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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论赣南高校法律援助的完善路径
范文

    李宏茂 吴艳萍 况馨艳

    摘? 要: 法律援助的缺失是引发农村地区社会事件的原因之一,高校参与法律援助具有特殊优势,对农村法律援助建设具有强大的促进作用。但高校法律援助面临着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缺乏政策支持、组织机构运行机制不健全和自身不重视等问题,法律援助组织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高校助力农村法律援助,一是要从立法上明确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主体地位,使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二是要稳定机构人员组成,健全机构管理模式;三是要增强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专业性和针对性,使其实现理论和实践的密切结合。

    关键词:[HTK]赣南高校? 法律援助? 完善路径

    引言

    社会转型期间,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新的社会矛盾和热点问题层出不穷,农民工权益维护、借贷纠纷、夫妻财产分割等纠纷的大幅增加,而这些问题又得不到妥善的解决。处于弱势群体的农民,一方面希望通过诉讼求得公平正义,但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意识薄弱及经济水平限制而求助法律无门。因而国家越发重视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保护弱势群體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国务院《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指出,法律援助是由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高校在法律援助事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实践中由于各种复杂因素的制约,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改进和完善高校参与法律援助事业,对促进当下司法体制改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赣南农村地区法律援助的现状

    “赣州明经国案”自报道以来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从此案我们可以得知明经国对国家土地政策了解不够,且法律意识欠缺,以至于他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十分残忍。在法律观念较为缺失的乡村地区,民众普遍保留着“诉讼成本高”,“穷人打不起官司”等落后思想,农民习惯用武力解决争议,如近几年频发的农民工讨薪问题,使劳资关系陷入僵局。目前国家越发重视法律援助问题,国务院《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明确阐述要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并提出一系列具体的措施。但是在赣南农村法律援助的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矛盾性质升级,维护权益手段激进

    近年来,赣南农村地区农民整体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农民涉法事件也在不断增多。由于社会关系复杂化,社会经济活动中参与主体增多及经济发展方式的变化,群众矛盾也在日益增加,从早期的邻里矛盾、老人赡养、婚姻家庭等问题,逐渐演变为征地拆迁补偿、农民工讨薪、农民工伤事故遗留、企业发展引发农村环境污染等问题。而这些矛盾很多都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很多农民不敢、甚至不会用法律维护自身利益,他们往往习惯采取原始手段,如暴力殴打、自杀威胁、游行示威等。显然,这些方式既损害他人利益又无法保障权益的实现,在这些恶性事件,很多民众手段过激,甚至致人死亡,最终只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农村法律援助缺乏有力保障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要求市、县级财政要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但其未明确规定法律援助经费在财政预算中所占的具体比例。因此,各地法律援助经费的具体数额完全取决于政府本身的财政收入状况和对法律援助的重视程度。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进步,当地群众对法律援助需求激增,但由于政府投入资金有限,无法对法律援助工作大力支持,同时一些基层政府也存在忽视对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现象。因此单靠政府财政资助是远远不够的,缺乏经费保障,这严重制约着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农村法律援助人员匮乏

    如前所述,赣南农村地区近几年法律援助案件数量陡增,农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越来越旺盛。法律援助工作是非常具体的、综合的工作,包括接待民众、安抚民众情绪、妥善处理案件等。这不仅需要专业的知识,同时也要求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品德,而实际生活中由于法律援助的无偿性和财政补贴的有限性,导致人员流失。尽管各地区分设了法律援助机构,有法律工作者和挂名律师,但普遍存在法律专业素质偏低的现象。在农村案源丰富的背景下,法律援助人员相对有限,办案精力也有限,再加上法援案件补贴低等各种因素,法律援助人员的积极性也不高,承办法援案件的人员过少,导致法律援助案件大量积压,纠纷也迟迟得不到解决,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社会矛盾。

    二、高校参与法律援助建设的依据及意义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七、八条的规定,国家支持并鼓励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法律援助事业,利用自身资源为贫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和相应捐助。由此可见,高校作为同时具备实施法律援助所需的资金、师资、学生、社会条件的事业单位,能在法律援助建设中发挥不可忽略的作用,尤其对当下赣南农村地区法律援助建设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其一,高校具有人才优势,具备大量的专业法律人才,有法学教师和法学生等充足的法律援助后备军,能更好地适应农村地区案源丰富、法律援助供不应求的困境。同时,高校参与农村法律援助建设,不仅有利于满足农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同时对高校法律人才的综合素质的培育具有重要价值。法学生在通过法学教师的带领下承办法援案件,参与法律援助实践,可以很好地锻炼解决问题的实务能力,弥补高校偏向理论性教学的不足,培养出一大批与我国实际相适应的实用型人才,促成双赢的结果。

