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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走进法庭”实践教学在生命教育中的拓展
范文 兰照+卫文涛
摘 要:国内外生命教育开展的类型大致分为学科形式的生命教育,以活动体验为主的生命教育、以生活内容为本位的综合多学科的生命教育和单一主题的生命教育。多学科的生命教育主要集中在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而忽视法律这个调解人与社会关系的领域。生命教育与法律的衔接不只是课堂中讲解几个与生命教育有关的典型案例,更重要的是让大学生切身体验各类法律案件审理过程中包含的生命教育的具体内容。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大学生走进法庭旁听案件的实践教学形式丰富生命教育的内容、挖掘生命教育教学方法的新形式、探索生命教育新领域。
关键词:生命教育;人权;法律;走进法庭;实践教学
基金项目:湖南工业大学研究生教改课题:全真案例实践教学常态化运用模式创新研究,项目编号:JC1502;湖南工业大学本科教改课题:法学本科案例教学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5B3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968 年美国华特士( J.Donald Walters) 首次提出生命教育的思想,并在其创办的学校里倡导和实践生命教育。此后,生命教育逐渐成为一种教育思潮并在全球引起了关注。我国大陆学术界在吸收和借鉴港台和海外生命教育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生命教育的基本内涵。有学者认为生命教育就是包括“自然生命的教育、精神生命的教育和社会生命教育”在内的“复杂的、完整的教育网络和有机统一的教育体系”。[1]也有学者认为生命教育应该涵盖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的全部生命历程,是对受教育者所进行的一种富于人文性的、较为完整而全面的关于生命意识和生命价值的培养和教育活动。[2]还有学者将生命教育划分为“生存意识教育”“生存能力教育”和“生命价值升华教育”等三个层次,指出这三个层次的教育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的有机整体,应该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不断增添新的内容。[3]生命教育的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正确“看待生命现象,既认识到生命的伟大与崇高,又认识到生命的脆弱与无助;既了解人类生命的价值,又了解自然界中其他生命的意义”,从而使其能够“以平等的眼光看待世间万物,以敬畏的心情善待一切生命,以负责的态度关爱自己和他人的生命”。[4]
1 生命教育中融入法律内容的理论背景
生命教育的价值在于让当代青少年学生应对生命成长中的沉重压力,缓解精神焦虑,提升幸福感,重塑生活信心与目标,从而享有完整、愉悦的人生。生命教育也是我们切实纠正传统社会、家庭和学校教育中重知识传授、轻品德教育,重成绩提高、轻境界升华的重要途径。然而,社会上频繁出现青少年学生厌世、自杀,甚至违法犯罪的新闻,生命教育不能仅停留自我内在层面,需要关注外在的社会层面,在生命教育中需要渗透法律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是权利之学。在以人类中心论为主流的前提下,权利首先是人的权利,人的权利分为应有权利、法律权利和现实权利。应有权利对应的是人权理论。
(一)生命教育与人权
生命教育倡导认识生命、勇于生存(生命的体验),敬畏生命、提升质量(生命的探索),尊重生命、实现价值(生命的实践),热爱生命、顿悟人生(生命的超越)。这些观点与人权的基本理论有着许多相近之处。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人权提倡人要有尊严地生活,有尊严地生活的前提是生命的存在。《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生命权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生命权不能被抛弃,也不可被转让。人的生命分为自然意义上的生命和社会意义上的生命,社会意义上的生命是人的生存尊严和意义所在,是连接全部社会关系的物质中介。人权中的生命主要指社会意义上的生命,规范设计上重视生命权在社会秩序中的地位,因此自然人当然享有的自杀权会被社会秩序观所抛弃。人权对生命的立场与生命教育中对生命的理解有相通之处,因此,在生命教育中渗透人权理念是生命教育理论的有益補充。
(二)生命教育与法律
