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政府监管问题探究 |
范文 | 何允健 摘 要:建设工程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建设之一,建设工程规模的大小与质量的好坏与国民经济和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所以政府对各类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管非常重视,目前我国已经有一套比较健全的政府监管体系在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本文从政府监管现状入手,对完善政府监管的问题深入探讨,旨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的政府监管体系的完善建言献策。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政府监管;探究 一直以来,建设工程的质量是政府对建设工程方面监管的核心任务。国民经济的进步与国家对建设工程的加大投入,促使工程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对政府对其质量方面的监管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当前建设工程的挑战,政府在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监管应转变政府职能,并加强体制创新,才能有效的解决问题,同时也是可持续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1 政府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的监管职能与方式 1.1 政府监管的职能 目前,对建设工程主要有两种质量管理方式。一种是以市场为主导,这种监管方式以英国为代表;另一种是以政府为主导,这种监管方式以美国为代表。在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中,政府使用什么样的监管职能是与国家的发展历程有关。由于我国长期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中的监管职能正在逐步弱化,而市场监管的力度在逐步加强。但目前我国政府以及市场方面的监管都不完善,需要政府与市场密切配合。我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职能主要有法制职能和服务职能两种。 1.1.1 法制职能 政府在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中,具备强制性的法治监管职能。在目前建设市场不完善、信用体系不健全的现状下,政府的法制监管职能决定着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管,也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重点。建设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具有较强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对社会经济的影响非常大。所以,政府只有将法制职能充分发挥出来,保障建设工程的有序进行及工程质量,才能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维持建设市场的秩序。政府主要的法制职能是可以通过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严格监督法律法规的有序进行,而且要全面监督建设工程的开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1.2 服务职能 政府作为建设工程的第三方,其在建设工程开展的过程中并不直接参与工程建设,也不承担建设的责任。其主要作用在于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管工作,以及为建设工程提供相应的行政服务。建设工程在开展的前期,首先要进行工程的招标,招标完成后,到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审批,指引建设工程进行规范化建设,确保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建设市场的发展中,政府要发挥其引导作用,建立健全多方制约的市场运行机制,为建设市场的发展提供完善的行政服务。 1.2 政府监管的方式 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应由建设行政部门执行。与此同时,政府还颁布了有关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构的法律法规,而且颁布了建设工程的标准和建设主体资格审定等具体的规定,有力的实现了建设行为与建设市场的规范化。政府应在各省市自治区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监督机构,其直接权力直接由上层委托,其不受到地方的干扰。且,监督机构直接对建设工程行使监督权力,并通过政府部门核定建设工程的质量,实现对建筑主体与建筑实体的有效监督。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政府监管的现状 2.1 监督主体地位与执法手段界定不清晰 质量监管中,政府的地位与执法手段,很难在实际的工作中准确把握。监督工作也偶尔会与各单位的质量责任产生混淆。《工程质量监督导责》的第103条明确规定,质量監管机构属于委托执法机构,并不具备相关的执法地位与资格。既,政府委托了质量监督机构,也委托了监督管理的权力,使政府的监管行为得到延伸。监管机构没有执法地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也不是行政机关,质量监管人员在执法时没有执法身份和地位,执法的效力得不到保障,这就使监督部门很难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以致于影响了监督机构的形象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及权威性。 2.2 建设市场信誉缺失 在目前的建设市场中,还没有成熟的信用机制。存在恶性价格竞争、违法干预政府行政等不良现象,严重影响着建设市场的口碑,同时也制约着建设市场的发展。在全国范围的建设领域来卡,其工程质量的整体水平是稳中有升的,但也不乏一些民用建设工程特别是住宅工程,仍然存在工程质量差、工程垮塌、结构隐患等事故,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人的行为直接决定着建设工程的质量,而建设工程质量的控制与管理都由人完成,不仅涉及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机制,也涉及了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等多个方面的责任主体。若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机制不能将建设市场信用缺失的问题有效解决,那么,质量监管机构将会承受极大的压力。 2.3 监督管理不规范 建设工程的体制有政企不分现象的存在,许多工程的业主、设计、施工等都来自同一个系统,出现了内部的监督体系,很难使监督工作做到严格、公正,而且其监督模式过于单一性。 2.4 监督人才结构存在缺陷 质量监管工作政策性、技术性都很强,因受编制与管理方式的影响,整个工程质量监管部门中的高水平技术人员非常匮乏,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理论知识的掌握度也参差不齐,会给监督执法过程带来隐患。也有一些人员对现代化的检查设备操作性不高,严重制约着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与深度,使其很难适应当前建设工程的发展需要。 3 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政府监管的措施 3.1 完善法律法规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许多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文件,但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基本都分布在各个法律的文件中,并没有一部完整系统的建设工程法律文件。而其他国家,像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基本都制定了专门的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所以,我国也应尽快建立出台关于建设工程的系统性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要设计建设工程的质量审批、监管、验收等方面内容,从而为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管工作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3.2 建立监管制度体系 3.2.1 准入制度的建设.准入制度的建立,主要是提高建设企业的准入门槛,严格市场的准入审批和资质鉴定,然后对准入主体进行每年的资质审核,同时,不定期的进行准入主体资质的审核。 3.2.2 建立严格的主体质量监管.其政府部门可以建立企业的诚信档案,记录企业的建设行为,而且要公示违规企业的违规行为。与此同时,对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对严重干扰建设市场秩序的企业,要视情况采取严厉的措施,甚至可以将其违规企业逐出市场。 3.2.3 完善退出机制.要严格限制建设主体的短暂经营行为,对企业退出市场的资金要求与工作年限做出相应限制,严厉打击市场投机行为。 3.3 监管人员及信息化建设 监管工作的顺利实现离不开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的影响。一方面要加强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使他们熟知法律法规,提升专业水平及监管能力。另一方面要对监管人员加强考核力度,完善奖惩制度,从而确保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效率。政府在行使监管职能时,要不断引进先进的质量监管方法,并加快信息管理建设,建立网络监管系统,实现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动态监管。同时在网上开展投诉及备案等监管服务,总体提升政府的监管效率。 4 结语 在结合国内外建设工程发展的基础上,建立更全面、更专业的质量管理模式,是当前政府逐渐加大监管力度的必经之路。政府作为监管工作的主体,要不断将其职能充分发挥出来,不断加强法律法规及监管队伍的建设。为最终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服务水平既推动建设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支持。 参考文献 [1]陈安英.境外建设工程及国内其他行业质量检测监管的调研与启示[J].建筑技术开发,2012,(09):68-71. [2]张洋,王幼民.基于大数据和云计算的精准建造质量检测综合监管系统架构与运用[J].工程质量,2014,(11):59-65. [3]杨毅.探讨市场经济制度下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模式[J].工程质量,2013,(12):1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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