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比较不同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及对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方向研究 |
范文 | 巫金蓓 摘 要:长期护理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如何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亟需吸收各国在长期护理保障发展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本文总结和借鉴相关经验,为我国在相关制度探索上少走弯路,更快地探索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长期护理保险发展模式提出建议。 关键词:老龄化;长期护理保险;不同国家发展及启示 1 不同国家的长期护理保险发展 1.1 德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德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基本上覆盖了所有居民,是世界上已建立该项 制度的覆盖面最广的国家之一。 法律规定中低收入人群必须参加法定护理保险(即社会保险),高收入群体可以参加法定护理保险和私人(商业)护理保险。贫困群体由政府出资免费参加 在法定的护理保险,投保人的无工作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需要交纳费用,均纳入护理保险保障范围,与投保人享受同等待遇。目前德国的8200万 总人口中有7000多万人参加了法定的护理保险,900多万人参加了私人护理保险,其余的基本是国家公务员(包括法官,士兵等),受到专门措施的保障。 长期护理保险的费用非常低,护理保险费率初期为收入的1.7%,2008年提高0.25%,占收入的1.95%(参保者和雇主各负担0.975%),23岁以上无子女参保者的保险费率为2.2%(参保者负担1.225%,雇主负担0.975%)。2012年保险费率再次调整为收入的2.05%。2015年人们再次决定增加护理保险的费用,增加至2.35%,2016年增加至2.65%,这个数据一直在修正。 德国除严格控制收入资格和标准,鼓励家庭照顾外,还引入了护理成本分担机制和市场竞争机制。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方面,社会保险只提供了一定比例的费用支持,每月福利限额有上限,护理院护理福利金额不包括食宿费用,个人一般需承担全部费用成本为50%(至少25%),居家护理的受益者至少要承担25%的护理费用。 1.2 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目前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采用现收现付制。 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税收、保险费和服务费,其中政府税收和保费各占总资金收入的一半。 同时,两类参保人的保险缴费差别较大,第二类参保人的保险缴费是收入的0.9%, 第一类参保人缴纳的费用将根据不同的个人收入直接从他们的养老金中扣除,每月扣除约3000日元,每个市町村的金额也有所不同。 由于低收入群体无力支付保险费,服务费和其他额外支出,为减轻他们的财务负担,低收入群体还可以向市町村申请减免服务费和获得公共救助计划的帮扶。 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是由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或机构和被保险人三方参与实施的。政府部门在整个政策的制定、实施和改革中发挥主导作用,为政府管理者和被保险人提供各种社会和公共的保险资源,起到了保障性作用。受非政府组织或机构委托为保险经营主体,在保险经营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同时,日本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机制,允许和鼓励民营企业进入老年护理市场,让老年人自由选择符合自身需要的护理服务,提高市场效率和服务质量。 1.3 韩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韩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LTCI)参保人群采用跟从医疗保险的原则,享受该制度的人群可分为两类:一是超过65岁的老年人群;二是65岁以下患有老年性疾病的人群。但在符合第一个条件的群体中,患有较轻微症状的老人可享受到家庭和社区护理服务(Home and CommunityCare:HACC),大部分符合第二种条件的人属于一类残疾人群,他们通过残障人活动保障服务(Personal Assistant Service:PAS)来接受护理服务,LTCI涵盖的对象不包括上述两类可享受其他服务的群体。可见,虽然韩国LTCI的受益者数量有限,但与其他系统的融合却有很大的优势。 总的来说,护理服務成本分担的结构是: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的60%,政府财政支持的20%和个人负担的20%。 可以看出,长期护理保险提供的财务支持是受益人服务费支付的主导因素。 具体而言,由于更为鼓励和推动居家服务的方式,个人承担机构服务和居家服务费的标准不同,分别占付款总额的20%和15%。此外,在韩国获得社会救助的个人不必支付费用,以此来保护不同的收入困难群体的利益。 韩国LTCI机制提倡以居家服务为主、机构服务为辅, 这与亚洲的养老文化是一致的,并且很容易被老年人接受。 同时,韩国LTCI非常重视其他系统的融合,在需要护理的老年人和残疾人,需要重度护理的老人和轻度护理的老年人中进行区分,并与其他机制联合以确保全面覆盖。 