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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我国共享型城市发展的研究
范文

    刘志杰++陈园梓++王韦丹

    [摘 要]近年来,共享经济这一全新的经济模式在全球逐步兴起,它以倡导将闲置资源的使用率最大化为理念,收到了热烈的反响。众所周知,以消费为基础的工业经济造成了产能的严重过剩,而共享经济的理念恰好可以解决这一问题。目前,产能过剩的问题在我国的各大城市中表现得尤为严重。出于让城市能够持续良性发展的目的,由此便产生了建设 “共享型城市”的设想。

    [关键词]共享经济;闲置资源;共享型城市

    [DOI]10.13939/j.cnki.zgsc.2017.28.041

    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颖的理念,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有不少学者甚至认为共享经济以其特有的优越性将会最终取代传统的经济模式,成为未来社会的主流经济模式。在工业社会时期,城市得益于生产力的巨大提升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在进入到信息社会后,人们对于城市未来的发展有了新的思考。老旧的工业化时期,为了解决城市发展的供需矛盾,通常使用的解决办法是不断提高生产力。但是近二三十年来,人类社会面临的不再是产能不足的问题,而是产能的大量过剩。这些过剩的产能得不到高效的利用,造成了大量的浪费。资源分配的不均衡,闲置资源的不充分利用,使城市变得孤立、发展放缓,并且不再高效。[1]共享经济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为未来新型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新思路,即建设“共享型城市”。

    1 共享经济成为未来城市发展新引擎

    共享经济这个理念最早是由美国得克萨斯州州立大学社会学教授马科斯·费尔逊和伊利诺伊大学社会学教授琼·斯潘思在1978年提出。但共享经济的理念在当时并未引起人们太多的关注,在最近的几年中才异军突起,成为经济界的新宠。以Uber、阿里巴巴等企业为代表的共享型企业获得了巨大的成功,Uber在截至目前的12轮融资里一共募集了超过66.1亿美元的资金,其自身的估值也已经达到了500亿美元,而阿里巴巴也迅速成长为全球最大的零售交易平台。共享经济最早起步于海外,在2008年前后进入到高速发展时期。据统计,截至2015年全球共享经济初创企业的数量达到了265家,但就我国而言,我国典型共享经济初创企业的数量从2014年开始呈现井喷的态势,在一年间便新增了44家企业。由此可见,我国共享经济的发展虽然晚于海外,但是成长速度却远远超过了海外,大有后来居上的趋势。此外,据估测,我国2015年的共享经济市场交易规模达到了1644亿美元,占到了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59%。这些都充分表明,共享经济正在我国蓬勃发展,并将成为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的主要经济发展模式。

    2 共享型城市的基本概念及其优势

    2.1 共享型城市的基本概念

    通过创新的尝试以及长期的发展,我国的城市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这一特殊历史时期,原来陈旧的发展模式已经渐渐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脚步,城市的转型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各级政府当前的首要任务。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现代信息技术正改变着我们的生活,越来越多的信息技术也正被应用到我国的城市建设中。在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支撑下,在我国以“共享单车”“嘀嗒拼车”等为代表的共享经济模式发展迅猛,对于传统行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2]共享城市是以共享经济为基础的一种高级的城市发展形态。不同于传统的城市发展模式,共享型城市不再通过提高生产力来满足供需关系的平衡,而是借助信息技术的力量,给供需双方提供一个足够开放的、能够充分利用过剩产能的平台,持有者让渡物品或服务的部分使用权,使有需要的人们能够以最少的代价去享用他人已经持有的闲置的服务或物品。总的来说,共享型城市的目的就是为了使我们所拥有的物品与服务的使用率与成本变得更为匹配。

    2.2 共享型城市的优势

    与传统的城市发展模式相比,建立在共享经济基础上的共享型城市主要具有以下三方面的优势。

    2.2.1 共享型城市所拥有的各种开放平台更易整合线下的闲置资源

    与传统的经济模式相比,在共享经济的理念下,企业可以更为便捷地利用现成的网络共享平台获得供给者所发布的闲置资源信息以及需求者的需求信息,利用目前成熟的大数据技术,可以轻松实现供需关系的平衡,由此可实现对线下资源的整合。整合的资源并不是单一的,已从最初的出行、住宿到现在的购物、教育、娱乐等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

    2.2.2 中间环节的缩减大大降低了交易的成本

    在传统的交易模式中,在供求双方之间往往会存在多个中间商,中间商为了谋求利润,往往会对其提供的物品或服务层层加价,增加了最终的交易成本。而在共享型城市中,交易的中间方为高度开放共享平台,共享平台在交易过程中是一个完全独立的个体,仅仅提供一个交易的平台,对于供需双方没有任何的约束。平台的提供商主要进行对于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因此并不会造成过多的运营成本,这样便避免了供求双方承担高昂的中间商费用,以最低的成本进行匹配,真正降低了交易的最终成本。[3]平台的提供商对于平台的不断改良优化使得匹配的效率和准确率持续提高,也会大大压缩交易双方的时间成本。在共享型城市中,供给方可以在共享平台上高效便捷地完成交易,不再需要委托特定的代理机构代为进行交易,减少了委托费用的额外支出,其闲置资源也可以轻松地得到充分利用。同时,共享平台在城市中的普及,将会使大量的闲置资源被投入市场,大大充实了市场的供给,供给的充实必然会使得市场价格下降,也将会直接导致其使用产品或服务成本的降低,需求者从中收获了更多的利益。

