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民商法中间接代理的作用探析 |
范文 | 马欣越 【摘 要】在我国加入WTO之后,我国的国际贸易规模和数量也越来越庞大。交易规模的扩大,贸易活动的逐渐频繁,不断细化的社会分工,这些都为代理人的出现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了两種代理形式,即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论文针对间接代理进行了阐述,并主要分析了其在民商法中体现的具体作用。 【Abstract】Since China joined WTO, the scale and quantity of China's international trade have become more and more huge. The expansion of trading scale, the gradual increase of trade activities and the division of labor in a detailed way provide strong support for the emergence of agents. In China's current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t defines two kinds of agents, namely direct agency and indirect agency.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indirect agency, and analyzes its concrete function in the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关键词】民商法;间接代理;作用 【Keywords】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indirect agency; function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8-0082-02 1 引言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将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直接代理指的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间接代理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对于直接代理而言,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后果承担责任;而在间接代理中,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委托人行使介入权和第三人行使选择权后委托人才可能承受代理行为的后果。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间接代理的应用实际上更加广泛,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外贸活动不断增多,我国顺应世界发展潮流将间接代理制度应用到我国的外贸活动中,因为一开始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使得交易活动中的交易方不能保障各自的利益,所以我国在民法中设立了相关的间接代理制度,推动了我国外贸的发展。 2 代理制度的来源 资本主义社会不断地发展,商业交易越来越多,交易规模也逐渐变大,在这些交易中,很多大的商业巨头因为事情繁多,所以并不能做到对每一件事都亲力亲为,从而给代理的出现提供了可能性。从政治的角度来看,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废除了旧的家长制,这就表明了人和人之间是平等而又独立的社会关系,其为之后代理的出现铺垫了基础,也就必然导致代理制度的出现。 3 民商法中出现的间接代理 当出现代理以后,紧接着出现的就是间接代理。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贸易活动不断增多,社会分工也越来越细化,所以不管是个人经济角度,还是从经济组织需要将交易范围扩大的角度来看,只有引入代理人,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贸易交易发展的要求。所以,自从这个时期,越来越多的交易主在进行法律活动时愿意选择间接代理来进行操作。可以说,间接代理的出现是必然的,这是一种十分符合社会观念的制度,这种制度让法律效力在行为人的身上产生,并且还能够通过债券或者是其他债务关系将法律效力转移到交易的本人身上。 4 间接代理在民商法中的作用 4.1 为外贸代理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加入世贸以后,我国的外贸活动不断增多,也逐渐开始学习西方发达国家在外贸活动中应用间接代理的制度。在我国刚刚开始实行代理制度的时候,还没有设置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间接代理中的代理双方的经济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但是之后的民法中设置了有关间接代理的一些制度和规定,在法律上弥补了这方面的空白,这也帮助我国摆脱了在外贸交易中为代理活动寻找依据的情况,同时也大大降低了在外贸中介入行政权力的频率,为外贸活动的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的环境。 4.2 间接代理制度体现了民商法的公平性 通常在大陆的法系中只是承认直接代理的方式,这样就不能很好地保护行纪人、委托人和第三方的利益[1]。这其中,作为代理的行纪人会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委托人或者是第三方只能通过代理人来谋求应有的法律效益,这样一来,就使得交易缺乏了公平性。如果在法律运行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那么就会损害到各方的利益。在民商法中,根据相关的间接代理制度,规定了委托人拥有介入权利并且第三方拥有选择的权利,这样一来,在进行相关的选择时就充分考虑了委托人和第三方的自身利益,同时也解放了代理人,使得整个交易过程变得很公平。 4.3 间接代理制度提高了民商法中交易的整体效率 自从出现间接代理以后,就相应地产生了一大批专业素養很高,并且在各自领域都有丰富经验的委托人士,并且这些委托人士在进行活动的时候还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在交易中出现一些问题,根据委托人享有的介入权以及第三方选择权,在问题发生之后,委托人或者第三方都可以直接跳过委托人进行交涉活动,这样就会使得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很快解决。这种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交易活动,并且还有利于降低交易的成本。另外,在诉讼阶段,因为赋予了这两种权利,所以可以直接以一个合同作为诉讼的争论点,这样有利于简化诉讼的流程,使得诉讼的效率大大提高。 4.4 间接代理制度完善了民商法中的相关代理理论 因为在以往的大陆法系中只有直接代理的概念,没有间接代理的概念,只能将行纪作为间接代理。但是行纪和间接代理又存在很多不同的地方,这就表明大陆的法系在代理理论这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空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不断增多,在现实和制度之间出现了越来越明显的差异,所以间接代理制度的出现可以说是对现有的商业活动中所必需的相关制度作了一个补充,使得我国的代理理论更加完善,更有利于体现我国法律的逻辑性。 4.5 间接代理制度保障了我国与国际贸易的接轨 中国加入WTO以后,和世界的联系越来越多,全球化的发展,使得我国的贸易活动不断增多。国家和国家之间进行着越来越多的交易,这些交易和个人之间的交易存在着一定的类比关系,代理在这些交易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其中发挥作用最大的当属间接代理。间接代理制度也逐渐成为我国在国际贸易平台中最为活跃的一种制度,其彰显的公平性让国家间的交易活动更好地实现了互利共赢目的,不仅保护了我国的利益,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交易中别国的相关利益。通过间接代理制度更加充分地体现了交易的公平性,保障了交易的效益,促使我国的贸易地位不断提高,不仅给我国带来了越来越多的物质财富,还为我国赢得了世界各国的尊重。所以,民商法中的间接代理制度具有非常重要意义,是我国和国际贸易进行接轨的重要保障。 5 结语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不断提高,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需求也在不断增多。相关制度的建立总是落后于社会的整体需求,所以通过制定制度来满足社会的各项需求就成了必然结果,这也是经过我国长时间对过去的经验和教训进行归纳总结得出来的。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代理制度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民商法中的间接代理制度作为一种经过历史经验总结而产生的法律制度,为我国的商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发挥着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司阳.浅析民商法中间接代理的作用[J].法制博览,2013(12):276-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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