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自媒体洗稿现象的法律分析 |
范文 | 李晓瑜 摘 要:自媒体洗稿已经成为内容创业、数字出版产业中极具代表性的行业失范行为,是对原创精神的破坏,并已形成了网络灰色产业链。通过分析自媒体洗稿现象的主要表现形式,厘定其伪原创、隐性抄袭的特征。从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出发,指出“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不合理引用”“接触+实质性相似”判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并提出明确自媒体洗稿的侵权责任、补齐著作权保护法律短板、完善自媒体平台监管机制、加强行业自律自治等建议。 关键词:洗稿;自媒体;法律;平台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2.8? ? ? ?文献标志码:A? ? ?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27-0154-03 互联网时代,以微信公众号为典型代表的自媒体平台已经渗透到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创作日益繁荣,发端于新闻采编领域的“洗稿”现象一经与人工智能、自媒体结合,迅速成为知识产权保护中不可忽视的新型侵权行为。2018年微信公众号“六神磊磊”声称被“洞见”“周冲的影像声色”等公众号洗稿的推文《这个事我忍了很久了,今天一定要说一下子》,将自媒体洗稿现象从小众识别推向了大众视野。之后陆续发生的微信公众号“差评”因洗稿劣迹退还腾讯投资、“看客insight”投诉“精英说”洗稿、2019年财新记者斥责“哟哟鹿鸣”《甘柴劣火》洗稿、2020年开春时尚男刊《智族GQ》编辑副总监何瑫被内部举报涉嫌洗稿等事件,更是将自媒体洗稿置于网络空间治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关注范畴。 一、自媒体洗稿的主要表现形式 “洗稿”源自新闻采编界,是对新闻稿件抄袭现象的特定指称,由于新闻稿件对时效性的特殊要求,个别从业者为了能在短时间内制作出新的稿件,在保留新闻事实、重组他人语言、变更表达方式、增删他人稿件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虽然能够在技术上规避著作权对新闻事实的法律保护、复制率检测,但其本质上并无独创性贡献,而是对原创作者作品的一种隐性抄袭。 洗稿行为并非新生事物,从新闻采编到文学小说、图文视频,传统媒体时代这种化抄袭为原创的行为一直屡禁不止,且容易在作品发行过程中被识别、被拦截。但随着信息数据与传播速度的井喷式增长,许多自媒体人为快速博取流量,在作品原创性不足甚至缺乏的情况下,利用人工智能、网络爬虫技术、复制率检测漏洞等对他人作品改头换面,经包装、洗白后发表并大量转发。例如黄志杰在个人微信公众号上推送的《甘柴劣火》,虽开篇即声明“文内所有信息均来自官方认可的、可信赖资源”,但经对比不难发现其主要内容还是来自付费传统媒体的新闻报道,文中虽然予以了标注但引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备受质疑,难以排除“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著作权侵权嫌疑。 除了常见的文字作品洗稿,时下勃兴的抖音、快手、美拍等短视频作品、音乐作品也是自媒体洗稿的重灾区,其多表现为对他人短视频作品的剪接拼凑、更换背景音乐、在他人短视频中插入动漫、多个音乐作品的混剪、对他人美食短视频核心内容的高度模仿等。由于不同的自媒体平台之间尚存在传播壁垒,大众用户通常只有在“关注公众号”之后才能看到该平台推送的作品,如果行为人对A公众号的某原创作品进行洗稿并在B平台发表,原创者和大众用户除非同时“关注”了两个公众号或者同时收到“转发”,否则在海量信息的更新覆盖下,很难及时发现作品之间的高度相似性。自媒体洗稿日益呈现出跨媒介、跨平台、高频率、广范围、高度隐蔽的特征。 在流量与经济利益捆绑的情况下,阅读量10万+的爆款文成了部分自媒体平台和个人营销、逐利的捷径,10—30元/千字不等的洗稿低成本与数万甚至10万元以上的广告高收入形成强烈对比,以兼职白领、在校大学生、自由职业者为主要群体的洗稿写手、“万能文章采集器、自媒体视频采集王”为典型的自动洗稿软件与自媒体平台自动结合在一起,从写手招募、洗稿技能培训、洗稿文定向采集到批量生产贩卖,形成了有组织有分工的地下灰色产业链,活跃于网络文学、短视频网站、数字音乐等数字出版产业中。