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市场经济特质下的民商法品格研究 |
范文 | 刘沙河 摘 要:本文,首先分析了民商法品格的多元性、平等性、交换性特征,然后阐述了民商法品格的重要体现,其中包括信用、自主性、利益性、开放性等等,最后希望能进一步完善我国民商法法律法规,用民商法来规范市场经济发展。以下就是对民商法品格问题的详细阐述,望其能为民商法法律效力的有效发挥提供有利参考。 关键词:市场经济;民商法;品格 市场经济是一种社会化的商品经济,它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有着平等性、竞争性、法制性、开放性的特质,有助于调节社会资源配置。在市场经济特质下,为了打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应重点分析我国民商法品格方面的问题,民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主要法律,可实现对市场经济发展环境的进一步规范。 1 民商法品格的多元性、平等性及交换性 1.1 民商法的多元性 从现阶段来看,我国市场经济表现出了独有的经济特质,如政策性、公平性、实际性、对等性等等,在市场经济特质下民商法的品格特点也逐渐表现出了出来。多元性是民商法品格的主要表现之一,在商品经济发展条件下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社会发展水平、社会需求、社会生产力均将表现出一些差异,物品的种类也会随之增多。此时,为了维护市场经济发展稳定性,避免不均衡现象的凸显,必须强调经营方式的创新,而民商法需迎合社会趋势的变化不断调整体制内容,保持民商法自有的多元性品格。 此外,现有的民商法品格多元性主要体现在主体多元性、权利多元性、义务多元性、行为多元性几个方面。其中,多元性主体是指民商法中涉及到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国家民商主体、有自然的个人、管理机构、投资机构等多元主体。权利与义务多元化是指民商法中明确界定了主体多元身份所需承担的义务和应得的权利,每个主体身份都有其所对应的义务、权利,所以义务与权利是多元性的。多元性行为是指主体不同,他们的行为就会有所不同。现行民商法的多元性行为主要包括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等等,必须在民商法运用时,了解民商法的多元化内容,最终让市场经济能够更加 规范。 1.2 民商法的平等性 平等性也是民商法品格的重要体现,它是指在市场经济交换活动进行时,民商法强调了每一位交换主体的地位必须是平等的,交换双方必须保持平等心态、平等姿态完成交易。在经济体制比较落后的时期,人们便意识到了物物交换过程平等性,认为在整个交换过程中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强调了对物品之间关系的关注,这个与平民百姓、富贵商贾等身份、地位无直接关系。恩格斯曾说:“劳动产品,就是指所有者之间自由交换价值尺度平等的商品,它是法律形态建立的现实基础。”对于民商法来说,为了保证市场经济交易平等性,必须突出民商法独有的平等性品格。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推进经济市场平等交易行为的展开,并由此彰显民商法的精神理念和价值,让民商法法律效力得到充分的发挥,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空间。 1.3 民商法的交换性 现行民商法的交换性品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商品属于劳动产品,主要用来完成自由交换活动。市场就是商品交换的场所,不同主体在同一交换场所中将发生双方交换、多方交换行为,交换的目的是满足自身需求,交换的对象主要是虚物、實物、动产、不动产等等。同时,在实际交换过程中为了避免纠纷事件,消除不均衡现象,将参照民商法法律规定拟定一个交换价值,以交换价值来促进交换行为的展开。 第二,民商法是用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规范市场主体,维护交易安全的一门法律,它只有结合市场经济特质,调整交换者之间交换行为,保证交换行为合理性,才能更好的维护商品的流通,打造一个安全的市场发展环境。民商法的交换性品格,既要能够明令禁止一些不合法的交换又要能够促进商品交换顺畅性。在民商法规章制度制定时,必须提高对其交换性品格的关注,维护经济市场中商品的流通。 2 民商法品格的信用与自主性 2.1 民商法的信用 在民商法品格分析中发现,民商法也有一定的信用性。民商法作为民法和商法的综合体,它明确规定了民法中财产法和人身法,商法中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在民法规范制定时,细化了担保法、合同法、收养法、继承法、婚姻法等相关内容,这就为市场经济中商品的平等交换奠定了良好基础,并要求双方必须相互信任,共同参照民商法规章制度,履行双方的交换义务,做到讲诚信。信用是人类必备的品质,在市场经济中信用也是消除“尔虞我诈”现象的根本,我国现行民商法必须突出这一良好品格。从现阶段来看,市场经济社会包含了商业信用、国家信用、银行信用、法律信用、司法信用等各种信用类型,内容比较庞大。在这一背景下,为了更好地保障社会主体利益,我国民商法在实施过程中必须逐步扩大信用范畴。只有如此,才能借助民商法信用品格降低市场经济交换主体之间的信用危机,达到诚信交换目的。 2.2 民商法的自主性 自主性是我国民商法的主要品格之一,它是指在大规模商品交换过程中,交换者必须拥有足够大的自主空间,主动完成双方的平等交易,实现价值最大化商品交换目标。