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
范文 | 焦玉龙 摘 要:程序价值强调司法活动过程的公平公正,实体价值看重审判结果的公正。在实践中,人们往往以审判结果的公平性来衡量整个案件的合法性,而片面忽略了法定程序对司法过程的影响。然而,近几年理论界过于强调程序正义的优先性与本位性,过犹不及。因此,笔者认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者并重,相互联系,息息相关,在具体案件中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關键词:程序;实体;司法公正 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古往今来人们衡量理想社会的标准之一,也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价值取向。司法公正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和审判结果上,应贯彻公平公正的理念,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具体来说就是要进行严格的裁判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公正包括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程序价值强调司法活动过程的公平公正,实体价值看重审判结果的公正。 1 对程序公正的分析 新购置一台电脑,需要了解并熟悉它的操作“程序”。参加一场篮球赛,需要遵守比赛“程序”。制定并遵守这些程序是为了确保事情有条不紊的开展,只有每个人讲究这些程序,才能使事情顺利的进行。对于法律领域而言,程序问题至关重要。法律通过规定明确的程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法律程序会告诉人们先做什么事情,后做什么事情以及如何做这些事情是符合法律规范的。 根据诉讼程序要解决的案件性质、诉讼的内容等因素,我国的诉讼程序可以包括: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是司法机关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或者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过程。作为公民,即使自己不实行犯罪行为,仍会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比如,作为受害者或者举报犯罪都有可能作为诉讼参与人加入刑事诉讼程序。了解并学习刑事诉讼基本常识,有助于提高和增强我们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意识。刑事诉讼程序的阶段分为五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民事诉讼程序是解决民事纠纷和民事争议的过程其主要程序包括:民事审判程序、民事执行程序和民事诉讼附属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就是“民告官”,建立行政诉讼的目的就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行政机关依法办事的程序。 假如你在商店购物时,被无端怀疑偷拿商店的东西,并被非法搜身,此时此刻采取忍气吞声或者伺机报复的方式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的程序法为我们遵循正确的程序实施法律行为,通过法定程序解决法律纠纷提供了重要保障,他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古谚有云:“正义不仅应该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因此程序正义被称之为“看得见的正义”。 2 对实体公正的分析 实体的公正表明司法机关依据事实和适用法律做出的判决符合公正价值的要求。就像“中国法官”十杰之一的宋鱼水所说,让公正的“阳光”关爱到每一个人是一名法官的职责,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增加了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对社会的信心。判断实体公正的标准有:第一,判决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只能依据被合法证明了的事实或者依法推定的事实为依据来适用法律。第二,适用的法律要准确。对法律的适用不是仅仅对法条的简单引用,还应该根据法理学的基本理论知识进行阐述和推理。只有在充分理解立法的宗旨和立法的精神基础之上作出的判决,才能实现实体公正的价值。第三,司法判决的结果要公正。实体价值的实践目标就是要在判决中体现公平公正的价值。就刑事案件而言,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必须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能正确适用刑法,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或者罪刑如何;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应适度判刑;对于判处错误的刑罚或者判决应采取一切手段开展救济和补偿。对于判定刑事案件,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在事实上或者法律适用上有疑问的,都要坚持从有利于被告人方面进行处理。这不仅仅是实现法律的终极目标,也是实现人们对于公平正义的一种愿望和信念。 3 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应并重 从以上对“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的内涵分析,我们发现,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是从不同角度保障案件公平正义的实现,他们之间相互联系,统一于司法实践中。但有时,两者也有可能会发生矛盾,当发生矛盾的时候,在一定情况下,应当采取程序优先的原则,比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的终结性等。在有些情况下,应当采取实体公正的原则,例如非法证据的自由裁量规则,以及在出现冤假错案的情况下,必须纠错改正,进行国家赔偿等,保证判决结果的公正公平。因此,我们看出,对于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并不是判断谁多谁错,而是要分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做出适用的选择判断就行。程序价值是依托在实体价值上才能实现,实体价值又要依赖程序价值才能实现。笔者认为,不管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理论界,都不能把这两者割裂开来。司法人员和相关法律工作者都应该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两者不可或缺,不仅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安定有序,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还可以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推动依法行政,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参考文献 [1]陈学权.论刑事诉讼中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并重[J].法学评论,2013,31(04):105-114. [2]汪建成,谢安平.论程序公正与刑罚效果[J].政法论坛,2002(01):49-55. [3]陈光中.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之我见——以刑事司法为视角[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02):3-6. [4]苏雪菁.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5):45-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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