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划分问题 |
范文 | 黄贵滨: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30年、10年比永久、长期、短期更科学合理吗?越明确保管年限是否真能体现档案的保存价值,是否真能避免鉴定的含糊?在此谈两点看法:其一,直接划分具体年限,可以使到期档案得到更明确的鉴定时间,由于鉴定本来就存在对未知的东西做明确判断的悖论,所以越具体年限,破绽就越多:其二,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则更含糊,使人鉴定更容易产生惰性和说不清的“瓜葛”。 李振华:我认为机关档案室只需制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根本没必要在归档时对档案进行保管期限鉴定,保存若干年后依据《档案法》需向档案馆移交时把没有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剔除就行了。把对档案的前期鉴定改为分阶段鉴定,这样有利于保存齐全,定期剔除无保存价值档案。划分保管期限的做法是否科学也是值得探讨的。档案永久保存可能吗?2006年12月新颁布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中要求永久保存的档案,真的都有永久保存的必要吗?我对2006年12月新颁布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坚决贯彻执行,但对其合理性和生命力表示怀疑! 王茂跃:保管期限宜粗不宜细是很有道理的,细分是很难划分准确的。倒不如将档案划分为进馆和不进馆两部分,进馆档案移交给相应的档案馆。不进馆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当制度化、经常化,对确信无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可以剔除销毁。 白桦:对于王茂跃老师的“将档案划分为进馆和不进馆两部分”的观点。本人不敢苟同。我个人认为,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按“永久”与“非永久”划分较之“将档案划分为进馆和不进馆两部分”更具合理性。道理是显而易见的,所谓档案的保管期限,是指档案保管时间的长短,而不是应不应该将档案接收进档案馆。档案的保管期限与档案是否进档案馆完全是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将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与“非永久”,含义比较确切。各机关档案室在移交档案时,可以将“永久”保管的档案移交进馆,将“非永久”保管的档案作为“不进馆”,留作机关档案室自行保管,供本机关利用,待一定时期后,再销毁。 牛二强:其实新的划分方法是两分法,即永久和定期,而定期里又细划了10年和30年。从某种程度来说比旧的三分法(永久、长期、短期)更合理,但并不是因为旧的三分法期限含糊(因为它本身也有具体的时间界限),而是缩短了保管时间可以促使管理人员提前鉴定,尽早重新审视档案的价值,其中的30年不正好是档案开放的时间吗? 石克:我认为每一个新的规定的出台都有它的出发点,“文书档案分永久、30年、10年”使保管期限更加精确,促使档案人员意识到自己的责任,推动档案鉴定工作的开展,使馆藏更加有效,使馆藏发挥其最大的作用。换句话说就是能够使“钢用到刀刃上”! 漂流者:我认为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30年、10年是不合理的。因为保管期限的划分只是对文书档案在一段时期发挥作用采取的暂时的保管措施,并不是对文书档案长期性发挥作用所采取的有效的更好的措施。例如,古代的一些文书资料,如甲骨文、金文等,在他们看来,在当时也许没有保管的价值,但是对于我们现在研究他们那个时代文字记录等,却是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我认为无论是“永久”、“30年”还是“10年”等,也只是暂时的划分。 崔松民: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30年、10年是国家在原规定的基础上修改,为什么这样改,肯定有修改的必要,我想在下发之前是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和研究,在一定时期内是和国家实际与相关制度相协调的。但是任何事物又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也许会发现一种更好更合理的保管期限。从而代替现在的。 王春华:我认为新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太含糊、太死板,无灵活性。这些规定仅供参考。档案人员应根据本单位需要,参考《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编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科学地整理本单位的档案,便于保管和利用。 沧海一粟:“重要的”和“一般的”是《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中最荒唐且又最难以把握的两个词。“重要的”、“一般的”说说很容易,真要操作起来是很不容易的。不同的人对“重要的”与“一般的”的理解往往有很大的差异。就是同一个人。在不同时期对“重要的”与“一般的”的理解往往也是有差异的。