2 我国大陆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政府积极探索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以青岛为例,自2006年以来,该市在退休人员中引入老年保健政策。 2012年,正式将长期护理保险作为医疗保险制度下的“子保险”,以医疗保障为主要目标,从医保基金部分转移资金用于长期护理支出,重点解决老年残疾人半残疾“病有所护”问题。 2015年,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全覆盖,保障人口达到810万人,享受待遇的有4万多人,支付超过10多亿元人民币的资金。另外,南通,长春,上海等地也进行了不同形式的探索。总体而言,全国各地的探索减少了“照护医院化”现象,降低了医疗费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残疾人家庭的经济和劳动力成本,维护了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尊严,同时推动养老服务的发展。但各试点地区的起点较低,保障范围相对较窄,护理水平较低,财务平衡问题突出。由于多省医保统筹资金收不抵支状况日益严重,从医疗保险基金转移资金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会不可避免地遇到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困难,难以自保。青岛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标准从最早的200元/天降到如今的170元/天,仍然承受着不断加重的支付压力。 3 我国大陆长期护理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3.1 政府占主导地位,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占比较少 目前,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主要以政府主导的长期护理社会保险为主,各地纷纷开始实施试点,而商业型长期护理保险却一直无法开拓保险业务,根据数据统计,截至 2017年1月,我国 70 多家寿险公司中仅有16家开展了该险种,商业性长期护理险有待发展。 3.2 产品定价偏高 长期护理保险价格偏高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此产品是我国的新产品,缺乏定价的经验数据。在实践中大部分都是参考国外数据,定价假设比较保守,导致定价高于其他人寿保险或健康保险产品。其次,老年人急需长期护理保险,但具有高发病率的老年人是保险公司的高风险群体,这也是长期护理保费高的另一个原因。第三,影响长期护理保险定价的因素很多,需要很长时间,这对现有精算技术提出了不小的挑战,增加了定价难度。 3.3 护理机构和护理人员的缺乏 3.3.1 护理机构难以满足需求。我国很少有组织能够专门提供老年护理照顾,所以大多数老年人只能独自在家度过晚年生活。 即使城市有疗养院之类的养老机,服务和质量设施的数量也存在明显问题。 目前中国的社会福利事业主要由政府在组织,商业经营方式很少。 由于社会化程度低,资金匮乏,服务区域狭窄,设施落后,老年人只能得到最基本的护理服务。 3.3.2 护理人员和护理技能的缺乏。目前,我国不仅缺少护理设施,而且护理人员也严重短缺。 根据2002年8月对北京两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护理工作进行的调查,每个社区护士服务的平均居民人数为4045人,社区中心老人数量与护士人数的比例为 574:1,医生人数与护士人数的比例相当于2:1。世界卫生组织已将每位公共卫生护士的服务人数设定为2,600人, 国外医护比例达到1:4以上。 4 不同国家地区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4.1 必须借鉴国外的经验,完善配套的政策法规 长期护理保险是完善民生、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涉及机构部门众多,保险对象、失能程度以及费用支付资格认定等非常复杂,所以需要从法律和制度层面进行规范和引导。国外实践主要侧重于立法,例如德国1994年通过的长期护理保险法案,日本1997年颁布的护理保险法,国内实践主要依赖于中央和地方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例如今年国务院颁发的59号文等等。 4.2 市场化的机制是确保长期护理模式可持续和服务质量的关键 德国长期护理保险间很少出现护理服务质量的问题,这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分不开。这是实现公平和效率双重目标的可靠保证。尽管长期护理保险最需要解决资金的筹集问题,但为被保险人提供高质量的护理服务才是核心目标,因此在护理服務供应方面必须引入市场机制,护理服务的质量则通过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来保证。 4.3 出台财政税收优惠措施,大力培育中国长期护理保险产业 政府应该积极推出政策优惠减免,以刺激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对于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护理保险业务政府应适当给予所得税、监管费、保险保障基金等的减免,个人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可以纳税抵扣,企业为员工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费可以作为经营费用在税前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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