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中国共产党的社会保障观:发展与演变 |
范文 | 高中华 【摘要】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将劳动人民的民生问题置于重要地位,确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为贫苦大众排忧解难。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为了解决民生问题,决定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从医疗、优抚、福利、户籍等各个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创新。改革开放之后,一方面,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日趋规范化和法制化;另一方面,为了适应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实现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目标,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成为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 社会保障 制度建设 演变过程 【中图分类号】F279.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7.01.009 民主革命时期社会保障制度的沿革 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将劳动人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置于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在民主革命时期,工人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据《红色战士读本》第二册第十八课《中国工人的痛苦》所载:“中国有五百万左右的产业工人。帝国主义与中国资本家都在吃中国工人的血液,工人们工资很少,工作时间很长,女工、青工更苦,待遇像牛马一样。”①在1922年至1948年间,中国共产党先后在多个宣言和决议中都提出了保障工人政治经济权益的口号。 中国共产党创建时期。1921年7月,中共一大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决议》,该决议提出党的基本任务是成立产业工会。党在工会里要灌输阶级斗争精神,并派党员到工会中工作。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后,就立即把建立工人阶级的劳动保险和争取政治解放这两个任务结合起来。为了领导全国工人运动,中国共产党于1921年8月在上海建立了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并颁布了《劳动法大纲》19条,其中一些内容承认劳动者有集会结社、同盟罢工、缔结团体契约等权利,并规定实行八小时工作制,保护女工、童工,保障劳动者最低工资等权益。为争取实现这些切身利益,全国各地的工人不断开展斗争。 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成立后,经过深入的组织工作,于1922年5月1日在广州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八小时工作制》《罢工援助》等决议案。同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发布《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提出“目前奋斗目标”共11项,其中两项与劳动权益保护有关,分别是制定保护童工与女工的法律及一般工厂、卫生工人保险法;承认妇女在法律上与男子拥有同等的权利。②这些纲领在同年7月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颁布的决议中,得到了具体的补充和发展。中共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提出,要制定“关于工人和农人以及妇女的法律”。③针对第一次劳动大会决议案内容的不足,党的二大确定在全国开展“劳动立法运动”,并指出:“工会进行劳动者的经济改良运动,必须先进行劳动立法运动。工会应当明白,要想获得劳动立法并争得劳动改良条件,工会组织必须坚固。在资本制度下,要使劳动立法和劳动改良条件真正实现,劳动者的力量必须能够压迫政府和东家才行。”④根据这一决议,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发动了大规模的劳动立法运动,并拟定了《劳动法案大纲》,对劳动者保障作出了相关规定。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央苏区的工农民主政府成立后,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于1930年5月颁布了《劳动暂行法》。《劳动暂行法》规定了“保障与抚恤”和“社会保险”方面的内容,比如:“长期工遇疾病死伤者,其医药费、抚恤费由东家供给”;“女工产前产后两个月不做工,工资照给”;“失业工人由政府设法救济并分给田地及介绍工作”等。由于受到“左”倾政策的影响,这些规定不切当时实际,未能实施。受此影响,随后通过的《劳动法》也出现了脱离苏区实际情况的问题,这对保障工作的实施造成了一些困难。同年9月,中共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职工运动决议案》对苏区工人运动作了新的具体规定,提出苏区工会的任务是:“拥护苏维埃政府,帮助巩固苏维埃政权机关和红军,保障八小时工作制及劳动法的实行,帮助发展土地革命斗争及反对帝国主义和国民党的斗争。”⑤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江西瑞金成立,第一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共12章75条。由于受到“左”倾路线的影响,该法在注重保护工人阶级权利的同时,对工人福利作出了许多不切实际的规定。因此,1933年4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决定修改《劳动法》,以解决“有些地方不合现在苏区的实际环境”以及“许多实施事项没有规定进去”的相关问题。1933年8月12日至15日,毛泽东在中央革命根据地南部十七县经济建设工作会议上发表了题为《必须注意经济工作》的演说,阐明了革命根据地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作方法,并且强调了劳动法的重要性。⑥同年10月15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了新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确立了保证工人劳动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基本原则。 中国共产党在修改劳动法规的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过“左”的倾向,这对于发展苏区经济、巩固工农联盟和红色政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也为抗日战争时期边区政府拟定更完善的社会保障法规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后来,由于中央苏区第五次军事反“围剿”的失败,中央根据地丧失,原来创建起来的社會保险制度无法完全实现。 抗日战争时期。在抗日战争初期,《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中规定了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的相关内容,其中仍有一些“左”倾的规定,比如:无论城乡工人一律实行8小时工作制。《陕甘宁边区战时工厂集体合同暂行准则》中也有一些“左”的规定,如规定男工每年要至少休假88天,女工加上产假至少要休息163天,这实际上是与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党中央为了纠正这些过“左”的规定,先后发布了《中央关于各抗日根据地劳动政策的初步指示》《中共中央劳动政策提纲》《论政策》《中共中央对晋东南职工运动的指示》等,明确规定了劳动政策的各项基本原则。 