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我国先民事后刑事诉讼原则确立的必要性 |
范文 | 李志涌 摘 要 先刑事后民事原则对于节省诉讼资源 ,提高诉讼效率有重要价值,但其效力的过度扩张严重损害了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利益,背离了现代诉讼的民主与公正价值。特别是在弱势群体像农民工受到刑事侵害后,农民工不能及时获得人身损害赔偿,甚至连医治人身损害的钱也不能及时获得,很明显这是不公正的。所以,在特定条件下,我国可以适用先民后刑原则来审理案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当代是很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 先民后刑 先刑后民 农民工 中图分类号:DF73文献标识码:A 笔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多年,在施工过程中不止一次遇到外来农民工发生人身侵害后不能及时得到赔偿而陷入生活困境的事件。当年山西洪洞县黑砖窑事件同样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如果不是政府职能部门的介入,如果是等到刑事案件的审结才开始民事赔偿的审理,相信农民工即使有条件参加诉讼,也不能及时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可能部分农民工由此而放弃赔偿。无疑这会严重损害了民事案件当事人农民工的利益,背离了现代诉讼的民主与公正价值。笔者通过分析先刑事后民事原则的弊端,对我国诉讼中在何种条件下采用先民事后刑事原则提出自己的思考。 一、先刑事后民事诉讼原则的局限性 先刑事后民事诉讼原则,简称“先刑后民”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先对刑事问题进行侦查、审判,再对相关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先刑事后民事原则是处理有牵连案件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关系的。 在司法实践中,先刑事后民事诉讼原则有其局限性。 (一)先刑事后民事原则的负面效果。 先刑事后民事会导致某些案件有刑事无民事,使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一些刑事案件没有最终侦破或者犯罪嫌疑人逃逸,有些刑事案件因为各种原因迟迟不得审理,这都使受害人的民事救济权利无法得到满足,或者永久性丧失,或者加大权利行使成本。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方当事人经济状况恶化或者破产会使赔偿判决成为一纸空文; 而且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设计本身,在案件审理先后、调查取证、各方主体地位、审判组织、裁判效力等各个方面,都体现了先刑事后民事原则下的刑事诉讼的优势和主导地位以及民事诉讼的弱势和从属地位。民事案件进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对受害人的最大不利是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求。对于受到人身损害的农民工,如果迟迟不能获得赔偿,相应的物质赔偿都不能获得,就更谈不上精神赔偿的诉求。 (二)先刑事后民事过于关注公权而忽视私权的保护。 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公权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并非总与被害人的利益相一致,对社会利益的过分关注,完全可能导致对被害人利益的淡漠。其主要原因,一是强调“先刑后民”的原则,在刑事追究迟迟不能发动,公权无法行使时,私权也无法请求救济,给被害人带来的是双重损失,即刑事追究与民事上赔偿的要求均无法实现。如犯罪嫌疑人潜逃长期不能归案时,此时,即使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犯罪事实,但刑事追究仍无法启动,附带民事诉讼无从提起,损害了被害人的利益。二是,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刑事诉讼中附带审理案件,虽然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效率,但是对于公正的保证却有所欠缺。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很大,刑事诉讼是国家对公民个人的诉讼,是国家对公民个人发起的一场“战争”,其具有典型的公法性质,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具有一定的私法性质。而先刑事后民事诉讼原则过于关注公权而忽视私权的保护。 二、先民事后刑事诉讼理念的科学性 先民事后刑事诉讼理念是适应社会发展的新理念,可以避免单一“先刑事后民事”之旧习惯、旧原则,在我国现行的国家法律中尚无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已在司法机关中如何运用司法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其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结全上,形成、并作为一个基本的司法原则在改革试用。只是还不够统一、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先民后刑诉讼程序理念往往因同一案件同时存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现象时有发生。确立“先民事后刑事”之司法新理念,会收到良好的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法制效果。 在某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如果采用先民事后刑事诉讼,特别是对犯罪情节轻、社会恶性小的防犯罪嫌疑人,民事赔偿的提前获得无疑会使受害人在一定程度上原谅犯罪嫌疑人,甚至会替对方说情以减轻判刑。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更容易意识到起所犯的罪行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因此对其的教育会更加明显。我国的刑事法律目的是保护社会稳定,惩罚犯罪,但同时也具有教育、改造罪犯的功能,恰到好处的应用先民事后刑事诉讼会起到很好的法制效果。 (二)社会效果 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而目前我国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现状仍显薄弱。农民工作为社会很大的一弱势人群,对其人身伤害的保护是很必要的。在现实中一些雇主对雇佣农民工的犯罪是很容易查清事实真相,找到确凿证据的。所以在类似的案件中只是机械的采用先刑事后民事的诉讼原则,对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不利的。只有适时的采取先民事后刑事的诉讼原则,才能及时的给予农民工合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才能及时医治农民工人身和精神伤害。在这样的案件中,先民事后刑事诉讼原则的社会效果是很明显的。 三、先民后刑程序构建 先民后刑程序的适用应该慎重,因为涉及到刑事案件,所以,先民后刑的程序应该有严格限制条件。笔者认为,先民后刑程序的构建应该着重考虑以下几方面:立法机关应考虑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增设“先民事诉讼,后刑事诉讼” 的相关规定,并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或做出相应的立法解释,以便司法机关更好的执行。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就可以考虑适用先民事后刑事程序。在同时具有刑事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受损害的一方急需获得赔偿金用于治疗或者生活,赔偿金的确定也是很容易计算的;赔偿义务主体有一定的经济赔偿能力,最起码可以首先就部分赔偿予以确认并付与。不过,先民后刑程序不能滥用,但是对于弱势群体特别是数量巨大的农民工在法律规定中要有所倾斜。 总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法律应该以人为本,从广大人民的利益出发制定符合相应的法律,并尽可能的提高法官的素质,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其自由裁量权。在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人身损害赔偿中,有相当部分是侵权案件,而且其中不乏在工作中对农民工进行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在这样的案件中往往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如果严格的执行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弱势群体的农民工的保护肯定是不够的。因此笔者认为法官可以变通的在农民工人身损害赔偿中引入先民事后刑事诉讼理念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作者: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 2006级 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石春玲.“先刑事后民事原则”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考察.山东社会科学.2007年总第141期. [2]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7月. [3]常怡.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4]郭娟.也谈“创建和谐家庭 构建和谐社会”.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2008年4月. [5]刘沛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价值评析与制度完善.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6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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