2018年7月,国家版权局、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联合启动的“剑网2018专项行动”剑指微博、头条號、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洗稿行为,但在实践中还是遭遇了平台原创审核不力、抄袭界定与举证艰难、版权司法保护不完善等现实难题。 二、自媒体洗稿的侵权认定标准 认定自媒体洗稿构成著作权侵权,必须具备原作者享有著作权、洗稿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事实客观存在、侵权行为与结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反观自媒体中动辄冲上热搜或点击量10万+的高度雷同爆款文,基本上都具备“神似形微异”的特征,可谓“熟悉的配方熟悉的味道”,客观上形成抄袭效果和不良影响。在以秒来计算盈利的自媒体时代,为追求高热度、广流量、话语影响力和广告营销额,部分自媒体从业者主观上一味迎合受众的偏向性感官刺激,追求吸睛效果,在明知作品高度雷同、未经原作者同意和付费的情况下,仍然进行洗稿、推送和转载,主观上故意侵权。证明洗稿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其为抄袭,是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依法治理洗稿乱象的关键。 (一)“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操作性不足 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明确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为具有独创性的、能被有形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是作品享有著作权保护的核心特征。该智力成果的载体可以是传统纸媒,也可以是电子传媒,自媒体时代的内容创业者们在微博、头条、快手、微信公众号等运营平台上发表的原创性作品,当然地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我国《著作权法》采用“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即法律着重保护的是作品表达方式的原创、排除对作品思想的保护。该二分原则设立的宗旨在于平衡原作者的权益与公共利益[1],但作品思想与表达方式之间的边界法律规定并不明晰,现有的学术不端检测、微信公众号侵权检测系统等审查技术过于机械,根本无法实现对作品思想的精准识别。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各类反查重技术、人工智能降重软件的不断更新,“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在实践中作为侵权判定标准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洗稿文正是从法律认定标准模糊的“表达方式”入手,在抄袭、保留他人作品原创内容、核心思想的基础上,通过变换语序、篡改标题、切换近义词汇、打散重组、拼凑粘贴、填充近似案例、情节再生、交叉变更发表平台等方式“偷梁换柱”,规避侵权检测系统的机械审查,打著作权保护的擦边球。尽管如此,洗稿文毕竟在“思想”上复制照搬原作品的内容,而作品的内容、思想与其结构设计、案例分析等表达方式密切相关,尤其是以篡改标题、变换语序等方式洗稿的推文,可以从“不合理引用”这个角度打开侵权认定的突破口,2018年“看客insight”投诉“精英说”洗稿成功,即是例证。 (二)“接触+实质性相似”是可行的判定标准 “接触+实质性相似”是认定洗稿侵权的另一个重要标准。所谓“接触”,是指涉嫌侵权的洗稿人有合理的机会接触了解到原作品,此与原作品的影响力、发布平台、洗稿人的职业特性等有着密切的联系。互联网时代,自媒体平台推送的作品可以被任何关注该公众号或虽不关注但通过朋友圈足以收到转发的网民看到,作为专职从事洗稿的人而言,与其需求相符合的原作品完全可以通过人工或智能软件采集到,认定“接触”完全可以成立。 建立在“接触”前提下的“实质性相似”,主要指向的是洗稿文与原作品在作品思想和表达方式上,足以使得普通读者产生整体相同或相似的观感,即前文所述“同样的配方同样的味道”。这个整体相似的观感,来自普通读者对两个作品之间的结构布局、文章立意、主要情节设计以及人物关系设定等的比对,在确定原作品具备独创性的前提下,辨识洗稿文足以使人产生与原作品的混淆。之前在琼瑶诉于正著作权侵权案中,法院即采用了该判定标准。除了“整体观感相同”外,还可以依托电子软件进行“抽象—过滤—比较”的方法,在过滤掉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外的“思想”“新闻事实”等的基础上,将“表达”部分的相似性进行比对,这种判定标准实际还是“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的应用。