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中国民法中的“解法典化”现象 |
范文 | 王权文 摘 要:尽管我们国家不存在严格定义所定义的民法典,可是我国的民法还是会面对“解法典化”,而且现状是“法典化”和“解法典化”同时存在。我国的民法想要完成“法典化”除了要完成民法的最基本要求:维护私权利、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市场的正常秩序,还要跟上社会的发展,不能与现实社会脱节,要不断完善。 关键词:民法;民法典;解法典化;法律体系 民法的“解法典化”说的是在存在民法典的国度里,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对原有的民法法律体系产生影响,导致原有的民法典体系渐渐解体的情况[1]。“解法典化”的出现在外国得到了重要的重视。因为我国并没有严格定义上的民法典,所以国内很多研究这个课题的人都认为在还没有严格定义上的民法典的现实下,没有必要讨论民法里面的“解法典化”问题,所以,国内很多的人对这一课题的研究基本停留在法典化的学理上。 在具有我国特色的法律框架里,虽然民事基础的完善尚未得到太大的进步,但是《旅游法》等同样保障人民利益的民事特别法却在不断地完善中。这些特别法的完善可能和一般法存在着一些不可避免的冲突,这说明中国的民法也需要面对“解法典化”问题。所以,探讨中国民法中的“解法典化”问题就显得尤为必要,这除了能够更加完善民法体系,还能够解决民事特别法和一般法可能存在的冲突。 1 我国面对的民法“解法典化”问题的具体表现 1.民事特别法越来越多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里,民法被一般法和特别法包括,一般法解决的是最基本的民事关系的问题,特别法解决的是各种特别层面的民事关系[2]。最近几年,我国的立法的大部分工作都是在很多的特别的行业展开,像专利、公司等,在这些行业推出特别法或修改完善这些特别行业的法律。不仅是这些特别行业,和人们的生活联系紧密的医疗卫生法等方面的立法和完善工作也在进行着。和那些法典化国家不同,我国出台的各种特别法在普通法和例外法前面,而且这作为两种各自独立的法律规则,并没有对特别法和例外法明确区分开,也没有意识到特别法正在对民法体系进行着不断地冲击。 2.民法典的建设困难增加 我国法制环境并不严格,尽管有基础的法律框架,但是不严格的法制氛围也为各种特别法的推出提供了有利的环境[3]。仔细分析研究《民法通则》的历史,就会发现作为民法核心的《民法通则》只是从制度性这个很宽泛的方面对一般法作出安排,所以,相较于《民法通则》,各种特别法就显得更加具体,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也更强,因为类目多也在各种复杂的情况中能够灵活应对,可以看出立法者是将民事行为的各种规范的确立交给了各种特别法来进行。而且,随着我国社会的向前,各种问题的不断产生,法律也随着进行了很多的完善,这也为各种特别法的出台提供了各种条件。与一般的民事法律相比,针对性更强的特别法在解决具体民事事件的时候的针对性也就更强。比如出现毒奶粉事件的时候,《民法通则》中没有具体的条款。所以,针对性更加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与食品相关的法律的出台就能够直接解决这些问题。虽然这么说,可是从实际应用中来看,什么都用市场化来解决,不仅不能让很多社会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相反还出现了更多的问题。面对我国这样复杂的社会现状,我们需要采用更多的方式来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各种特别法虽然是“更多的方式”中的一种,其最终愿景在于解决社会问题[4]。但是,这样多的特别法的出现也对我国已有的民法一般法律体系带来了不小的冲击。更多地依据特别法,也使得我国建设民法典的阻力更大。 3.民法解释学存在冲突 民法解释学相信民法的基本原则乃各种民事特别法的立法基础和根据、民事基本法是一个标尺,用以检查民事特别法有没有和民事基本法相冲突,有没有和特别法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相冲突[5]。所以对于特别法所遗漏的问题,可以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可是现实状况却没有这样简单。因为我国的很多民事特别法都是根据自己行业的要求来建立的,而并不是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所以,并不是全部的民事特别法都能够在实际应用中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一般法。比如惩罚性赔偿的问题,《合同法》里面规定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的条文进行惩罚性赔偿。可是最近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将惩罚性赔偿归入了里面。赔偿性惩罚在民事特别法中,显示出了民事法律在完善自身,可在实际应用中也遇到了很多的问题。在实际应用中对惩罚性赔偿的理解引发争议时,能不能解决相冲突的问题,也可以按照不在民事特别法的范围之内,就使用一般法这一方式,妥善处理好。所以,越来越多的特别法的出现就造成了特別法在理解上的复杂度。这就需要在理解特别法的时候要凭借立法的愿景以及与其相关联的规则来理解。可是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在特别法面前,基本原则和一般原则只是作为补充,一直这样发展下去,原有的民法将越来越不发挥作用,民法解释学亦会受到影响。 2 面对“解法典化”,中国的民法应该如何应对 面对“解法典化”所带来的一系列的问题,西方国家已经将解决这一问题作为发展自己民法的一个重要的任务,为此还推出了《欧洲共同参考框架草案》。我国不存在严格定义上的民法典,所以我国面对“解法典化”,一要健全民法,二再像世界一样面对“解法典化”现象[6]。在我国同时拥有法典化和解法典化的时候,我国民法不用全心发展哪一个,因为法典化和解法典化同样重要,这两个的共同发展才对现实有积极的意义。 1.功能定位之民事一般法 我国现在的市场机制还尚未完全完善,市场存在缺少活力的现象。所以,我国今后的民法应该着力于保障市场,保护个人的合法权利,尽量不要有过分的政府干预。而要进行一般法的完善,不仅只是完善,还有注意的事项。民事一般法应该扩大自己的应用范围,在更多的行业出现自己的身影。 2.功能定位之民事特别法 特别法的功能定位,就要规定好政府的界限,就要规定好社会的界限,就要规定好个人的界限。现代国家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权力体系,离不开市场的价格机制,更离不开社会的自律自治,只有这三者健康发展,才能实现社会之繁荣、社会之稳定。 因为立法的方法的差异,社会问题的差异等,如果只是靠政府的力量很难达到上面的愿景。而且,也要避免只靠政府完成上面的目标,而是要把注意力放在完善社会体系上,保障社会的分工,让社会自己在各自的行业里对民法做出自己的贡献。 虽然说不要只靠政府完善民法,但是政府还是在民法中有重要的位置,因为政府应该对特别法进行设计,设计一种机制,以让公民对民法有很大的参与。政府的这种设计要特别注意每个行业的实际情况,保证通过这种机制立法后的特别法的有效。 3 结语 在“解法典化”这一个问题上面,外国有很多很多的经验,但是国外的“解法典化”问题和我国存在着许多的不同,“法典化”和“解法典化”是我国目前存在的现状,而且我国对于民法的研究也有着诸多的不足。所以总的来说,我国的民法的完善仍然有很多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申惠文.论中国民法典编纂的汉语思维[J].湖北社会科学,2017,38(1):151-158. [2]刘颖.中国民法中的“层累现象”初论——兼议民法典编纂问题[J].东方法学,2015,12(2):37-51. [3]李琛.论中国民法典设立知识产权编的必要性[J].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6(4):75-82. [4]任国凤.中国民法典编纂借鉴德国民法典的思考[J].2015,41(13):8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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