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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模式探析
范文

    庄华忠 丁寰翔 余建明

    摘要社区矫正试点模式影响社区矫正试点的成效。社区矫正试点“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只是适应了两地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情的现状,各自存在优缺点,但在全国不具有普适性;城市和乡村因为政治、经济、地理和人文状况不同,所以社区矫正试点模式应该存在差异,特别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主导力量的不同;承认其差异,但也要把握城市和乡村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共同内涵。只有充分认识城市与乡村的不同之处,才能更好地寻找适应城市和乡村社区矫正试点模式,为社区矫正的规范化、正规化提供基础。

    关键词社区矫正 模式 城市

    中图分类号:DF613文献标识码:A

    社区矫正,英文Community correction,有的国家称之为“社区矫治”,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2003在两高两部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首先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六省市进行试点;到2005年,社区矫正试点扩大到18个省市区,目前已拓展到25个省、市、自治区。根据《通知》规定,目前我国试点的社区矫正适用对象包括五类犯罪人:一是被判处管制的;二是被宣告缓刑的;三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四是被裁定假释的;五是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实施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试点范围扩展以后,一方面由于没有统一的社区矫正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由于各地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尤其是城乡之间的差异,导致各地社区矫正的做法各不相同,虽然在试点过程中出现了较为典型的 “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但是北京和上海同为大城市,而且由于其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他们相对比较有特色的社区矫正模式并不能在全国城乡具有普遍适用的条件。各地的做法各不相同,尤其是农村和城市在社区矫正的资源保障上有非常大的区别,通过对北京上海模式的比较,结合宁波试点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的社区矫正模式的特点,我们认为应建立城乡不同特色的社区矫正模式。

    一、社区矫正的“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

    国外社区矫正根据其适用特点,大体上可以分这样几个模式,一是以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公众保护模式”;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刑罚模式”;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更生保护模式”。①国外的社区矫正各有其优点和不足之处,是由于其国内的环境状况所决定的。我国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形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是“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

    (一)北京模式。

    “北京模式”是指由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在社区矫正工作试点过程中创造发明的、一种符合首都实际情况的、在社区进行的非监禁刑及非监禁措施的刑罚执行制度及开放式教育改造罪犯的工作模式。

    “北京模式”的工作理念是,现行社区矫正工作试点是对原有的由公安机关作为执行主体的社会服刑工作的继承与改革完善。②

    北京模式的特点是:第一,国家机关依赖性较强,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导,强调严肃性、强制性与力量保障性。在试点过程中上至市、区县,下至街乡镇,都成立了以党委、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公、检、法、司、民政、劳动、财政、宣传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司法局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局组织推进,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的工作格局。

    第二、在人员的配置上,主要以司法所的负责人,专职矫正工作的干警和监狱、劳教场所调出并经过培训的司法警察为骨干。同时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为加强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的责任和力量,市司法局从监狱局和劳教局抽调365名警察到全市各街乡镇司法所,与司法助理员共同组成专业矫正队伍。同时全市招聘了751名司法社工,协助管理和帮教罪犯。形成了以司法助理员、抽调民警为主,司法社工为辅的“三结合”工作队伍。

    第三、采取先农村后城市的方法。即在全面启动社区矫正工作之前,缜密计划,合理部署,考虑到未来的社区矫正的“普适性”要求,先在社区建设不够发达的农业区县开展试点,而且是全区县范围内进行,在证明农村社区也能开展的基础上,又对城市社区和城乡结合部最典型的东城区和房山区进行试点;在取得充分证明的情况下,又采取制定规范、编写教材、人员培训、参观取经的方式,逐渐扩大规模,最终完成了落实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相对而言,由于完全由以司法所的专业矫正队伍为主,社会工作人员的作用没有能够充分发挥作用,一方面导致司法所不堪重负,另一方面使得矫正项目的开展不够全面和多元化,社区矫正适用前的风险评估、心理评估等内容还不健全,使得矫正效果不能达到比较理想的效果。没有建立起严密的奖惩制度,在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方面,主要采用的是物质奖励、街道表扬和扣分、处分等行政奖惩手段,对激励和约束服刑人员的作用有限。