目前司法实务中,采取“整体观感相同”来认定自媒体洗稿侵权,更为可行。 著作权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属性,项下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网络传播权等17类子权利,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数字出版发行、收取使用费等实现原创作品的价值变现。通过“接触+实质性相似”,可以认定自媒体洗稿构成了对原作者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这是对原创精神的蚕食和挤压。 三、自媒体洗稿的法律治理对策 在人工智能技术和互联网传播力、影响力的加持下,自媒体洗稿灰色产业践踏法律、失德牟利、缺乏社会责任感、引发数字出版业恶性竞争的负面影响呈几何倍数增长,并已然呈现出向学术领域蔓延的势头,这种野蛮生长的无序状态必须通过系统的手段予以治理。 (一)明确洗稿侵权认定标准,补齐法律短板 伪原创本质[2]和流水化作业,是自媒体洗稿现象的重要特征,打击治理洗稿乱象需要从这两方面同时着手。一方面针对其伪原创本质,对于实践中相对“技术低端”的洗稿行为,可以通过“不合理引用他人作品”是否超过1/3篇幅或特定字数为标准认定其构成抄袭。在反抄袭检测软件的加持下,这类洗稿所占比例相对较低,较易识别、过滤。对于检测系统不能过滤但是与原创作品“实质性相似”的洗稿文,建议采取“整体观感相同或相似”作为“洗稿”的界定标准,弥补“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的不足,将洗稿行为纳入著作权法调整的考虑范围。另一方面针对其产业流水线,对于洗稿软件的开发者、技术支持者、洗稿群组的招募人、洗稿培训者以及洗稿人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规范网络文学、短视频、数字音乐等自媒体内容创业者的知识产权法律行为,重点加快数字出版领域中利用网络爬虫、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洗稿的专项立法进度,打通《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电子商务法》《刑法》等部门法之间的法律责任认定标准、惩罚规则,补齐法律规范上的短板,促进数字出版产业和自媒体的规范运行。 (二)完善自媒體平台监管机制,加强行业自律 “内容为王”是自媒体平台繁荣发展的重要准则,优质内容与高流量关注应是相辅相成、相互成就而非舍此顾彼。自媒体平台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优势,打破平台之间的传播壁垒,建立“人工+技术”的洗稿检测过滤机制、负面清单制度和洗稿投诉反馈制度,明确平台监管责任和处罚规则,充分利用封号、罚款、限流、原创文章导流、行业伦理引导、原创保护标记等手段净化平台内环境,提高内容创作的准入门槛。 目前以微信为代表的自媒体平台已经建立了微信公众号洗稿申诉委员会、全电子化侵权投诉系统,平台反洗稿自查自纠机制正在逐步完善中。除了自媒体平台内部监管机制急需健全之外,建立在区块链技术应用基础上的第三方独立反洗稿评估监管平台也不应缺位,并以此形成自媒体内容创业个人、自媒体平台和行业相关从业者的相互监管网络。此外,应当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原创精神、法治规则和信息传播伦理意识的教育。2018年腾讯、爱奇艺、快手等短视频头部平台主导的《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自律公约》发布,中国财经媒体版权保护联盟成立,互联网法院运用区块链技术审理著作权侵权纠纷,这都为提高行业自律自治、知识产权伦理风险建构[3]、畅通维权机制起到了助推作用,促进形成民众自觉保护原创、抵制洗稿的良好业态。 参考文献: [1]? 牛静,王康平.自媒体环境下洗稿现象特点、侵权认定与治理对策研究[C].中国网络社会治理研究报告(2019)[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 [2]? 莫家辉,俞锋.网络“洗稿”的法律属性、社会危害与治理策略[J].中国出版,2019,(24). [3]? 方艳,秦舒娅.人工智能时代自媒体“洗稿”的伦理治理研究[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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