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中国失独妇女总量、结构及变动趋势计算机仿真研究 |
范文 | 王广州 摘要:在回顾以往对独生子女死亡和失独家庭研究的基础上,文章从基本概念、分析方法和关键研究问题等方面指出以往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终身失独概率估计方法和失独育龄妇女再生育可能性等,指出用独生子女死亡概念近似失独妇女,其结果有可能大大高估时期失独妇女的总量。由于受计划生育政策影响,中国育龄妇女二孩生育水平和生育模式发生巨大变化,将失独育龄妇女再生育看做是1->2递进生育也有可能高估失独妇女的总量。通过人口普查、抽样调查数据和计算机微观人口系统仿真分析技术,估计目前35岁及以上失独妇女数量在140万左右,2050年前中国时期失独妇女总量超过600万的可能性不大,失独家庭达到或超过1000万的可能性也不大。 关键词:失独;独生子女;递进生育;曾生子女 中图分类号:C9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149(2016)05-0001-11 DOI:103969/jissn1000-4149201605001 Abstract:Based on reviews of the past research on death of only child and their families, this paper pointed out the underlying issues of their basic concepts, methods and key research questions, raised the estimation methods for losing only child for life time condition probability and losing only child fertile womens rebirth rate. Total population of women who lost their only child would be considerably overestimated if substituting the concept of one child death with losing only child women, or taking the women birth by 1->2 parity progression (due to dramatic change of fertility level and pattern of the second child under family planning policy). With census, raw data sampling and population microsimulation system, this paper estimated total population of women above 35 that lost their only child is about 14 million in 2015 and unlikely to reach 6 million by the year 2050, whereas the total number of family that lost their only child would not exceed 10 million in 2050. Keywords:lost onlychild; onlychild; parity progression fertility; everborn children 一、研究背景 随着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启动实施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生育二孩”的政策,我国生育政策调整进入新的历史转折。时隔一年后,2015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普遍实行二孩生育政策”,标志着实施了30多年的独生子女生育政策正式退出历史舞台,然而,已经严格实施了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大大加速了育龄妇女生育转变的历史进程,使中国人口的基本结构和发展态势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生育政策的调整不仅成为中国未来人口与发展关系转变的重要标志,而且,人口总量、结构变化的历史轨迹,将是影响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最基础、最长期、最不可逆的关键因素。由于人口系统的长周期、不可逆等内在变化规律,生育政策的长期影响必将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不断显现。 中国长期独生子女政策的直接后果就是产生大量的独生子女和独生子女家庭。虽然生育政策调整后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新增独生子女的数量,但由于有相当一部分生育独生子女的妇女已经不是育龄妇女或接近育龄结束,因此,存量或终身独生子女 终身独生子女指终身无亲生兄弟姐妹。 的规模仍然是非常巨大的。因此必然面临独生子女死亡问题,也就是近年来被高度关注的失独夫妇或失独家庭问题。 对失独家庭的学术关注和社会关注很多,但基础研究并不是非常充分。一方面原因是死亡是一个小概率事件,一般的抽样调查很难获得足够的研究样本;另一方面原因是失独夫妇受到了巨大的精神打击,很难对失独家庭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这既涉及研究者的道德伦理问题,同时也涉及研究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问题。为了尽可能降低独生子女死亡的影响,2007年,《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资料来源: http://www.nxrk.gov.cn/info/zwgk/083626855.html公布,2008年全国开始正式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制度。生育政策调整后,二孩家庭增加,微观上降低当前独生子女家庭无子女风险,宏观上降低未来失独家庭高峰人口总量。因此,准确地测算失独妇女的总量、结构是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关键研究问题之一,其研究结果直接服务于对扶助对象扶助标准的制定和未来专项财政扶助资金的安排。 