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探讨 |
范文 | 摘 要:网络交易可凭借第三方认证平台完成交易,安全问题备受关注。本文就网络交易、网络交易安全现状、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相关性进行具体分析,望可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借鉴。亦希望本文相关建议被采纳落实,提升网络交易安全性。 關键词:网络交易;安全性;民商法保护 网络交易平台诸多,如淘宝网、唯品会、易趣网等等。每日交易量引发网络及安全性危机。网络交易平台多受黑客、木马攻击引发安全性问题。为此,关注网络交易安全及法律保护,明确交易安全与法律的相关性方可助力网络交易走向更远。 1 网络交易 网络交易是指发生在信息网络中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过程。其又可称之为电子商务,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商务过程中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网络交易有赖第三方平台完成,无需面对面交易。如:京东网。京东网是卖家与买家的公平交易平台,卖家可通过信息认证获取许可证开始网络经营。买家拍下货物后商家可在互联网确认订单,明确客户信息。待支付宝发出付款通知后商家发货,客户收到货物后支付宝再将款项发还给商家完成交易。现在网络交易平台具多样性,如微店、QQ、理财通、淘宝网、咸鱼网等[1]。 2 网络交易安全 网络交易不需面对面即可完成交易,且送货上门故具便利及快捷性。目前80%的群众均有网上交易习惯。如:京东购物可直接在网上或手机上下单,用户可通过账户密码、支付密码等形式保证支付安全。亦可使用京东白条、微信及网银在线支付等方式完成支付。支付后商家在后台获取信息,后续经相应平台以银行转账方式完成收款。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安全性存在一定保障。但随着网络交易的不断发展,随之出现了许多新形势付款方式。如理财通、云支付、水电缴费、宽带缴费等。此平台上安全性仍不及传统支付方式,需加强重视。网上交易平台多可见一些非法分子通过钓鱼网站获取客户信息,骗取个人银行卡信息,盗窃他人财产。多因我国网络交易发展时间较短,技术方面尚不成熟所致。亦可发现商家上传假货,黑客冒充客服谎称交易有误骗取买家钱财等现象。我国民商法就网络交易平台的安全性问题制定了相应法律,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约束产生一定影响。但随着时代发展及众多小型支付平台的产生,民商法对网络交易安全的制约性存在一定弊端。为此,应立足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相关性角度,充分考虑网络交易平台现状,制定相应措施弥补法律不足,提升法律监管约束有效性,方可推动我国网络交易长远发展,实现网络交易安全无风险。 3 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的相关性 3.1 网络交易安全提升民商法效力 首先,网上交易安全需受民商法监管。民商法规定,交易必须提供双方信息,保证交易真实性。如交易行为出现欺瞒、虚假信息等需根据民商法相关规定撤销交易。如:消费者需进行电子签名方可完成交易。电子签名可防止其他人代签、盗取相关信息,具一定法律效率。民商法可通过该条例约束网络行为,如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可直接经法律惩处。其次,网上交易安全需遵守民商法交易原则。网上交易安全坚持公平、公信原则,亦为民商法坚持的交易原则。如:网上商标注册、专利转让、网上房屋售卖等均可将交易安全原则体现出来。我国民商法网络交易规章制度的完善对提高网上交易安全性具重要作用。最后,网上交易安全需受民商法约束。我国现行的民商法中对公司董事、证券公司等需承担的责任都有明确规定。网络安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财务报表虚假情况、账实不符都需接受民商法相应规章制度的惩罚[2]。 3.2 民商法保护网络交易安全 首先,明确双方责权。卖家注册登记时需严格按照规定信息采集、存档,保证买卖真实性。如出现虚假发货、信息窃取等行为时民商法可通过相应条例保护买家,监管网络交易安全。如:京东平台经信息核实发现卖家注册时等级的信息并不符合真实情况,依《民商法》相应条例剥夺其营业权限,不予批号。其次,落实强制主义。民商法中许多法律法规军队商业、贸易及财产方面进行详细约束。如交易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将受到严惩。如:网络交易平台出现虚假发货盗取买家钱财,买家可通过淘宝网络申请法律援助,依《民商法》相关条例实现卖家惩处、罚款、道歉,追回欠款。最后,外观主义。网络交易平台需依民商法具体条例完善交易相关手续,如:票据、提单、保险人文书等。外观助益即法律证明文书的准备。如:《民商法》的票据法之中规定交易时涉及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相关内容要以明确记载的文字为标准。严格遵照票据内容执行相应举措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保证交易如序进行。 3.3 借助民商法保障网络安全的具体举措 第一,明确责权界限。1)民商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应充分保证双方权益,明确双方承担的相应责任,强化法律监管效率及落实效果。2)民商法应合理界定网络交易各方责权,加大交易平台的管理力度,保证网络交易的公平、公正性。3)民商法可加强保护认证或核实过身份信息用户的合法权益,提升其网上交易信息量,弱化身份尚未核实、交易无保障用户的交易行为。4)民商法应充分尊重网络主体,明确规定其法律地位及责任,明确其电子身份。5)民商法应加强网络经营者信息的监管,明确各方售出产品名、售出数量、售出信息等相关内容,并进行网络公示。公示期间需保证消费者权限,不可透露消费者信息。 第二,完善交易信息管理。互联网交易中需重视消费者隐私问题,目前多数案例已证实消费者隐私常被窃取。部分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可收到推送信息,影响网络消费同时亦可遭受木马攻击导致信息丢失。为此,民商法需明确网络交易消费者信息保护具体条例,便利平衡处理网络交易,大力保护个人信息。如:用户通过购买网上便宜商品泄露家庭住址、电话、性别、年龄等信息,卖家可根据相应信息进行网上诈骗。曾有1例消费者亲属受网络威胁,被迫转款2万元现金,欠款至今未追回,买家多次上诉追讨仍无音信。为此建议平台可设立相应程序,完成第三方信息录入及交易核实,保证消费者信息的秘密性。本程序设计消除卖家获取信息环节,可节省卖家精力,充分发挥第三方交易优势,降低交易风险。 第三,强化民商法执行力及约束力。互联网交易时代买家利益常受侵犯,需加强立法保护。增强民商法执行力和约束力可促网络交易健康快速发展,保证网络交易安全。有关部门可借助其他国家经验,以国际网络交易为参考,落实国内外交易网络衔接及民商法相关条例,营造健康的网络交易平台,防治不当竞争损害到消费者权益。亦需加强民商法宣传教育,落实网络平台商家的法律学习,树立网上交易网络监管意识,保证民商法可顺利落实。 4 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网络交易、电子商务安全有赖民商法保护。伴随多种消费模式的出现及纠纷问题产生,我国需继续明确民商法相应问题,方可保障民商法体系完整,执法有效。本文相应对策的提出望可为读者提供参照,为健全民商法出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宋扬.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分析[J].卷宗,2019,009(002):167. [2]朱涛.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相关性研究[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8,000(004):233-233. 作者简介 唐为忠(1986-),男,江苏盐城人,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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