    其二,高校不是法院、检察院等官方性司法机构,也不像律师事务所以营利为目的,高校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公益性组织,高校教师和学生更容易让群众接受,群众也更愿意向其透露真实所想和切身需求,高校比起官方性机构能够更深入地接触到群众内心。纠纷的解决本就需要双方之间的信赖与沟通,将事情的原本始末以及自身的诉求表达出来,再与对方进行磋商,形成一个双方都满意的方案,这才是纠纷解决的最佳路径。

    三、高校参与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法律援助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缺乏政策的支持

    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由各高校建立,属于高校内部机构,利用高校自身的资源开展法律援助,但《法律援助条例》并未赋予高校法律援助组织明确的法援主体地位,同时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高校法律援助组织也不具备社会团体资格,其代理资格和承办案件范围也受限。高校不享有法律赋予的合法身份,也就无法切实有效地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中。

    (二)现行社会仍然盛行经验主义

    群众习惯以常识处理问题,很少有人在遇到问题时第一时间选择用法律武器来解决问题,这也与千百年来的“惧讼”理念有一定关系。另外,对民众而言,法律是一个陌生的领域,他们更倾向于用经验解决问题。同时群众对于高校法律援助并不是十分信任,在他们看来,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学生难以帮助他们维权,他们对高校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尚有疑虑。他们并没有看到学生背后学识渊博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学教师。有法学教师加入法律援助队伍,成为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领军人,这至少比群众自身暴力解決问题会更加有效。

    (三)高校法律援助组织机构运行机制不健全

    由于在校生很少接触到实务案件,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也往往具有阶段性,高校法律援助组织机构运行并不稳定。首先,高校援助机构本身其专业性和实践能力有局限,高校老师以及部分律师因自身科研任务等因素无法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其次,机构成员时间安排也有冲突。由于机构日常事务的运行主要是通过学生负责,高校开展法律援助将学生吸纳进来主要是为了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但同时也不能牺牲学生的理论学习时间。最后,人员流动性与人才的培养也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法律援助对参与学生的专业要求十分严格,成员至少需要一至两年的培养期,而在学员成长起来后,往往会出现高低年级的人员替换,这也导致高校法律援助组织机构运行存在诸多问题。

    (四)高校未重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高校参与法律援助,本来是政府主导型法律援助的重要补充,但在实务中并未对此给予充分重视。虽然在政府倡导下各高校基本都开设了法律援助机构,但无论是校内学生还是校外群众基本都很少去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咨询法律问题,或申请帮助撰写法律文书,部分高校甚至将其并入社团进行相关活动。高校自身不重视该组织的作用,导致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在高校内形同虚设,对法律援助事业并没有贡献出其应有的力量。

    四、促进高校助力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首先,从立法上明确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主体地位,尽可能从社会团体资格入手,使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从而使高校具备一定的诉讼代理资格,既可以接受法院的指定,也可以将高校法律援助与各个法律援助中心挂钩。一方面联合政府对高校法律援助进行管理,利用政府法律援助中心解决高校法律援助地位不明确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采用多种宣传方式,将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可以承办法援案件告知群众,阐述高校法律援助的优势与长处,助力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开展。

    其次,稳定机构人员组成,健全机构管理模式。增设专职工作人员,将培养环节纳入学生的实践活动,避免机构人员的断层,拓宽机构的业务。高校法律援助组织不应该是一个虚设的机构,而是应在新时期有新作为。健全组织架构,形成政府主办、学校(学院)承办、法学教师为主力、法学生为助手的综合体系,明确职责分工。此外,在政府政策和资金上支持下,司法机关部门在工作方面的协助和指导下,多方面增强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比如加强高校法律援助与政府、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的联系,从而能够使学生获取更多的法律实践机会。学校可以安排学生到上述机构实习,由机构工作人员指导学生进行法律文书的制作,如书写起诉状和答辩状甚至判决书等。

    最后,增强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专业性和针对性。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将学习停留在理论上是空洞无力且脱离实际的。建议法学生多关注实务案例,在裁判文书网上多阅读裁判文书,积极与法学教师参与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学习解决纠纷的技巧,培养实务能力。案件办理完毕后,在总结的基础上多与老师交流,在不断地实践中提高自己。同时,要扭转当下学生不用法少用法的观念,鼓励学生用法律的思维解决问题,结合高校实际情况,归纳农村发生率最高的罪名以及与农民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社会热点,频发问题需要重点关注,然后及时在校园内和社会上进行分享和宣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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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3:4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