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知识产权法的性质和立法模式 |
范文 | 刘行 摘 要: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注重从智力成果角度出发,调整民事主体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和相关经济活动。知识产权法在当下社会经济发展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文章就知识产权法的性质及其立法模式进行了分析,进一步探究知识产权法的本质和内涵。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性质;立法模式 当前学术界关于知识产权法的研究较多,并且从多个方面、多个角度分析了知识产权法的内涵,对知识产权法的性质进行了有效把握。结合学术界的研究成果来看,知识产权法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了行政法、科技发展、经济法、民法四个视角,学者们从四个不同的方面就知识产权法的性质进行了探究。通过这四个方面的分析,有利于了解知识产权法的内在,把握知识产权法的性质,使知识产权法立法更加具有针对性,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法的功能和作用。 1 知识产权法的性质分析 1.1 行政法视角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的价值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为了获取更高的经济效益,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日益增多,这就导致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被打破,容易导致市场经济出现混乱局面,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长远发展,因此,知识产权法的出现迎合了政府对知识产权的管理需要。从知识产权法的权利产生来看,其与行政法有着密切的关联性。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借助于行政手段进行管理,并且针对于知识产权的具体管理需要,设置了相应的管理部门。例如:工商局、版权局、技术局就是国家进行知识产权管理的机构[1]。从知识产权法的作用以及知识产权的应用来看,知识产权法具有行政性质。 1.2 科技发展视角 知识产权的出现对知识、技术水平进行了革新,有效的推动了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法的构建,目的在于促进更多专利、技术的出现,使学科发明创造增多,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可靠支持。知识产权法中包括了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内容,其对科学技术发明、创造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从这一角度来看,在对知识产权法性质界定过程中,可以从科技发展视角出发对其进行相应的定义。 1.3 经济法视角 知识产权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满足知识经济时代发展需要,使经济得到更好地发展。现代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发展形势出现了新的变化,新的内容融入到经济发展当中。在这一过程中,为了更好地满足经济发展,知识产权法从经济法中独立出来成为单独的法律。知识产权法对于知识产权管理的针对性较强,其考虑到了智力成果的特征,对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并且体现出和谐价值,使知识产权法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对现代经济进行了完善,考虑到了“知识经济”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知识产权法的经济性质,突出了知识产权的财产价值,注重从经济效益把握知识产权的本质,对知识产权立法工作产生了重要的影响[2]。 1.4 民法视角 一些学者从民法视角分析知识产权法的性质,这一部分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法属于民事法律,其调整对象主要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知识产权法突出利益平衡的发展原则,注重对参与知识产权的各主体利益进行考虑和权衡,在公共利益的背景下对个人利益进行兼顾,使知识产权法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能够更好地发挥其功能和作用。但是知识产权法其强调智力成果突出私权特征,作品的合理使用不能够侵害知识权人的利益。私权是知识产权法的一个突出特征,这与民法有着很大的差异性。知识产权的公法化仅是其一小部分,并且起到了辅助的作用。由此可见,知识产权法与民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但其并不属于民法范畴,它是一部独立民法之外的法律。 2 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模式分析 2.1 知识产权的民法典设置 通过在民法典中设置知识产权法编是知识产权法立法的重要模式之一,这种立法模式起源较早,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意大利民法典》就商号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做出了相关规定,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描述。除了《意大利民法典》之外,《越南民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也就知识产权进行了相应的立法。知识产权的民法典立法模式应用,虽然对知识产权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是这一立法模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3]。 首先,民法典在对知识产权进行立法和规范过程中,相关规定多为原则性规定例如:对性质、内容、对象等进行规定,但大都是形式上的规定,实际操作的意义不强。 其次,民法典的包容性不足,这与当下知识产权的发展现状存在一定的差异性。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显突出,也正因如此,知识产权法在对知识产权规定过程中,必须具有较强的包容性,能够做好分门别类的划分,对知识产权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但是民法典在规定过程中,包容性不足,无法有针对性的做好知识产权规定,可能导致知识产权法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诸多的局限。 