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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证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范文

    王凤林

    【摘要】公证制度历史悠久,演变发展到现在,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现代意义上的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于当事人行为、事实或者文书的合法性、真实性给予证明的活动,该活动当事人一方需要提出申请,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做出公证行为。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国家权威部门证明了他的真实性、合法性,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诉讼过程中,这些经过公证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往往具有较高的证据能力。同时,经过公证证明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一些依照法律必须公证的行为,公证是行为生效的条件。公正制度对人们的生活作用日益明显,加之人们之间交往增多,人们的维权意识高涨,公证现象正成为常态 ,因为公证是双方行为,包括公正处和当事人,势必二者之间会发生冲突,就会产生法律责任问题。广义上公证的法律责任包括公证机关和当事人双方的责任问题,狭义上公证的法律问题限于公证机关的责任,通常情况下研究该问题,主要是指狭义上的,这其中又包括公证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划分,责任的类型,承担责任的方式等问题。

    【关键词】公证;责任划分;赔偿

    一、公证机关责任和公证人员责任的划分

    公证是公证机关依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的行为、事实或者文书进行公证,由国家权威认定其真实性与合法性。认定是公证机关的人员的主观行为,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定也包含了个人的主观情绪在内,这就势必会影响到结果的公正性。当非法公证行为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损害时,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是公证机关还是公证人员,承担哪种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什么,只有厘清了这些关系,受损害的当事人才能知道如何主张权利,向谁主张权利我国法律对公证人和公证机关的责任划分,主要集中在《公证法》。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记过、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证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停办部分业务、停业整顿、撤销机构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以上规定,对公证机关的责任界定主要是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对公证人员,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对公证机关和公证人员来说,违法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首先要明确两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是两者的行为的性质是侵权行为,由于两者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种行为的性质并不严重,仅仅涉及到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侵犯,是性质较轻的民事侵权。单位和个人都可能因为侵权而需要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只要他们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在具体的公证程序中主观上存在过错,实施了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产生了损害结果并且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满足这些要件,即构成了民事侵权,机构和个人都有能力实施这些行为,因此都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由于机构或者公证人员的违法行为性质较严重,但是还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不适用刑法,由国家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由相关的法律规定看出,因公证机关或者公证人员侵害当事人权利,性质较重,民事惩罚措施不足以弥补其行为造成的损害,但行为性质又够不上犯罪,故而由国家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这其中主要包括资格限制,例如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停办部分业务,这就从源头上断绝了加害方实施再次伤害的可能性,是比承担民事责任更有效的保护方式。刑事责任,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是性质重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力度都远远不足以与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对等。涉及到犯罪,必须根据我国的刑法来进行处罚,这既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也是保护被害方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关于公证的刑事处罚,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只涉及到处罚个人,这是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既处罚单位又处罚个人的不同之处。刑罚是最严厉的保护手段,也是最后的保护手段,只有对于那些性质及其严重,涉及到犯罪的才适用。可见,对于公证中法律责任的划分其主体包括公证机关和公证人员,其责任形式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三等责任刑事从轻到重,适用于与之程度相对应的行为,形成了合理的责任梯度。

    二、赔偿责任

    有责任则必有赔偿。国家公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代表的是国家公权力,当事人之所以进行公证行为是因为相信国家权威,认可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的事项的公信力。此时,当事人对公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着较高的信赖利益,如果代表国家权威的公证一方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进行公证,而是徇私枉法,不单单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国家公信力也会因此受到损失。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必定要有相应的救济,即赔偿,这是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是符合法律精神的表现。公证赔偿是由于公证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由于过错而导致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要符合公证赔偿的构成要件,公证一方主观上有过错,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具备了这些条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给予赔偿。我国的公证赔偿制度实施的时不长,相关立法也有不足之处,这就要求公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高自律性,自觉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立法部门应该加紧出台相关法律,对已有法律相应修改,填补法律漏洞,使公证赔偿制度更加完善。

    结语

    公证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制度,代表国家公权力的公证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谨慎的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为当事人的利益服务,如果滥用权力,会损害国家权威,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实现,故而规定了相应的责任,以此约束行权者,更好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王胜明,段正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M].法律出版社,2005,294-295.

    [2]徐斌华,姜武.公证人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Z]www.66wen.com.

    [3]董佰壹,刘芳.试论公证员的专家责任[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4.

    [4]赵大程.规范公证执业活动的重大举措[N].法制日报,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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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4:3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