1940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在党内专门发布了《关于各抗日根据地劳动政策的初步指示》,规定了劳动政策的一般原则,列举了施行劳动政策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过“左”的行为,比如:提出不适合根据地现实条件的过高要求,实行不正确的斗争方式,不尊重政府法令等。《指示》指出,根据地的劳动政策应当“以支持长期抗战胜利为原则,否则既不能保存工人已得利益,更不能彻底解放工人阶级”。工人待遇的改善、工资的增加、工时的规定必须以发展抗日根据地之工农商业、增加抗战生产、适合战时需要为原则,否则即有碍于根据地之坚持与巩固,也就是违反了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指示》进一步提出了解决目前一些具体问题的原则:对于手工业、农业的店员和工人,目前绝不宜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农业、工业及合作社除已规定之八小时工作制外,应由工会发动工人做两小时义务工。对于失业工人及其家属,应尽可能组织他们到各生产部门如工厂及合作社中去,到各种军事政治学校及军队游击活动中去,才能解决失业的问题。农业、手工业店员的工资应以当前生活水准能够维持生活为原则,以当地政府颁布的劳动法令为根据,不宜有过高或过苛的要求。此外,工资应以不高于公营工厂工资待遇总和为原则,否则会影响到生产及技术的发展。⑦ 同年12月13日,中央书记处在《中央关于华中各项政策的指示》中强调指出:“劳动政策力避过左”,要“保证资本家能赚钱”。⑧同日,中央书记处在《抗日根据地应实行的各项政策》中规定:劳动政策力避过左,目前只作轻微改良,例如14小时工作日者减至13小时或12小时,暂时不要实行8小时制。12月25日,毛泽东在《论政策》一文中对劳动政策提出以下基本原则:“必须改良工人的生活,才能发动工人的抗日积极性。但是切忌过左,加薪减时均不应过多。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普遍推行八小时工作制存在较大困难,在某些生产部门内还须允许实行十小时工作制。”⑨ 1941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劳动政策提纲(草案)》,分析了各种“左”倾错误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进一步对劳动政策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必须确定工人阶级在根据地享有政治权利和地位;雇用职工,应由劳资双方自由意志决定,禁止劳动介绍所或职工会强迫雇用;劳资争议应以调解和仲裁为主要解决方式。⑩4月19日,毛泽东在《农村调查》的“跋”中指出:“现在的政策,是综合‘联合和‘斗争的两重性的政策。在劳动政策方面,是适当地改善工人生活和不妨碍资本主义经济正当发展的两重性的政策。”?11月6日,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发表演说指出:“在劳资关系上,我们一方面扶助工人,使工人有工做,有饭吃;另一方面要实行发展实业的政策,使资本家也有利可图。”?他指出,这是新民主主义的政策,是适合当时中国国情的政策。 陕甘宁边区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令,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对年老、疾病、待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当时,社会保险的覆盖面较为广泛,不仅有工伤保险,还有专门针对妇女建立的女工和生育保险。这些规定有效保障了妇幼阶层的权益。1940年,陕甘宁边区总工会曾颁布《战时工厂集体合同暂行准则》。后由于抗战需要和物价上涨,1942年,总工会批准并公布了《集体合同暂行准则》的修正案,对工作时间、女工及童工保护、学徒制度、生活福利待遇、劳动纪律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1945年4月24日,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在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下,中国将采取调节劳资间利害关系的政策。一方面,保护工人利益,根据情况的不同,实行八小时到十小时的工作制并给予适当的失业救济和社会保险,保障工会的权利;另一方面,保证国家企业、私人企业和合作社企业在合理经营下的正当赢利,使公私、劳资双方共同为发展工业生产而努力。”?同年9月,中国解放区职工联合会筹备委员会向全国公布《中国解放区职工联合会纲领(草案)》,其中规定:保障女工生产前后一个半月的休假,工资照发;发展职工政治、技术、文化教育,提高职工政治觉悟,帮助职工掌握和改善技术,消灭文盲,实行职工子弟免费教育;建立必要的职工社会保险,职工伤病实行免费治疗。 解放战争时期。1948年8月1日,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哈尔滨召开,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明确提出防止过“左”政策的出现:“对于工时、工资、劳动保护和福利等事情,应当自觉地避免超过战时经济条件的允许。” 在社会保险方面,一是要尽可能改善工厂健康设备和安全设备,政府应定期派人检查。二是伤害、疾病、老残等医疗津贴抚恤暂由工厂负责办理或由工厂和工会共同负责办理,其办法由政府规定、批准并监督实行。在工厂集中的城市或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创办劳动社会保险。 解放区企业创办了一批劳保福利事业,制订了劳保福利制度,如《陕甘宁边区政府公营企业厅公营工厂战时工资制度暂行办法》规定,工厂每月支出全体职工工资总额的1.5%作为公益金;职工交纳本人工资的0.5%作为劳动保险基金;工厂每月在全体职工工资总额中另支出1.5%作为文教费。在医疗方面,工厂应根据需要,设置医务所或医生。如无上述条件,职工患病仍应予以治疗,病假期间照发工资,但工厂可根据病者具体情形酌情解决。? 1948年11月23日,华北人民政府通过《关于华北区年老病弱退职人员待遇办法》,规定因年老及长期病弱退职之工作人员如参加工作满3年,在其退职时,按下列标准发给退職生产补助金:参加工作满3年者发给小米80市斤,每多一年增发小米40市斤,尾数超过1个月者按半年计,超过七个月者按全年计。患严重慢性病且久病不愈者,经医生证明及机关首长严格审查批准后,酌情加发补助金,但最高不得超过其补助金总数的二分之一。参加工作未满3年者一律不能享受本办法之待遇。?其他解放区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劳动保险法规,如1948年11月2日出台的《华北区年老病弱退职人员待遇办法》、1949年7月出台的《太原国营公营企业劳动保险暂行办法》、1948年11月23日出台的《华北人民政府关于华北区年老病弱退职人员待遇办法》等,这些办法都为建国后制定全国性的劳动保险法规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中共中央对上述规定的贯彻实施使工人阶级的地位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得到提高。这些法规对于提高工人的日常生活待遇,改善劳动条件,实行劳动纪律,协调劳动关系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党和政府面临的是一个千疮百孔、一穷二白的烂摊子,当时的中国生产萎缩、交通梗阻、民生困苦、失业众多。为了解决这些民生问题,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开始建立起传统的社会保障体系。 城市居民保障问题。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失业问题相当严重,当时全国约有400多万失业人员需要安置就业或失业救济保障。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党和国家制定了预防失业的相应政策,及时将失业问题控制在安全阀之内。这一时期,陈云具体主管劳动就业工作,他多次强调务必做好失业预防,尤其要重视大城市的失业问题。陈云强调,失业救济的对象不仅包括工人,也包括资方人员的家属。对于失业工人,我们都要给予救济,不要使他们闹架。与此同时,陈云还首倡实行职工退休制,以减少失业人数。他解释说:“退休办法符合国际情况,也符合中国的实际。