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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范文 马兵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经济结构深入调整,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在实体经济发展转型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提升了金融系统效率。然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由于起步晚,初期发展缓慢等因素,造成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别。本文首先结合我国PE信托现今的发展状况,从而针对性地阐述其存在的问题,最后有针对性提出问题解决对策。
关键词:信托;投资;私募股权
1 引言
对于一些经营良好,具有很大發展前景的非上市企业,在其发展的关键阶段往往会因为缺少现金流和融资渠道而受到很大的束缚。如果代表前瞻性的这类企业发展不好必然会引起这个国家经济结构的失衡,而在我国,通常的做法就是依靠政府的扶持和银行贷款来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当前,通过发达国家的经验以及经济学家的理论我们可以知道政府在市场经济活动不应当进行过多的干预,应当充当的是调控和监管的作用。银行贷款需要极其繁琐以及严格的资质审批,要求这些企业提供一定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者担保,这对于处在关键发展阶段的非上市企业来说无疑时非常困难的,而私募股权投资作为一个新兴的投资方式,正好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信托最早出现在1946年的美国,当时成立的一家名为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被认为是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起源。在这7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发达国家的经验充分说明了私募股权在为新兴行业和公司提供宝贵资金,促进产业结构与消费结构的升级,助力金融行业更加繁荣等方面的作用。
相对于发达国家,因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起步晚发展慢,所以有很大的上升空间。2007年3月国家颁布了新两规,明确了信托业的业务方向,建立了以私募投行、单一受托业务为主的业务模式。此后,国家也颁布了一系列的条文来帮助私股权投资信托的发展。2013年6月,《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出台,明确PE业务主要由证监会监管。同时自2016年2月以来,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为构建出“7+2”的自律体系发布的一系列监管新规,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为我国信托业的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政令上的依据。2018年3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中基协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采取四个方面措施,强化对私募基金的管理,研究私募股权投资信托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 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发展现状
2007年之前私募信托投资规模相比于金融其他行业是非常小的。但是2007年新两规的出台象征着私募信托春天的到来,其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指明了业务方向,之后私募信托投资规模呈现井喷式上升发展。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且在各自领域发展迅速,主要就有金融、房地产、新能源以及新材料等。例如,金融领域的有“般若财富一东方般若西湖29号私募投资基金”;房地产行业有“四川信托一武汉星海星悦城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新能源行业的有“浙金信托—汇实52号新能源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新材料行业的有“银豹投资—新材料战略1号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等等。
当前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销售主要通过以下两个渠道,一种是直销,即机构在自身各方面专业能力足够的情况下,自行上市运行管理直至退市。二是代销,即寻找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将其中部分业务外包给第三方受托人。银行是所有持证销售的机构中销售能力最强的。但银行如果代销私募基金产品,只有先和有金融牌照的机构签约,借助其牌照资格作为通道来进行投融资安排。在私募和银行的合作中,银行往往会给私募基金直接指定通道。
3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存在的问题
3.1 信息披露存在问题
由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发展历程较短,很多中小信托公司业务中可能存在大量的坏账,也就造成了导致一些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不愿过多的透露自己的业务信息。就算披露,也是些质量不高,无关业务的非重要信息,或是拖延披露信息之类的状况。同时,信息披露违规成本太低,由于信息披露违规处罚力度不大,我国有的个别私募股权投资信托机构还没有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内部监管组织形同虚设,根本没有尽到其应有的职责。而外部监管机构如银监会苦于没有完整的法律条件而无法对其进行大力度处罚。
3.2 有效登记等制度和退出机制不完善
虽然有《信托法》的法律支持,明确提出了信托登记的原则要求,但由于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层面制度的缺乏,信托登记制度依然缺失。而且近年来信托业的快速发展,对信托登记制度完善优化的要求日益明显。完善有效登记制度对信托制度的建立、信托业务的顺利开展和信托业发展与转型升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人们对信托理财需求旺盛,信托公司也不断创新信托产品,完善我国信托登记制度的任务已经刻不容缓。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退出的渠道具有多样化的特点。我国常见的退出方式有IPO等多种方式,可虽然近几年退出选择逐渐丰富,但依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退出方式依然比较单一,依然主要依靠IPO退出。