从现有的研究来看,虽然有对独生子女死亡概率、全国独生子女死亡总量、结构方面以及对部分省区独生子女总量和风险分析方面的研究[1-3],但与失独问题研究的实际内涵还有很大差距。尽管有些研究与失独研究比较接近,但只局限在对独生子女死亡人口总量和为专门的制度设计决策支持研究上[4] ,无论从统计口径,还是研究的重点都主要集中在49岁及以上妇女的失独情况,因此,还不能反映失独问题的全貌。 在不同生育水平和生育模式下,不同年龄,特别是35岁或40岁以上死亡独生子女妇女再生育的可能性到底有多大?终身失独概率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对事实失独妇女或失独家庭总量、结构的判断,这些研究对深入分析时期与终身失独妇女总量、结构和未来发展趋势都是非常必要的。然而,以往的研究对35岁及以上育龄妇女终身失独概率的大小并不清楚,对失独家庭总量结构和今后的变动趋势也还没有明确的研究成果。作者曾经研究过35岁或40岁及以上有独生女死亡经历的妇女的累积情况[3],但这并不意味着时期失独妇女的总量、结构与此等同。对有些关键问题的判断还有待深入研究。比如,随着全面二孩生育政策的调整,2050年之前,到底会不会出现1000万以上的失独家庭?独生子女累计死亡和失独家庭到底有什么不同? 一级标题二、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二级标题1.基本概念 以往的研究经常把一孩死亡、独生子女死亡和失独的含义混为一谈或没有做严格的区分,而仅从独生子女死亡的角度讨论失独问题就是基本概念界定混乱的一种表现形式。为了简化研究,曾经采用通过一些统计口径的简化来进行基本概念和目标人群的重新界定。全国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目标人群就是独生子女父母失独的一种界定方式。该制度将独生子女按母亲的年龄、生育与再生育状况以及子女特征不同,采用具有4个必要条件的统计口径或概念界定。 第一个必要条件是妇女1933年以后出生,其含义是1973年作为正式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时,独生子女母亲的年龄为40岁;第二个必要条件是年龄在49岁以上,其含义是妇女已经渡过育龄期,死亡独生子女母亲不可能再生育;第三个必要条件是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其含义是该子女终身无亲生兄弟姐妹,也就是终身为独生子女;第四个必要条件是现无存活子女。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对第三个必要条件有所调整,有些地方调整为无违反计划生育的历史,也就是涵盖了曾生2孩及以上现无存活子女,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单纯从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的角度看,采用这4个必要条件界定失独概念的优点是独生子女母亲的生育史已经完成,特别扶助对象理论上不太可能由失独转变为非失独,政策目标人群确认后,发生再生育变化的可能性几乎是零。但其缺点是导致有相当一部分事实终身失独妇女在49岁及以前的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身份没有得到确认,也无法得到国家政策的持续扶助和社会的全面关爱。因此,无论是从政策完善的角度,还是从研究的科学性、前瞻性的角度,都有必要对失独状况作进一步的区分。 对于失独群体的研究,以往人口学文献通常采用独生子女死亡或死亡独生子女父母的概念,由于特别忌讳死亡的说法,失独和失独家庭的说法是死亡独生子女父母群体提出来的。在“失独”、“失独者”的概念提出后,相应地提出了“失独家庭”的概念。其实失独的概念还可以进一步区分为曾经失独和终身失独两种不同类型。为了进一步准确刻画死亡独生子女的母亲未来生育的异质性和详细区分人群特征的不同,需要把失独概念进一步细化,使概念体系和逻辑关系更加严谨。 曾经失独指曾经发生独生子女死亡,但此后有再生育子女。终身失独指发生失独事件,且此后再无生育。之所以区分曾经失独和终身失独的概念,目的是准确估计终身失独群体的失独总量和年龄构成。特别是对于有些失独者,虽然失独的年龄仍然在育龄期,但却无再生育行为。这种区分的结果一方面是可以相对准确判断潜在的终身失独者,另一方面以此确定终身失独的时间长短,因为有相当一部分事实终身失独者是活不到49岁及以上的。 讨论曾经失独和终身失独群体都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在此将重点讨论时期失独妇女的总量和结构变化问题。 二级标题2.研究方法 (1)终身失独概率。 影响独生子女母亲是否终身失独的概率的重要因素包括递进生育水平、递进生育模式和预期寿命。历史数据研究表明,递进生育水平与生育模式密切相关,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什么样的递进生育水平,一定对应特定的递进生育模式[5]。 如果仅从生命表出发,只考虑死亡问题,研究终身失独的可能性而不涉及育龄妇女递进生育水平和生育模式必然存在非常明显的问题。即使考虑失独育龄妇女的再生育问题,也还是面临一些实际研究困难。在分析失独育龄妇女再生育时,如果按照以往的生育历史,失独妇女再生育属于由1孩育龄妇女向2孩递进,但目前可获得的1->2孩递进的生育水平和生育模式是受到生育政策影响的,而且多数育龄妇女是生育1孩且存活1孩条件的递进生育水平和生育模式。因此,由于历史数据和现有的观察受到生育政策影响,1孩递进2孩的水平和模式是受到严格限制的,用于估计终身失独必然存在很大问题。很显然,曾经生过1孩,如果再次生育的话属于1孩向2孩递进,但事实上失独育龄妇女目前的状态是没有1孩,其条件概率的基本条件与1->2孩递进是完全不同的。 除了将失独妇女再生育行为当作1孩递进2孩方法外,由于失独育龄妇女属于事实0孩育龄妇女,因此采用0孩递进1孩方法更接近实际生育情况,但0->1孩的递进生育模式与1->2孩的递进生育模式的最大不同是平均生育年龄的差异。可见,用0->1孩的递进生育模式估计失独妇女的再生育行为也存在一些问题。 鉴于以上两种方法都存在再生育估计偏差问题,一个折中的办法是可以将不同生育模式的估计结果作为下限、上限或取加权平均来看待。 任意年龄育龄妇女的独生子女死亡后,如果不考虑育龄妇女本人死亡而只考虑再生育的可能性,那么,此类妇女终身失独的算法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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