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诈骗罪的认定 |
范文 | 摘要:诈骗犯罪较早地被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在现实生活中仍然经常发生。有关诈骗罪的刑法理论因长期发展而较为成熟,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诈骗犯罪具有方式多样、定性困难以及与其他财产犯罪易混淆等特点,司法实务中对于诈骗罪的认定仍然存有诸多困难。由于非法使用军车牌照等武装部队专用标志可以获得一定的非法利益,以此为对象的违法犯罪行为近年来有所增加,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有损军队形象。 关键词:诈骗罪;财产性利益;行为定性 一、诈骗罪概念 诈骗罪有广义的诈骗罪和狭义的诈骗罪之分。广义的诈骗罪不仅包括我国刑法第266 条规定的普通诈骗罪,还包括合同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罪类罪;狭义的诈骗罪仅指我国刑法第 266 条规定的诈骗罪。本文中所研究的诈骗罪指狭义的诈骗罪。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诈骗罪的概念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下面几种观点: 第一,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此观点强调诈骗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特征,是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诈骗罪定义的通说。 第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骗取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此观点强调诈骗罪中行为人和被害人的主观方面特征。 第三,诈骗罪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此观点强调犯罪行为人意将骗取的财物占为己有。 第四,诈骗罪又称欺诈罪或诈欺罪,是指采用欺骗或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或财产上的利益,因而给他人造成财产上损失的行为。此观点把财产性利益也纳入诈骗罪的对象,强调被害人因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财产损失。 第五,诈骗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此观点强调行为人和被害人主客观方面,并强调诈骗的数额。 第六,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使他人陷入认识错误,而骗得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经过比较分析,基于以下几点原因,笔者赞同第六种观点:第一,第六种观点在定义中科学、准确、全面地揭示了诈骗罪的内涵和外延,更揭示了被骗人的心理过程,可以有效地区分此罪与彼罪,正确认识诈骗罪的本质特征;第二,第六种观点既强調了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又指出诈骗罪的表现形式是“采用虚构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明确诈骗罪的构成包括数额、情节,还指出财物不仅指传统意义上的物,还包括财产性的利益和虚拟财产。 二、关于诈骗罪的对象 根据我国《刑法》之规定,诈骗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然而这里所指“财物”是否应当为有客观经济价值之物,对此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认为,“物”只须为财产权之标的,当可为财产上犯罪之“物”,不以具有经济上之价值为必要,指作为财产罪对象的财物,不以有客观的经济价值为必要条件。例如,某些照片、视频资料,其本身可能不具有客观的经济价值,但在所有人、占有人的观念里它是有价值的,同时社会公众也认为对这种物的刑法保护是必要的,所以其属于诈骗罪中所指之“财物”。或者说某物即使它客观上没有经济价值,也不失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物”必需要能成为交易的标的,具有经济价值,才能成为财产罪的侵害对象。“而这种经济价值只能根据客观而非主观来判断,判断某种物品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其标准应是客观的,不能以主观上的标准来评判。财物的价值只限于金钱价值或交换价值。” 将财产性利益作为诈骗罪的对象,其一,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符合我国刑法保护财产的目的。财产是主体在物上的权利或附加与其他人的非人身性权利,包括主体在物上的所有权、其他排他性权利、债权和含有财产内容的请求权,即刑法所保护的财产应当理解为“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总之,行为人骗取高速公路过路费的性质就是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诈骗罪的对象。 其二,外国立法中有把财产性利益纳入诈骗罪对象的例证。日本、英国、韩国、俄罗斯、意大利、德国的刑事立法即为适例。例如,《日本刑法典》第 246 条第1项规定诈骗罪的对象是财物,在第2项则规定了:“以前项方法,取得财产上的不法利益,或者使他人取得的,与前项同。”在这里财产上的利益就是指的财产性利益;在英国在1968 年就颁布了《盗窃罪法》,并将诈骗财物和诈骗财产性利益分别单独定罪,进行不同的划分。又如,《韩国刑法典》第 347 条第 1 款中规定,诈骗罪的对象是财物或者财产上之利益(财产上之利益即为财产性利益);《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第 159 条第 1 款规定的诈骗罪对象包括他人财产与他人财产权利(财产权力即为财产性利益)。虽然各国刑法体例形式不同,但实质是相同的,都把财产性利益纳入诈骗罪的对象。 三、关于诈骗罪的行为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诈骗罪的行为模式是: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他人由此实施处分财产行为→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诈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刑法理论通说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罪构成要件之一。然而,什么是“以非法占有目的”,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以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明知是公私财物,而意图把它非法转归自己或第三者占有。第二种观点认为,“以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不仅是为了控制、支配它,而是在此基础上使用、处分,并获得利益。第三种观点认为,“以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 参考文献: [1]张明楷.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J].法学,2004(03). [2]周光权.论法定刑幅度的配置”[J].刑法论丛,2000(04). [3]储槐植.再说刑事一体化”[J].法学,2004(03). 作者简介: 郭小靖(1993-),女,汉族,河南安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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