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网络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探究 |
范文 | 胡海 刘珈卿 收稿日期:2020-02-02 作者简介:胡海,男,湖南常德人,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主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法学;刘珈卿,女,山东临沂人,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201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社会法治。 摘要:网络社会的崛起,给广大网民带来了新鲜便利的同时,也给国家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目前我国的网络社会法治建设存在网络服务提供者自我监管缺位、网络社会参与者法治意识淡薄、网络社会管理者制度更新滞后等问题。基于此,可以从细化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提高网络社会参与者的法治意识、充分发挥网络社会管理者的能动性等方面完善我国互联网法治建设。 关键词: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D9? ? 文献标志码:A? ? ? 文章编号:1009-3605(2020)04-0078-07 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网络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是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网络社会是信息技术革命的产物,网络新时代已日益分化为“线上”和“线下”两种形态,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推广与发展,这种线上的互动模式已成为时代所需。网络社会分别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办网人”)、 网络社会参与者(“用网人”)和网络社会管理者(“治网人”)等群体组成,要实现并维护好网络社会的规范与秩序,需要“办网人”“用网人”和“治网人”等多元社会主体和力量的共同参与,要使由以上三种“人”构成的网络社会活动能够正常运行,必须建立和谐稳定的网络社会环境和网络公共秩序,必须构建完备的网络社会法律法规体系,必须推进网络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建设。在网络空间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无疑为解决“信息孤岛”“信息失真”“信息垄断”等问题提供了助力,同时为加快公共服务的法治化转型奠定了基础。 一、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概念的界定 (一)网络社会的界定 社会具有丰富的外延,当以“网络”为限定词时,其内涵也发生了质的转变。理论界对于网络社会的认知也未达成统一的意见,从而产生两大主流认识形态。 第一,网络社会是一种全新的社会形态。其是由传统农业社会过渡到工业社会,再度延伸发展而成的。马克思曾在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产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1]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地缘性因素对于社会结构产生较大的影响,交换关系受到一定限制,从而由物质基础成就的上层建筑也就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自给自足、政治保守、思想单一成为传统农业社会的代名词。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人口流动速度进入新纪元,工业社会的出现率先打破了地缘的狭隘性,城市化的推动加上工业化的促进双管齐下,物质生产方式带动整个社会的革新。机器作业、政治开放、思想解放成为工业社会的标签。通过这个发展规律我们不难看出,网络社会确实是异于传统农业社会与工业社会的新兴产物,因此网络社会与以上二者相比具有明显特点:社会结构中的关键要素以电子信息网络为依托,形成人机合一的共存模式,通过电子技术来寻找新的发展契机,并且通过互联网的技術支持,将散状的点连结起来,信息能够被有效迅速地传播利用,由点及面的辐射互动起来,这种全新的社会形态进一步革新了物质生产方式。信息时代、简政放权、思想开放成为网络社会的新标签。[2] 第二,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对应转换的一种形态。即将“社会”划分为线上和线下两个分支,线上依托于线下,线下反馈到线上,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具有一定的交叉性,并非绝对独立存在。这种观点强调网络社会是由互联网技术所构建的特殊信息空间,在此空间中,信息的交互加强了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的联系。首先,网络空间所形成的信息网并不是凭空产生的,线上的信息集合来源于现实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现实社会的流动信息都通过虚拟的数字信号超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来进行广泛传播;其次,线下社会中出现的问题往往也被投射到线上社会从而引起巨大的舆情讨论,处于现实社会中的人在网络空间中都可以具有多重身份,既可以作为信息的接收者,又可以作为信息的传递者,从而在网络社会中,信息的传播速度达到沸点,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所关注和强调的问题都能在较短时间内得到积极响应。所以,实时的信息交互让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保持同步进展的节奏,这也就难以将其拆分成独立个体,两者的共生共融关系推动着社会向前发展。 (二)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界定 网络是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空间载体。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是一个系统工程,依法治理网络社会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所谓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是指在网络社会空间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办网人”)和网络社会管理者(“治网人”)对于网络社会参与者(“用网人”)采取依法办网、依法上网、依法管网的原则,由传统的非法治网络社会向法治网络社会的变迁过程,是网络法律从制定到实施,逐步深入网络社会各方面的过程,最终达到维护网络社会健康发展,实现公平正义的网络法治社会目标。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主体主要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办网人”)、网络社会参与者(“用网人”)和网络社会管理者(“治网人”)等,治理对象是网络领域虚假信息、黄色信息等违法犯罪事件、群体性事件等,治理方式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及时化解网络纠纷,解决网络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维护网络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安宁有序。[3]只有上述网络社会三方当事人同心共智,才能创建一个健康有序、文明和谐的网络社会。 二、推进网络社会法治化的必要性 (一)网络社会法治化是规范网络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 (三)网络社会管理者制度更新滞后,维护网络秩序的决策缺少前瞻性 网络社会管理者手握负面权力清单,在“法无规定不可为”的原则下,难以在网络的方方面面进行触及管控,对于网络社会的管理,总是处于被动局面:立法缺位、立法空白、跟进不及时、监管分工不明确等等。