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中国古代礼刑关系的演变 |
范文 | 杨敏敏 摘要:礼與刑关系密切,互为表里,相辅相成,是维护奴隶制国家的重要统治手段。礼刑结合是中华法系的一大重要特征,自西周时期礼刑思想的初创,到孔子、荀子以及汉代董仲舒时期,礼刑之间的互动合作关系日趋完善。本文通过讨论礼刑起源、礼刑比较以及礼与刑的互动关系,探讨中国古代的礼刑结合过程及其原因 , 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礼刑结合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深远影响。 关键词:礼刑起源;礼刑比较;互动关系 一、礼与刑的起源 “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可能是对礼刑起源最简洁的描述,这与我国古代生产水平及社会环境密切相关。礼,起源于原始先民的祭祀活动。《礼记·礼运》云:“夫礼,必本于天,肴于地,列于鬼神。”“夫礼之初,始诸饮食。其燔黍捭豚,污尊而抔饮,蒉桴而土鼓,犹若可以致其敬于鬼神。”这种以物祭奉神灵的祭祀活动,是为礼的最初形态。我国自夏、商时期开始,就已经存在着大量的调整人们行为和关系的礼规范。孔子曾说过:“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徵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徵也。”西周建立后,为巩固周室统治,采取了“周公制礼”的措施。自此,礼在我国古代中正式建立。中国古代的刑规范同样出现于夏、商、西周时期,它最初与兵即军队联系在一起,是指与战争有关的某种东西。在中国古代国家的形成规程中,始终交织着各种杀伐战争,频繁的战争必然使一些重复的行为、方式相对固定化,并逐渐转变为规则,其中用军队进行镇压以及由此发展而来的一些相关的惩罚方式,就被定型为“刑”。礼与刑自此成为中国古代社会最重要的两种社会规范。 二、礼与刑的比较 礼是积极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于已然的制裁,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礼和刑作为奴隶主贵族的两种统治手段,其适用的对象各有所侧重,即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其中“礼不下庶人”主要内容有二:其一为制定礼的目的主要是为调整宗法等级秩序,不同阶层的人适用不同等级的礼,其二为各级贵族的活动主要靠礼来调整,而庶人之类普通民众主要靠刑来威慑。“刑不上大夫”同样有两层含义:其一为刑罚的制定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贵族,而是为防范庶人以下平民百姓。其二为不同社会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原则,大夫以上贵族犯罪,一般不使用普通百姓所使用的刑罚。同时,礼作为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不仅以刑的强制力保障贯彻实施,而且其本身也包含着刑的规范要求,此即为“寓刑于礼”。 三、礼与刑的互动关系 (一)礼刑并存时期 礼制的本质是体现和保障宗法等级社会中形成的尊卑贵贱等级秩序。而刑则为礼的规范作用的发挥起保障作用。在夏商周时期,礼与刑保持着一种分工合作的并行关系,中国奴隶制社会是一种家与国相通、政权与族权合一、宗支与国法相结合的家族国家形态。这种家族国家形态所要求的等级秩序集中体现在礼制所强调的“亲亲”与“尊尊”的等级秩序中。西周春秋时代的统治者将礼制视为统治国家的主要工具,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夏、商、周时代的刑主要是指刑罚,是以残害罪犯的身体和生命为主要内容的肉刑和生命刑。在春秋后期成文法公布之前,刑虽然已经成文化[],但是仍然秘存之于官府,处于秘密法状态。在整个奴隶制时代,礼制为维护统治秩序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礼刑相互对立时期 随着“礼崩乐坏”以及成文法的公布,战国和秦朝逐渐实现礼刑分离,打破了夏、商、周时代礼刑并存的局面。整个春秋时代,从“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到“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再到“礼乐征伐自大夫出”,真实地反映了春秋时代礼崩乐坏局面的逐步形成,传统的礼刑关系也由此开始从和谐并存向着激烈对立发展。这种对立打破了春秋以来形成的礼刑并存局面,尤其是秦始皇焚书坑儒以后,更使得儒家思想以及一系列礼制传统的地位一落千丈,失去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相应地,法家思想兴起,刑律的作用高涨,“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局面在社会中形成,礼刑相互排斥对立的局面也就此形成。 (三)礼刑互动时期 进入汉代以后,统治者吸收秦亡的历史教训,接受“清净而为,无为而治”的思想,采取与民休息的政策,重新审视儒家及法家思想。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使儒学地位空前提高,成为封建正统思想,同时也为儒家思想进入刑律,上升为封建国家意志创造了条件。此后,在汉武帝的支持下,其将礼与刑结合在一起,创立封建刑律的根本原则,即“三纲五常”。所谓“三纲”即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即指“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三纲五常”制度的形成,结束了封建时代礼刑对立的局面,使二者开始重新互动。 (四)礼刑结合时期 经前代的逐步发展,至隋唐时期,实现了整个法制领域中高度的礼刑结合。这种高度的礼刑结合既体现于治国思想上的“德主刑辅”,也体现于立法上将儒家思想上升为国家法律,还体现于司法领域中蕴含儒家思想的司法原则。《唐律疏议》是封建法律的集大成者,在首篇《名例》中即点明了礼与刑的关系,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此后,“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为历代统治者所延续。唐朝实行“八议制度”以及“官当制度”。“八议”是指凡是列入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八种身份的封建贵族官僚,在刑事司法上享有议(朝廷议刑)、请(请求皇帝裁决)、减(减刑)、免(免刑)、当(以官当刑)、赎(以钱赎刑)等法定特权。“官当”是指各级官僚贵族犯罪,以官职折抵刑期。这种以身份等级特权而享有特殊刑罚宽宥权利的制度,深刻揭示了礼制对国家刑法权的渗透,也说明了礼刑的高度结合。 在中国古代,礼法统一、法德兼治是统治阶级治理社会的主要思想,及至当前,我国也依旧践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探索中国古代礼刑关系,不仅对于研究中国古代史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我国法治国家建设而言意义重大。 注释: [1]《左传·文公十八年》载,“鲁太史克曰:`先君周公作誓命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不赦,在《九刑》不忘。'”可见《九刑》已经成文化。 参考文献: [1][汉]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2.1923-1924. [2]中国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Z].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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