中国人多,老的不退,年轻的就进不来。”? 陈云坚决执行党中央关于把国民党旧军政人员包下来的政策,并分析了这一政策的重大意义:“如果只是把这批人遣送回家,回去后没有饭吃就要走不正当的道路,必然造成地方的不安,结果有害于人民。如果能供給这一批人吃饭,使他们安下心来,就可以松懈尚未解放的残余国民党军队人员的斗志。”为了减少失业人数,陈云主张:“有些工厂可扶可倒,我们就要力求把它扶起,使它不要倒。有人说:‘倒就倒吧,迟倒不如早倒,这是不负责任的态度。对于工人来说,在业无论如何苦,总比失业好。”?陈云一直站在战略的高度看待失业问题,能够认识到失业问题的重要性。 1950年6月17日,政务院发布《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和《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对救济范围、标准、资金来源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大城市劳动部门普遍建立了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1951年5月3日,内务部在北京召开全国城市救济福利工作会议,陈其援副部长作了《关于城市救济福利工作报告》,中国人民救济总会秘书长伍云甫作了《关于旧有社会救济福利团体的团结改造问题》的报告。同年8月,《关于城市救济福利工作报告》得到政务院批准,成为城市救济福利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报告》明确提出社会救济福利工作的方针和任务是:巩固和扩大救济福利界的统一战线,团结一切人民和为救济福利事业服务的个人与团体;积极协助失业工人和失业知识分子就业,妥善安置归国华侨,使之各得其所,参加祖国建设;加强对于烟民和游民分子的改造工作,培养其劳动习惯和生产技能;组织贫困市民生产自救,对于丧失劳动力的孤、老、残疾及有特殊困难的贫民予以必要的救济;在必要和可能的条件下,适当举办有利于人民的福利事业;健全对公立、私立救济福利机关的管理和领导,加强救济福利工作人员的政治教育和业务教育。在这一方针的指导下,建国初期的社会救济福利工作逐步开展起来,福利机构的改造与建设取得显著成绩。 新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以劳动保险制度为重点的。1951年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根据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32条“要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的规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全国性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的制定参考了《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并在待遇上有所提高。就实施范围而言,1951年政务院制定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在当时拥有职工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和合作社营的企业中实行。1953年,政务院对该条例作了修正,实施范围扩大到工矿、交通企业、基本建设单位和国营建筑公司,项目没有增减,待遇标准有所提高。1956年前后,全部国营企业都实行了《劳动保险条例》;一些规模较大、经济条件较好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实行或参照实行该条例。同一时期,针对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待遇项目与《劳动保险条例》基本相同,待遇标准互有高低,总的水平略高于企业。1958年和1978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对《劳动保险条例》中的退休待遇分别进行了两次修改,提高了待遇标准,职工退休办法变成了单独的法令。在对企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分别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的同时,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我国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陆续建立了一整套社会福利制度,为职工及其家属提供住房、幼儿入托、食堂、上下班交通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家庭生活困难补助等福利待遇。这些待遇的提供对象是城市中就业的职工及其家属,提供待遇的款项来源于政府及国有单位安排的资金。这种以单位为福利提供者的福利方式称为“单位福利”,从福利提供对象的角度来看,也可称之为“职工福利”。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实行城乡二元结构的“残补型”福利制度安排。对于城市里无依无靠、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的“三无”孤儿、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政府通过建立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和精神病院等福利机构,为其提供衣、食、住、行、医的基本福利保障。对于城市职工的社会福利,政府实行了具有浓厚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险”和“单位福利”制度安排。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构。建国之初,百废待兴,自然灾害接连不断。由于农田基础设施欠缺,农民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薄弱,一旦自然灾害发生,大量农民只得流浪乞生,贫困人口剧增。经统计,当时全国受灾农田共1.2亿亩,灾民约4000万人。其中,集中的大块重灾区共2800余万亩,最需要救济的重灾民约有700万人。仅两广地区,受灾农田面积就有39.3万公顷,受灾人口370万人。建国初期的三年间,每年约有1/5左右的农村人口受灾,成灾面积约2~3亿亩,无家可归者约300万人,基本生活困难者约1亿人。长期的战乱和自然灾害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这直接影响着新生国家政权的稳定。 自古以来,历代政府就十分重视救灾,但大多救灾活动都是临时性的,是一种“救急不救贫”的行为。不仅救灾能力较弱,救灾效果更是大打折扣。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自然灾害的防治与救济工作,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农村救灾救济制度。在传统社会中,政府是救助的主体,是救助政策的制定者和救助活动的组织者。 建国之初,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救助活动中发挥着主导作用。1949年11月,负责救灾救济的内务部召开会议,提出了“不许饿死人”的口号和“节约救灾、生产自救、群众互助、以工代赈”的救灾方针。各级人民政府积极采取多项措施救济贫困农民。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召开了中国人民救济代表会议,讨论建立社会救济制度的问题,确立了救济工作的方针,即在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自救自助为基础,开展人民大众的救济福利事业。与此同时,中国人民救济总会正式成立,中央推选宋庆龄为执行委员会主席,董必武、谢觉哉等为副主席。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中央人民政府先后拨出大量物资救济广大农村人民。建国初的三年,国家先后向农村划拨救济款项10亿多元。仅1950年,全国发放的救济寒衣就达688万套。1958年到1978年这20年间,政府又先后拨出救灾款94.5亿元。这个时期,农村救济的方式多是临时救济,即当自然灾害等事故突发后开展救济活动。