    2.2.3 共享城市将会成为孵化优质商业品牌的温床

    在传统商业模式的背景下,一个新兴品牌的成长需要经历一个长期的过程。因为缺乏宣传的手段和渠道,传播的范围与速度都较为有限。共享平台因其自身的高度开放性,拥有较为庞大的使用群体,可以使提供优质服务和商品的供给方被更多人发现,使优秀的新兴品牌能够得到迅速的传播,品牌的价值迅速提升。此外,大量优质新兴品牌的出现,将会给需求方提供更多的选择,同时也能更轻松地知晓和得到更适合自身的產品和服务。

    3 建设我国共享型城市的建议

    伴随共享经济在全球的蔓延,我国也产生了一大批新型的共享经济型企业,如电子商务领域的阿里巴巴,交通领域的摩拜单车、Gofun出行等。将共享经济的理念作为基础,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以及基本方针,有选择地引入其他国家建设共享型城市成功的经验,尽快建成国际领先的共享城市,是真正实现共享发展目标,推动城市开放、高效和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内容。

    3.1 依法制定建设共享城市的法规,强化共享发展的连续性和执行力

    共享城市的建设是一项十分繁杂的工作,它关系到居民、企业、政府等各方主体的共同合作,为了能对共享主体间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做出明確的约束,便必然需要制定一系列完善的法律规范。我国虽然在共享经济领域发展迅速,但是对于共享城市的建设仍缺少经验。因此,对于我国一些想向共享型城市转型的城市来说,可以向国际上一些起步较早、发展较成熟的共享型城市借鉴经验,结合我国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我们的法律法规,对共享主体之间共享的方式、规范等做出明确规范,依法评估与建设相关的计划的可操作性,减少在发展共享型城市的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我国多部委于今年共同出台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于共享单车的未来发展做了较为详细的规范,这表明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了对于共享领域发展加以法规指导的重要性。

    3.2 抓住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契机,以大数据为支撑构建多样化的共享社会经济架构

    共享型城市由于信息社会的到来而兴起,因此采取以大数据为支撑的共享社会经济体系发展计划是水到渠成的。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符合建设条件的共享社会经济体系主要有:一是交通共享体系,交通共享体系在我国最早从网约车起步,随后共享单车、共享汽车也应运而生。为了助推其良性发展,各级政府应当依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帮助企业在正确的道路上运转,此外呼吁共享型企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解决城市失业人口的再就业问题,提高其生活水平。二是房屋共享体系。Airbnb在不到十年的时间,估值超过了310亿美元,成为了全球第三大创业公司。在我国本土的房屋共享企业,主要有蚂蚁短租、小猪短租、途家等。这些平台的出现使得发布信息的房屋拥有者收获了额外的经济利益。最后,鼓励共享型社区的建设。在基层的社区中,向社区居民宣传并形成共享的基本意识,通过建立社区内部的小型共享平台,方便社区居民将自己平时使用率较低或者不再需要的物品或服务等资源在社区内部实现共享,这样便可以轻松实现社区内部闲置资源充分利用,避免过去大量的浪费,同时也为社区的低收入群体提供了更多的选择。除了上述的三点内容,在未来我们还可以在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上尝试共享发展,将社会的各个方面都融入共享发展的体系中,掀起“全民共享”的新浪潮。

    3.3 政府需要确立更为开明的共享治理政策

    政府应当对共享型城市的建设提供相应的共享治理政策的支持,不然将无法实现共享型城市对减少城市资源浪费、提高市民生活水平和促进社会共同发展的最终目标。为了能够最终实现发展共享城市的目标。首先,政府作为建设共享型城市的推动者应当推行更为宽松的公共空间管理理念。城市中拥有为数众多的体育馆、公园和大型商场、学校操场等公共空间,这些公共空间与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不少的城市公共空间开放程度有限,使用效率也较为低下,例如不少的学校操场原本可以在闲置时作为市民休闲锻炼的场所,但现实是大部分的城市体育馆以及学校操场仅仅实现了极为有限的开放。因此,城市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加大城市公共空间的开放力度。[4]此外,面对当前各种各样的新兴共享经济形式,政府的职能不仅在于监督其运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还应当在面对一种新兴共享经济形式刚开始起步时,尽可能放宽其准入门槛,给予一种宽松的发展环境,吸引社会的各个群体都融入共享经济体系中,使共享型城市的建设拥有广泛的社会基础。

    参考文献:

    [1](美)蔡斯.共享经济:重构未来商业新模式[M].王芮,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5.

    [2] 李丽娜.新型城市发展观对广州城市规划的引领作用[J].房地产导刊,2014(18).

    [3] 郑志来.共享经济的成因、内涵与商业模式研究[J].现代经济探讨,2016(3).

    [4] 刘根荣.共享经济:传统经济模式的颠覆者[J].经济学家,2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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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7:2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