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区块链技术支持下知识产权认证系统的优化研究 |
范文 | 何燕 〔内容提要〕 本文阐述了知识产权认证系统的背景,以及区块链的概念和特点,分析了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同时对区块链技术支持下的知识产权认证系统进行可行性分析以及进一步的设计和优化。不仅丰富了区块链技术应用方面的研究,还为知识产权认证系统的设计提供了一定的发展思路。 〔关键词〕 区块链技术 知识产权认证系统 随着信息技术的提高,复制网络和数字资源变得十分容易和廉价,网络和数字资源的知识产权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当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发生后,权利人很难收集证明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证据,更难以通过技术手段识别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马昂,潘晓,吴雷,郭景峰,黄倩文,2017)。而区块链的出现,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契机。区块链在存储数据时利用链式结构,使每个区块都对存储数据进行记录,不容易发生人为篡改。在加密技术和数字签名技术的支持下,区块链可以有效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可以对交易的真实信息进行验证,从而可以检查网络用户的数字资源是否具有合法性(华劼,2018)。 一、相关理论概述 1.区块链的概念。区块链(Blockchain)能够通过去中心化的方式保障数据库的可靠性,区块链在存储数据时采用全民参与的方式,所有的区块都要对存储数据进行记录,使数据不容易被篡改,保障了数据的真实性(刘一鸣,蒋欣羽,2018)。 2.区块链的特点。一是去中心化。区块链技术对数据进行存储和记录时,主要使用分布式记账法,在存储数据时每个节点都要对信息进行验证和记录,区块链只需要自身对数据进行管理,不需要第三方的介入(马骋宇,2018)。二是开放性。区块链的数据库对所有人开放,由于区块链记录的数据不容易被篡改,任何人访问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平台时,可以有效保障数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使得数据的开放成为可能(孙婧,2018)。三是安全性。要想对区块链的数据进行修改,就要掌控半数以上的数据节点,否则无法对数据进行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数据的安全性(王元地,李粒,胡谍,2018)。四是独立性。区块链在存储数据时,各个节点需要相应的协议和规范对数据进行存储和验证,不需要第三方和任何人的干预,具有良好的独立性(张路蓬,周源,薛澜,2018)。五是匿名性。利用区块链技术存储数据时,各节点的身份信息可采用匿名的方式,不需要验证各节点的身份信息(胡光,2019)。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困境 1.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确权较为困难。国家版权局和各省的版权中心主要负责版权的登记工作,知识产权的确权要经历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办证与送达的阶段,这一过程一般历时30个工作日,知识产权的确权主要采取中心化的登记模式。在互联网时代,数字和网络资源可以快速传播,这种中心化的登记模式很难使数字和网络资源的版权得到保护(刘伟,蔺宏宇,2016)。 2.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证较为困难。当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受到他人的侵害時,权利人要在法庭上提供他人侵害自身知识产权的证据,以证实他人的行为确实侵害了自身的权利,然而权利人在举证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互联网时代,侵权人可以通过各种先进的技术对数字或网络资源进行修改,著作权人获取他人的侵权证据较难。我国的法律虽然规定了著作权人可以采用电子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但要求这些电子证据发生于当事人之间,同时还要求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当网络或数字资源的版权受到侵害时,著作权人提交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质疑,著作权人很难获得有效的证据(赵丰,周围,2017)。 3.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获赔金额难以确定。互联网时代,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快,著作权人的损失很难估量,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因此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获赔金额难以确定。目前,在大部分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主要采用法定赔偿的标准确定侵权人的赔偿金额,一般法定金额难以满足著作权人的诉讼请求,从而使得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较低,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刘德生,葛建平,董宜斌,2017)。 三、知识产权认证系统采用区块链技术的可行性分析 1.有效控制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区块链的一个节点对数据进行存储时,其他的节点也会对数据进行存储和记录,节点之间建立了信任链接。知识产权认证系统采用区块链技术,通过区块链的密室管理和信任机制,数据可以直接在权利人和使用人之间进行流转,避免第三方平台的介入,在提高流转效率的同时,节约了第三方平台的成本。 2.使知识产权认证系统快速完成版权登记工作。区块链技术对数据进行存储后很难对数据进行篡改,除非能够篡改区块链半数以上节点的数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著作权人为了使自身的版权得到更好的保护,一般都会选择版权登记,为自己的作品提供多重知识产权的保障。知识产权版权登记的过程耗时较长,知识产权认证系统采用区块链技术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即时进行登记版权,且登记后版权信息无法篡改,有效保护了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 3.帮助著作权人快速提取侵权证据。互联网时代,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需要权利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而数字资源或网络版权的侵权行为往往是电子证据,法院在审理申侵权案件时,电子证据难以被当做真实可靠的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电子证据容易在先进技术的支持下被篡改,著作权人提供的电子证据需要其他证据的佐证,使得著作权人取证较为困难。区块链技术的支持下,知识产权认证系统的数据不容易被篡改,通过区块链技术提取的电子证据能够保证真实性,区块链技术能够提高著作权人取证的效率,使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得到有效的保护。 四、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认证系统的应用 1.区块链在知识产权申请变更登记管理的应用。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知识产权申请变更登记的工作,有助于保障知识产权申请变更登记信息的安全性,区块链技术利用分布式的记账方法对信息进行存储和记录,几乎不可能对存储信息进行篡改,保障了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同时,知识产权变更登记系统可以产生相关的电子凭证,使产权变更登记工作容易跟踪。 