在物质极为短缺的情况下,农村救助以保障基本生活为主要目标,以生产自救为主要方式,这在中央政府制定的“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的总方针中有所体现,而内务部又将其具体化为“节约防灾、生产自救、群众互助、以工代赈,辅之以必要的救济”。 要保證不饿死人,粮食问题是关键。在粮食严重短缺的情况下,是否能顺利渡过春荒成为全国上下普遍关注的问题。1950年4月13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负责经济工作的陈云作了《关于财政状况和粮食状况》的报告。他在充分了解财政和粮食状况的基础上,对1949年的灾情、1950年的粮食准备工作及救灾工作进行了分析。陈云明确指出,当前的中国仍面临着两个问题,那就是今年全国的粮食供应够不够,会不会发生大困难以及灾民能否度过当前的春荒?他向与会代表汇报了1950年国家粮食的准备情况:东北入关103万吨,四川运出20万吨,浙赣、粤汉铁路沿途若干地区可运出约30万吨。如有必要,东北进关粮食还可增加。同时,国家还准备在必要时购进若干外国粮食。?在这场全国性大调配中,政府的主导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正是由于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动员各方面力量进行大规模的紧急救助,百万贫困农民才得以安身立命,保证最基本的生存权。 关于妇孺老幼的救助,“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等内容被写入了具有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经过土地改革,广大农民生活得到改善,这也为开展妇幼卫生救助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中央提出“卫生工作应面向工农兵”的方针,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都非常重视妇幼救助工作,大力开展妇幼卫生救济,保护妇幼和女工的健康。除广泛地开展群众性妇幼卫生宣传等工作外,各级政府还建立并完善了基层的妇幼保健组织,比如在大区卫生部公共卫生处下设妇幼卫生组。到1952年初,仅西南大区就建有98处妇幼卫生业务机构,包括妇幼保健院、保健所、妇产科医院、妇婴医院及其他妇幼卫生机构等,各地妇幼保健工作逐渐开展起来。 1953年,我国进入了第一个五年计划。随着经济形势的好转,广大农民分到了房屋和土地,家庭救助得到了保障,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农村社会保障的对象、内容、任务和方式也发生了较大变化。首先,社会保障由大规模的紧急救助走上了正常化的道路,新型的农村社会救助模式逐步确立。新型农村社会救助模式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发挥集体保障、家庭保障的救助功能。1954年,在政府的号召下,各地农村先后组织了农业互助组、农业合作社,农业集体化得以兴起和发展。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积极引导广大农村实行新的救助模式,即以集体救济为主、国家救济为辅,国家救济与集体救济相结合的救助模式。当时,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统一经营,劳动力统一调配。对贫困户,让他们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生产;对少数生活有困难的农民,集体拨出公益金适当补助。这种集体保障制度充分发挥了集体组织互帮互助的功能,对于保障绝大多数人的生活起到了重要作用。1953年,内务部制定了《农村灾荒救济粮款发放使用办法》,该办法规定:无劳动能力、无依无靠的孤老病残为一等救济户,按缺粮日期长短全部救济,对于其中生活不能自理的可送教养院、残老教养院收养。 1955年,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正式确立。新中国成立后,一些地方在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启发下,由群众自发集资创办了具有公益性质的保健站和医疗站。1956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高级农业生产合格社示范章程》,其中规定:“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生产和生活上给予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的吃、穿和柴火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保证年老的死后安葬,使他们的生养死葬都有依靠。”该规定还明确要求合作社对于因公负伤或因公致病的社员应负责医治,并酌量给予劳动日作为补助,这是中国首次赋予集体组织承担农村社会成员疾病医疗的职责。后来,这种制度就简称为“五保”制度,享受“五保”的农民简称为“五保户”。“五保”制度一建立就得到迅速发展,并成为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随后,一些地方开始试办敬老院,解决一些老年人无人照料的问题。1958年8月,毛泽东视察了河南省新乡县七里营人民公社敬老院。当年12月,中国共产党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决议指出:“要办好敬老院,为那些无子女依靠的老年人(五保户)提供一个较好的生活场所。”此后,敬老院在全国迅速兴起。据统计,1958年年底全国共兴办敬老院15万所,收养老人达300多万。1959年11月,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在山西省樱山县召开,此次会议正式肯定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1960年2月2日,中共中央转发了卫生部《关于农村卫生工作现场会议的报告》,该报告把这一制度称之为集体医疗保健制度。1964年10月,第二届全国人大通过的《1956~1976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中规定,农业合作社对无依无靠的鳏寡孤独要做到“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使他们的生养死葬都有指靠”。随着农村“五保”制度的发展,“五保”制度又增加了“保住”“保医”等内容。与此同时,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成为解决农村看病难的直接手段。当时,政府号召广大医疗卫生者下乡为农民看病,并在农民中间培养了许多“赤脚医生”,农民医疗救助在这一阶段得到迅速发展。 1958年以后,生产大队成为安排和照顾五保对象生活的基本单位,一般生产大队采取的措施有以下几项:一是对于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五保对象,安排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例如养猪羊、看场院等,并适当照顾工分,保障他们的生活相当于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二是补助劳动日。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五保对象,按全社每人一年的劳动日数,补助给五保户,保证五保户同其他社员一样参加分配。三是补助款物。按五保内容规定的吃、穿、烧、教等标准,计算出所需的款物数,从公益金中直接分给五保户现款和实物。四是对于日常生活自理有困难的年老、体弱、病残人员,安排专人照顾他们的生活。对于穷社队和遭受自然灾害的社队,如他们负担五保供养确有困难的,国家应给予必要的补助。 由于“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及“三年自然灾害”带来的经济困难使集体经济难以承担合作医疗的费用,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很多地方的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因此陷于停滞,农村合作医疗“看病不要钱”的状况难以维持。“三年自然灾害”期间,本该发挥作用的集体救助已是无源之水,农村贫困人口大量增加。 20世纪60年代,为做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内务部于1963年3月召开了全国民政和人事局长会议,并在会议上通过了《认真贯彻执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救济工作》的文件,充分强调要做好贫困户补助工作,要求社队从总收入中提取一定数量的公益金,保证贫困户补助的需要;在口粮分配上,对贫困户要给予照顧,保证贫民的基本生活。