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探讨城建监察对城市发展的意义及具体对策 |
范文 | 谢平 摘 要:城建监察在城市发展过程中起着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我们不能忽视他的重要性,本文首先概述了城建监察工作的基本情况,然后提出城建监察工作在城市展过程中所呈现的问题及开展城建监察工作的意义,最后对城建监察工作促进城市发展的具体对策,为城建监察工作服务城市发展提供了一些指导意见和参考意义。 关键词:城建监察;城市发展;执法主体;法制 城建监察工作队伍的成立与发展目的就是解决和治理城市市容“脏”、“乱”、“差”,为达到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卫生质量和市容市貌,全国各级城市均成立了城建、工商和治安监察队伍,其大量的工作内容都是属于城建监察范畴。在改革开放几十年的城市发展过程中,城建监察工作的执法条理、执法队伍和执法内容逐渐发展的同时体制已经逐步趋于成熟。在总结全国城建监察工作的经验过程中对检察队伍的整顿和监管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三定方案”、“五统一”等相应的规章制度为城建监察工作执法队伍指明了严格依法行政的道路。对于城建监察工作执法档案的整理,也是总结除了集中档案处理,“一案一档”整理存放。执法程序一般按照立案、调查、备案、处理、执法等程序,在进行执法过程中应该详细规范和细致要求。建立城建监察执法检查机制,采用行业内部自监、社会外部监督、各级人大和法制部门相结合的监察管理对城市发展过程中城建监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城建监察在城市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及意义 1.1 城建主管部门对城建监察工作未重视 城建主管部门没有把城建监察工作视为重要工作,长期没有引起对城建监察工作引起重视。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为城建监察工作的领导或者主管部门没有把城建监察工作当成是依法行政的主体部分之一。长期的忽视城建监察工作,只是在一些传统的简单的城市监察管理进行着手,其他工作不作为或者走形式。 1.2 城建监察工作的执法不力 城建监察执法工作过程中,消极懈怠,形成了执法不力或者在超越自己执法范围的事情上违规执法的情形。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是因为执法人员的法律基础和执法素质较低,造成执法过程中消极懈怠偷懒耍滑等现象。二是一些执法队伍超越了城建监察工作的职权,对职权范围以外的违章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了越权执法等现象。 1.3城建监察机制尚不健全 城建监察工作要有明确的机制对执法监察范围、执法监察内容、执法监察程序和执法检查关系进行约束。明确城建监察工作执法队伍的执法范围,提供城建监察工作的执法具体内容,规定城建监察工作执法的具体顺序等内容都需要详细细致的机制提供依据和保障。 2 城建监察在城市发展中的具体对策 2.1加强城建监察工作的执法主体建设 所谓加强城建监察工作的执法主体建设,就是要明确城建监察工作过程中,使城建监察主管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意识和观念要增强,使城建监察主管部门的责任得到细化和规范化。这样做的目的一是可以使城建监察工作的领导或者主管部门把城建监察工作当成是依法行政的主体部分之一;二是降低或者消除了城建监察工作的执法人员的法律基础和执法素质较低的可能;三是杜绝一些城建监察工作执法队伍超越职权,对职权范围以外的违章行为进行查处的越权执法现象。 2.2健全城建监察约束机制 健全的城建监察约束机制可以明确城建监察工作执法队伍的执法范围、执法具体内容和具体执法顺序等内容,加快城建监察队伍的組建工作和具体整顿工作。除此之外,还应明确约束城建监察系统的上下级关系、执法主体和执法客体的关系、司法过程和人大职权等各种复杂关系,通过这些详细细致的约束机制可以对城建监察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和执法过程中的一些过激行为进行预防和及时制止,从而为严格执法和依法执政提供依据和保障。因此,建立城建监察执法检查机制,采用行业内部自监、社会外部监督、各级人大和法制部门相结合的监察管理对城市发展过程中城建监察工作起着重要的意义。 2.3法制建设为城建监察提供依据 在城建监察工作过程中为依法行政提供依据和保障,除了健全城建监察约束机制之外,还可以通过法制建设完成城建行政法律法规的开展。各级城建监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建设部的有关法律法规,与当地城建监察实际工作相结合,制定出适宜当地城建监察工作的实施细则,完善当地城建监察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促进城建行政法律法规的实施与落实。除此之外,健全的法制建设可以对城建监察队伍的领导和骨干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和有组织有计划地法制宣讲,为城建监察队伍提供理论武器进行武装头脑,促进了城建监察工作对城市文明发展的优良作用。 2.4 城建监察组建形式合理化 对于城建检察队伍的组建形式,建设部在《城建监察规定》中曾指出:城建监察队伍的组织形式、执法内容、编制和执法方式等内容可以由当地政府按照要求确定。组织形式中对城建监察队伍的组建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或者是由城建系统内部组建,或者是由各职能部门抽调人员,隶属于城建行政管理部门。因此组建形式复杂,组建的合理性需要进行考证。总结以上分析组建形式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城建监察队伍直接隶属于各行政职能部门,虽然队伍不受各行政职能部门的领导,但是也会受到各职能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和协调。第二种是直接隶属于专门成立的城建监察部门,或称为城建监察大队(支队),然后再由大队(支队)派驻到各职能部门行使行业执法权。这两种组建形式在一定程度上都具有其合理性,因此需要在具体实际工作中权衡择优选择。 三、结论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果能够严格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原则,在城市发展过程中能够清醒认识和重视城建监察工作的重要性,深刻反思和纠正在过去城建监察工作过程中所犯下的验证错误和认识上的误区,加强城建监察工作的认真落实和切实开展,加强城建监察队伍的建设,完善城建监察工作的法制机制以及合理组建城建监察队伍等工作,必然能够使城建监察工作能够更好的为城市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 参考文献 [1]董勇.加强城建监察执法工作的几点思考[J].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7,20(04) : 189-190. [2]刘伟,李鹏海.大数据背景下安阳市城建监察执法系统构建研究[J]. 海峡科技与产业,2016 (09) : 88-89. [3]郭瓅,孔莉.规范化建设锻造优秀城建监察队伍——访常熟市城市建设监察大队大队长陈武[J]. 城乡建设, 2007(12) : 24-26+1. [4]刘东飙.城建监察执法体制亟待理顺──江苏省部分城市城建监察执法体制情况调查[J]. 城乡建设,1997 (08):1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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