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析交通执法监管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的有效途径 |
范文 | 范晓兵 [摘 要]如皋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具体负责履行对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照党中央和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的系列文件及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对大队在安全监管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分析结果表明:大队进一步在监管中推动企业落实好主体责任,促进运输业安全发展,可以从厘清政府监管边界、强化事中事后监督、强化法律法规支撑、提升安全检查效能、擴展综合执法改革这五个方面入手。 [关键词]安全生产;交通运输;主体责任;政府监管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6.244 如皋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作为如皋市交通运输局下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负责履行对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大队如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新《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得到切实遵守,进一步在监管中推动企业落实好主体责任,及时查处、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是每一位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人员不得不去认真思考的问题。 1 执法大队在安全监管中取得的成绩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推进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的相关规定,如皋市于2016年3月29日在南通市范围内率先整合了乡镇交通综合管理所、运管处、5个交管所共7家事业单位,合并成如皋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此次改革实现了执法力量的整合和下沉,大队建队8个月,发现纠正安全隐患420起,实施行政处罚378起,有力地提升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市场的安全监管效能。 2 执法大队在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对照党中央和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的系列文件及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交通执法大队在安全监管中还存在以下不足。 2.1 政府职能界定不清 一些执法人员思想上还存在对大队的运输安全监管职能界定不清的现象,在“简政放权、管放结合”的改革大潮中无所适从。 2.2 法规体系仍不完备 运输行业中有关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法规体系仍不完备。如新《安全生产法》第108条设置了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退出机制,但是现行的《道路运输条例》中,关于市场主体的退出规定至今依然明显缺失,这导致了一些运输经营者无视安全隐患、带病从事运输经营,极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也使得一些执法人员在运输安全监管中缩手缩脚。 2.3 安全监管效能不高 一是交通执法大队内部存在监管效能不高的现象。有些执法人员进行行业安全检查时,发现问题不多或不能发现存在的问题。 二是运输行业的监管部门间联动机制不健全。在我国,负责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的部门有公安、安监、运管、路政、邮政等多个部门。治理运输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往往需要负责监管的多部门之间采取联合行动,形成监管合力。目前部门之间的监管信息不联动,往往使得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的运输经营者得不到依法责任追究。 2.4 事中事后监管不足 交通执法大队在安全监管中,还或多或少地存在将把好运输市场的准入关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对运输经营者的事中过程监管和事后退出机制的执行明显不足的现象。 3 交通执法大队推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促进安全发展的方法和途径 交通执法大队在安全监管中要贯彻落实好新《安全生产法》提出的“综合法治”的方针,做到安全监管实现政府的一元化管理向多元治理理念的转变,通过合力共治,实现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良性循环。 3.1 厘清政府监管边界 做好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是根本。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同时,还必须更好地发挥交通执法大队的政府安全监管作用。交通执法大队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则自由的基本理念和原则,让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 3.2 强化事中事后监督 “简政放权”不是一放了事,更重要的是要把该管的事管好,对安全生产等领域群众高度关注和反映强烈的问题,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在方法上,做到“放管”结合,把该放的权力放掉,把该管的事管好。 首先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要严厉打击无证从事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国务院“先证后照”改革相关文件精神,交通运输行业的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仍然需要取得交通运输部门的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其次对取得许可证的运输经营者要检查其法定应当履行的主体责任是否执行到位,对其的违法经营行为要依法查处。在道路运输行业尤其是要强化对“两客一危”运输车辆(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的安全监管。 再次要健全运输市场的退出机制。新《安全生产法》第108条设置了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退出机制,目前在运输行业的下位法中,虽然还没有集中进行细化,但是笔者认为现有的法律、法规、文件中已经设立了一些运输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退出情形。如《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分别设定了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驾驶人、运输经营者,取得许可的运输经营者不具备许可条件,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市场退出机制。又如《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6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16〕46号)文件中细化了新《安全生产法》第108条的要求,明确了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启动市场退出机制。大队应当认真执行好现有的法规文件中规定运输市场退出机制,而不能以法规制定不健全为由,消极等待。 最后要建立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对接机制。《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门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标准(试行)的通知》(苏交法〔2016〕4号)文件涉及了90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事项、31项涉嫌罪名。交通执法机关要认真执行该文件,做到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既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又协调配合、运行顺畅,共同打击构成刑事犯罪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3.3 强化法律法规支撑 加强顶层设计,细化制度规范,提供法律保障。《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它适用于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新《安全生产法》对运输行业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及时修订交通运输管理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使其符合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将交通执法机构的安全监督职能,逐一进行细化落实。 3.4 提升安全检查效能 首先要合理配置检查人员。执法大队要进一步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加大基层保障力度,强化业务知识培训,提升执法能力,为运输市场监管提供坚实的队伍保障。 其次是推进第三方专家监管。执法大队应在危险化学品运输、旅客运输等重点运输行业推进第三方专家监管。 最后全面创新检查方式。一是要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新模式。执法大队要充分利用好“江苏运政在线”执法平台、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平台、重点营运场所视频监控平台等大数据,提升运输安全监管效能。二是要推行“双随机”抽查、告知承诺、举报奖励等办法,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充分调动社会监督力量,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的“综合法治”。 3.5 扩展综合执法改革 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明确统一执法主体、综合设置执法机构、统一使用执法力量、健全完善执法机制为主要内容,进一步扩展推进交通运输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一是建立运输市场安全监管的责任制。依据决策职能和执行职能相对分开、行政执法职能综合行使的综合执法改革原则,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一步明确职责边界。二是加大整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权的力度。将运管、公路、海事、航道、港口、邮政等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整合,实现监管信息互联,形成安全监管合力。三是实现跨部门监管信息联动。依法在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等领域做好公安、交通运输、安监三部门之间的安全监管信息互联互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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