这一时期,政府提高了发放的农村救济款的数额,1960到1963年这四年中先后发放了4.8亿元,超过了1950到1959年10年间发放救济款的总和。 国民经济恢复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一些地区也逐渐恢复。1965年9月,中共中央批转卫生部党委的《关于把卫生工作重点放到农村的报告》中强调加强农村基层卫生保健工作,推动农村合作医疗保健事业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普及是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完成的。1965年6月26日,毛泽东批评指出国家卫生部是“城市老爷卫生部”,并提议要“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该指示对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尤其是对农村医疗卫生工作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当时,毛泽东指出:“脱离群众,把大量的人力、物力放在研究高、深、难的疾病上,所谓尖端。那么对于一些常见病、多发病、普遍存在的病,怎样预防?怎样改进治疗?尖端问题不是不要,只是应该放少量的人力、物力,大量的人力、物力应该放在群众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上去。”到70年代末,全国绝大多数生产大队都办起了合作医疗,它开创了解决发展中国家农村卫生问题的“中国模式”。这一模式后来曾被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誉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范例”,并被推广到世界其他国家。 五保制度的建立使我国农村最困难、最弱势的群体彻底摆脱了流离失所、无依无靠的悲惨境况,这对于巩固革命胜利成果、促进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产生了重要的意义,而且在弘扬我国尊老爱幼、扶贫助困的传统美德、展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等方面都产生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250多万五保户得到了较好的供养,这在中国历史上是从未有过的。 建国之初建立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属于传统社会保障的范畴,制度设计方面难免存在缺陷,比如救济对象有限、救济标准过低等。农村救助的范围一般只限于特定群体和特殊困难户,这个条件就限制了农村社会救济对象的数量,致使许多应该得到救济的人并未得到实际救济。当然,瑕不掩瑜,历史已充分证明建国初期的集体保障、家庭保障都发挥了重要的社会功能。而且,其中某些制度也是当前一些社会救助制度的源头,有些还互为表里。因此,我们不能对历史作缺乏实际的武断评论,而应尊重客观史实,并予以公正的评述。 军人群体的社会保障。优抚工作,是我国军人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革命军人及其家属进行抚恤、优待、安置,既是我国一项始终贯彻的基本政策,也是我党、我军的优良传统。优抚工作既是军队建设的一部分,又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就十分重视优抚安置立法和相应的法律制度建设。1950年,经政务院批准,内务部公布了《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这些条例都对优抚对象应该享受的优待、抚恤待遇作了规定。与革命战争年代的优抚法规相比,建国初期制定的这些条例不仅更加详细地规定了优抚对象应该享有的实物、劳务、现金待遇,还在许多民事权益和社会权益方面为优抚对象规定了优先权。这四个条例一直沿用到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后才告废止。 1953年12月10日原内务部批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抚恤问题由其主管机关自定办法处理,抚恤粮也改为抚恤金。与此同时,保障范围不断扩大。1950年至1994年,抚恤标准先后调整过9次,每调1次标准就提高1次。例如,1994年因战伤残人员的抚恤金是1950年的14倍,1994年三等乙级因战伤残人员的抚恤金是1950年的6倍多,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革命伤残人员的关心和爱护。1963年3月,内务部在《进一步加强对烈军属和残废军人的优待补助工作》文件中指出,优待劳动工分符合当前农村人民公社的分配形式。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优待工分”改为发放优待现金,以充分发挥优抚待遇的保障功能。 改革开放时期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 改革开放之初,国家既要搞建设,又要解决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如安排回城知青的工作、提高职工工资福利水平、保障城市居民住房,等等。各方面的工作千头万绪,就更需要区别不同任务的轻重缓急。社会保障建设关系到民生的根本,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 1980年年底,在党中央决定对国民经济进一步调整后,经济工作开始恢复。经济发展了,人民对社会保障的要求就会提高。此外,随着国情、世情的变化,传统的“企业保险”制度已不适应日益开放的市场经济制度的要求,甚至成为制约改革开放的一个障碍。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成为我国改革开放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尤其是国有企业的保障制度。改革开改后,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建是伴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逐步展开的。 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是传统的退休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转型的重要标志。同年下发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开启了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重建之路。与此同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社会化趋向也逐渐显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基本框架是以失业、医疗、養老这三大保险为主的。 为了确保企业用工制度改革落实到位,国家设立了“三条保障线”制度。1991年,国务院在《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提出要建立“企业补充保险”。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第一次就新时期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成进行了阐述,该决定指出: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此外,十四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概念。1995年和1996年,中共中央在“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文件内均重申了这样的观点。与此同时,中国又建立了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1995年,生育保险正式建立。1996年,工伤保险正式建立。