    (二)上海模式。

    “上海模式”主要强调社区矫正的国家强制性和社会辅助性相结合,按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方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在组织领导上成立了以市委政法委牵头协调,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社区矫正办公室。在矫正队伍上通过政府选聘与社会招聘两种方式,社会招聘的工作人员按1:50的比例配置,政府选聘矫正工作者从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抽调,招聘的人员大约12%左右的专业为社会工作与法律专业出来的。具有本科学历的人员每月工资待遇是大概在2000元左右,大专学历的在1500元左右,另外政府每年提供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福利等待遇。政府选聘的工作人员指导、帮助社会招聘的工作人员熟悉工作,并以每年25%的比例退出社区矫正工作。这意味着社区矫正将以社会招聘的社会工作者为主。

    在矫正内容上上海模式与其他地区的社区矫正并无大的区别,主要包括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管理、学习教育、公益劳动、帮困解难、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建设等内容。

    上海模式的特点在于,上海的社区矫正充分考虑和体现了上海的社会、经济、文化条件,良好而相对成熟的社区环境。上海模式从一开始就强调了将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运用到矫正工作实践之中,通过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方式推动民间社团的自主运作,实行专门化机关管理和社会化管理相结合的方式③。同时,上海丰富的高校资源对社区矫正中社会工作价值的运用、理念的设计、制度的建设、人员培训以及其它具体矫正工作开展的各环节都起到了良好的帮助、指导作用。

    二、城乡各异的社区矫正的模式选择——从宁波市社区矫正试点调研来看

    (一)宁波社区矫正的实践。

    从社区矫正的实践来看,2004年宁波市鄞州区和绍兴市枫桥镇、杭州市上城区作为浙江的三个点列为全国最早试点区域。2007宁波市的社区矫正工作从最初的鄞州区的试点铺开到全市范围的试点。其中海曙区、江东区和江北区主要是城市社区;而鄞州、北仑、镇海三区既有城市社区,又有农村社区;而宁海、象山两县以及奉化市、慈溪市主要是农村社区为主体。虽然都是在鄞州试点的基础上推广和展开,但是在各市县区的社区矫正过程中农村社区和城市社区的矫正模式已经产生了明显的变化和不同。结合杭州市和绍兴市枫桥镇的社区矫正的实践,我们认为,基于农村社区矫正和城市社区矫正在经济文化、社区结构、资源保障等的巨大差异和不同优势的条件下,在社区矫正的共同基本规范之下,应该采取城乡各异的社区矫正模式。这种一定区域内的城乡差异的社区矫正模式的产生是基于现实的因素而形成的。

    (二)城乡各异社区矫正模式产生的原因。

    1.城乡社区基础的差异。

    社区矫正的基本平台在社区,而我国现阶段城乡二元结构依然存在,城市社区的建设依然大大领先于农村社区的建设。相对于农村社区,城市社区的社区意识更强,居民和驻区单位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更强,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和社区居民的自治意识更强,社区治理的各项制度更为完善。社区组织更为健全,社区党的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自治组织和民间组织能够形成各尽其责、相互配合的良性互动机制,保障社区建设的良性运转。社区治理的队伍包含了居委会干部、社区专职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社区中介组织发展迅速,志愿者服务向制度化、经常化方向发展。社区建设呈现网络化、产业化和社会化步伐,形成了社区福利服务、互助服务和市场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多类型、多层次、广覆盖的社区服务网络。城市社区能够为社区矫正提供比较强大的社区支持。

    我国现阶段的农村社区除具备一般意义的社区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色,即我国的农村社区基本上与行政机构对位,自然型社区很少,行政型社区是农业社区的主要类型,这有利于各种政府行为协调一致地推行某项国家政策,能够动员起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然而农村社区社会力量薄弱,凝聚力不强,居民认同心理不明显,权利义务观念淡薄,以传统道德和礼俗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等是我国农村社区难以克服的弱点,农村社区矫正的社区基础相对不足。

    2.城乡社区矫正社会资源的不同。

    虽然全国在推行农村社区化服务与建设,初步实现了一定区域内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开始慢慢打破公共服务产品供给方面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农民群众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到及时便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而城市社区的社区主体的多元化,培育和发展了大量社区中介组织,社区中行政力量、自治力量和社会力量构筑成的横向网状结构,形成了较为丰富思的社会资源。与城市社区相比,农村社区还是缺乏足够的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况且农村许多青壮年人口到城市打工,更加消弱农村的社会力量。为此,农村社区矫正更应该立足于农村的基层行政组织和基层群众组织。