最后,民法典的稳定性较强,而知识产权法需要进行不断地修改和完善。知识产权在新的经济发展形势下,其内容需要不断的扩充,并且形式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民法典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这与知识产权法的需要存在冲突。以民法典进行知识产权立法的模式在当下并不适合,需要将知识产权单独罗列出来,让其自成体系,才能够对当下知识产权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更好地解决。 2.2 专门的单行法设置模式 单行法设置模式是知识产权立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对现代法立法模式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考虑,突出了知识产权法单独的作用,使其自行发展为单独的法律体系。知识产权的单行法立法模式,对民法典的原则和原理进行了借鉴,就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私法、执法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述以此作为指导,使知识产权法成为单行法。知识产权法单独化的发展,对专利、商标、版权等制度发展预留了空间,使相关制度、法规建设具有一定的可拓展性。同时,单行法模式的应用,使知识产权法在应用过程中能够对不同制度存在的特殊情况进行专门的规定,使知识产权法的专业化水平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升。单行法设置模式提升了知识产权法的效率,这对于现阶段知识产权法在经濟发展中的作用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能够对知识产权相关问题进行较好的解决。但是单行法模式的应用,对知识产权法难以进行有效协调,可能使各个法律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影响到知识产权相关问题得以有效解决。 2.3 单独的知识产权法典设置 除了民法典、单行法的设置模式外,单独的知识产权法典设置模式也是现代知识产权法立法的一种常见模式。例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等,此外TRIPS也以单独的知识产权法典对知识产权进行了规定,对知识产权涉及到的一系列内容进行了规范,以国际条约的方式明确了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单独的知识产权法典形式对知识产权法的资源进行了有效整合,以单独的法典形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单独知识产权法典相对于民法典和单行法来说,其具有更大的优势,可以对知识产权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使立法更加协调和统一,突出知识产权法的和谐价值。但是单独的知识产权法民法典形式也存在一定的弊端,例如:缺乏总则、不统一并且在时效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 2.4 我国知识产权法立法模式反思 通过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模式来看,现行的立法模式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也有着一定的先进性。 一方面,我国知识产权法立法模式主要以第一種和第二种结合的方式为主,即以民法典的方式对知识产权法内容和形式进行规定,注重将知识产权法进行单独罗列,使之成为单独的法律体系。如现有的单独知识产权法有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单独法律,《民法通则》中对知识产权法又做了一般性的规定。这样的立法模式,考虑到了知识产权法在当下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通过民法典和单行法的立法方式,使知识产权法的涵盖范围得以扩大,能够对相关问题进行妥善的处理。 另一方面,注重知识产权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联,使各部门法律能够协调、统一,对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做好有效的解决。但是这种模式,可能对知识产权法的内容界定不足,使知识产权法的功能和作用发挥受到一定的局限。此外,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知识产权法也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同时需要对知识产权法做好相应的汇编工作。在这一过程中,我国知识产权法立法可以朝着单独民法典的方式迈进,对现行的单行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进行统筹,使知识产权法的内容更加完善,并且对相关规定予以明确表示,避免模糊性问题。只有这样,对知识产权法汇编进行创新,才能够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法的功能和作用,使其在处理知识产权相关问题方面,更好地发挥其现实作用。 3 结论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法性质及其立法模式的把握,对于知识产权法完善工作有着重要的影响。新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下,知识产权法立法目的在于保证知识产权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得以突出,更好地对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进行协调,使知识产权法达到利益平衡的目的。而在这一过程中,知识产权立法要对立法模式进行革新,对先进的经验进行学习和借鉴并结合国情,探寻适合我国知识产权法立法的方式,使知识产权法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齐爱民.论知识产权法的性质和立法模式[J].社会科学家,2006,05:91-93. [2]雷玉德.论知识产权促进法的性质——兼论知识产权促进法地方立法活动的完善[J].贵州社会科学,2016,02:150-154. [3]付强.浅论知识产权法立法模式[J].法制与社会,2015,15:275-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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