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析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定位与监管对策建议 |
范文 | 任鹏胜 摘 要 p2p网络借贷机构的负面舆情与备案监管成为当前社会重点关注的话题。受国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民间借贷根深蒂固等因素的影响,网络借贷自进入国内后,其行业定位和经营模式发生了严重异化,在“三无”的外部环境中,行业负面信息不断。本文通过对行业现状及相关风险事件、行业数据的梳理,认为在监管体系基本成型的基础上,对行业的监管应重点关注其行业定位,并从行业定位出发,紧扣其金融属性和社会影响面大的特点,建议改行业监管的备案制为审查准入制,并重点审查从业机构是否具备经营能力,通过对接人行征信来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 关键词 网络借贷 行业定位 监管对策 2018年4月中旬,多家媒体发布消息称,监管部门已紧急下发口头通知,要求各地监管部门暂停发放网贷备案登记细则,网贷备案工作二度延期的消息传播甚广。以安徽省的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进展来看,基本证实了网贷备案登记工作二度延期的消息。笔者认为,备案工作的推延与当前宏观层面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的整体要求密不可分,但更多的是从业机构和人员对行业定位认识不清、对金融缺乏敬畏之心,从而导致当前行业发展的乱象、行业负面舆情持续居高不下的局面。本文将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定位出发,阐释网贷行业风险发生的原因及监管对策建议。 一、网络借贷行业发展现状 自2007年国内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上海正式运营后,在互联网技术大力发展的促进下,在财富管理和融资需求这两端大量长尾客户群体的吸引下,国内P2P网络借贷行业飞速发展。但由于监管的缺位、市场对网络借贷没有一个正确定位,导致网络借贷行业繁荣与乱象并存、切实践行普惠的机构与自融乃至最终“跑路”的平台共生。[1]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見》,首次明确了网络借贷的概念、定位及监管部门;2016年8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1+1+3”监管体系的形成标志着网络借贷行业监管和规范发展的开始。 在e租宝、中晋系、泛亚、善林等多起事件后,人们谈之色变,避之不及。即便如此,受社会闲散资金缺乏投资渠道和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两大因素影响,网络借贷的各项数据指标仍处于相对稳定的发展水平。从网贷之家发布的《2017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完整版)》可以看出,“截至2017年12月底,网络借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达到了1931家,相比2016年底减少了517家,全年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一直单边下行”;“全年网络借贷行业成交量达到了28048.49亿元,相比2016年全年网贷成交量(20638.72亿元)增长了35.9%。”受行业集中度较高和大型网贷平台持续发展的影响,行业规模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增长。从行业新进入和退出机构的情况来看,截至2018年4月,全国累计平台数量为6114家,月度新增33家,月度增幅基本处于停滞状态;累计问题平台数量达4237家,正常运营平台1877家,较年初正常运营平台下降54家。 二、网络借贷行业特点 诞生于英国的网络借贷机构,是一种让借款人和出借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直接成交、点对点借贷的新型借贷模式。因借助互联网平台和技术,节约了诸如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的运作成本,成为互联网金融“脱媒化”的代表;也因降低了信息传播成本,扩大信息传播的范围至原来无法接触借贷的人群,成为普惠金融的典型。[2]欧美等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依靠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仅作为提供信息的中介机构,其本身并不参与借贷双方的投融资活动,因此,平台面临的风险较小。从运营模式看,美、英等国家P2P业务的经营模式主要分三类:一是单纯中介型:仅负责撮合交易,并不承担责任;二是复合中介型:除了平台中介外,还通过各种保护措施降低出借人风险,从而扮演了担保人、联合追款人、利率制定人等多重角色;三是非营利性公益型:借款人多为发展中国家的低收入企业。在监管方面,这些国家均设置了严格的准入门槛。美国更是由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统一制定规则,形成了统一监管和多头监管的工作局面。[3] 进入中国后,网络借贷与我国长期存在的民间借贷相结合,在无准入门槛、无监管约束、无行业定位的“三无”环境中得到迅猛发展。形成了具有野蛮生长特色的保证本金(利息)模式(即自担保模式)、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债权转让模式(即超级放款人模式),发生了大量风险事件。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5月底,全国范围内公开的与网络借贷有关的刑事判决书共有192份,涉及刑法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等五项罪名。包括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判决书有122份,以及认定为集资诈骗罪的判决书有37份。[4] 与国外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环境不同,国内网络借贷机构在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金融资源配给不均衡、司法执行力度有限的情况下,我国的网络借贷行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第一,早期从业人员或投资主体以从事互联网技术或研发的人员为主,金融从业经验有限,机构运作主要借鉴互联网企业的运营模式,以流量为主要目标。 