民商法中的自主性主要体现在恋爱自由、工作自由、行动自由、生活自由、学习自由、喜好自由等若干个方面。比如:《民法通则》强调在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调整时,需遵从自由性原则,不允许任何主体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同时,民商法在法规法规制定时强调了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法定范围内的广泛行为自由,可依照自己的意志,变动民事法律关系。除此之外,民商法中的财产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等权利的界定均贯穿了自主性理念。自主性是民商法的“灵魂”,它是调整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动力,必须将民商法中的自主性发扬光大,更好地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中自主性交换行为的展开。 利益性、开放性也是民商法品格之一,必须透彻分析这些品格特征,更好的发挥民商法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法律效力,做好法律条文建设工作。 3 民商法品格的利益性与开放性 3.1 民商法的利益性 在整个市场经济环境下,不同主体之间都拥有同一个目标——利益,即各个主体之间交换行为最终目的是实现利益最大化。利益性是市场经济的主要特质,利益也是人类的本能和天性,在这一环境下为了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下主体的利益,必须发扬民商法利益性品格,利用民商法的利益性品格提高市场经济发展水平[4]。但在当今社会发展背景下,财富的标准开始由货币转换为证券、股份等不同的形式,它们虽然形式不同,可交换的最终目的都是利益,需在民商法完善过程中不断调整财产法法律法规,明确界定社会财产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增强民商法利益色彩,更好地管控市场经济中利益的变化。在财产法利益色彩具体凸显时,需从物权法、债法两个层面入手,界定一些财产问题。其中,在物权法法律法规中应完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取得、变更、消灭、占有制度等规范。在债法法律法规中,应完善债的消灭、债的保全、债的转移、债的履行等规范,就此通过民商法利益色彩的不断加重保护人们财产,避免人们财产遭到破坏,实现利益最大化交换目标。 从以上的分析中即可看出,在市场经济利益最大化目标驱使下,为了更好的发挥民商法法律效力,必须创新民商法财产观点,增强民商法中利益色彩,让交换主体之间无论进行证券或者股票、实物等哪种形式的交换,都可从中得到一些利益。 3.2 民商法的开放性 开放性是民商法所体现的主要品格之一,它是指现行的民商法必须能够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具备国际、文明的品格,符合各国各领域的商品交换需求。只有如此,才能更好的稳固我国市场经济在国际上的竞争地位。此外,在我国现行民商法完善过程中,必须拉近民商法法律法规与船舶、飞机、汽车、火车等一系列新时代产物之间的距离,让新时代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各领域商品交换行为得到法律维护,更好的完成商品交换行为[5]。 另外,市场经济与上個世纪的计划经济有所不同,它突破了国家和政府的控制,强调用比较开放的规章制度来管控整个市场运行环境。因而,在现行民商法推广时,必须注重凸显民商法的开放性品格,给市场经济特质下的交换行为留有一个宽松的空间,调动各个主体的自由意识,让他们能够相对自由的完成市场交换行为,更好的发展起来。除此之外,在民商法开放性品格彰显时,必须确保现行民商法能够包容各种情况。如此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消除一些发展阻碍,打造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发展环境,保障社会发展稳定性。开放性品格是维护整个市场交易安全的根本保障,必须提高对这一品格的重视,将其发扬光大。 综上可知,市场经济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有效形式,在市场经济特质背景下,为了更好的完成资源配置工作,应重点分析民商法品格的表现。包括利益性、开放性、信用、自主性、交换性、平等性、多元性等等,通过对民商法品格的分析,不断完善民商法法律规范,用民商法法律规范来约束商事活动和商事主体,打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营环境,避免不规范市场操作行为的凸显,满足社会发展中资源的公平、公正配置要求。 参考文献 [1]叶仪善.市场经济视域下民商法承载的伦理内涵分析[J].法制博览,2017,14(08):262. [2]陈司奇,李锴.市场经济视域下民商法承载的伦理内涵[J].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14,35(04):87-90. [3]葛晨毅.市场经济体系下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J].法制与社会,2014,13(08):94-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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