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中国网约出租车管理改进对策研究 |
范文 | 摘 要: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社会逐渐进入了信息化时代,网络的日益普及也使传统行业发生了巨大变化。与人们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交通运输业也不例外,“互联网+”技术被越来越多的应用到了现代交通运输业,该行业中出现的网络预约出租车改变了当前交通格局,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但与此同时网络预约出租车作为新兴事物,在快速的发展过程也暴露出了法律制度不完善、黑车现象严重、违约频发等问题。本文首先对当前网络预约出租车的主要运营模式进行了总结,然后对当前我国网络预约出租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如何完善网络预约出租车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技术;预约出租车;互联网+;管理 随着网络技术在交通运输中的不断应用,早在2015年交通运输部为推动互联网技术与出租车市场的融合发展,就明确提出了两个方面的指导意见,首先是要加快出租汽车市场的深化改革与转型升级;其次是要规范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这两方面的内容给社会与市场传递了网络预约出租车逐渐迈向合法化的信号。“网络预约”是出租车市场为顺应时代的需求而产生与发展的,而另一方面随着网络约车市场的不断发展与壮大,也出现一些负面问题,导致出租车市场管理混乱,频频出现黑车司机四处揽活、出租车司机罢运、出租车车主与乘客违约等问题,而要缓解当前存在的问题与矛盾,就需要加强网络约车市场的管理,深化出租车市场改革,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 一、当前网络预约出租车主要运营模式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信息服務平台符合互联网领域拓展时的诸多特征,能够有效利用当前资源衍生出行业自我发展所需的新动力。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当前网约出租车主要包括演化“四方协议”模式、直营模式、“网络拼车”模式三种运营模式。 (一)“四方协议”模式 “四方协议”模式主要指的是初期的网约出租车软件为了扩展市场,吸引更多的私家车注册加盟,将更多的汽车挂靠在租赁软件公司名下,在此基础上由劳务派遣公司聘用车主、网约出租车软件聘用司机成功后,四个民事主体共同签订一份“四方协议”的网约租车模式。 (二)租车公司直营模式 租车公司直营模式是指公司在进入网络约车市场时,公司自身携带车辆,这种模式的主要优点就是能够快速占领市场,便于管理,易于形成品牌,其明显的不足就是前期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车辆的购买。 (三)“网络拼车”模式 “优步”平台是“网络拼车”模式的先驱,在“优步”平台逐渐开拓网络预约出租车市场后,在经济市场的推动下,许多公司企业看到了潜在的商机,逐渐进入拼车市场,快速研发出自己的网约出租车软件并在市场上进行推广应用,比如嘀嘀顺风车、拼车帮等软件,这种模式主要是通过让车主在软件平台进行注册,并成为软件公司的注册运营司机,当有消费者下单后,软件会实时的将拼车需求群发给注册车主,同时出具一份合乘协议,默认车主和消费者进行签署。在服务的过程中,车主也可以根据消费者预约路线行程情况,寻找其它合适的车辆需求者,进而平摊车辆使用费用。 二、当前网络预约出租车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约车法律相对滞后 我国出租车行业政府规制国家层面的法律依据只有交通运输部2014年颁布的《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此管理规定虽然内容较为详细,但对于网约出租车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及纠纷还缺乏明确的规定,这也就造成了交警在处理网络约车纠纷时,缺乏了相应的法律依据,比如网络约车中一般都是车主与消费者通过约车平台达成相关服务协议,这也就导致交警在处理车主与消费者纠纷时没有及时的一手信息,不能对纠纷进行及时处理。 (二)违约情况难以控制 网约出租车的司机与乘客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双方会以法律允许的数据电文方式订立客运合同,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乘客和司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但是实践中经常出现违约的情况,严重扰乱网约出租车行业的秩序。例如:一些司机如果在接单以后感觉路途较常常会取消订单,或者一些乘客虽然利用网络约车平台预约了出租车,但是又由于其它原因而中途取消了订单。 (三)黑车问题严重 黑车一般指的是没有经过交通运输相关部门的审批,在没有出租车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车辆进行有偿运输服务的非法客运。黑车现象频发与政府对出租车行业的政策有直接关系,政府对出租车市场准入及数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造成当前出租车数量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市民的出行需求。在供需严重不平衡的情况下,“黑车”现象频发也就不足为奇。 三、网络预约出租车管理规则建议 (一)完整把握行政法基本原则 完善“网约车”的配套监管体系,必须把握住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坚实基础。对于合法行政来说,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是法律所明文规定的。首先在行政许可的设定上,要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给制度本身打下坚实的基础。虽然在目前的“网约车”领域,现有的法律规定较为杂乱,不成体系,但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时代下的大数据,为各地方探索和发展“网约车”监管道路留下空间和时间。政府应着重管理“网约车”平台公司,让平台公司监管自身及驾驶员,以此实现《暂行办法》的立法目的。 (二)网约出租车运营司机的利益保护机制 首先,神州专车模式。该运营模式采用与运营司机签劳动合同的方式,为运营司机提供“五险一金”收益与业绩挂钩,与消费者的评价相联,又有保底工资,专心干活就可高枕无忧。其次,“拼车”模式。该运营模式中,网约出租车软件仅提供消费者搭乘顺风车的线路信息,并借此收取信息服务费。因此,运营司机消费者之间构成了汽车租赁关系,此种情况下若交易顺利,则无风险出现与当事人的利益受损,如果发生意外,可根据《侵权责任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先由运营车辆投保的“交强险”赔付,剩下不足,按过错划分责任。最后,是“四方协议”模式,笔者认为吸收社会保障经验,建立保障基金最为适当,可合法运作增加收益。避免了网约出租车软件为了规避已有法律制度,将加盟私家车“人车分离”。 (三)网约出租车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机制 消费者作为最后使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主体,与服务提供者相比,多数情况下,处于交易体系中的低位。他们选择服务车辆的同时,也要面临不可确定的法律风险。因此网约出租车软件以及相关部门应该不断探索,完善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机制。如一号网约出租车宣布成立“先行赔付”基金;滴滴专车则按旗下运营车辆的座位数为乘客购买保险;易到用车采取绕开车辆座位险的方式,直接为乘客购买以人身损害伤亡为赔付标准的人身险。消费者在选择网约出租车软件服务时,无法全面的了解该软件的运营模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趋向于成熟后,网约平台应该参与到针对保障消费者的保障基金制度建设中,完善网约出租车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机制。 随着我国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互联网平台服务也成为我国经济转型的重要内容,网约出租车平台应运而生,同时也呈现出非常快的聚集趋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仅能够便利人们的日常生活,而且也是我国现在化建设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相关部门应当不断探索,勇于创新,不断完善市场规范。 参考文献 [1]纪雯雯,赖德胜.从创业到就业:新业态对劳动关系的重塑与挑战——以网络预约出租车为例[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6(2):23-28. [2]陈朝晖,魏蕾.美国对网络预约出租车管理的现状及启示[J].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1):159-160. [3]何鞠师.网络预约出租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J].西部皮革,2017,39(2):219-220. [4]胡一凡.网络预约出租车市场中的道德风险[J].宜宾学院学报,2016,16(3):92-97. [5]朱娟娟.论网络预约租车的发展情况和法律现状[J].法制与社会,2017(9). 作者简介 张政(1990-)男,汉族,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公共管理在读硕士研究生,陕西杨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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