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市场经济特质与民商法的品格探讨 |
范文 | 李金成 摘 要:为了保证市场经济的发展秩序,需要以市场经济特征来制定适宜的法律法规,以促进商品交易的顺利完成。一直以来,市场经济都尚未明确其概念,甚至先后出现多个代名词,而随着公众对民商法认知的不断提高,在某种程度上也加深了对市场经济的了解,其能对社会财产加以充分反映。因此,本文对市场经济的特质进行分析,并从民商法的利益性、开放性、自我性和互换性等几个方面来探讨民商法的品格。 关键词:市场经济特质;民商法;品格 目前,市场经济是我国经济体制的主流,其也被称之为自由企业经济。分析市场经济的特点,其体现最明显的就是社会经济中不再由农业起决定性作用,影响市场经济最关键的是工业,这也让当前市场经济存在一定的普遍性和复杂性,而民商法则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先决条件。 1 市场经济的特质 市场经济可以从几个方面来包括,第一是经济特质的政策性,它的建立主要根据市场经济特质的调整方式来进行,其并不属于经济特质本身的政策,这也充分说明了政策与法在概念上存在的差异性。第二是相比于传统的民商法,市场经济的独特优势之所以能够被经济法控制,其绝大程度是由于经济法的政策性,因为法律的规范定制是一种不可改变的、日常的行为,而政策的优势可以从两个方面来体现,一个是因事设策,另一个是因时而动,其实施起来更加具有灵活性。所以,政策与法在市场经济特质的影响下,其相互融合,且形成一个交点,经济特征只有认清当前的利益关系,才能够双重结合政策与法的完美优势。这样一来,其不会因为相关法律体系的滞后性而遭到限制,也不会因为过度灵活的政策而无法掌握主体;第三是社会是建立法律的基础之上,而法律应当将公民所需物质的生产方式,以及社会普遍的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充分体现出来,满足社会的需求是所有法律的原则和根本。 2 民商法的品格 (一)民商法的利益性和开放性 在市场经济中,利益的追求是商人的根本利益,而市场经济利益也会对他们的意识和行为产生干扰,以最大限度实现个人的利益,其也是市场经济的主要动力。商品交换是最基础的市场经济活动,而货比的数量是体现等价交换的直接方式,货比的多少能够对利益的大小进行直接衡量,而货比也是贫富差距最重要的准则。在传统的社会评价中,一个人拥有的土地多少决定了其是否是有钱人,到了今天的市场经济观念中,这种衡量标准其实并没有改变,只是用货比替代了原有的土地而已,特别是在货比膨胀以后,货比在等价交换时又被证券和股票等代替。 在市场经济的特质下,价值的体现除了商品的等价交换以外,其还可以是多元化的,比如精神损失费,其就是因为侵犯到人权的心理时,需要对这种心理伤害通过金钱和物质进行赔偿。近年来,民商法也在市场经济的主体作用下,不断增加了价值表现主体和维护对象,这也是民商法利益性的一种体现。当通过交换商品来获取利益时,市场主体要实现最大化利益,其最常用的手段是效率的提高,或者成本的降低来实现,而这需要建立在高科技水平的前提下。这也能够说明,市场经济水平的提高离不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 在市场经济利益的影响下,商品交换可能会扩大交换的范围和条件,这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品格之一,即开放性。在交换商品的条件下,一些进城市劳务的农民成为了城市中的早批居民,并逐渐发展成为社会资产阶级。而随着不断被开拓和发展的市场,也在不断增加资产阶级活动,市场的需求获得了进一步提高,这对资产阶级主导的市场经济有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同时,资产阶级为了谋取利益,其会不断扩大范围,并实现了世界范围内的市场交换,而人与人、民族与民族,乃至国与国之间的距离也因为一系列的新世界产物而缩短了,比如火车、飞机和汽车等,实现了国际精神文化的融合,这对社会技术的改革、商品的交换都具有关键性的作用。要在世界范围内进行商品的交换活动,必须有一种完善的法律法规来稳定交易活动,并能适用于世界各个国家,这也是民商法产生的缘由,它具有的文明和国际性品格,能够在全球范围内适应。但我国现存在现代民商法,其在完整性方面还有所欠缺,特別是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品格,民商法还不能将其完全体现,这也是民商法接下来需要改善的内容。 (二)民商法的自我性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社会的发展在各个方面都呈现出一种不平衡的现状,比如其中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等,其在分布的位置和形式上都缺乏均匀性,总体比较混乱。在法律的作用下,市场主体在获取利益的同时,还需要对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加以承担。特别是在不断增大的商品交换范围,以及不断增大的利益条件下,要确保更加稳定有序的交换秩序,还需采取更加严格、严谨的制度加以控制。而市场经济要不断的完善,并实现健康的发展,必须考虑到市场经济的平等性特质,因为所有参与商品交换的主体,其都能够进行自由的选择,这也是民商法自我性品格的体现。 (三)民商法的互换性 人们要取得自己付出的劳动价值,其可以通过商品交换来实现,而市场就是提供劳动力交易和商品交易的平台。由不同的劳动力,不同的民商团体相互结合、交换形成的互换经济为市场经济,其中互换的要素是多方面的,比如实际物品、流动资产和不流动资产等,同时也包括有关于知识方面的产品,以及人身利益等内容。在某些情况下,市场经济经常被称之为契约经济,之所以有这个称呼,其也是因为契约模式是实现商品交换的基础。近年来,我国在不断发展社会科学技术,并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以在不断扩大的互换领域和要素中,有效保证市场经济的活动,以免因为与日俱增的互换数量,对市场造成不必要的混乱。 (四)民商法的多极化 由于社会的不同,其产生的物质种类也是有区别的,并会对区域的分布情况造成很大影响。特别是在商品经济这一领域中,物体之间、作用之间都会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区别,不管是在人们生活的哪个方面,生产力的发展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还会直接影响人类之间的需求,加上社会体量生产的和生产分工形式存在的多方面差异,继而影响各个阶层不同的利益划分。分析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其主要是由于市场范围内难以实现有效的统一与和谐导致的,再加上管理的模式也缺乏一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促使市场经济的构成要素朝着逐渐多元化和复杂化的方向发展,经济的性质也因此产生了质的区别。所以,市场经济属于一个经济综合体,其是多极化的、丰富多彩的,它的这种经济特质了对民商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使其逐渐形成了多极化的品格。 3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各种有关于利益的矛盾和竞争也接踵而至,而要对这些矛盾加以解决,保证经济的平稳发展,必须通过有力的法律政策来实现。所以,市场经济在某种程度上也属于一种责任经济和权利经济,与民众的切身利益有着紧密联系。而通过民商法的合理运用,市场主体的行为能够得到绝大程度的规范,并促进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最终充分体现民商法的品格。 参考文献 [1]陈司奇,李锴.市场经济视域下民商法承载的伦理内涵[J].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14,(4):87-90. [2]赵纳斌.浅析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J].卷宗,2016,(10):196. [3]李盼,沈振宇.市场经济特质与民商法之品格[J].法制博览,2017,(1):260. [4]侯飞.市场经济体系下如何完善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法制博览,2016,(6):220. [5]马正明.关于市场经济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分析[J].职工法律天地,2017,(4):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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