现实社会的法律状况为生命教育的兴起提供契机,生命教育为法律遵守提供精神保障。近年来,生命教育不断受重视的因素之一是青少年违法犯罪逐年增加。其原因不是我国调整人的外在行为的法律不健全,而是法律背后的“理”不能深入人心。在信息发达、价值多元、生存竞争激烈、贫富差距加大的今天,大学生群体面对压力增大,心理危机日益严重,大学生自杀、他杀等新闻时有发生。来自网络上的资料显示,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率逐年提升,大学生违法犯罪人数占高校总人数的1.26%”。[5]90后大学生违法犯罪率不断攀升的原因很复杂,表象上看是缺乏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究其根本是生命教育的缺乏。生命教育是道德修养和法律素养的根本,缺乏最基础的生命教育,道德熏陶和法律强制都停留在表面。从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生命教育是一切教育的基础,是人本教育的“本”。“生命教育的低层次目的是避免个体做出危害自己、他人和社会的行为。高层次目的则在于培养个体正面积极、乐观进取的生命价值观,并且能与他人、社会和自然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6]正如我国主张的首要人权是“生存权”一样,生命教育首先要保证实现低层次的目标,否则高层次的目标因缺乏物质载体而无法实现。低层次目标的底线是不要违法犯罪,如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是生命教育的目标之一。现在的法律教育多是解析法条式的教育模式,犯罪心理学等课程也不能从根本上预防犯罪,而生命教育却能解决这一难题。
2 “走进法庭”实践教学在生命教育中的运用
(一)在生命教育中开展实践教学模式的机遇
生命教育是一种知识教育, 更是一种实践和体验式教育,后者更能达到生命教育的目的。生命与社会实践之间存在天然的密切关系,生命是社会实践之源,社会实践是生命的表现形式之一。传统的高校教学模式是“重课堂,轻课外”、“重理论,轻实践”、“重说教,轻养成”、“重教化,轻内化”。远远脱离新媒体时代大学生的理想与现实,学生们厌倦、抵制传统的教学模式。所以,在高校教学中必须强化实践性教学环节,使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而且实践性的生命教育模式与当今大学生的身心特点相适应。90后的大学生是在新媒体滋养下长大的一代,网络、手机等新媒体改变了已往学生的学习观念和学习模式,新媒体为大学生提供海量信息,同时也考验学生们的判断能力,模糊学生们的信仰。新时代的大学生是在文化多元与价值冲突中找寻自己的位置。在新媒体的影响下,大学生对课堂上单纯的理论讲授教学模式普遍抵触,所以因人施教的古老教学理念呼吁在课堂之外开展实践教学模式,尤其是像生命教育这样需要切身体验的课程。
(二)“走进法庭”实践教学在生命教育中的尝试
“走进法庭”实践教学是生命教育渗透法学内容,而且是让学生走出课堂,走近法庭,直面法律案件的庭审。选取与大学生自身生活相关的民事案件、亵渎生命的刑事案件等,让学生亲历庭审现场、领略法律的威严、法庭的庄重,加深对生活的感知、生命的理解。加深大学生接受与认识生命的意义,尊重与珍惜生命的价值,感悟与体认生活的别样。使学生树立起积极、健康、正确的生命观,最终达到生命教育的目的。
“走进法庭”实践教学在生命教育的多元教学模式下有着先天的优势。无论是生命教育中融入法律环节,或者法律教育中渗透生命教育的环节,涉及法律的部分无外乎典型案例的讲解、情景展示、模拟法庭等传统的课堂教学形式。新媒体时代大学生们对生活中热点案例的知晓度远超预期,且对案例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大学生演绎真实案例等情景展示方式需要学生们的表演才能,而且表演者和观众关注更多的是演技,而忽视情景展示内容,博得大家一笑,活跃课堂气氛的作用大于生命教育的目的。模拟法庭的形式需要学生们具有比较全面系统的法律知识储备,这对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是个挑战。如果在模拟法庭的过程中出现法律专业知识的错误而误导大家,这样的教学模式不但不能树立正确的生命观,而且还会在法律上误导众人,最后往往是事倍功半。“走进法庭去旁听司法审判”,听了就让学生们兴奋。现在的本科生教学课时数多,学生们依然延续高中的上课模式,“走出学校课堂”的授课模式得到学生们的青睐。走进专业的司法审判厅,聆听真实的案例审理及判决的过程,实现对生命的珍视、生活的感知。我国诉讼法规定,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法院审判一律公开审理。这就意味着,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审判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法律权利,大学生群体拥有这项法律权利。“走进法庭”实践教学首先可以避免学生们因法律知识缺乏而导致模拟法庭中的错误,其次是真实案例的感官及心灵的刺激强于学生们的情景演绎,再次是走出课堂的模式在生命体认和法律传授上效果都好于传统的教学模式。
“走进法庭”实践教学的生命教育模式的意义在于把课堂内外相融合,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学生不仅是课堂的主体,更是自己生命的主导。从笔者几年来采取此种方法的教学效果来看,课外实践教学模式是学生们喜欢和收获很大的教学模式,甚至取得传统的课堂无法比拟的效果。笔者曾经带领100名学生旁听了发生在本校附近的一起死刑案件。让学生近距离地接触“死亡”。庭审之后,学生们不仅学习了刑法方面的知识,更深刻地领悟了生命的真谛。学生自行前往法院旁听时,自认为在法律上无助的原告,极力恳求旁听的的学生们运用自身力量对相关案件予以关注。走进法庭,再次提醒大学生的社会担当。走出书本,走入实实在在的社会大课堂。旁听庭审时,学习法律知识,也知晓社会百态。“走进法庭”的实践教学是生命教育开展的必然。
3 “走进法庭”实践教学在生命教育中的开展
