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山西农村环境污染治理面临的困境与对策 |
范文 | 摘 要 随着煤炭资源开发和煤焦化工产业的发展,山西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渐突出。本文主要阐述了当前山西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现状,分析指出了农村环境污染治理面临的困境,提出了解决山西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 农村 环境污染治理 困境 对策 山西是我国的煤炭资源大省。随着煤资源的开发和煤相关产业的发展,山西农村面临的环境污染问题形势严峻。农村环境污染不仅破坏农村生态,阻碍农业经济发展,而且给农民环境权益构成严重威胁,直接制约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亟须找到有效解决山西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对策,促进山西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一、山西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现状 (一)农村污染危害面广,影响深远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人口规模的扩大,山西农村产生的生活垃圾、废水逐年增多。化肥农药的超标使用、农田薄膜等废弃物的排放等给农村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山西是资源大省,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基本未得到治理,在山西部分农村历史遗留的小冶炼、小焦化、小砖窑等工业废弃地持续污染地下水、土壤,而且治理的成本高,修复的难度逐渐加大。有些小焦厂、小铁厂、小水泥厂、小纸厂由于没有治污设备,随意排污,导致附近地区河水污染,树木枯死,农田减产,给农村生态、农业生产、农民生活造成了负面影响,危害深远。 (二)农村土壤污染严重,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当前,山西农村土壤污染极为严重。据调查,在山西全省119个县(市、区)中,近八成有矿产资源,由于当地洗煤、炼焦、炼铁等高污染资源耗费型企业的增加,土壤污染问题突出。农村土地污染造成了农产品和食物质量不断下降,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土壤污染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也会导致其他环境问题,并且土壤污染不可逆转、难以治理。土壤污染一旦发生,仅仅依靠切断污染源的方法是很难恢复的,有时要靠换土、淋洗土壤等方法才能解决问题,其他治理技术可能见效较慢,被某些重金属污染的土壤可能要100~200年的时间才能够恢复。土壤污染使农村原本具有的强大环境自净能力的自然循环系统遭到破坏,土地、水农村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恶化,农民生活质量急剧下降,发病率增高。因此,土壤污染原因复杂,控制难度大,形势极为严峻。 (三)农民生命健康受到危害,农民环境权益受到严重威胁 农村环境污染,严重影响了村民生存生活环境,直接对村民生命健康安全构成危害。据《山西青年报》报道,山西省屯留县东古村村民包括多名儿童多患有呼吸道、腹部疾病和皮肤病,村民肺病发病率极高,村民普遍认为病因与村附近的煤化企业污染有关。据《人民日报》报道,2012年6月,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张西河乡张西河村糠醛厂的污水流入灌溉庄稼的水渠,土块变黑,致使12户村民的40多亩农田大量减产甚至绝收,一户6亩多农田庄稼苗当时就有1/3死掉,一年下来农作物减产近万斤。当地村民饱受烟尘漫天之苦,不少村民的井水受到污染,无法饮用。有的农村由于附近矿长过量采集地下水,造成农民井水干枯,缺水严重,村民面临无水吃的问题。有的采煤场为开采煤炭,用机井排空煤炭层上方的地下水,导致周围的村镇水源都向采煤区漫流,农田因为缺水而无法灌溉。 煤炭对水的消耗比较高。据统计,煤炭用水量达30%~40%,生产一吨煤化产品,需要2~6吨的煤炭,需要10~20立方米的水。煤矿开采往往会破坏地下含水层,地下水被煤矿和工地上的煤尘和焦油污染,大部分直接排到河道中。有些煤矿没有建污水处理站,此外还有一些已经关停的小煤矿,被污染的地下水不断地涌出,无人管理。一些洗煤、钢铁等企业排放的污水,使河流不堪重负,有些河流甚至已经成了排污河。许多洗煤厂没有资质、没有环评。有的形成以矿井为中心的曲形地下水位下降,造成漏斗,使得礦区里边井水的枯竭,泉水断流,工业生产生活用水困难。煤炭开采对地下水的破坏,以及煤炭加工企业对水资源的污染和损耗,加剧了地区水资源减少的速度。同时,地下水污染严重威胁了农民的饮用水安全。 (四)农业生产受损,制约地方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煤化煤焦工业直接造成农作物不能正常生长。有的农村,由于环境污染严重,直接导致农作物减产甚至绝收,使农民经济收入受损。