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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析大数据“杀熟”现象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范文

    刘依娜

    〔内容提要〕大数据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但也有一些“杀熟”行为侵犯了个人的隐私。如通过机票、酒店、电影和旅行等在线平台向新客户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通常比现有客户便宜,此行为称为“大数据杀熟”。本文依据大数据“杀熟”现象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状,对在大数据“杀熟”的现象下如何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大数据“杀熟”行为 隐私权

    一、大数据“杀熟”与隐私权

    (一)大数据“杀熟”

    大数据“杀熟”现象使运营商可以使用网络进行业务活动,并通过大数据统计恢复技术,分析其他用户的价格敏感性和购买力,最终获得准确的消费者形象并且获得不同的价格。

    (二)隐私权

    在我国隐私权被认为是人格权。我国学者张新宝认为:“隐私权具体包括公民私生活的安宁,私人信息受到依法保护,是人格权的一种,他人不得对其侵扰、搜集、利用、知悉等。”

    在大数据应用程序中,个人隐私不仅包括个人信息,还包括网站导航,以获得与用户行为或偏好有关的信息。由于数据分析可以更好地满足用户需求,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因此某些用户不排斥这种行为。但是,对于对隐私更敏感的用户可能不允许有这种行为的产生。

    (三)大数据“杀熟”行为与隐私权

    大数据存在两面性。大数据的应用促进了技术和社会的发展,而数据交换和数据挖掘则暴露了公共领域的个人隐私。在“杀熟”过程中,网上用户的个人信息(如用户消费记录和消费者偏好),这些信息与个人信息相关。大数据的“杀熟”与隐私权有关,这一现象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二、大数据“杀熟”现象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状

    (一)网络隐私侵权的特点

    开放性是网络的特点之一,这使得其更容易、更快地获取和分发信息。如果对信息的真实性有疑问,可能会严重损害相关者的个人权益和财产权。如果信息与个人隐私有关,该信息将被随机传输和使用,这种行为将会侵犯信息提供的生活。

    (二)现行網络隐私侵权的表现方式

    1.数据收集过程侵犯隐私权。一是让用户知道并决定转移其隐私。用户首次下载“购物”应用程序时会弹出一个窗口,询问是否接受使用条款。二是未经用户同意访问其个人信息。某些平台默认情况下确认“同意”选项,因此用户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该过程并不是用户的主观选择。这两种情况都侵犯了用户隐私,前者在用户的知情下获得了隐私;后者更为严重,经营者不需用户同意即可获取用户个人信息并进行二次分析。

    2.可能涉及倒卖用户信息以及数据泄露。当前,公司收集用户数据有两种:一是注册并且使用信息;二是公司通过“对撞”数据库共享用户信息。第二种主要意味着,当用户登录到特定的购物平台时可以使用第三方平台帐户登录到应用程序软件,并且用户的个人信息已在两个平台之间共享。在这方面,用户不知道互联网公司在下载应用程序软件之前已经共享了其个人数据,也不知道哪个平台拥有该数据,这些都是通过大数据侵犯公民隐私的表现。

    (三)网络隐私权利保护机制的缺失

    1.相关网络隐私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有关隐私的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网络安全法》第四章,对个人信息提出的网络安全保护;《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对个人信息受保护不容许侵犯,辅以有关网络信息保护的地方行政法规与行业规章仍然存在重大漏洞。互联网上大数据的研究现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滞后,许多地区没有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

    2.行业内自律性不足与大众防范意识的薄弱。格式化隐私条款的形成限制了用户的隐私,通过大数据对撞实现数据共享的商业化已成为业界一致的做法。网络环境中人员素质的不均衡以及行业的混乱使公众对信息安全的需求不堪重负,并习惯于骚扰各种类型的营销短信和电话,使用户群体没有精力应对个人信息的泄露对自己生活所造成的不便。

    三、大数据“杀熟”现象下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

    (一)完善大数据应用和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遏制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再次发生并保护公民的隐私,我们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完善网络隐私的相关法律法规,以此应对大数据的“杀熟”行为。另外,还应建立完整的隐私权保护体系,将宪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中与隐私有关的法律规定合并,使侵权行为有法可依。依靠案件和司法解释合理化地使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补充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阐明网络隐私的客体与具体归责原则。

    (二)引入惩罚性赔偿

    关于个人信息的商业化,运营商、信息用户和控制者必须因侵犯他人信息而受到应有的赔偿责任。根据个人信息的价值共享理论,个人信息权利的转让并没有给信息所有者带来合理的利益,网络平台和其他平台从信息的控制和使用中获得了经济利益,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和风险。与传统的隐私侵权相比,网络隐私侵害的特征在于非法成本低、高风险和惩罚性损害,这不仅是法律预防功能的实现,也是对受害者可预见损失的合理补偿。

    (三)建立行业的自律体系

    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和个人信息的社会特征需要适当的平衡。行业自我监管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遵守和执行;二是通过行业监管限制行为。因此,参与开发和使用大数据的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同时要有一个统一的组织管理相关公司,并为大数据应用程序建立行业自治的合作伙伴关系,进行自我评估和相互评估,同时接受广泛的公众监督。

    (四)增强用户隐私保护和权利意识

    一是在下载应用程序软件时,用户应仔细阅读该软件提供的身份验证协议,并立即关闭敏感权限,如麦克风、摄像头、位置设置等,保护好个人隐私。二是如果发现自己被大数据“杀熟”时,则需要保护自己的权利,及时与网络公司沟通,验证和保留证据,并通过民事诉讼保护自己的权利。

    四、结语

    大数据的使用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一些运营商已经打破了商业道德的底线,因此使用大数据作为一种技术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并破坏了市场中的竞争秩序,其带来了“杀熟”的社会问题。对于当今的大数据时代,我国需要继续进行深入研究,建立与互联网个人隐私权相关、科学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并促进大数据技术和新媒体的发展。在此过程中,尽快制定个人网络隐私权相关立法。另外,在网络平台上购物时消费者必须保持合理的消费观点,注意隐私保护,如果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应积极使用法律武器,用法律途径保护个人的权益。

    (作者单位:新疆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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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4: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