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 |
范文 | 摘要:国家进行税收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和掌握国家发展的基本国情,以更好的建设国家发展国家。国家进行税收与每个人是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的,国家进行税收也是为了更好的进行国家的收入分配,更好的对国家进行宏观调控,以更好的促进国家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收入不断增加,原有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經不再适应现在社会的高速发展,因此就需要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以更好的满足现在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的对每个人的收入进行合理的分配。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发展;问题研究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完成了《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颁布以来的第7次正式修订。此前六次修订,多是围绕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等问题的小幅度修改,例如,自1980年9月10日首次开征个人所得税开始,1990年8月30日,个人所得税法里增加了相关所得税开征时间由国务院规定的内容,1994年1月1日按照纳税人细分类以及在纳税人,征税项目,免税项目,税率等地方进行了完善,2006年1月1日,工资扣除标准由800元调增至1600元,2007年6月29日,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的内容修改为由国务院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2008年3月1日,工资薪金减除标准再次上升至2000元,在第六次改革,也就是上一次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工资薪金减除标准由2000元上升至3500元,将税率结构由9级减少为7级。 本次个人所得税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改革,与前面几次改革相比,本次改革范围更广泛,改革内容更细致,因此备受关注,讨论热点颇高。对于此次改革我们应以严谨的态度来看待,仔细分析它会带来怎样的影响,哪部分人群会受到最大的影响,这都是值得关注与探讨的。 一、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背景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得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得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是国家实现政府职能,进行宏观调控,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重要举措。而其发展历程亦是从无到有、从借鉴生疏到符合自己国情。虽然在经济社会不断进步下,税收制度也在不断改革优化,但整体机制仍存在问题以待进一步的解决完善。我国的纳税机制主要面临以下问题: 1.当纳税人取得相同收入,所得渠道数量不同,导致税负不同 我国先前实行分项计征所得税不能适应新时代经济的发展,无法实现税收公平。一般情况是,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来源多,按照分类计征制度就会按照不同的计税基础纳税,享受的费用扣除较多,就会导致少缴或者通过费用扣除后不需缴税;而收入处于中下层的人群,所得来源主要靠工薪,即使与高层收入者所得相同,但由于不能和高层收入者一样扣除较多费用,从而缴纳的税费更多,这便无法实现税收的收入差距调节作用。 2.工薪阶层与劳动者税负偏重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之前的累进税率制度主要是针对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这就增加了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劳动者阶层的税务负担。而对于那些炒股票或者购买基金的较高收入群体,或者以租金为主要所得的人来说,则按并不高的比例征税,这样以投机或者以经济优势取得收入的人群反而比更辛苦的工薪阶层者缴纳更少的税,显然这与我们以劳动最光荣的传统价值观不符,也不符合我国现行的市场发展机制。 3.以“月”为单位纳税不合理 我国目前采用的个税制度的征收期限依旧实行每月征收。对于年度总收入相同的群体来说,各个月份收入差距不大的人所缴纳的税额与各个月份收入差距较大的人所缴纳的税额不同,无法体现税收制度的合理性。 4.由于计税次数的不同,所得额相同所缴纳的税额却不同 在原来的分类计征制度下,对于非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次数征收税费。众所周知税负水平是受计税次数影响,即不同的计税次数就会导致相同的收入缴纳不同的税费。如此,纳税人就会对收入进行分拆,以达到缴纳更少的税额,甚至通过拆分所得做到不纳税。这样的计税制度便会对社会的经济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现状 我国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征以来起征点一步步提升,2008年将起征点调整至2000元后,大部分职工的收入仍在免征额以下,上调的免征额对可支配金额的增加及消费作用不大。2011年首次调整税率结构,提高低阶层的支配收入,同时扩大了税率级距,这次改革在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到201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达到了11966.37亿元,税收总额增长相对迅速。但考虑到住房、医疗、教育三大巨头消费,个人所得税对刺激消费的作用并没有达到目标。 近年来我国居民的收入不断提高,依据改革前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将会有大量收入较低的群体在征收的范围,税收将进一步拉低他们的收入,从而减少他们在生活消费方面的支出,降低生活质量。所以,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有助于低收入群体增加收入,扩大他们各方面消费在收入中的占比,提升生活质量,从而提高恩格尔系数。最新的个人所得税发生了以下变化: 1.明确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此次改革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重新定义,调整了判定标准。之前“居民个人”居住时间的判定标准为1年,现在修改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满 183天: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缩短了居住天数,从而扩大了居民个人认定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税收流失,保障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 2.费用扣除标准提高,税收项目调整 根据新的规定,个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由42000元提高到6万元每年,大大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除此之外,从2019年1月1日起,在计算综合所得时,将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三项所得与工资薪金合并起来计算纳税,并实行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税目也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11个变为9个。 3.扣除范围扩大 除了原本可扣除的“五险一金”,在计算应纳税额时还可以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租金支出和住房贷款利息从综合收入中扣除。