第二,前期行业进入门槛低,工商注册无限制,低成本购置线上交易系统即可募集资金。 第三,借款人的借款资金用途主要用于生产或经营,消费信贷占比较低;借款主体主要为中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借款金额普遍较大。 第四,限于当前的信用环境和技术手段,网络借贷机构普遍采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经营模式,即线上募集资金,吸引借款人,线下自营或通过渠道等合作的方式寻找借款人,多采取传统信贷的手段审核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第五,网贷投资人风险意识淡薄,自担风险的投资经验有限,有默认刚性兑付的潜意识。 第六,网贷机构出于维护平台声誉,持续低成本获取资金,防范经营风险等考虑,多采取直接或变通的方式确保投资人的本金或利息不受损失。 三、网络借贷行业风险成因 对网络借贷行业的风险成因,学者、监管部门和从业人员从不同的视角进行过深入分析。行业发展前期存在的监管真空,行业监管滞后于行业创新发展步伐[5]是导致行业目前负面事件频发的历史成因,而坚持刑法的谨慎介入,严厉打击已识别的严重违规行为,调整相关犯罪构成的规定,将有可能为网络借贷的良性发展预留空间;商业模式的异化、风险防控能力缺失,[6]以及简单的引入担保机制作为风险控制手段[7]是网络借贷机构面临运营风险的重要原因。 但是笔者通过对“网贷之家”相关数据以及行业新闻的分析发现,行业大量风险事件的发生与机构“自融”密不可分。所谓自融,就是平台自身或者关联企业作为借款用户向投资人融资,获得的资金主要用于原有企业发展或自身挥霍。业内影响较大的风险事件,如e租宝、东方创投、网赢天下、盛融在线等均是发于自融。 自融的表现形式有两类,一是集资诈骗跑路;二是借新还旧。当网贷机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风控做得不好导致出现大量坏账时,为了继续经营下去,网贷机构会隐瞒坏账的事实,同时发布虚假标的筹集新的资金垫付给先前的投资人,企图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渡过难关。从自融的目的来看,有不少自融平台则因为贪图利润把筹来的资金投资其他高利润行业。但更多的自融平台是为自己的关联企业服务的。P2P平台发布的标的是平台实际控制人自己的投资项目或者是与自己关联的企业项目,这是自融中最典型的表现形式。 发生自融行为的根源是网络借贷机构从业人员没有认清行业的定位,没有从行业的定位出发,提升自身的经营和合规水平。在《關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网络借贷机构被认定为“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其定位是金融信息中介。网络借贷机构的自融行为既不符合行业的定位,也绝对违反了监管原则。 四、监管对策、建议 安青松在《新时代金融工作四项重要原则与资本市场发展基本逻辑》中,[8]对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做好金融工作要把握的四项重要原则的阐释,认为金融要回归本源,关键是“金融机构要回归中介服务的角色定位。金融中介的职责是媒介交易和专业服务,根据资金供求双方的风险喜好与状况,以及对流动性的不同预期合理匹配资金,促进以信息和信用为基础的跨时间、跨空间、跨群体价值交换。”对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而言,笔者认为重点要围绕其金融信息中介的定位,并系统、科学地对从业机构设置符合这一定位的条件,最终实现行业合规性、规模效应与普惠性的协调发展。 第一,改备案为准入管理,从前端净化行业发展环境。作为资金来源广泛,风险传播速度、传播范围广,投资人金融专业知识有限、机构风控能力直接决定投资人的资金安全等特点的网络借贷行业,其中介的行业定位具有明显的金融属性。监管部门可以设置准入条件,对申报准备从事该业务的机构进行前置性审查,审查通过后再准予其工商注册。 第二,关注机构运营主要人员的履历,重点审查其风险控制能力。网贷机构生存的基础是借款项目风险的识别和风险程度的量化区分、流动性的合理设计以满足不同类型投资人的需求。虽然当前有大数据、人工智能代替人工的呼声,但鉴于风险的异质化,当前我们更多的是在机器识别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人工干预,机器还取代不了人工。 第三,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夯实信息中介基础。由于网络借贷机构并非持牌金融机构,无法对接央行的征信系统,不仅无法查询借款人的征信状况,也无法上传机构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再加上网络借贷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网络借贷机构信用评级大多依靠自身的信用评价模型,多以外购或主要从业人员的个人经验为主,在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价上缺乏足够的客观性、全面性。为此,监管部门要加强行业征信体系建设,积极将网络借贷机构纳入人行征信,让信息中介机构有真实有效的信息可以向投资人披露。 (作者单位为安徽国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 廖理,张伟强. P2P网络借贷实证研究:一个文献综述[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2). [2] 杨国瑰,赵雨田.基于P2P网络借贷模式分析辽宁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的降低思路[J].当代经济,2018(1). [3] 柴珂楠,蔡荣成.美国P2P网络借贷监管模式的发展状况及对中国的启示[J].西南金融,2014(7). [4] 李振杰,高峰.网络借贷的行政监管与刑法规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1). [5] 张小红.网络借贷风险与监管对策初探[J].中国审计,2018(1). [6] 叶湘榕. P2P借贷的模式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3). [7] 张超宇,陈飞. P2P网络借贷平台模式异化及去担保化问题研究[J].南方金融,2018(1). [8] 安青松.新时代金融工作四项重要原则与资本市场发展基本逻辑[EB/OL].新金融观察,2018-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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