网络社会的崛起,不仅带来了一场信息技术革命,也带来了更加严峻、复杂的新形态。网络社会管理者在面对这些新挑战时,表现却不尽人意,立法不足、执法不力。在网络侵权受害者普遍寻求公力救济时,《网络安全法》才应急出台;在网络经济犯罪、网络刑事犯罪严重扰乱网络秩序时,相关部门依然欠缺专门机构进行专案专办;在网络舆情对政府工作产生负面影响时,网络社会管理者依然处于消极懈怠的传统公关状态。对于网络社会的监督管理,不是简单地给网络平台带上枷锁,让其被权力机关操纵,塑造成政治机器,就是让其像现实社会一样趋于规范。不可否认的是,网络社会的诞生是市场导向的结果,经济向往更高层次的发展水平,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也逐渐密切与加深,这些因素都催生了网络社会的诞生。但是事物的发展是不受主观控制的,网络社会是从单一的通讯功能展开,现在逐步多元化,再到衍生出现实社会的形态,单靠市场的导向已经难以驾驭猛烈的发展势头,所以潜在的各种问题矛盾在网络中被激化。所以,如果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未及时介入或者介入程度不恰当,都将导致网络平台逐渐偏离主干道而最终失控。 四、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实现路径 (一)细化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加强行业自治 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包括网络连线服务商、网络平台服务商、网络内容服务商,贯穿网络社会信息传输的中枢要道。对于网络社会来说,随着互联网技术日臻成熟,这条信息传输要道也处于动态发展之中,对其管控,管理者也要不断进行动态调整。首先,要针对其提供网络服务的分工不同,管理者要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例如对于提供搜索引擎的连线服务者,侧重于对竞价排名等不良行业操作进行强制规制;对于网络平台服务者,侧重于提高准入门槛,严格审查企业资质,对于可疑性违法平台进行实时监管,必要时依法强制关闭注销运营资格;对于网络内容服务者,侧重于对网络内容的筛选和核查,一旦发现具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或者违反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义务,管理者要及时采取措施,严重违反者可追究其法律责任。其次,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加强行业自治。在遵守外部监管的同时,要注意加强自身监管。对于用网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仅要提供过硬的技术支持保障网络社会的运行通畅,还肩负着沉重的商业道德责任,净化网络空间,建设绿色文明的网络生态环境。这需要整个互联网行业齐心协力,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完善行业自律规则,实现更高水平的自我教育、自我引导、自我规范和自我监督,从而推进网络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提高网络社会参与者的法治意识,强化法治教育 “大量的个人聚集在一起并不足以构成一个群体,只有聚集成群的人,他们的思想和情感全都转到同一个方向,形成一种集体心理,才可称之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集体。”[7]传统社会统治者利用“礼与道德”来增强这种集体心理的向心力,正如《万历十五年》中所言:他们知道法治的力量有一定的限度,但一个人只要懂得忠孝大节,他就自然地会正直而守法。[8]用礼实现高度自律是统治者最理想化的管控模式,但是对网络社会来说,单靠道德的约束已经难以凝聚这个大集体的向心力。道德水平参差不齐是社会的现状,唯有利用法律实现统一度量标准才能让整个集体有序而充满力量。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提高参与者法治理念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若参与者法治意识淡薄,那么相关法律制度就难以推行,相关政策就得不到有效贯彻落实。道德与素质都是一种抽象而难以把握的要求,但法律条文是明确具体的,更易形成统一认知。在现实社会中,公民遵守秩序,首先来自于对法律制裁的恐惧,其次是受内心道德的约束,法律是底线,道德有高度,所以,参与者应该从简入繁,由法入礼,积极接受主流意识引导和法治宣传,不断增强秩序意识和法治意识,共同维护网络社会的稳定。 (三)充分发挥网络社会管理者的能动性,提升监管水平 网络社会管理者对于网络社会法治化进程的驱动在于监管。网络舆情考验着管理者的理性,网络问题考验着管理者的韧性,网络发展考验着管理者的耐性。监管是要管理者维护网络社会秩序的稳定安全,包括事前的预防和事后的管控。第一要预防,在于有法可依。这样才能达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是纵观我国法律制度,关于网络社会发展的针对性法律条文略显单薄,例如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侵权救济、网络电子证据的采信,网络交易纠纷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网络犯罪的司法管辖权等一系列问题,都处于探索阶段,还未形成完备的网络法律体系,应充分发挥管理者的能动性,摒弃相关法律法规的被动更新,化被动为主动,主动探究新形势下的配套立法内容、专门执法机构、专业管理方式方法,只有给予管理者更完备的更有力的法律制度,才能大刀阔斧地净化网络环境。第二要管控,在于及时止损。不论网络社会参与者还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一旦在网络社会中出现违法活动与违规操作的情形,即蓄意或者恶意扰乱网络社会秩序,管理者要及时有效监管,必要时可依法加重处罚,即干预要适度,處罚有力度,及时减小对社会的不良影响、制止对人民的不法侵害。这也给网络社会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不仅要加强技术保障,达到实时准确监测,还要在事后管控中善于总结,提出前瞻性发展意见。[9]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2-33. [2] 郝其宏.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逻辑关系及治理取向[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9(4):3-11. [3] 康琪.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困境与路径[J].创造,2019(4):56-61. [4] 徐汉明,张新平.网络社会治理的法治模式[J].中国社会科学,2018(2):48-71. [5] 郭永珍.马克思主义视域下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路径分析[J].重庆与世界,2016(12):86-90. [6] 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CNNIC).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19-08-30.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908/t20190830_70800.htm2019-12-20. [7] 左月,孙乐怡.新媒体时代网络暴力治理研究[J].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2):121-124. [8] 黄仁宇.万历十五年[M].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7:19. [9] 曲亚囡,刘一祎.信息化背景下我国网络社会治理法律对策研究[J].邢台学院学报,2019(1):111-114. 责任编辑:秦小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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