笔者进行的教学探索是在法律基础课程中融入生命教育,“走进法庭”的实践教学模式也是在这门公共基础课中开展的。具体的操作环节分为三部分:
第一,准备阶段。第一次课即布置好这学期“走进法庭”实践教学的任务。课堂中老师引导学生浏览几个法院的网站,了解近期的开庭信息,也提起学生们的兴趣。实践教学分为两种,一种是老师带领全体同学去法院旁听庭审,每学期进行一次。另一种是同学以小组的形式自行前往。把全班同学(一般每个自然班45人,合班90人)分为10组。要求每组全体成员在这学期内至少自行去法院旁听一次庭审。原则上各个组之间不重复旁听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案例。旁听的时间根据法院的开庭时间和学生们的课外时间自由调解,从作业布置到这学期结束前每组陆续进行。选择旁听的法院一般集中在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选择的案例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等。
第二,实施阶段。每组同学旁听庭审后把本组的心得体会以文字的形式提前24小时发给老师。老师课下充分准备,课堂适当引导会使课堂讨论达到更好的效果。每组同学都要在下次课堂中展示本组“走进法庭”实践学习的收获,包括提前的准备工作、案情介绍、法律知识的分析、生命的启迪、社会的万象等的体会。展示的形式多样化,可以PPT的形式、口头表达、文字等形式。本组成员课堂展示后,其他同学就此次“走进法庭”实践活动提问和讨论。最后老师总结,包括此次案件涉及的法律内容和生命教育的内容,生命教育的内容是讨论和总结的重点。因为不同的庭审得来的法律知识对非法律专业学生来说都是细小和碎片式的,甚至是非法律人无法发现的。而案件到法院层面通常也非日常法律常识能够解决,复杂疑难的案件需要懂法理懂生活的人去解析。而我们学生“走进法庭”实践教学收获更多的是生命教育。老師带领全体同学旁听庭审的案件会选择发生在学生身边、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以课堂讨论和课后网络讨论的形式结束。
第三,考核阶段。法律基础课程的期末总分一般包括期中、期末考试和平时分,在百分制中期末40分、期中20分、平时40分。“走进法庭”实践环节占平时40分的一部分。得分的标准分为每组同学对这次作业的课前准备程度、旁听庭审的状况、课堂展示的理论深度、身心体验程度等。其他参与讨论的非本组成员都有鼓励性加分。参与老师带队旁听庭审讨论的同学以加分的形式获得分数。每组的分数由老师给出,每位同学“走进法庭”作业的最后分数为老师给的分数加上讨论得的鼓励分的总和。笔者教学实践几年下来,学生们在“走进法庭”这个学习环节上分数差别不大,重要的不是分数的拉大,而是学生此行的收获。
在生命教育中开展“走进法庭”实践教学需要面对一定的困难。首先,走出课堂的实践教学需要人力、物力的投入。尽管法律规定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是每个公民的一项权利,但是老师带领全班同学去旁听还是要事先与法院协商,如有采访拍照等还需经法院的宣传部门同意。前去法院的交通费用也需要学校相应的经费自助。其次,旁听的权利有时被恶意剥夺。自行前往旁听的学生们有时还被有的法院以非法律理由拒之门外,需要师生们共同去争取才能进入法院旁听。再次,学生们的上课次数多,在工作日开展课外实践教学活动的时间较少。尽管需要面对的困难重重,但为了大学生能够真切地尊重生命、理解生活的意义,“走进法庭”实践教学需要克服困难顺利开展下去。
4 结语
近年来,媒体接接连播报各地女大学生失联的新闻,一方面是为了取得类似“漂亮白人女性失踪案”的社会关注度,另一方面也说明女大学生群体缺乏安全意识,社会对犯罪高危人群缺少监督机制。“走进法庭”实践教学在生命教育中的运用,首先让大学生群体预防犯罪、珍视生命,继而在亲临庭审中受到心灵的感化,形成一种深刻的生命情感,增加大学生对生命的理解,从而实现生命教育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冯建军,生命与教育[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244-245.
[2]刘剂良,生命教育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8-9.
[3]盛天和,港台地区中小学生命教育及其启示[J],思想理论教育,2005,(9).
[4]汤丽芳,近20年中国大陆生命教育研究述评[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3(1).
[5]邴立峰,高校法律教学融入生命教育的探讨[J],法治博览,2013(10).
[6]李琼瑶,生命教育:大学生法律教育的新视域[J],当代教育论坛,2009(11).
作者简介
兰照(1983-),男,河南郑州人,湖南工业大学讲师,硕士生导师,吉林大学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司法学。
卫文涛(1995-),男,湖北黄石人,湖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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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5: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