如山西屯留县东古村,由于工厂排出的粉尘和焦油的影响,果树只开花不结果。村民不得不迁出村庄,导致田地荒芜,农业发展遭到破坏。太原市南郊一带,从20世纪60年代起,当地村民只能用未完全净化处理的工业污水浇灌农田,使这些土地重金属严重超标,目前污染面积已达2.6万公顷,占太原市平川总灌溉面积的47.6%。历史上有名的晋祠大米,也因受到污染而销售下降。曲沃县杨谈乡,有上千亩的无公害苹果基地,1996年曾获北京国际损览会金奖,但由于周边新建了几座炼铁厂,不仅使空气环境质量不达标,也使果品外观品质明显下降。据农业环保部门粗略估算,山西省已有近15%~20%的耕地不适宜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生产。 二、山西农村环境污染治理面临的困境 (一)农村环境污染缺乏足够重视,污染治理经费严重短缺 与城市环境治理比较,农村污染点多面广,加上农民群众的环保维权意识淡薄,导致污染的责任主体不明,污染持续加剧,治理难度大。由于农村居民环境保护意识普遍不强,有的村民习惯性地将生活垃圾堆积在村边池塘、沟渠里,造成土地和水污染。尽管近年来山西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普遍面临着经费不足这一突出难题。农村污染治理需要大量经费在作保障,然而经费来源十分有限。在连片整治的农村,由于一个村一年污的染治理设施运行经费需数万元,一些贫困地区的农村更难以负担沉重的污染治理设施经费。在实施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建设项目上,还存在着资金分散、重复建设和“拍脑袋”决策等现象,导致农村污染得不到及时治理,或者因经费不足而治理效果不佳。 (二)农村污染治理复杂,难度大 农村环境污染特点与城市污染不同,具有排放主体的分散性和隐蔽性、随机性和不确定性,以及不易监测性。农村情况比较复杂,在污染治理工作中,必须选派技术人员去实地做大量考查,且必须考虑常住人口数量制定方案,并联合当地村干部做好相关工作。农村工业污染的管制难度更大。农村工业分布范围广、企业分散等特点都不利于开展环保排查。因此,农村工业污染监管相对薄弱,甚至存在盲区。一些零散分布在农村、未被纳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其治理的根本方法是搬迁企业,但这需要逐步完成,耗费时间长。农村污水治理方面,也面临着地形复杂、管道铺设难度大,各村排放标准不一等问题。此外,农村垃圾处理也是一项涉及农村管理制度建设、农民生活习惯培养的长期工程,任务仍十分艰巨。 (三)农村环保法治建设薄弱,法律救济缺位 立法上,我国尚没有一部关于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的专门立法,导致农村土地污染防治工作存在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一些常见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很少有关于农村农业用地污染防治的法律方面的规定,即使有也只是停留在了政策、原则指导层面上,缺乏关于农村农业用地污染防治的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比如,将环保审批作为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可以从源头控制污染。但目前法律、行政法规仅对经营危险废物、设置拆船厂以及设立娱乐场所等特种行业有此要求,其他绝大多数行业,包括化工、造纸等重污染行业都未明确列入。执法上,管理土地污染的行政机关职权不清,责任不明确,导致农村土地环境执法主体林立,多头管理的现象存在。同时,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匮乏、环境保护职责权限分割并与污染的性质不匹配、基本没有形成农村环境监测和统计工作体系。司法上,诉讼的艰难也成为我国农村土地污染不断加重的原因之一。尽管山西省环境污染事故近年呈高发态势,但在农村环境污染事件处理处置和违法犯罪追究过程中,对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相对薄弱,社会公众对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需求越来越迫切。 (四)不合理的经济结构、粗放经济增长方式加剧了污染 环保本身就存在“追求经济高速增长”和“追求优质环境”间的博弈,加上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农村发展容易顾此失彼。有些地方政府过分追求经济增长,忽视农村环境的保护与污染的治理。尤其在小县城、乡镇、农村,群众环保意识和维权意识尚不高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往往倾向于对一些农村中的重污染企业或偷排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另外,对于如何进行农村工业布局、如何完善土地、江河湖泊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等,有些地方政府还缺乏谨慎思考。 