1999年出台的《失业保险条例》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关于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完善。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1999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使城市低保正式被纳入法制化轨道。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治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要对城市低保对象和特殊困难群众实行医疗救助。2007年,《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同年,我国在79个城市启动并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试点。2009年,民政部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确立了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制度。 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也随着实践不断成熟。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以及两个实施办法,这标志着统账结合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出台。1997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制度的决定》,各地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开始走向统一。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该决定确立了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0年,民政部发布《关于建立高龄津、补贴制度先行地区的通报》,该通报规定对50岁以上老年人按月发放高龄津贴。 2009年,民政部发布的《关于制定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建议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关于制定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规定对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发放600元最低养育津贴。上述一系列政策、条例的制定实施,为在全社会推进普惠型社会福利体系做出了有益探索。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改革开放初期,广大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对“五保户”的供养形式和供给渠道也有所改变。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绝大部分地区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生产经营责任制。在新的经营体制下,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村级集体组织可供支配的公益金越来越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需要,甚至有些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始解体。此外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趋势也日益凸现,原来由生产大队组织实施的五保供养制度显得力不从心,五保对象的生活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生活水平大幅度降低。与此同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而逐渐陷入困境,绝大部分农民变成了毫无公共医疗保障的群体。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首先冲击了村级卫生组织,改变了村卫生室的经营方式。进入80年代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我国农村全面铺开,家庭成为农村的基本生产单位,农村合作医疗失去了集体经济的依托,曾经轰轰烈烈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全国绝大部分农村地区迅速消失。 为了扭转这一局面,党和政府一方面加大投资,改造公共卫生保健设施并整顿医药市场,另一方面也曾考虑过恢复和重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但结果并不理想。1997年,合作医疗的覆盖率仅为17%,农村居民参加合作医疗的仅占9.6%。1997年之后,由于农村经济发展迟缓,农村收入增长缓慢,依靠“自愿”参加的合作医疗陷于停顿。1998年,卫生部进行的“第二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显示,全国农村居民中得到某种程度医疗保障的人口仅占12.56%,其中合作医疗的比重仅为6.5%,这个数字说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作用大大下降,多数农村居民已不再依靠集体医疗保障,家庭保障和自我保障成为主要的保障手段。 为逐步解决“无钱看病、因病致贫”的问题,2002年以来,我国开始重新探索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加强农村地区的卫生工作。2002年12月28日,九届人大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修订草案)》。该修订的《农业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农民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障形式,提高农民健康水平。”至此,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终于有法可依。2003年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卫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所发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要求从2003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选择两到三个县(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2012年11月,党的十八报告提出要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重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监管体制等综合改革,完善国民健康政策,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我国农村社会福利制度的主要创新之一就是“五保”制度。五保对象是农村困难群体中最缺乏生存能力、最需要帮助照顾的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五保供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农村社会经济体制的变化与五保供养中存在的问题,1979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随着集体经济的发展,要逐步办好集体福利事业,使老弱、孤寡、残疾社员、残废军人和烈军属的生活得到更好的保障。”1980年9月,中共中央印發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强调指出:“对军烈属、五保户和其他困难户,要有妥善的照顾办法”。