,可以适当考虑对死刑使用的减少。死刑的废除也要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之上,我国要想达到彻底的废除,必须考虑我国的国情,不能贸然的一概而论,这样做也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于死刑的废除可以参照国外的适用标准提出切合我国实际的废除方案。从目前的观点来看,我国还不能达到彻底完全的废除死刑。即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国家的整体发展水平和精神物质文明,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和提高。因此,我国的人均生活水平较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差距。在当前背景下,彻底的废除死刑还是不够成熟的。 (2)我国的自我维权意识仍有上升的空间,死刑作为一种公力救济仍有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如果受害者没有能力自我救助,那么这时候面对严重的暴力犯罪,死刑无疑是保护受害者的利剑。 (3)刑罚报应论是民众对死刑的最初认识,杀人偿命在民众的脑海里根深蒂固。所以废除死刑,要从长计议。人们对死刑的青睐还是比较突出的,面对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时,社会舆论网络评议都会产生连锁反应。欧洲一些国家的死刑废除采用更多的罚金超额赔偿,未尝在发达的国家中不失为一个好办法。这种犯罪的生活依然没有保障,甚至一些罪行不严重的罪犯在审判前也会被私人报复杀害。不要引发极端争议和社会的动荡不安,是我们作为法治国家不宜有的激进画面。 综上,我国还不具备达到废除死刑的所有条件。总的来说,废除死刑的方向是正确的,我们要朝着既定的方向和目标努力前行。为促成早日废除死刑的立法目的,无论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还是理论学界,我们都应当一同努力: 一是对死刑的适用幅度要严格把控,对于能减少适用的就尽量不采用死刑。死刑罪名要做好严格的认定,区分,筛选,争取早日实现死刑的废除。 二是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做好完善配套工作。当前国际大力倡导人权主义思想,我国的国民素质综合提升,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加之近年来普法宣传教育不断普及。就连犯罪人自身也强调他的维权意识,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双赢的状态。最后从立法的角度实现废除死刑。 三是强调死刑废除的替代问题,一个制度的缺失必然有另一个制度的更迭。虽然我国还没有从立法的根本上去考虑这个问题,但随着文明的刑罚制度不断演进,死刑制度的替代问题一定会得到解决和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开始施行“终身监禁”,但并不能够成为死刑的替代,更不宜徹底的摒弃死刑,大面积的普及“终身监禁”。 4 结束语 有关死刑的存废问题,百家争鸣,我们也可以看到死刑问题的本质在哪里,死刑曾经存在的价值是值得肯定的,我们不容否定。但在深化改革,扫黑除恶的当前,死刑的震慑效能仍是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价值。就目前现有的物质基础来看,民众对死刑的继续存在认为还是很有必要的。同时,我们在纷繁复杂的社会道路上,可以明显的感受到,我国对于死刑的终结需要实践和时间去慢慢消化,这需要我们几代人的努力去实现和完成。在最后,笔者想说,废除死刑虽然仍将任重而道远,但意义上在于整个过程参与和感受。 参考文献 [1]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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