这一步改革将家庭因素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中,体现了税收由个人向家庭模式的转变,进一步贴近生活,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使得居民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病有所医、老有所养,进一步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4.税率优化带来减税效应 本次改革在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了税率结构,缩小了税率级距。最低档税率级距上限提高到3000元,第二档税率级距上限提高到9000 元,之前需要按最低税率纳税的一部分纳税人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之前按10%税率纳税的一部分人可以降低到3%的税率,由此可以看出此次改革有利于降低中低层收入群体的需缴纳的税额,增加高收入群体的税额,以此减轻中低层的负担。收入的增加能刺激中低层群体的消费意愿,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经济发展。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面临的问题 1.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较低 我国自1980年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到2017年,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从1994年的1.4%增长到了现在的8.29%,虽然有所增加,但幅度较小。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比重就连国际上所有发展中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15%的平均比例也不够,更是远远低于发达国家。 2.纳税单位的确定 此次改革中增加了对子女教育费用、老人赡养费用等扣除项目,反映出了税改的趋势:纳税单位由个人逐渐转变为以家庭为主体。这一改革方向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但是在转变过程中也面临着难题,主要是对“家庭”这一概念的界定。按照我国户籍制度,一般将在同一户口簿上的人口认定为一个家庭。但对于有独立收入来源的子女或老人是否仍然按照一个家庭的标准进行扣除,这类问题在实际操作中还是需要具体考虑的。 3.费用扣除标准不够细化 虽然条例对每个扣除项目都规定了具体的金额,但面对不同家庭的不同复杂情况,是否要采取统一标准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就赡养老人的费用来说,独生子女家庭是否应与非独生子女家庭享受相同的扣款优惠;就住房贷款利息 费用来说,夫妻二人分别扣除还是选择一方扣除;就子女教育来说,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的扣除标准是否应该一致,这些问题在实施中都需要一一细化。 4.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化程度不高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主要由地税部门负责,所以公民的纳税代码主要是地方性的纳税代码,如果个人的收入来源于不同地区时则可能同时拥有很多个纳税代码。而瑞荷兰等发达国家每个公民一出生就拥有一个终身且唯一的纳税代码,有利于对公民个人所得信息的获得和征收。我国银行系统已实现个人实名制,但税务系统与银行系统并未实现联网,使得税务机关很难获得个人的全部信息。 5.公民納税意识薄弱 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尤其纳税意识淡薄,自行申报纳税在我国很难实现。直到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改后,自行申报纳税才真正进入税务部门的工作日程。但是通过往年个地方税务局统计,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人数明显少于实际应纳税人数。 四、对实行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建议 1.增加综合所得的涉及范围 虽然我国2018年实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在很多方面进行了调整,但仍然有些方面没有考虑全面,使得个税制度无法充分发挥它的收入分配作用。 新个税中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这四项,我国原来个税则是以工资薪金所得为主征收税务,改革后的制度加大了对收入来源渠道多元化的人征税力度,体现了征税公平的原则。但是对于以租金和投资等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群体,并没有对他们产生任何影响。因此,这种非劳动性所得没有被加到税收征管范围,对于以劳动所得为主要收入渠道的人来说,其实是不公平的。只有对非劳动所得征收相应税费,才能更加体现税收制度的分配调节作用。 2.进一步完善费用扣除制度 我国个税改革的一大亮点是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该项目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中低层家庭的负担,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后才能正真实它的公平性。第一,全国上下实行同等费用扣除标准,没有考虑到不同地区人们的收入水平不同,对于欠发达地区可能并不会减轻底层收入者的经济负担;第二,我国的个人税收制度应该扩大扣除的附加范围。比如,生育支出和大病支出的扣除,还有应该结合家庭情况考虑,比如家庭是否有老弱以及残疾人,即没有工作能力的人基本生活支出等。在考虑这些因素后,适当的扣除一些费用,将会极大地减轻低收入家庭税负,充分体现税收的调节职能。 3.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税收征管体系是一个综合系统,涉及到除纳税人和税务部门之外的多个部门,因此需要建立起完善的征管体系,以减少税收征管漏洞。 首先要提高税收征管的信息化程度,税务部门应该依靠互联网以及大数据系统,联合银行、社保部门、用人单位等,全面汇集纳税人信息,形成全方位的监管平台。其次就是对纳税人身份的识别。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为每位居民设置一个唯一的代码,通过其能够了解纳税人全部涉税信息,确保税收的每一环节都能得到监管。 4.建立纳税激励和奖惩制度,提高纳税意识 要加大对自觉纳税的宣传力度,不仅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统媒体,更要利用手机客户端等新数字媒体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加强司法威慑力。税务机关应与公安、司法部门合作,严抓纳税人的偷税漏税行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制定明确的惩罚措施,减少人为的干扰因素,规范化处理,提高纳税人偷逃税的违法成本。 五、结语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必须依法合理进行筹划,减少职工个人所得税纳税金额。一方面可以增加我国国民收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缩小我国贫富差距,促进现代化建设,另一方面减税减负也是国家进步的表现,国家在发展,社会在发展,减负减税是发展的不竭动力。随着社会发展的要求,个人所得税法的每一次改革都会成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历程中的里程碑。未来的路还很长,个税法实施条例及更多配套规则仍值得我们期待。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12-18. [2]王秀燕,董长瑞,靳卫东.个人所得税改革与居民消费:基于准实验研究田.管理评论,2019 31 C02) : 36- 48. [3]李红湘.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J].经济师,2010(01):247-248. [4]王树锋,徐晗.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建议[J].商业会计,2017(02). 作者简介: 王一帆(1992.2—),女,汉族,籍贯:甘肃会宁人,兰州财经大学会计学院,18级在读研究生。 兰州财经大学王一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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