1982年1月,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要有一定的公共提留,统一安排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的生活”,要求各地做好五保工作,切实保障五保对象的生活。 为了使五保户的生活得到可靠的保障,1985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乡和村供养五保户等事业的费用,原则上应当以税收或其他法定的收费办法来解决。在这一制度建立之前,实行收取公共事业统筹费的办法。”1991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其中“公益金用于五保户供养、特别困难户补助、合作医疗保健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乡统筹费可以用于五保户供养,五保户供养从乡统筹费中列支的,不得在村提留中重复列支”。可以看出,集体公益金运行模式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以村提留、乡统筹的形式作为经费来源。1994年1月,国务院颁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五保供养工作的专门法规,它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 总之,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在大多数地区得到了较好的落实,有力地保障了五保对象的生活。据民政部《2000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资料显示:2000年,农村五保户政策得到了较好的落实,由集体供给的五保户总共有208.1万人,比上年增长6.5%;集体供给金共有20.5亿元,比上年增长1.5%。农村五保制度的建立使中国农村的老弱病残者和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得到了社会福利保证,成为了中国农村社会福利的一个亮点。 为切实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国务院决定于2007年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规定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具体目标。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以此来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同时,政府应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提供捐赠和资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社会优抚安置制度的健全和创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多次强调要搞好优抚工作。1978年,第七次全国民政会议将优抚工作的方针确定为“政治挂帅、安排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和人民群众,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称为革命烈士。1983年,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将优抚方针修改为“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 改革开放之后,优抚支付方式改为现金待遇。根据不同时期情况采取不同的待遇方式,能够更有效地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也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对军人的支持和尊重。 1981年10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了《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对退休条件、退休后的生活费待遇、住房、家属安置作了详细规定。次年1月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又对军队干部离休问题作了规定。1985年3月28日,民政部发布了《关于人民群众因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而致伤亡的抚恤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一次把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而致伤亡的人列入抚恤对象。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对义务兵安置范围、原则、具体安置办法都作了规定。1988年,国务院公布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该条例在第四章全面地对优抚对象应该享受的优待作了规定。1994年,民政部、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该通知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切实保障抚恤对象生活条件,提高他们生活水平的重要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多年来,我国的优抚安置制度在国家的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中发挥了很大作用。对于军人群体而言,优抚制度提高了军人的社会地位,增强了社会各界对人民军队、军人的尊敬和爱戴,激励了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对于军队建设而言,优抚制度增强了国防力量。对于广大人民而言,优抚制度调动了人民群众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动员社会力量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都有积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对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思考 十六大以来的十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坚持的方针一直是“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社会保障的目标是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其具体内容包括:首先,改革和完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其次,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第三,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支持发展慈善事业;第四,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第五,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第六,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第七,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第八,健全社会保障经办管理体制,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务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提出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侧重强调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点在“公平”与“可持续”上。