3.3 专业管理能力欠缺
私募投资信托的整个运行过程中涉及多方面的专业管理能力,具体就包括:(1)对项目是否可行要有检测判断的能力,如企业各方面资料的收集整理、通过数据分析项目的可行性或存在的问题、实地采集样本以及最终的可行性结果决策等等。(2)行业经验上的能力,如各阶段风险识别的能力、行业数据动态分析的水平以及定价的水平等。(3)投资管理能力,如对投资企业所在领域各种商业模式的了解程度、把握拓展机会的能力等。(4)资本市场对接能力,如选择资本项目退出的时机与方式等。上述种种都需要专业机构的参与,而我国由于缺乏专业人才的储备,进行项目时时常会遇到很大的挑战,十分依赖外部投资顾问公司的参与,缺少对项目的全局掌控
能力。
4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为了能够充分发挥私募股权信托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私募股权投资信托进一步发展,完善私募股权信托发展机制已经非常必要,本文建议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4.1 完善退出机制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主要收益来自于股权退出时进行套现,因而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在市场退出是业内人士股权投资的终极目标。因此,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退出,具有重要意义。要进一步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发展。我国要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来满足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一方面监管机构要不断完善监管制度,为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信托公司可以依照自身的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找到属于自己最合适的退出渠道。
4.2 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
加大信息披露违规成本,提高信息披露效率。当前金融系统面临风险多样化、复杂化趋势,监管机构要不断加强监管水平,提高机构违约成本,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外部监管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内部治理水平,同时鼓励金融机构提升自身信息披露水平,不断优化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整个行业提升信息透明度,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充分发挥自我调节和反馈能力。
4.3 健全信托登记制度
全面实现信托登记功能。以信托产品登记为主要建设目标,实现信托产品全要素信息的登记服务,包括信托产品预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终止登记、更正登记等环节,初期先行建立信托产品基础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建立信托受益权账户系统和信托受益权质押登记系统,为在“十三五”期间同步实现信托受益权的集中交易和流转奠定基础。逐步建立产品发行和受益权的交易转让系统,在各方面政策、条件、资源有效配合的情况下,尽早实现信托发行交易系统及相应的统计监测等系统的全部上线,实現公司全面业务功能,并推动建立相应的信托业市场自律组织;在协调工商管理部门、证券登记机构、房地产登记中心等机构的基础上,借助上海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先行探索属地信托财产登记试点,为推动信托立法、修订完善提供实践样本。积极推动开展司法实践依托“一法两规”等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进一步巩固、拓展中国信登的职能定位和功能辐射,在银监会、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的关心支持下,积极推动开展信托财产相关司法制度试点的地方立法,建立“信托法庭”等,争取实现对辖内及约定审理的信托民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及专庭审理,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4.4 进行专业合作
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从发起设立开始到最后的市场退出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在这期间中离不开各类相关专业机构的参与。比如在尽职调查阶段需要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投资顾问公司等机构的帮助,或是在发行时需要券商来帮助上市,又或是退出阶段需要借助产权交易系统进行股权的转让等。因此,要进行专业合作,有专业的PE和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同时还要注重培养专业人才。
综上所述,我们研究发现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虽然取得了一些令人高兴的发展成果,但是与发达国家那高度完全、现代化的先进业务及体系相比还有还多不足之处。当然,造成这一结果不仅仅是退出机制不完备、信息披露存在问题,有效登记制度不完善、专业管理欠缺这四个问题。结合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现在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四方面的建议:一是完善退出机制,二是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三是健全信托登记制度,四是进行专业合作。
参考文献
[1]王晓艳.境外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产品方案设计[D].南京:南京大学,2017.
[2]高改芳,吴瞬.投资乐视项目私募信托处在风口浪尖[N].中国证券报,2017-07-12(A03).
[3]辛思放.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运作机制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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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4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