2.知识产权交易流通。知识产权交易流通环节是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部分,利用区块链技术对知识产权交易流通环节进行管理,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特点可以有效控制对知识产权交易流通管理的成本,尽量减少知识产权交易流通管理工作的中间环节,使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收益得到合法保障,能够有效防止盗版现象,推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3.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的数据共享。知识产权的相关数据并不是由单一的知识产权平台负责完成,高校、科研机构、公司等机构均可以通过自身的知识产权平台对数据进行存储和维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数据分布在各个平台上,知识产权信息平台数据的共享存在一定的困难。利用区块链技术可有效实现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的数据共享,区块链技术可有效汇集知识产权交易相关的零散数据,使数据共享成为可能。区块链技术需要各个区块参与数据的记录和存储,利用区块链技术建立的知识产权数据共享平台,能够有效保障数据的安全,避免发生人为篡改。 4.知识产权服务智能合约。知识产权服务智能合约,是不同主体在知识产权服务方面签署的相关合约,知识产权服务智能合约对不同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约定。利用区块链技术管理知识产权服务智能合约,一是内容就不能被任意篡改,有效保障知识产权服务智能合约的安全性,以及有效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有效减少中间环节,控制对知识产权服务智能合约管理的成本。同时,知识产权服务智能合约在区块链技术的支持下,生成的电子凭证的可靠性得到了提高,能够及时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的问题。 五、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作品的独创性难以界定。数字资源和网络创作的作品难以确定作品的独创性,因此数字资源和网络创作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缺乏一定的基础,很难对数字资源和网络创作的作品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数字资源和网络创作的作品符合知识产权对独立性的要求时,其著作权才能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判断数字资源和网络创作作品的独创性时,一般会考虑作者独立创新的结果,要符合知识产权对独创性的最低要求。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并未有效解决作品的独创性问题,很难对作品的独创性进行界定。为了解决作品的独创性难以界定的问题,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不仅要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还需要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的支持。利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数字资源和网络创作的作品与已经登记的作品进行对比分析,以界定数字资源和网络创作作品的独创性。当数字资源和网络创作作品与已经登记的知识产权存在显著性差异时,才能认为数字资源和网络创作的作品具有独创性。 2.难以监控侵权行为。利用区块链技术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能有效的对知识产权信息进行记录和存储,然而难以对侵权行为进行监控。区块链去中心化和分布式记账的特点能够对已发生的事实进行记录,保障信息的安全性。当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已经受到侵害时,区块链能够对侵害事实进行记录,但并不能及时通知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区块链技术只能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进行事后记录,不能进行事前预防。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大量的数字资源和网络作品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网络用户大多都采用非实名制的形式,数字资源和网络版权的知识产权一旦受到侵害,权利人并不知道是谁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利,很难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为了解决难以监控侵权行为的问题,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时要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爬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前的用户特征和行为特征,并建立相关模型形成知识产权侵权监控系统,一旦有迹象表明数字资源或网络版权将要受到侵害時就会发出预警,并通知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和权利人进行维权。结合区块链技术对侵权行为和侵权人的记录,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有力的证据。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在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监控侵权行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进行事前预防和控制,有效保护数字资源和网络作品的知识产权。 3.难以确定赔偿损失额。数字资源和网络资源等知识产权一旦发生侵害,难以确定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实际损失,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在大多数案件中,知识产权发生侵害时权利人得到的赔偿额一般是由法官的主观意识和认知范围所决定,权利人的权益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但在区块链技术的支持下,可以为知识产权平台设立相应的测算模型,当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计算出权利人发生的损失。区块链技术支持下的知识产权平台,可以为权利人提供有效的证据,解决实际损失确实难的问题。通过区块链技术支持下的知识产权平台计算出的实际损失,具有较强的可靠性,避免了权利人举证难的问题,能够有效保护数字资源和网络版权的知识产权以及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没有统一版权认证标志。区块链技术在知识产权平台的应用还处在初级阶段,我国对区块链技术应用到知识产权平台中并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各知识产权平台之间不能沟通和兼容,使得数字资源和网络版权的知识产权并未得到有效的保护。我国应加快建立知识产权平台应用区块链技术的相关标准,形成统一的版权认证标志,使各个知识产权平台之间能够沟通和兼容,并进行数据之间的共享,通过各平台的合作有效保护知识产权,规范对知识产权平台的管理。 (作者单位: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梁 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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