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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基于法经济学的高校图书馆遗失物管理制度研究
范文 李金芳 王同蕾



摘要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以促进财产的最佳利用为视角来分析图书馆遗失物的管理原则和制度逻辑。参考国外在遗失物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据国内《物权法》的规定,基于高校图书馆的法律地位,提出了从分类管理、公示管理、使用管理等方面建立图书馆的遗失物管理制度的构想。
关键词 高校图书馆 遗失物 法经济学
在开放的信息环境下,图书馆空间服务创新性地集资源、技术、硬件设备与服务等于一体,提供多元化的服务。随着图书馆空间服务如学习共享空间、研究共享空间的不断开展,图书馆的功能定位和新型服务形态愈加多样化,图书馆正成为“创客中心”或者“智慧中心”。《美国图书馆现状2014》报告中指出图书馆建筑建设与改造的当前趋势,包括具备高度灵活性的开放式空间、满足另一种需求的半私人空间、以及能够让用户得到最好的学习体验的技术密集型空间等。伴随着图书馆空间服务功能的不断强化,读者在高效利用图书馆空间服务的同时也给服务管理带来了一些难题。其中之一是大量遗失物的合理合法合情的处置。
遗失物是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因疏忽或自然原因而致失落他处、失去控制的物品。关于遗失物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如何使遗失物归于遗失人和如何处理遗失物。法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在于,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即效率最大化为目的,所有的法律活动基于此论断都可以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本文从法经济学的角度,以《物权法》为依据,借鉴国外在遗失物方面的法律法规,基于高校图书馆的法律地位,提出了高校图书馆作为公共学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支持国家取得权的情况下,获得管理权,并据此开展图书馆遗失物管理制度的研究。
1 遗失物品概念与公共服务机构管理现状
1.1 遗失物品相关法律概念
遗忘物、遗失物、遗弃物是法律上的三个不同概念,需要正确理解和区分。三者都是针对动产而产生的。遗弃物是指基于财产所有人意思而抛弃的动产。而遗忘物是指基于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的意思,暂放于某一地方后忘记带走而未完全失去控制的动产。物主可能在短时间内恢复记忆,往返取回。遗失物则是指不基于物主的意思而偶然失去但又未完全失去控制的动产。遗失物一般失落的时空跨度较大,物主对财物遗失的时间地点都一概无知,是一种不自觉状态下的丢失。遗失物是完全失去控制的财物,物主对财物的持有关系丧失,在一定时间和区城内寻找回失物的可能性极小。梁慧星教授认为,在有管理机关的公共场所如学校、图书馆、剧院、候车室、体育场内无人占有的物品,属于学说上所称的遗忘物,未领回的应作为遗失物处理,应将遗失物交与管理人。本文主要针对遗失物进行管理,因此下文统称遗失物。
1.2 公共服务机构的遗失物品管理现状
在我国,遗失物品在各个行业均属于老大难问题,尤其是公众服务行业。公众服务行业由于受众面广,服务数量大,拾获的遗失物品品种丰富,数量较大,处理起来比较谨慎。纵观客运管理处、汽车站、火车站、公交公司等对遗失物品的处理,遗失物品处理程序或方法如下:
·遗失物品上交:拾获所在处/地上交,上交给其管理部门。如公交公司没有规定特定的部门来接收和处理乘客捡到的物品,乘客可以将捡到的东西交到所乘线路的公交调度室,也可以交给车长。
·失物信息登记:比如火车站客运管理处是实时登记。
·失物招领公告:首先利用便利手段发布失物招领信息公告,然后失主凭借遗失物的特殊性、丢失地点以及其它信息,待核实后领取。公交公司会通过媒体寻找失主,失主还可凭出租车牌号、乘车发票、司机姓名等核实后领取。
·失物存放:对于实在不能确认失主的财物,客运管理处的通常做法是食物存放过期了只能丢弃,其他物品则是长期存放,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而汽车、火车站等一般专设失物领取中心,失物保存期限一般为一年,一年之内无人认领的物品可能会自行处理,对于如何处理则没有明确。
2 图书馆建立遗失物管理制度的意义
空间服务将是现代图书馆服务发展的新趋势,也是未来图书馆服务的重要定位与主要内容。空间服务的不断强化和丰富也必然伴随着失物管理的问题。仅以首都师范大学图书馆学习共享空间为例,自2012年10月份开放以来,每天都会有读者遗失各种各样的物品,少数读者会来寻找,大多数读者置之不理。读者在享受图书馆多媒体服务(比如观影、音乐欣赏、电子书制作等)的同时,也给图书馆带来了遗失物品的处理难题。
2.1 意义
图书馆建立遗失物管理制度在增强空间服务能力,为用户提供周到全面的服务保障方面有重要意义。这体现在:
(1)防止产生纠纷
当前高校图书馆一般对遗失物简化处理,除极少数物品属于价值略高的贵重物品会按照规定交给学校保卫处,大部分物品移交到图书馆门卫,由保安室进行储存与保管。但是由于保安流动性强,物品一旦有二次遗失或者损伤,会引发纠纷。
(2)避免长期留存遗失物