    (三)城市和农村社区矫正模式的共同内涵。

    虽然城市和农村的社区矫正模式存在着差异性,但是作为社区矫正他们应该具有共同的内涵。

    1.社区矫正的性质。

    按照两院两部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界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的社区矫正模式都离不开这一基本性质。

    2.强化组织领导和完善机构网络体系。

    社区矫正的性质决定了社区矫正的基本组织结构,通常是区县一级成立由区县领导挂帅的,公、检、法、司、财物、人事、综治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在司法局设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本区域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核心机构。各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矫正工作站,办公室一般在司法所。各社区(村)成立社区矫正工作站(组)。形成比较完整的社区矫正工作三级网络。

    3.规范化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

    一是规范的社区矫正衔接工作。各县区市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程序做了统一和规范,加强了社区矫正机构与公检法等部门的沟通和配合。二是规范的档案制度。对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明确,做到社区矫正对象一人一档,档案的内容形式更加完善,管理更加科学。三是规范的工作程序。通过制定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和其他操作规则,明确各级社区矫正的工作格局、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

    4.分级管理制度。

    各县市区对社区服刑人员在日常管理都采取了分级管理、分类教育的方法。管理级别一般分为三级四等,包括严管级、普管级、二级宽管和一级宽管,按照不同等级在思想汇报、矫正工作人员家访和走访群众考察、公益劳动等内容上实施不同的矫正处遇。

    5.保障体系。

    建立人员和经费的保障机制,充实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将社区矫正的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司法所经费保障。

    6.建立判决前的人格调查制度。

    在法院判刑前,由矫正机构对犯罪人的犯罪背景、一贯表现等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进行系统的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判刑时参考。许多地方都在试行此项制度,但不一定规范。

    (四)城市和农村社区矫正模式的差异。

    在社区矫正的性质的决定下,城乡社区的差异在社区矫正模式中主要的不同还是体现在社区矫正力量和社区矫正的项目设置上。

    1.城市社区——司法行政机构领导下的社会力量为导向的社区矫正模式。

    由于城市社区所具有的强社会化的特征,城市社区的社区矫正在司法行政机构领导下,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来拓展网络,整合力量,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合力。矫正人员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进行配备,矫正工作把社区志愿者作为矫正工作的重要力量。

    借助社会力量,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工作领域。引入社会工作师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辅导、行为纠正,促进其人格的再社会化。方法上采取个案矫正,对矫正对象逐个分析评估,制定个案矫正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矫正和监督。社会工作师(矫正社工)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帮助矫正对象恢复社会功能,更符合“以人为本”的理念。

    建立社区矫正对象风险评估和质量评估体系。矫正对象风险评估是通过对矫正对象个人、家庭、社会环境、生存能力、犯罪成因、悔罪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量化评估,确定风险等级,进行分级管理。质量评估体系是在矫正过程中对矫正对象通过劳动矫正、教育矫正、心理矫正等各种矫正手段后的实际矫正效果进行量化分析评估,加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对矫正过程的控制。

    2.农村社区——司法行政机构领导下的基层组织为导向的社区矫正模式。

    基于农村社区社会力量薄弱,传统道德和礼俗仍然作为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因此,在农村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不能采用城市之社区矫正模式,必须依靠基层组织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帮教。

    对农村社区矫正而言,要依靠基层,充分发挥村组干部的作用。村委会处在最基层,与人民群众联系最为密切,也最了解矫正对象的家庭、社会关系、生产生活等情况,能够全面掌握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监督管理等具体现状。充分调动村委会组织及村组干部的积极性是做好农村社区矫正的必然要求。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一般形成由乡镇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和有责任能力的矫正对象家属或近亲属组成的对农村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网络。

    鉴于以上城市社区矫正和农村社区矫正的差异和原因,我们在社区矫正试点过程中绝对不能一体规范要求,而应该区别看待,推动并形成适合城乡的不同社区矫正试点模式,为社区矫正的规范化、正规化提供基础。

    此文为2008年浙江省社科联研究立项课题(08B54)的部分成果

    (作者:庄华忠,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讲师;丁寰翔,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余建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司法局科长)

    注释:

    ①李明.国外主要社区矫正模式考察及其借鉴.中国司法.2008(1).

    ②王顺安.社区矫正的“北京模式”.法制早报.2005 年6 月6 日第 024版.

    ③王李娜.上海社区矫正的实践与思考.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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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7: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