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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论国际货物销售中的风险转移
范文 汪杜宇
摘 要:国际货物销售中的风险转移指的是货物在国际销售中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意外事件等情况下面临的货物价值减损或者货物灭失的风险。本文将从法史上存在过的风险转移规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具体规定出发,探讨核心问题——风险转移规则如何确定。
关键词:国际货物销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风险转移
1 风险转移的“风险”定义
讨论国际货物销售的风险转移制度,先要明确“风险”一词的定义,指的是货物风险,即货物在国际销售中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情况下面临的在高温、水浸、火灾、严寒、盗窃或扣押查封等非正常条件下发生的货物价值减损或者货物灭失的风险。货物销售中在买卖双方转移的风险也是货物在国际运输过程中承保的风险,因此移转风险可以与承保风险相对应理解。
风险主要分为以下三种:1.自然灾害,指运输过程中面临的海啸、地震、雷电等恶劣天气造成的自然灾害。2.意外事故,指运输过程中船舶触礁、船与船间的碰撞等意外事件。3.其他风险,包括海盗、暴动、战争、动乱等人为因素以及因为货物特殊要求面临的高温、受潮、玷污等其他外来原因导致的风险。移转的风险一般不包括买卖双方的合同违约行为,比如因一方可能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对另一方的合同履行方面的风险;但买卖双方的违约可能会对风险转移产生相应的影响,比如卖方对根本违约行为和买方对迟延收货行为。一般认为,国家正常的政府扣押行为不包括在此处讨论的风险内涵内,但如果是意料之外的政府暴动、突发性的战争等是在移转风险范围之内。
2 风险转移的后果及风险转移制度的价值
风险转移的涵义是在国际货物销售中货物风险在何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货物的损失风险由哪方承担。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简称《公约》)第66条前半段看出风险的发生并不影响合同义务的履行,即使风险发生,根据风险转移的规则判断此时风险由哪方承担,以此来判断由哪方承担损失。而后半段中规定的“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并不是风险转移中的货物风险,只是卖方的违约行为。如果卖方有违约行为导致货物损坏,这并不应该包含在买方承担的风险内,不是此处讨论的风险。风险转移的后果在于决定某一确定时刻由哪方承担货物的风险,也即一般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损失。
之所以规定风险转移制度,原因在于这样的明确规定可以考虑到货物实际情况,使得货物的保管、救助货损、向保险公司索赔等情况更明确地得到解决,从而更好地保护货物。其次,风险转移制度的价值也在于减少诉讼。一开始就明确了责任划分,如果之后出现可能导致争议发生的情况,也能根据事先在国际上公认的风险转移规则解决争议、减少诉讼。正是因为这是风险转移制度的价值所在,为风险转移提供一个确定的衡量规则,避免风险归属的不确定性是非常必要的。
3 风险转移的确定规则
《公约》第67-69条规定了国际上通用的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第70条规定了卖方根本违约时与风险转移的关系,在下文中将逐一分析。
1.第67条:涉及到货物运输时的风险转移,确定了“第一承运人规则”。主要是考虑到两点原因:第一,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后,卖方对货物即丧失了实际控制,货物将由承运人运输至买方处,买方在之后将验收货物检查货物是否有毁损更加方便。第二,因为风险转移需要有一个确定的标准,风险转移的时间要与货物何时遭遇到损失的时间相对应分析,这就要求在风险划分时尽量避免出现在货物运输途中划分风险。在多式联运中,承运人往往不止一个人,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一般不会开箱检验货物,买方收到货物时一旦发现货物存在价值减损的情形,很难判断究竟是哪一运输环节遭遇了风险,如果不采用“第一承运人规则”,货物损失的风险承担就具有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第2句规定了在特定地点交货给承运人即风险转移至买方,与第1句的“第一承运人规则”不同之处在于在特定地方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才转移。这一规则可以视作是“第一承运人”规则的例外规定。第3句所有权并不是风险转移的依据,货物风险仍在交付后发生转移。这一句可以视为是对一些国家将货物所有权作为风险转移依据的宣示性说明。
第2款规定了货物的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货物特定化后,使得保护的对象有明确的范围;出于保护买方利益的角度考虑,也可以避免卖方在货物没有特定化的情况下临时更换货物的不诚信行为。
2.第68条:涉及货物运输途中出售的情形。这主要是考虑到中间商的情形,并且这一情形在国际货物销售中还非常常见,因此68条的规定是适用非常普遍的风险转移的规则。在运输中货物遭遇风险的时间难以确定,买方作为收到货物验收检查的一方,更有利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且这也可以避免因合同订立时货物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第3句规定的例外情形,如果卖方一开始就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且不告诉买方,则此种遗失或损坏由卖方承担。这样可以一定程度地避免买方承担合同订立之前货物已经毁损的风险,减少对买方的强制保险。
3.第69条:剩余规则。第1款规定的是不属于第67条和第68条规定的情况下发生的买方迟延收货的情形。当卖方已经将货物交付但买方因为自身的原因违反合同约定不收取货物时,视作已经交付,风险转移至买方。这一款的隐含前提是卖方已经完成了合同规定的所有义务,包括让买方有收取货物的可能,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督促买方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第2款规定的是买方有义务在特定地点收取货物时,按照合同约定交货时间已到并且买方知道卖方已经在指定地点交付时,风险才能转移至买方。尽管《公约》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指定地点的确定必须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否则在合同已经订立完、货物运输途中买方提出要将货物运输至特定地点的,不能根据此规定要求卖方要按照买方事后的要求将货物运输至指定地点才发生货物风险的转移。第3款规定的货物特定化的情形,但当货物涉及到可替代物时,例如石油的国际销售,除非买方自身将合同中约定的一定数量的石油抽出来从而这一定数量的石油特定化划拨到合同项下,否则只凭第3款的规定,在买方收货之前货物都是不特定的,风险都由卖方承担,这是极不公平的。事实上,ULIS中对此也有规定,这种类似于石油的只有买方收货才能分离和特定化的可替代物,当卖方已经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使买方能够收货的可能时,货物风险即转移至买方。
4.第70条:卖方根本违约的情形。当发生卖方根本违约的情形,第67-69条风险转移的情形不影响买方的宣告合同无效、要求损害赔偿等救济权利。事实上这一规定仅是宣示性的,因为本质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与风险转移是独立的。
参考文献
[1]李巍. 国际货物销售风险转移问题探讨. 政法论坛. 2003(04)
[2]袁治杰.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风险轉移. 研究生法学. 2004(04)
[3]郑旭文. 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根本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当代法学. 2002(07)
[4]王淑敏.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销售合同公约》货物风险转移原则的牵连性与独立性. 法学杂志. 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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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2:5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