由于多是小额财物,有的读者即便事后回忆起来也大多不愿意再花时间和精力寻找,造成遗失物越积越多。图书馆没有足够的空间无限期保留这些不断产生的遗失物品。
(3)促进遗失物的有效利用
遗失物管理制度的建立能赋予图书馆权利,对遗失物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置。图书馆用户群的群体特征明显,遗失物品大都是基于学习和科研需求的,物品特性统一,物主的需求高度一致。而且一些物品比如考研类书籍有一定的时效性,及时恢复物品的使用能够最大程度发挥物的效用。
2.2 可能性分析
遗失物管理制度需要明确高校图书馆的法定义务、有限权利以及管理行为。
首先,明确图书馆在遗失物管理中的法定义务。《物权法》规定了拾得人的义务、接收遗失物部门和遗失物权利人的义务、国家对遗失物的附条件所有权以及遗失物被拾得人处分以后的法律效果。根据法律规定,图书馆对其公共场所内的遗失物负有法定义务如通知或者发布招领公告。
其次,明确了图书馆在遗失物管理中的权利。虽然《物权法》对接收遗失物部门的义务作了规定,但是并没有明确其作为管理机构在尽义务的同时取得的相应权利。实际上,图书馆会按照学校规定将贵重物品交给学校保卫处,并在空间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地保留遗失物品,实在无法保留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法律纠纷通常选择丢弃。但是大多数物品属于可以重复利用的学习资料与视听设备,从法经济学角度出发建立一个更好的管理制度,明确图书馆的管理权,不仅能缓解储存空间有限的难题,还能充分发挥物品的价值,满足其他同学的需求。
最后,规定图书馆的管理行为。尽管法律上规定了遗失物要公告,但没有对具体细节进行规定,比如怎样公告、在哪儿公告、多长时间公告一次等,导致遗失物公告实际操作中缺乏可执行性。图书馆建立遗失物管理制度则可以进一步明确图书馆的管理角色,强化了图书馆的管理主体。
3 高校图书馆建立遗失物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
3.1 国外相关法律法规
以上各国对遗失物的立法规定都深受日尔曼法的影响。即比较重视遗失物事实上的占有关系,而且都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拾得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私人权利,防止公权力对私权利的无限剥夺。德国遗失物拾得制度规定拾得人拾得并占有遗失物后,负有立即通知遗失人或所有人或其他有权受领人的义务。而在拾得人履行了一系列义务之后,对受领权人享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报酬请求权、留置权以及附条件取得对遗失物的所有权等权利。日本是采取民法典和《遗失物法》双轨制立法主义来调整遗失物拾得制度,《遗失物法》规定了拾得人的返还义务和权利,如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和报酬请求权。有学者建议对于遗失物为小额财物的,可以效法德国、瑞士采取取得所有权主义原则。
3.2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拾得人应将拾得物交还失主,或者交给公安机关。如果已经确认拾得物是无主物,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虽然我国学界对此的意见比较一致,大都认为应该允许拾得人一定条件下取得遗失物所有权,但是遗失物的所有权非常明确,是国家而非拾得人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但是,在我们国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失物管理中心,没有一个明确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代表国家来行使所有权。有些地方政府部门以法规形式出台拾得遗失物品的管理规定,如近几年武汉先后发布的《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拾得遗失物管理规定的通知》(武政~20073 6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拾得遗失物品招领和报失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09]29号)、大连市政府发布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拾得遗失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1]13号)等。以武汉为例,2008年武汉市政府出台《武汉市拾得遗失物管理规定》,开通了武汉市拾遗物品招领网、失物招领服务热线,并由武汉市公安局设立拾遗物品招领处。招领处在收到上缴遗失物时,将在12小时内移交所属派出所,民警进行拍照、编号、人柜保存;对无人认领或价值较大的失物,各派出所要在30日内送交武汉市拾遗物品招领处;对经发布招领公告超过6个月仍无人认领的拾遗物品,由招领处上缴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3.3 高校图书馆的法律地位
