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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犯罪互动视角下被害人过错引发的问题探析
范文 李鹏
摘 要:被害人过错往往在犯罪互动中发生,从刑法中关于被害人过错的表达,如何从法理分析中来探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罪名如何适用等问题?现将结合具体案例来进行探析。
关键词:犯罪互动;被害人过错;量刑探析
犯罪互动是加害与被害人之间的相互作用过程,而被害人过错往往源自对某种行为的促使而激怒犯罪人实施对自身的犯罪行为。刑事法中对被害人过错的表达,以及关于犯罪互动形成机制的解释,需要从厘清法理与酌定量刑情节中来更好的保障人权,预防犯罪。为此,本文将从犯罪互动视角,来探析被害人过错在刑事法案件中的合理应用。
1 犯罪互动机制下被害人过错的一般表现
犯罪学中对“互动”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着重从广义视角来探析被害人过错在刑事法中的相关问题。犯罪互动形成机制,可以借用郝伯特·布鲁默的符号互动理论来探析“自我”的概念。布鲁默提出,符号互动主义在刺激与反应之间增加一个“诠释”中间词。也就是说,A行动,B观察,并从中寻求A的意图。据此,B对A的行为进行意义诠释,并做出反应,来配合A的行动。遵照该种解释,对于犯罪互动过程而言,行为人的某种犯罪行为,其他成员要从观察中来确定意图,并遵照自己的想法来做出回应,即要么支持,要么反对。比如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言语刺激、经济苛刻、挑衅、态度粗暴等引发的犯罪中,被害人过错往往是诱发犯罪的主要因素。被害人过错作为在法学研究中,多表现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自然犯罪的故意犯罪中,因行为人能够认知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诱发对方或亲友实施犯罪,但对此却保持一种“放任”的态度,仅凭侥幸心理认为对方不会加害被害人。
2 刑事法中对被害人过错的解释与适用
(1)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从刑事法的解释中,不仅规定了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如何量刑等问题,还包括对被告人采取那种措施,以及刑罚的执行等问题。《刑法》第13条中“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故意犯罪,如果被害人有过错,但其危害结果不太严重,可以遵照本条给予“情节显著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出罪”论处。同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第6条规定:“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两者在解释“被害人过错”时具有一致性。
(2)罪名的选择与适用
一般来讲,对于犯罪主体与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对于为了索要债务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如何界定?这些都是关于罪的适用性问题。《刑法》第238条中“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中“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非法拘禁罪对被告人而言,在涉及债务方面也进行了从轻定罪。从罪的适用上,笔者认为,被害人过错影响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名非法拘禁罪或者绑架罪的选择和适用。也就是说,在索取债务层面,债务人具有过错,“拒不还债”,与《刑法》第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行为中的“勒索财务”,应该是无端迫使他人交出财务的行为,绑架罪中应该不包括索取债务。不过,对于被害人交出财务这一行为,是否是为了合法权益,遵照法治要求,应该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非法拘禁罪以较轻的刑来论罪,而绑架罪则应该是处理情节较重时的论罪方式。结合具体案件来看,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之间的刑法适用问题,主要区别于是否当场取得财物。如在某案件中,被告人甲打工外出回来听妻子说B调戏她,被告人A邀约三人到B家对其进行拳打脚踢,B承认事实后,被告人A问“公了”还是“私了”,B同意“私了”,并当场给付被告人A4000元。检察机关在对该案件提起诉讼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应该定性为敲诈勒索罪。最后,法院对被告人A的行为进行宣判,定性为敲诈勒索罪,但鉴于被害人的过错,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本案在审理后虽然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但却存在争议,“当场勒索并获取财物”成为界定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证据。在案件评析中,我们对于敲诈前的暴力行为,与当场取得现金之间不能构成因果关系,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B调戏他人之妻,已经构成违法行为,所以,被告人以此来威胁并索取财物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3)对量刑上的影响
量刑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刑法》第61条“对犯罪分子进行刑罚判定时,要依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等遵照相关规定判处”,这其中就为我们实施“量刑”提供了参考。被害人过错作为犯罪事实的一个因素,也应该从量刑上进行酌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2010年)中对常见犯罪的量刑一节,有多种量刑情形。如故意伤害罪中对符合规定的刑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被害人过错引发的犯罪也应该负有法律责任。以央视法治在线栏目中《擦鞋匠博弈艾滋病患者》的案件為例,对于管鸿利因自身是艾滋病患者,曾利用该身份对他人进行多次敲诈勒索。在邱福生案件中,反被邱福生夺过刀而致死亡的审理结果。沈阳市中院一审宣判,认为邱福生因防卫过当而致被害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到邱福生主动投案自首,有认罪和悔过表现,且愿意赔偿受害人家属15万元刑事附带民事和解协议,取得谅解,最后从轻处罚,判处邱福生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可见,对于本案中被害人过错酌定为量刑情节,也体现了对刑罚个别化原则的贯彻。
3 结语
迪尔凯姆提出“刑罚的功能之一在于调节社会情绪的宣泄,来增强社会的稳定与团结”。从被害人过错的犯罪互动视角来审视刑法中的问题,更有助于我们从司法实践中来更加合理的运用法律。事实上,被害人过错在刑事法中的表述,以及对被害人过错进行酌定量刑的处理方式,也是推进法律正义的具体体现。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条“尊重和保障人权”,也是对被害人过错的酌定量刑处理。当然,刑法作为调整加害与被害关系的平衡器,自身更应该从法律中来维护各自利益的最佳结局。
参考文献
[1]张金玉.暴力犯罪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04):55-59.
[2]初红漫.刑事被害人过错类型之理论分析[J].学术界,2016,(01):150-156+325.
[3]李洁晖.被害人过错对定罪量刑的影响[J].法律适用,2016,(05):1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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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8:4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