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保障的建设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民生工作的着力点是将广大人民群众凝聚到追求幸福中国的目标上来。 社会保障是个政治问题。1985年9月23日,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上,陈云曾指出:“十亿人口吃饭穿衣,是我国一大经济问题,也是一大政治问题。‘无粮则乱,这件事不能小看就是了。”? 中国共产党始终关注社会保障事业,尤其是普通群众的公共福利。1981年,针对老年人的福利问题,陈云就提出:“老干部离休、退休的工作必须做好。要使人心安定。”?只有人心安定了,社会才会安定,国家才会稳定。陈云认为,社会保障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这是从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精辟结论。 统筹兼顾社会保障和经济发展水平。在实施社会保障的过程中,党和政府充分意识到,社会保障问题很迫切。但社会保障的发展须缓进,须与经济发展水平同步。我们既要兼顾民生发展与经济建设,又要兼顾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才能真正做到在平衡和协调中发展。在对待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时,中国共产党多次强调在平衡和协调中发展社会保障事业。比如,针对劳动福利问题,陈云曾提出过低工资、高就业的观点。他在l990年同中央负责同志的一次谈话时强调:“在我国,还是低工资、高就业、加补贴的办法好。这是保持社会安定的一项基本国策。即使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对某些产品也是实行补贴的。当然,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可以逐步减少一些不合理的补贴,例如某些企业的亏损补贴,但要从根本上取消补贴是不可能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个方针不失为一项非常稳妥的举措。 保障工作具有阶段性。社会保障工作包罗万象,但每个时期的工作应有所侧重,要分层次、分时期、分重点来进行。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开始建立起城乡二元保障体系,失业问题主要出现在城市。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国家调整了城镇知青上山下乡政策,大量人员等待就业安置。陈云在1979年3月国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讲话指出,要通过政策调整来安置失业人员,但他同时强调:“这次调整和六十年代初期的调整不一样,那次可以下放人员,这次不能下放。” 针对不同的社会保障对象,同样的问题应有不同侧重。如住房福利方面,陈云特别关心如何解决专门人才的住房问题。他在1981年5月指出:尽管国家现在有困难,也要花点钱,编一个经费概算,为专门人才创造较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这些社会福利措施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高层次,为个人和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建立国家和社会互动的保障体系。在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事业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始终强调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保障工作中的责任意识和广大群众的参与意识。对于群众的广泛参与,还要有积极的引导性措施。只有實现政府负责和群众参与相结合,才会形成广泛的良性互动。 社会保障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在计划经济年代,我国实行低工资、较高住房福利补贴的制度。有人建议取消或减少住房补贴,但陈云认为,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我国的住房补贴必须保留。我国是低工资制,如国家不补贴,就必须大大提高工资。究竟哪种办法好?他认为还是国家补贴、低工资的办法好。十年之后,陈云再次强调:“在我国,还是低工资、高就业、加补贴的办法好。这是保持社会安定的一项基本国策。” 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的社会保障理念来源于长期的探索和实践,更来源于它对中国国情、民情的熟悉和关注。中国共产党从我国的客观实际出发,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保障政策和条例,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从这一制度的内涵和外延来看,社会保障是一项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基本制度。这一制度有两个基本支点,第一个支点是保障人民生活。即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时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这一制度的第二个支点是调节社会分配。即通过集体投保、个人投保、国家资助、强制储蓄的办法筹集资金,对生活水平达不到最低标准者实行救助,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福利,保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所以,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既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注释 西华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等编:《川陕革命根据地历史文献资料集成》下册,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939页。 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年,第26、78、49页。 中央档案馆、河北省档案馆编:《河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第20册,第153~157页。 《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25页。 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1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571、575页。 《毛泽东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766页。 中华全国总工会编:《中共中央关于工人运动文件选编》下册,北京:档案出版社,1986年,第49页。 《毛泽东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792~793、808、1082页。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现代经济史组编:《革命根据地经济史料选编》,北京:人民出版社,l986年,第545~546页。 劳动部保险福利司编:《我国职工保险福利史料》,北京:中国食品出版社,1989年,第74页。 朱佳木主编:《陈云年谱》上卷,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403页。 《陈云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00~201、304、200~201、376、256、376页。 《陈云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14~115页。 责 编∕戴雨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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