“公务法人是除国家和地方团体之外的,依法从事一定公务活动的,独立享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的行政主体,如大学、中学、研究机关、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务法人通常为社会提供特定的服务,而且是通过人与物结合的方式提供服务,其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科研、教育、文化等领域,该类行政主体又可称为公共行政主体。公务法人的出现顺应了现代行政专业化、分散化及自主化趋势,允许公务法人享有在其特殊功能范围内自主管理、自主判断、制定章程和规则的权力。
高校是一种能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并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自主管理的权力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属于典型的公务法人,其中最主要的一项自主管理权利就是制定内部规则。有研究表明高校设立的图书馆作为高校职能部门之一,可以制定诸如超期处罚之类的管理规定。图书馆作为高校的公益服务机构,亦是国有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从法经济学角度出发,基于有效管理的需要,高校图书馆依然基于《物权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相应的遗失物管理制度,同时该项制度需报所属高校审核通过。
4 基于法经济学的高校图书馆遗失物制度
图书馆建立遗失物管理制度,有助于有效开展拾得遗失物品的收集、登记、保管、招领、上缴以及建设拾得遗失物品信息系统等工作,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和拓展图书馆空间服务及其管理。
4.1 构建遗失物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
作为财产法律制度中的一个构成部分,遗失物管理制度应当以促进财产最佳利用为基本目标。从法经济学角度出发,按照这个目标,构建遗失物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如下:
·尽快恢复到使用状态。遗失使物品暂时脱离了被使用状态,处于被闲置的状态中。为实现财产的最佳使用,应尽快使其恢复到被使用状态。
·遗失物归于最佳使用者。一般而言遗失人就是遗失物的最佳使用者,因其拥有如何最佳使用遗失物的实践和信息优势。但是在遗失人不明的情况下,为发现最佳使用者就需要建立相应的发现机制,而不能主观地认为拾得人或者国家就是最佳使用者。
·最小化恢复成本。不论是将遗失物归还遗失人还是通过最佳使用者发现机制发现新的最佳使用者,都将要耗费一定的成本。最小化恢复成本就是最小化克服遗失人与拾得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成本和发现机制的运行成本。
4.2 高校图书馆遗失物管理制度
4.2.1 分类管理
从我馆共享空间运行两年来的统计数据来看,拾获动产类物品大概可以细分为:百货类物品,如水杯、围巾、手套与食品等;办公用品,如纸笔本等;书籍资料类;耗材类物品,如眼镜、电脑、手机、耳机;证卡类,如学生证、身份证、银行卡等。
4.2.2 公示管理
收到遗失物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未能确定遗失物主的,则遗失物品依序经历三个管理期限。公示管理首先明确公示形式。一般说来公开发行的报纸等定期发行,其受众范围大,公示效力最强。高校图书馆可以在校报或者图书馆定期公开发行的内部报纸如《读者报》等发布遗失物品的公示。其次对于发布了公示的内部刊物、报纸等存档,有序保留。如果没有公开发行的刊物等,也可以采取公告板纸质文件公示的形式,对公示情况拍照并进行电子照片存档。
4.2.3 使用管理
依据权利和义务一致原则,法律在课以当事人义务的同时应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图书馆在接收遗失物后应当履行一定义务,如通知义务、上交义务、保管义务等等,在履行其义务后取得遗失物的管理权并可以将该财产迅速投入使用,从而避免遗失物的闲置与贬值。
办公用品和书籍类物品可以在共享空间特设物品取用处,对书籍做书目标记和分类排架供读者自行取用,使用完毕后返还,考研类图书还可以进入图书漂流,让图书服务于更多需要的人。耗材类物品如U盘可以在格式化后与耳机等进行标记,供读者办理借用手续后领用。其他如百货类物品属于个性化使用的物品,有限保存期过后则可以扔掉。
4.3 遗失物品制度化管理流程
完整的遗失物管理流程应该包括收登、公示与返还、上缴与保管、使用管理等步骤(见图1)。清晰的管理流程是遗失物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的保障。
5 结语
由于高校图书馆的服务对象具有相似的特点和需求,其遗失物种类也较为固定,更适合从法经济学角度出发,快速找到适合其使用的最佳人群,最有效地发挥物的效用。为了更好地克服信息不对称难题,图书馆还可以一方面通过表彰等给予拾得人精神激励,另一方面积极建立统一的遗失物管理平台,向遗失人主动传递遗失物信息,并且让每一件遗失物品的后续处理详情清晰可见。
致谢:感谢于强伟律师为本文提供的咨询与审稿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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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9:4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