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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谈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范文

    李威锴

    【摘要】当前,我国刑事立法没有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具体规定,在实践过程中各地对相关事实认识错误问题的判断并不相同,我国刑法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并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以及成熟的理论。本文简要分析了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关键词】刑法;事实认识;错误

    刑法中成立犯罪故意要求主观与客观相一致,然而现实中会出现许多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与客观情况并不相符的情况,主要表现为事实认识错误,并且该类案件通常为比较复杂的案件,在实践过程中其处理结果也存在着许多争议。因此,事实认识错误是刑法学应当重点解决的问题。

    1.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对于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国外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我国学界对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也分为三种,第一是类似于狭义上的说法,第二是类似于广义上的说法,第三是近似于折中的说法。认识错误指的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以及相关事实情况存在不正确的认识。在以往的刑法理论中通常将其分为两大块,第一是法律认识错误,第二是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指的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存在不正确的理解。司法实践中有许多犯罪嫌疑人尝试用事实认识错误为由,来掩饰自己的罪行,从而达到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目的。这就需要相关专业人员用准确的理论来判断,事实认识错误这种情况是否能够确定为故意犯罪以及是否影响构成犯罪[1]。我国刑法成为犯罪必须以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为前提,并且出发故意与过失的原则与力度是不相同的。对于故意的犯罪行为,刑法通常都规定为需要展开有关的处罚,对于过失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不予处罚,给予处罚的应当具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并且过失犯罪处罚力度通常比同种故意犯罪要轻许多。当不是故意也不具有过失行为时就认定为意外事件,则无需受到处罚。

    2.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特点

    2.1事实认识错误发生在故意行为中

    倘若行为人不构成故意犯罪,然而实际上却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则属于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等理论研究的范围。换句话说,事实认识错误只能够发生在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包括事先没有预定犯罪意图情况下发生的认识错误。因为只有这样规定,才可以使之于过失犯罪划清界限,避免理论研究的重复。第一,相关专业人员应当确定通常意义上的事实认识错误与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通常意义上的事实认识错误发生在日常的生活中,并且此种认识错误对认定刑事责任并没有影响,而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则是在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产生,并且与行为人的罪责认定有关。第二,相关专业人员应当认识到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与过失犯罪的区别。虽然从根本上说,犯罪过失也是一种认识错误,然而对于折中认识错误的处理通常用过失犯罪理论解决就可以[2]。因此,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通常只是存在于发生在故意实施某种行为过程中的认识错误。

    2.2事实认识错误是影响刑事责任

    研究事实认识错误的目的就是为了确定这种认识错误影响判断行为人的故意犯罪,并且最终确定影响行为人的罪责大小。在犯罪行为过程中,行为人的认识通常不与现实情况完全相符。然而由于某些与刑事责任的追究无关的事实认识错误并不在刑法的事实认识错误论的研究范围之内。对此,有相关专业人员将事实认识错误分为有关的错误与无关的错误。相关专业人员应当研究有关的错误,对这些有关的错误,应当判断其是否影响故意犯罪的形成。如果不影响,就应当追究行为人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如果阻碍就应当看行为人是否存在过失,有过失的应当承担过失犯罪的责任,否则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2.3事实认识错误属于认识论上的错误

    错误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1)从规范评价方面来说,人的思想与行为与社会的规范要求不匹配。(2)从认识论的方面来说,错误指的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情况不符。依据此标准进行划分,事实认识错误应当属于认识论中的错误。虽然人的主观认识是对现实的反映,然而由于每个人的认识能力不同以及客观因素的影响,行为人可能对现实产生不正确的认识。事实认识错误就是行为人对现实的危害对象产生不正确的认识,并且基于这个不正确认识使得实际结果与行为人意图实现的结果不相符。

    3.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

    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与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也称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指的是行为人对客观发生的事实产生了错误,然而错误却没有超过同一个犯罪的形成条件。不同的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称为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意思是行为人自己所认识的事实与客观发生的情况不一样,并且各自属于不同的犯罪类型。依据刑法理论,事实认识错误通常又被分为对象错误与方法错误两种。对象错误指的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对对象作出的错误的判断,并且对象之间的犯罪构成是不一样的。方法错误指的是由于行为人自身的行为差错,导致攻击对象出现差错,并且对象之间的不同也不属于一个犯罪构成的范围。从理论方面来看,很难将两种事实认识错误给予严格的区分,具体到实际案例中就更加难以区分[3]。实践中对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应当如何展开分类,理论中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具体事实认识错误认为行为人只要对客观事实产生错误认识,不论此种错误认识是否构成犯罪事实,都属于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从而把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对象认识错误、打击认识错误、行为认识错误以及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四种。从狭义上来说,具体事实认识错误认为应当把错误不能构成犯罪的事实排除在外,依据此种观点可以将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对象认识错误、打击认识错误以及因果关系错误三类。

    4.结束语

    刑法作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性的作用。然而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也是一个不可避免并且十分复杂的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刑法中故意、过失等问题的判断,对犯罪人被追究的刑事责任有着非常关键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欧婷.浅析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从刑法修正案(八)说起[J].法制与社会,2011,(13), 25-26

    [2]张玉良.刑法上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09),44-45

    [3]沈晓颜,范豫.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J].法制与经济,2015,(03),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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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4:3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