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完善 |
范文 | 王龙 摘 要:为促进社会的诚实信用,推动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范畴中的发展,本文通过对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分析和理解,进而提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内涵和完善。 关键字:民商法;诚实信用;完善;信用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各界积极倡导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其中,诚信友善表达了党中央和各界人民对于社会风气的关注和期许。但事实上,诚实信用在社会中人们的理解并不深刻,对其维护也不够完善,因此,很有必要对其展开进一步的梳理,在法律的高度上对其内涵、概念、内容进行完善,以建立更加完善、和谐的社会主义诚信体系,进而使民商法得到进一步的良性发展。 1 民商法体系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现阶段,在民商法体系中,体现诚实信用较为密切的是债权法和物权法两个领域。 1.债权法 仔细解读我国的债权法,我们可以发现,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一是合同的签订、执行、变更、解除,合同法中对合同中的承诺进行了约束,对于合同中特殊的要约不可随意撤销,而在合同依法产生效力后,它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遵守和合同变更、解除等方面形成了法律的约束力;二是对合同义务的扩张,这主要是基于我国市场经济快速的发展,为使法律更好的适应和维护经济发展,对传统合同意义进行了相应权利、义务范围的延展;三是情事变更原则,对于合同签订时因事情发展变化而导致的无法预期的不公平结果,在债权法中有情事变更原则,指导当事双方合理的解除、变更合同;四是在归责上,在侵权责任法中,对于过错侵权原则,诚实信用可以平衡道德和法律的双重规范,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引导善良民风,从而对损失的分配和责任归属判决更加公正。 2.物权法 在物权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善意取得制度,對于财产占有人将财产转让与第三人,只要第三人是在善意的基础上受让财产,其对财产的所得即为合法,原所有人无权要求返还,只能要求赔偿;二是物权公示、公信制度,这一制度主要是要求物权所有人对物权的转让、设立等行为和事实要向社会公开,做到信息透明公开,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三是相邻权,相邻权是物权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对相邻关系处理时享有的权利,在使用这种权利时不能损害相邻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对于产生的侵权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并赔偿相应的损失,也就是说,只要相邻一方提出的要求和权益是合法,就可以履行并受法律保护。 2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不足 仔细解读现行民商法中的各条法律法规,可以发现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履行,还存在很大的问题,突出体现在: 1.没有明确界定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及内涵。现阶段,在学术界,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及内涵还没有明确的观点,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和内涵的界定方法,学术界提出了四种观点和看法:一是语意说,认为在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必须诚实守信,不得出现任何欺诈行为;二是条款说,认为通过补充空白的法律条款,在具体施行上给予法官裁量的空间,引导参与者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三是立法意志说,顾名思义,即要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充分体现立法者的意志,保持三方之间的利益平衡,最终达到社会和谐发展;四是双重功能说,主要是为了平衡道德与法律的标准,使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展现强大的生命力。 2.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其他原则相比,更为滞后。在私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与“最高行为准则”和“帝王条款”相比,存在极大的差距,虽然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是为了稳定民事关系,促进社会发展,但与其相关的内容过于超出诚实信用原则。 3.具体的法条中缺乏在细则上对诚实信用原则的保障。目前我国的法律中,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也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立法的指导原则的相关法律法规多达百余部,地方性质的多达四百余部,但是其中却没有发现具体的细则来保障诚实信用原则得到具体的落实和细节的施行。 3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完善 为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必须切实的在民商法体系中得到完善。 1.明确界定诚实信用在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和内涵。法律意义的概念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因高频率的出现且长时间的法律研究和法律实践之后的专业法律术语进行高度抽象化概括形成的概念,在法律的研究和运行过程中也有很大的作用。相关的法律主体都在这个概念的指导下工作:立法者通过这个概念拟定相应的法条规定;司法者通过理解法律概念,更好进行法律判断,做好司法分析和判断;民众在法律概念的帮助下,更好的认识和运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规范自身的行为;而对于法学者而言,则可以对法律进行进一步的描述、评价和改进。因此,只有真正的明确界定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和内涵,才能够更好的指导和制约民事主体和民事行为。 2.进一步强化诚实信用原则的执行力度。虽然我国的大多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有了具体运用和体现,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存在的模糊、不可量化等特点,常常难以准确把握,进而导致执行不力甚至不执行。因此,需要在法律和社会中实现量化执行,比如通过对行业标准制定,具体衡量诚实信用的体现标准,甚至在有必要时细化到单位、个人,同时,对于违反相关标准和细则的人,坚决执行,毫不手软,给予处罚,通过以点带面,建立行业甚至社会的诚信信用执行标准,从而切实保障执行力度。 3.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诚信体系,对于解决我国现阶段的失信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失信失德行为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作用。符合我国的社会国情,实事求是,积极努力培育我国的信用市场,使其尽快完善并走向成熟,形成全社会的高度统一认识,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核心主义价值观,为建立和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和氛围。 4.发挥和加强市场主体在诚实信用工作中积极作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任重而道远,单纯的依靠法律,并不能够彻底有效的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作为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个市场主体也应积极主动参与其中,主动建设自身的诚实信用体系,在法律约束的范围内,监督和帮助其他市场主体参与者进行诚实信用体系建设和开展,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完善和快速的发展我国的诚实信用体系工作。 5.政府要主动的发挥引导、监督和管理工作。任何的社会建设都离不开政府的参与,在引导、监督和管理过程中,政府应该积极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引导,倡导社会开展诚实信用体系的建设;二是明确诚实信用的主客体,使双方在实际践行中有法可依;三是建立、健全个人、企业的信用信息,并使其能够社会化、公开化和透明化,从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发展。 4 结语 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政策,诚实信用在被确立为民商法基本准则后,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和内涵争议不断,各个观点也不尽相同,但我们相信,理越辩越明,最后必将会形成更符合社会发展的诚实信用原则概念和内涵。 参考文献 [1]马继楠.浅析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完善措施[J].经济管理:全文版,2016(5):00179-00179. [2]梁晶晶.浅析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具体体现[J].经济管理:全文版,2016(7):00202-00202. [3]廖瑛.民商法的信用原则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J].经济管理:全文版,2016(5):00137-00137. [4]佀玉杰.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J].经济管理:全文版,2016(11):00201-0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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