这就必然会给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划分带来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同样一份文件不同的人划分的保管期限往往差异很大:同一个人在不同时期对同一份文件划分的保管期限往往也有差异。 csdajlyzh:改革后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10年、30年)和以前永久、长期、短期,我觉得没什么多大变化,也没什么意义。作为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我认为只要划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就可以啦,定期下面也不用细分10年、30年。在鉴定工作中,主要把握两点,一是正确区分归档与不归档的范围;二是正确、重点鉴定好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文件,体现以我为主的原则,因为在工作中我们查找最多的都是与本身有关联的材料。 一井水:该保管期限表的合理性不在于粗细,过去的保管期限长期的是16年至50年,短期是15年以下,而新的保管期限规定30年、10年,但我们都可以理解为档案保管的最低期限,而现在的保管期限让人们的理解更直观,不论内行外行是否到期一目了然,原来长期、短期非业内人士不知道其如何界定的;另外,过去在县区级机关永久、长期的都要移交进馆,档案馆保存大量长期档案,既不鉴定也不销毁,实际是相当于永久了。永久、长期分别排列和编号,不利于查找。新规定要求只接收永久档案。把鉴定工作直接前移到接收时期,便于档案的管理、查阅、统计、利用等工作的开展。因此,我认为新的保管期限规定还是有其合理性的,具有现实意义。 落拓寒儒: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30年、10年合理吗?这不能搞一刀切,因为在有些部门是合理的。适合这个部门的实际工作情况。但是在有些特殊的部门也可能会做一些适当的调整,也应该都是允许的,何必那么机械呢?建国这么多年了,10年、30年的文书档案到期了,进行过鉴定销毁吗?大部分还不是在超期之后继续保存吗?事实上也是一种“变异”的永久保存罢了!只是“名异实同”罢了! 亓晓华:改革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方法。将原有的“永久”、“长期”、“短期”的保管期限划分方法修改为“永久”、“定期”,定期中再实行标时制,一般分为30年、10年。从模糊的期限到明确的年份,是一个进步。标时法有一个明确的到期提示,容易引导对于到期档案的处置。也有利于档案保管流程的畅通,使机关库藏档案处于优化状态,又解决了档案保管的有期无限和鉴定而不毁的问题,提高了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飞熊:我认为,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30年、10年,是适应当前文件材料数量的大量增长和需要进行有效处置的要求的,无疑是进步和合理的,具有科学性和实践性。其存在问题主要在于。如何准确界定何者为永久,何者为定期(30年、10年)。按照2006年12月新颁布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其中对期限确定的表述语的确还存在进一步研究、修改的必要。依据有关标准准确界定而不是随意认定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对于档案工作标准化建设是至关重要的,对于提高档案科学管理水平也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zhz:我认为新颁发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合理性是主要的,因为那毕竟是档案界学者、专家经过几十年的实践与认识后对原有《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扬弃。其合理性主要表现在更加突出了“以本级为主”原则,省却了“长期”的保管期限,从根本上杜绝或者相对避免了馆藏重复的问题,使有限的档案馆资源相对的得以扩充和有效利用。新颁发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合理性虽然是主要的,但并不等于说新《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就十全十美、非常科学,我觉得,基于认识与实践的原理,其科学合理性永远都是相对的,其中存在的不合理的成分或因素则是绝对的,随着人们实践和认识的深化,便会发现、剔除其不合理的因素。我想,我们讨论的主旨就在于挑刺找毛病,目的是使其更加完善、更加合理、更加科学,更便于操作。从史学界往往因缺乏微观史料而难于破解历史之迷的困惑中,可以看出,新《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许多条款往往把宏观材料多定为永久,把微观材料定为10年、30年的不合理性。若干年后,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也就只有宏观材料而缺乏微观材料了,对后人深入研究某一问题肯定会带来诸多不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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