三、关于山西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对策 (一)重视农村环境污染的严峻形势,加大政府财政扶持力度 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大农村环保和污染治理的政策、法制宣传教育,尤其加大对村镇企业的普法力度,对于污染企业依法进行专项整改、整顿,同时借助网络、电视、宣传专栏等媒体对村民群众进行环保普法宣传和维权教育,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和维权意识,切实维护好农民的环境权益,加大科学施肥、施药以及垃圾分类等环保知识,努力使村民自觉养成良好的生产作业和生活习惯。政府和有关部门还应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财政支持力度,积极拓宽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资金来源渠道,集中社会资金和政府专项经费重点整治农村污染区域,修复农业和自然生态。 (二)科学制定农村環保整治规划,因地制宜治理农村污染问题 在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中,要协调凝聚政府、环保部门、村镇企业、村干部和村民的集体力量,针对农村污染治理的难点,因地制宜地制定可行的技术方案,对农村环境污染进行专题调研、专项排查、重点治理。对污染较重的农村工业企业采取停产、整改或搬迁措施,切实加强农村工业污染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农村环境风险防控机制。在农村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方面,要统筹规划,在完善农村环境公共服务设施的同时,健全农村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制度建设,加强对农村污染行为的限制和约束,使村镇企业、村民群众积极参与到农村环保建设工作中来。 (三)加强农村环保法制建设,为农村环境保护提供法治保障 国家层面应制定出台关于农村环境保护和农村污染防治的专项立法,完善关于农村土地污染防治、农业生态保护的具体法律规定,为农村污染防治、农业生态保护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和法制保障。在立法技术上,将环保审批作为易污染、重污染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进一步严格各类企业在农村选址建设的政策和法律准入门槛,力争从源头控制污染。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进一步明确在农村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方面的职权、责任,健全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建设规范的农村环境污染检测统计工作体系,建立科学的农村环保协调处理机制,避免农村环境执法多头管理。在环境司法建设方面,应进一步完善农村公益诉讼机制,加大对重大农村环境污染事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尝试建立地方性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为农村居民提供便利的污染损害鉴定服务。 (四)以“供给侧”改革为契机,调整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和发展方式 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必须与农村经济结构和发展方式调整同步进行。地方政府应摒弃在发展经济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只追求经济增长的偏见,以“供给侧”改革为契机,调整优化农村地域产业结构,转变农村发展方式,科学统筹制定长远的农村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尽快脱离以发展高耗能、高污染产业换取经济增长的发展轨道,突出治理农村中的重污染企业,坚决惩处偷排企业,重点引进绿色产业和环保企业,扶持发展绿色农业,使农村经济、社会、环境、生态协调发展。地方政府、村委在做出农村工业布局、资源调整等重大决策时,应充分考虑、尊重农民利益,同时应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江河胡泊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为吕梁学院经济管理系) [作者简介:吕培进(1985—),男,山东菏泽人,硕士,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公共管理,农村区域管理。基金项目:本文系吕梁学院2014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RWQN201402)。] 参考文献 [1] 幸红.农村水污染成因及防治对策——以广东农村水污染为例[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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